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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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与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 (4)1.1 制定目的与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基本原则 (4)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4)2.1 市场准入条件 (4)2.1.1 合法性条件 (5)2.1.2 资质条件 (5)2.1.3 财务条件 (5)2.1.4 信誉条件 (5)2.2 市场退出机制 (5)2.2.1 自愿退出 (5)2.2.2 强制退出 (5)2.3 市场主体资质审查 (5)2.3.1 审查机构 (5)2.3.2 审查内容 (5)2.3.3 审查程序 (6)2.4 市场监管与处罚 (6)2.4.1 监管机构 (6)2.4.2 监管内容 (6)2.4.3 处罚措施 (6)第三章交易流程与规范 (6)3.1 交易流程概述 (6)3.2 交易合同范本 (7)3.2.1 车辆信息 (7)1.1 车辆品牌及型号:__________ (7)1.2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 (7)1.3 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 (7)1.4 车辆注册日期:__________ (7)1.5 车辆行驶里程:__________ (7)1.5.1 交易金额 (7)2.1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________ 元购买甲方所述车辆。

(7)2.1.1 交易时间及地点 (7)3.1 交易时间为__________。

(7)3.2 交易地点为__________。

(7)3.2.1 交付及过户手续 (7)4.1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及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

(7)4.2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8)4.2.1 违约责任 (8)5.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5.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豫商办文〔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豫商办文〔2020〕5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和促进全省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6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活动安全和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企业底数梳理工作,对现有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主体是否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进行全面摸排,认真查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规范管理。

对新申请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行为。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二手车经营主体违规开具发票的,商务部门应告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市场管理,安装固定影像设备,摄录或拍照交易双方交易全过程,相关交易资料要保存,确保二手车交易信息备查可追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经国务院批准,现制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遵循全国统一规划,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体系,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购买和销售二手车的合法主体权益,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实行国家统一监督,做到尽可能地方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的交易流程。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流程中,要求公平交易、诚信经营、消费者知情、统一规范。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要与司法、公安单位联动,防止盗车、抵押倒卖等现象。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第六条二手车市场按照流动、市场销售、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治理、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应当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对市场参与人规范行为和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中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对二手车的验车、鉴定、评估、估价等主要环节进行岗位设置,确保交易流程规范。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健全线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鉴定、评估、提车、物流、服务等无缝专业服务,确保消费者购车安全和方便。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落实维修保养和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车辆信息档案,维修养护记录应追溯至销售商出售时间,供消费者了解车辆使用状况和安全质量等信息。

第三章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第十二条销售、交易、置换、出租等用途的消费者和商户,应当到当地有效法定机构,取得二手车交易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以二手车交易许可证为条件的商户,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社会信誉度,确保二手车交易的诚信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资格管理中对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交通管理局、公安机关的备案,车辆上的号码牌佩戴齐全、规范;二、车辆必须具有购置发票、材料清晰,车主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已取得;三、车辆未曾被过户,或车辆所有人已完成过户手续并有有效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律法规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部门的诚信建设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二手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存在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竞争程度也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办法明确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条件等。

同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2. 二手车交易的信息公开与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公开二手车交易的价格、质量、历史记录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同时,办法还鼓励竞拍、拍卖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的推广,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 二手车检测与质量保障:办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向消费者公示。

同时,对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二手车的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管理与在线交易:办法对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在线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过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加强对在线交易平台的监管,将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在多个方面对二手车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升市场信誉度:通过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办法将有助于筛选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提升市场整体信誉度。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山西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直接交易等经营活动;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六条省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必要的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和设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活动,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第三章二手车经销第十条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车辆检测、维修等设备,能够为客户提供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按规定取得收购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开办二手车置换业务应明确二手车置换标准和价格,并与置换方签订置换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置换手续;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应当按车辆信息表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第十四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第十六条向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注册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的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二客户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四章二手车拍卖第十八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表见附件2;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应于拍卖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着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表;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第二十四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表,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3;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第二十七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五章二手车经纪第二十八条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14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第三十一条买卖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应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二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第三十三条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第三十四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第三十五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第六章二手车鉴定评估第三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有规范的规章制度;第四十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第四十一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书的程序开展鉴定二手车评估业务,对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于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立二手车评估报告存档制度,评估档案要保存到评估车辆法定报废年限为止;第七章二手车直接交易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第四十四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五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合法性验证;第四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合法凭证交付买方;第四十七条车辆法定证明齐全合法,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依法纳税;第八章二手车验证、过户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车辆所有人到场,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原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名称一致;第五十条二手车交易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进行;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第五十一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相关合同;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置换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二手车交易合同由省工商部门统一编制;第五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向公安交管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一买卖双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第五十三条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第五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和拍卖企业应当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数量应与开出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数量相符,一一对应;档案应当存放以下资料: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二最近一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入库联;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二手车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时,应开具经本企业经销、拍卖二手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消费者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解决本细则实施和二手车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指导、编制和实施各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汽车贸易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审核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负责外商投资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审核工作;第五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的治安管理,查处交易走私、非法拼装、盗窃、抢劫等违法车辆;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车辆法定证明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对二手车交易车辆转籍过户提供服务和管理;第五十八条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广告管理,会同商务、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非法设立的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二手车中介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监制和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具有合法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偷税逃税等行为;第六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如交易违法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在每月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上月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第六十二条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备案信息登记表;原先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细则实施后一个月内到省商务厅补办备案手续;备案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车辆信息表2.拍卖车辆信息表3.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附件1:填表说明1.质量保证类别;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使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填写“本车属于质量保证车辆”;如果超出质量保证范围,则在质量保证类别栏中填写“本车不属于质量保证车辆”,质量保证栏填写“本公司无质量担保责任”;2.经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⑴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⑵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⑶车辆价格按二手车经销企业拟卖出价格填写,可以不是最终销售价;⑷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⑸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⑹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⑺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车辆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二手车经销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6.属于质量担保车辆的,经销企业根据交易车辆的实际情况,填写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可按以下内容填写:⑴质量保证范围为:从车辆售出之日起3个月或行驶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⑵本公司在车辆销售之前或之后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⑶质量保证不包括:轮胎、电瓶、内饰和车身油漆,也不包括因车辆碰撞、车辆用于赛车或拉力赛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经销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限,放宽对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限制;7.当车辆实现销售时,由经销企业及其经办人和买方分别在签章栏中签章;附件2:填表说明1.拍卖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2.拍卖时间、地点填写拍卖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⑴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⑵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⑶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⑷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⑸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确定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⑹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确定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⑺拍卖企业应在其它提示栏中指出车辆存在的质量缺陷、未排除的故障等方面的瑕疵;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拍卖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6.有能力的拍卖企业可为拍卖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范围可参照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有关要求;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掌握;7.其它载明事项是拍卖企业需要对车辆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8.当车辆拍卖成交时,拍卖人在签章栏中签章;附件3: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买受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经审核本拍卖标的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合法车辆;拍卖人于年月日在举行拍卖会上,竞标号码为的竞买人 ,经过公开竞价,成功竞得 ;拍卖标的物的详情见附件拍卖车辆信息;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下:一、成交拍卖标的:拍卖编号为的二手机动车,车牌号码为 ;二、成交价款及佣金:标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佣金比例为成交总额的 %,佣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合计大写元¥;三、付款方式:拍卖标的已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车;四、交接:拍卖人在买受人付足全款后,应将拍出的车辆移交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法定证明、凭证;五、转移登记:买受人应自领取车辆及法定证明、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手续;六、质量保证: ;七、声明: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全部情况,承认并且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各项条款;八、其它约定事项:买受人签章:拍卖人签章:。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07]1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0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本着“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公平竞争、服务群众”的原则,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公告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及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局是我市二手车流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依据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本地汽车保有量,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转报工作;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市公安局在办理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审核把关。

对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中发现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三)市工商局是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负责提供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等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等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等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厦贸发内管[2005]507号•【施行日期】2005.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厦贸发内管[2005]507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流通企业: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开始生效。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抓好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意义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促进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又能拉动消费,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办法》是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规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

(《办法》全文可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查询,网址http:///。

)二、认真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资质的确认工作,规范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根据《办法》有关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受理相关企业和设立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核办理工作。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应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标 签】二手车流通【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商建字﹝2005﹞98号【发文日期】2005-12-03【实施时间】2005-12-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辖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确保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二手车流通工作情况,经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意见,于1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应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备相应的交易场地、设施和注册资金以及一定规模的交易大厅、为用户提供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及缴纳各类税费手续的条件,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凡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活动的应由所 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注册登记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手续。

四、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向当地省辖市商务主管 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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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冀商建设〔2006〕1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扩权县,下同)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规范设立条件和程序1、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设区市商务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出请示;省商务厅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各设区市商务局应及时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向社会予以公布,引导申请人依据规划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开设二手车经销店铺。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行为1、二手车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到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机动车档案。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进行机动车唯一性查验,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检验。

2、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

依据《办法》及规范要求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

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2•【文号】商建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的二手车交易活动及相关服务行为。

二、市场准入管理(一)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1、进入本市场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2、严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车辆准入条件1、进入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应当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无抵押、查封、扣押等法律纠纷。

2、车辆的技术状况应当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等标准。

三、交易流程管理(一)车辆查验1、二手车进入市场交易前,应当进行车辆查验。

查验内容包括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底盘等进行检查,确认车辆的技术状况,并填写车辆查验记录表。

(二)交易合同签订1、交易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

2、交易合同应当明确交易车辆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条款。

(三)车辆过户1、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市场提供过户相关的咨询和协助服务,指导买卖双方准备过户所需的材料,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市场经营管理(一)摊位管理1、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不得擅自变更摊位位置或扩大经营面积。

2、经营户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

(二)价格管理1、二手车交易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市场内禁止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广告宣传管理1、经营户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五、售后服务管理(一)质量保证1、出售的二手车应当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限和范围由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宁政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1〕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区二手车流通领域存在着交易市场数量过多、市场规模小、有场无市、场外交易、经营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合我区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资源,构建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总量适度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流通和监管框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一、综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旨在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目的(一)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诚信市场:依法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二手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引导和强化消费者保护:建立二手车诚信评估和质量检验体系,提供购买前的各项服务,构建业内关系稳定的合作框架,实施质量保证责任制,强化消费者保护,督促二手车企业自律。

(三)推进二手车市场规范化:完善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营造健康、正规的二手车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经济的规范发展。

三、舆情及技术监管(一)通过宣传和教育,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有效的二手车,增强消费者社会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反欺诈机制,强化科技和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虚假宣传、欺诈和诈骗行为。

四、发布质量安全标准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二手车质量安全管理,国务院将制定二手车质量安全检验标准,严格规范二手车的质量安全检验原则和程序。

按照规定,二手车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可检测性和可追溯性。

五、强化监管为了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国务院将建立行政监管和法定赔偿制度,营造公平、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购买质量担保险,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服务。

六、法律责任任何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22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根据相关犯罪责任法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可以是责令停业整顿或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投放赔偿金,取消执照,对违法者进行公开谴责等。

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刑事责任为犯罪者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可能给犯犯罪者的家属带来社会影响。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车消费的快速增长,各地二手车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协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

为贯彻落实好《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积极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二手车市场有序发展对维护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力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依法行政,协调配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大力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

一是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主体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市场管理职责;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四是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二手车违法行为。

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㈡机动车登记证书;㈢机动车行驶证;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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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

威海市贸易办公室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威贸办字()52号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

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打击拼装、走私、盗抢、报废等车辆的非法交易,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
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第693号)、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 ]93号),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020)》(威政字[ ]66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要载体,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者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利于监管服务、防止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的原则。

根据《规划》第19条第3款第9项规定:市区(含经区、高区和环翠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控制在2-3家,负责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为方便在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农用车等二手车交易,借鉴烟台、潍坊、枣庄、泰安等地市做法,三市规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分)市场2家,并接受当地流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

二、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范》和《规划》等有关规定,二手车流通环节各经营主体宜实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
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
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服务设施,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低于500平方米(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分别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
3、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等。

(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
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
2、有一定规模的营业与展示场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平方米;
3、宜为依法设立的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鼓励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
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指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二手车经营服务项目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中以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为宜。

(二)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流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不需流通部门审查,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人持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审查文件或省级流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到同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流通管理部门向省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威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税部门领取服务业发票。

(六)按照鲁工商市字[ ]93号文件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合同。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代二手车直接交易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工商局领取《山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山东省二手车行纪销售合同》。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办法》、《规范》等规定,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经销企业等经营主体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者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及有关服务;在办理交易手续时,要认真审查车辆权属合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工商部门统一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不得为材料不全或以经纪人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车辆、人员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鉴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者难以掌握二手车交易真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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