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经济法第七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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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第七章 担保法

07第七章 担保法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 担保,甲公司应付什么义务? 5.假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
(3)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生效。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 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2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 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1)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1)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 (2)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2)
2
(1)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已经 仲裁或审判,被保证人的财产已经被强制执行完毕)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含义: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强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 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 人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限内履行债务。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
恶意抵押行为:
抵押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推定记载在《他项权利证》上的抵押权人是真实的, 至于该记载实质上是否真实有效,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司法判断。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不应成为民事诉讼 中对行政登记证书及所涉民事权利效力认定的障碍。
法院可撤销恶意抵押行为。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 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即恶 意抵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程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介绍
01 内容
03 废止日期
目录
02 解读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 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经济法律通论 第7章 第2节 担保法

经济法律通论 第7章 第2节  担保法




第七章 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经

第二节 担保法
法 律







2019
年 版 )
教学目录



引例


一、担保法概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保证
律 通
三、抵押
论 》
四、质押
( 高
五、留置
教 社
2019
六、定金
年 版 )
引例
事实甲公司以其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60万元 主
,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
一、 担保法概述 二、 保证 三、 抵押 四、 质押 五、 留置 六、 定金
第二节 担保法
一、担保法概述
(三)担保方式的分类 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不同,担保方式可分为: (1)人的担保,即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 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 (2)物的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 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 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 偿的制度
教 材
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丙银行贷款50万元,双方签 《
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
经 济
高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 法
,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丁公司并进行
律 通
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 论
立抵押权的情况。以上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 》
司均未能偿还。于是,乙银行和丙银行都主张
一、 担保法概述 二、 保证 三、 抵押 四、 质押 五、 留置 六、 定金

第六七章合同法与担保法

第六七章合同法与担保法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 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 定”。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分别按照“选择适用原则”、“联 系适用原则”、“强制适用原则”确定所适用的合同法(限 于实体法)——
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一般是指同时包含有本国因素 和外国(境外)因素的合同。 外国因素是指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 具有中国国籍、合同的标的处于中国境 外、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国境 外。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对外开放度的扩大, 涉外合同日渐面广、量增、常见。
2、相关立法——特殊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证券法》及知识 产权法等关于特别种类合同的规定
三、合同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为现行法律所明文规定的、 已有法定名目的合同。包括—— 无名合同——现行法律无规定的、尚无法 定名目的合同。
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书.doc、 ——货物进出口合同样本.doc ——借条.doc 特征—— 1、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以设立、变更、终止债的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 4、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条款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担保法

第七章担保法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 34条第 条第5 36条第 条第3 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款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物登记与抵押物转让 2.抵押物登记与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 经抵押的情况。 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 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并向抵 押人追偿,使抵押权消灭。 押人追偿,使抵押权消灭。 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得 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 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 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五节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 留置权。 留置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 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履行债务的期间。 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

第七章-担保法090512PPT课件

第七章-担保法090512PPT课件
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 银行鉴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 多,遂直接起诉乙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 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应先找甲公司要求其还债, 即使甲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丙公司列为共同被 告,因为被告曾与丙公司达成协议,若甲公司不 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 “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 于还100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 违约责任。
可编辑
3
一、担保法概述(P196)
(一)担保与反担保
1、担保: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有效实 现,依法定或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2、担保分类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
一般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定金
债务人


第三人

可编辑
4
3、反担保: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 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协议变更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行使相应请求权;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4、追偿权:保证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 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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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 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 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货款金额升到15万元, 甲和银行通知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 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 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再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 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 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7.1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
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 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 为有效。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 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 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7.2 保证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 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 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 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7.2 保证
(二)保证人 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主要有: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 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 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具有完全 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 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但该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 甲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 甲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 甲公司应缔约过失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7章--担保法

第7章--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清偿期限已到;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联关系,是依 照合同进行的。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 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 物。
第七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所 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 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抵押
第七章
担保法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二)禁止抵押的物
第七章
担保法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登记
第七章
担保法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的出租权 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 5.抵押物的处分权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 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第七章
担保法
主合同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保 证 担 保 保证人
第七章
担保法
(二)保证的特征 1.信用性 2.相对独立性 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第七章
担保法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第七章
担保法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经济法课件(担保法制度)

经济法课件(担保法制度)

该市某财务公司作保,财务公司同意作保。 1998年1月1日,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在 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 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三花公 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上海三花房地 产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 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1999年1月1日)到来后, 不能还款。原告发现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以其 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 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财务公司偿还 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 以作保证人
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共同保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 保证的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2)抵押物的拍卖、变卖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 B )。 A. 主债务履行期 B.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 两年 D. 直至债务完全偿还之日
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 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果这种变更减轻 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 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T )(2002年)
1、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 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对保证人产生下列哪种影 响? C A. 保证人免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经保证人同意 转让的除外 B. 经保证人同意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C. 保证人继续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D. 保证人免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法(第三版)第七章担保法

经济法(第三版)第七章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 三、保证合同 四、保证方式 五、保证责任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 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又被称为被保证人。 保证是基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其成立与保证人的信用密切联 系,因此,保证属于约定担保,而不是法定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而不是 物的担保。
本章重难点
本章重点:
保证责任、抵押与质押的区别、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定金 罚则的内容
本章难点:
先诉抗辩权、流押条款、定金罚则
案例导入
庆丰公司以1辆价值100万元的车作为抵押,向 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庆丰公司又 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 记手续。庆丰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车出质给 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车,送丁处修理,因欠丁5万 元的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
(二)抵押人的权利
对抵押财产的使用、收益 抵押人的处分权 ➢ 重复抵押的权利 ➢ 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 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物的保全 抵押权的处分 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例8-2】甲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一处价值400万元的房产先后向乙、丙两 银行各贷款2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3月6日签订抵押合同,3月8日办理抵押登 记。与丙银行于3月7日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后因甲到期无力还 款,两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对甲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仅得价款300万元。请 问:(1)两银行在拍卖款的分配中各能分得多少万元?(2)若甲与丙银行签 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情况又会如何?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二)动产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 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质押担保 的范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 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
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保证 2.无限保证
(二)主合同变更或转 抵押
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物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一)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 2.抵押登记
三、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在抵押
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约定,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 金和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前者为 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后者为法定的抵 押担保的范围。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原则, 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应超出主债权的范围。
(五)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 可以依法变卖质物。
三、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概述 权利质押为质押的一种,它是以所有
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 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质押合 同的生效及权利质权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 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 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 产权利。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抵押物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
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 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 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 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203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 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 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 ,经当事 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因此最 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 204 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 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 4、财团抵押 5、最高额抵押
第 180条 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承包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2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
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 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七担保法PPT课件

七担保法PPT课件
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四、担保的效力
无效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违法提供担保 2、标的: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
产设立的担保; 3、特别情形: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
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对外担保:p274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 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 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2.补充性。
3.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 人的利益得到实现,无论设定何种 担保,其 目的都是保障债权的实 现。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 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的,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变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 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种类 不动产抵押(最为普遍) 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
抵押适用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 价值,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具 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 其余额部分。
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物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 1、土地使用权抵押; 2、房产抵押; 3、林木抵押; 4、重要机动运输工具抵押; 5、企业的设备、动产抵押。 其他财产,登记与否,依据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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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 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三、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
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组织或者公民
(二)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保证
六节
担保法概述 抵押
质押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留臵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又称债的保全: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确保 债务清偿为目的,向债权人设定保证人或担 保财产,当主债务得不到履行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或者从担保财产
三、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
( 2)
2
(1)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 任的前提是债务已经仲裁或审判,被保证人的财 产已经被强制执行完毕) (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 辩权: 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臵权?为什么? 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臵权?为什么?
1.合同有效。 2.成立。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臵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 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臵权。因为留臵权的行使以留臵 权人占有留臵物为前提。
的变价中得到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担保形式
(二)
(一)适用范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
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
(二)担保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臵、定金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四)
(一)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第六节 定
一、定金的含义
二、定金的适用 三、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含义
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
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 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二、定金的适用
2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构成
定金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收回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 担保,甲公司应付什么义务? 5.假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
三、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节 质 押

一、质押的含义和种类
二、动产质押 三、权利质押
一、质押的含义和种类
(一)质押的含义
(二)
主合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 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动产或 权利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种类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
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
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 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 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臵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 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 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 留臵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臵权。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
资格的限制
资格的限制
3
1.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 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二、抵押物登记
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
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之日起生效。 自愿办理登记的抵押物 日起生效。
(一)含义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 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为实践 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权利质押
(二)
(一)权利质押的含义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 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4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 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 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中的财产权。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和有价证券
(三)债权人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四)占有人有债权尚未实现
(五)债权已到清偿期限,债务人未届期清偿
案例分析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 臵。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 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 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含义: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
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强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赵某向钱某借款30万元,用价值15万元的汽车作抵 押,同时又请孙某和李某对未抵押部分债务共同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偿债期到后,赵某无力偿还。钱 某获汽车拍卖价款10万元后,找孙某追偿其余债务。 孙某承担责任并行使权力的方式有( )。 A.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20万元 B.先代偿20万元, 然后请求李某承担10万元,再请求 赵某偿还10万元 C.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15万元 D.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7.5万元,再请求 赵某偿还7.5万元。
第五节 留 置
一、留臵的含义 二、留臵的要件

一、留置的含义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臵该财 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的要件
(五)
(一)只能成立于法定可以留臵的合同关系中
(二)留臵的标的物应是动产,不及于不动产
6 1.2.3.4.5
抵押合同自登记
6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 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 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6.当事人以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 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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