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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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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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

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正确道路上来。

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提高监狱干警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的需要。监狱干警要卓有成效地发挥好劳动的改造作用,克服狭隘的经验主义,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发挥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重要作用,在改造罪犯的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

毛泽东说“认识可以改造的”。刘少奇在谈到劳动改造工作时,说了一段话构想,大致含义是:第一,人都要吃饭;第二,是吃合法的饭,还是吃非法的饭;第三,如何让吃非法饭的人吃合法的饭。这是劳动改造罪犯走法治化道路的先导和语气,可以理解为我国监狱追求法治的星星之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四)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在监狱改造工作中,通常把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列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三大基本手段都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但各自又有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这其中劳动改造主要表现为组织罪犯参加最基本的生产劳动实践活动,在付出精力、体力,并调整与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中,认识自己,认识世界,改变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产生新的品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由于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手段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也就决定了罪犯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先。

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部提出“5+1+1教育改造模式”,即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劳动的时间占到71%,要统筹合理安排。

“5+1+1”新型教育改造模式,就是在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改造对象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教育改造新模式,从而改变过去那种教育时间不固定以及教育内容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等状况。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三课教育”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民警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从理念上充分接受这种新的教育改造模式,引导广大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新的教育改造模式,更新工作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实现教育改造理念的彻底转变。一方面要积极贯彻落实,不能被动应付,把握好管理和执行这个重点,严格落实、认真执行、统一行动,对后两个“1”要和原来的生产劳动一样重视和严格,避免因管教、生产不协调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产生。同时,要创新方法,灵活运用好后两个“1”,必须保证每周有1天时间专门用于教育,以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规定的课堂学习各项内容,从而形成多层次、多内容的发展态势。

(二)在新形势下,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司法部35条规定称罪犯劳动为劳动教育。劳动也是教育。

(1)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来改造,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一直在接受改造。罪犯通过参加劳动亲身参与产品的生产过程, 并为之付出心血和汗水, 会使其从中体会到创造成果的艰辛和喜悦。从管理学角度看, 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可以起到对罪犯行为管理和控制的作用。在劳动过程中实行定岗定责、操作规程化、质量标准化等横向的管理控制, 与生产流程中实行的连续性、均衡性的纵向管理控制构成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罪犯通过长时间受这些纵横交错的管理, 可以从知觉、行为、作风、思维定势等不同方面矫治其厌恶劳动的恶习, 逐步增强其对劳动的尊重与热爱, 形成劳动光荣, 不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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