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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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
1948 年12 月1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宣言》(UDHR),至此国际人权运动得到了加强。
为所有的人民和国家实现社会标准而起草的《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详细阐明了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作为一个基本准则它已经被广泛接受。
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它。
人权宣言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及其它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组成了这样一个文件,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自1945 年以来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指令性文书都已被采纳,并赋予了固有人权的法律形式和发展了国际人权机构。
另一些关系到提供地方特别保护机制的文书也已被采用,这些文书反映了区域一级的特殊人权问题。
大多数国家还通过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程序,正式地保护基本人权。
当国际协议和现行法律组成了国际人权法主干时,它表现了正在被人们所认识、贯彻并且在发展。
比如一些宣言、指导性
条文和另一些原则都已被国际范围的宪法采纳,尊重人权要求在国家范围和国际层面上同时有法律条文。
国际人权法规定“国家”有尊重人权法义务的含义。
在国际法含盖下,形成了国际条约组织成员国被假设为具有尊重、保护和履行人权的义务和责任。
尊重人权的义务就是国家必须制止干涉或限制享有人权。
保护人权的义务要求国家保护个人和团体抵制侵犯人权的行为。
履行人权的义务就是各国必须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利于享有基本人权。
通过签署国际人权条约,政府就应承诺在本国设置与人权责任和义务相谐调的国内措施与立法。
如果那个地方的本地执法过程未受理人权伤害,或不执行个人投诉和交流的机制及程序。
为了保证国际人权准则在当地确实得到尊重、贯彻,将可以在地区和国际范围内采取协助措施,或者在当地实施强制执行。
傅明伟
译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人权法”
UNHRC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 Law”
20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