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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严谨、规范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提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处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房屋结构稳定,无安全隐患;(二)基本安全:房屋结构基本稳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三)危险: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拆除或者加固。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接到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后,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提高房屋安全鉴定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2. 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

3.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组织实施总经理决策。

5. 员工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资质与人员1. 公司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鉴定业务。

2. 公司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包括注册结构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评估师等。

3. 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2)熟悉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鉴定流程1. 接受委托:客户提出鉴定需求,公司接受委托,签订鉴定合同。

2. 调查取证:鉴定人员对委托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资料。

3. 分析评估: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和收集的资料,进行房屋安全分析评估。

4. 编制报告:鉴定人员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报告审核:公司内部审核鉴定报告,确保报告质量。

6. 报告送达:将鉴定报告送达客户。

五、质量控制1. 公司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活动的质量。

2. 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公司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公司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保密与诚信1. 公司对客户信息、鉴定报告等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公司及鉴定人员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七、奖惩与考核1. 公司对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员工给予奖励。

2. 对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规范、公正、高效,提高房屋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维修等房屋的鉴定检测。

第三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房屋鉴定检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房屋鉴定检测工作。

第五条设立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鉴定检测项目的承接、鉴定检测人员的管理、鉴定检测报告的编制等。

第六条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与鉴定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3.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

三、鉴定检测程序第七条房屋鉴定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受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鉴定检测机构提出鉴定检测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审查: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检测条件。

3. 现场勘查:鉴定检测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4. 鉴定检测:鉴定检测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

5. 编制报告:鉴定检测人员根据鉴定检测结果,编制房屋鉴定检测报告。

6. 报告审核: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对鉴定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报告送达:将鉴定检测报告送达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四、鉴定检测人员管理第八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检测技术;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房屋鉴定检测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鉴定检测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2.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检测工作;3. 保守鉴定检测过程中知悉的秘密;4. 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机构资质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检测设备,能够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机构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三)审核合格后,颁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资质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持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九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现场勘查: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房屋结构、损坏情况等;(二)检测分析: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损坏原因;(三)鉴定报告:根据现场勘查和检测分析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四)公示和争议处理:对鉴定报告进行公示,如有争议,由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合法。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报告的真实、准确、可靠。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房屋鉴定检测工作,提高房屋鉴定检测的精准度和可靠性,保障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评估、房屋功能评估等。

3.各级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置1.每个地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鉴定检测工作。

2.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鉴定检测人员和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且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准。

三、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收到房屋鉴定检测的委托时,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实地调查:鉴定检测机构应当派遣鉴定检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鉴定。

3.数据分析: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4.报告输出: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输出房屋鉴定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方。

5.结果反馈:委托方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信息,可向鉴定检测机构提出反馈,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

四、保密制度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质量管理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六、法律责任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公司设立房屋安全鉴定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2. 房屋安全鉴定部下设技术科、质量科、行政科、财务科等部门。

三、职责分工1. 技术科(1)负责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3)负责对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评价。

2. 质量科(1)负责对鉴定工作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鉴定质量。

(2)负责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签发。

(3)负责对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3. 行政科(1)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负责与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业主等沟通协调。

(3)负责鉴定项目的接洽、合同签订等工作。

4. 财务科(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负责鉴定费用的收取、结算。

(3)负责鉴定项目成本核算。

四、鉴定人员管理1. 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工程师资格证书。

(2)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 鉴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鉴定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鉴定。

(2)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

五、鉴定项目管理1. 鉴定项目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项目接洽:与建设单位、业主沟通,了解项目情况。

(2)签订合同: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鉴定合同。

(3)现场勘查:组织鉴定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

(4)鉴定分析: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5)出具报告:编制鉴定报告,提交建设单位、业主。

(6)报告审核: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签发。

2. 鉴定项目应遵守以下规定:(1)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扬建安〔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相关处室和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我局制定了《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8日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积极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查勘、检测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扬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宜从名录库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格水平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入名录库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三)具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含在其他省、直辖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四)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结构设计或工程检测等相关工作达3年以上;(五)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模板

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模板

房屋安全相关管理办法模板
一、总则
为保障房屋安全,规范房屋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合作伙伴,所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1.房屋日常检查
1.每个房屋需要每周进行至少一次例行检查,检查以下内容:
•房屋结构是否完好
•电器设施是否正常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水电煤气是否正常
2.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

2.维护修缮
1.每季度对所有房屋进行一次维护修缮,处理好房屋内外的各种问题。

•墙面裂痕、漏水等
•地面平整、无杂物等
•门窗玻璃是否完好
2.维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措施,杜绝造成二次损失。

3.重大工程安全管理
1.对于涉及房屋改建、扩建、装修等大型工程,应进行专业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在进行工程前,需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考察,了解现场情况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估。

4.消防管理
1.各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保房屋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2.每个房屋内应明确消防通道,不能随意堆放杂物或堵塞消防通道。

3.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加强员工消防意识。

四、处罚措施
1.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进行相应处罚。

2.涉及人身安全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如本办法内容有调整,应提前通知所有员工。

3.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xiexiebang/s/bookpages/502/98803.s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xx〕20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xx〕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公司致力于提供专业、公正、客观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技术团队,确保每项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一)组织结构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下设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二)职责划分1. 技术部负责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持、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2. 市场部负责业务拓展、客户服务和市场调研;3.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4. 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工作。

三、操作规程(一)接受委托在接受委托前,应对委托方的需求进行详细了解,并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二)现场勘查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三)数据分析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运用专业软件和理论知识进行数据分析。

(四)编制报告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详尽的鉴定报告,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五)交付成果将鉴定报告正式交付给客户,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四、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体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

对于关键节点实行双重检查制度,防止任何错误的发生。

五、培训与发展定期为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鼓励员工参加行业交流和技术研讨,不断提升团队的专业水平。

六、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对客户的反馈和建议给予及时响应。

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七、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考核实施定期的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同时,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的运营透明和规范。

九、持续改进通过对工作流程和管理效果的持续审视,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如有变更,以最新规定为准。

关于 印发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模板

关于 印发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模板

关于印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模板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模板是指用于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标准化报告格式。

该模板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用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模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报告的标题和编号:用于标识该报告的唯一性和鉴定的房屋信息。

2. 鉴定报告的编制单位和鉴定人员信息:包括编制该报告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参与鉴定的人员姓名、职务等。

3. 鉴定报告的编制依据:列出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

4. 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年代、使用性质等基本信息。

5. 鉴定对象的现状描述:对房屋的结构、设备、装修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存在的安全隐患、损坏情况等。

6. 鉴定对象的安全评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评估结果。

7. 鉴定结论和建议:根据鉴定结果,给出房屋的安全性评价,包括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8. 鉴定报告的签署和盖章:由鉴定人员对报告进行签署,并由相关单位进行盖章,以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模板的使用可以提高鉴定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方便相关部门和个人对房屋安全性进行评估和决策。

同时,该模板也可以作为参考和指导,帮助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文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文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范文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房屋鉴定检测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制定本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检测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专业、独立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房屋鉴定检测服务。

第四条鉴定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操作规程,并将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鉴定检测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鉴定检测机构的准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房屋鉴定检测业务;(二)设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三)具备一定的实验设备和检测设施,能够完成相关的房屋鉴定检测任务;(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口碑,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鉴定检测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申报其业务情况和经营质量,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业务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九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一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根据业务实际需求,适时更新和升级检测设备和技术,保持自身的竞争力。

第十二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公开其业务报告和检测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鉴定检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自身进行评估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十四条鉴定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范本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范本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建立一个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以确保公众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房屋安全问题造成的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房屋安全鉴定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本房屋安全鉴定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公众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房屋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防止火灾和电器事故的发生;3.保障房屋内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4.防止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安全问题。

三、适用范围本房屋安全鉴定制度适用于所有住宅和商业房屋,包括新建房屋和既有房屋。

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体本房屋安全鉴定制度的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对所属房屋进行定期安全鉴定,确保房屋的安全性;2.住户或租户: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并配合产权单位的安全鉴定工作;3.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五、房屋安全鉴定内容房屋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结构安全鉴定:对房屋的基础、墙体、屋顶等结构进行检查,确保其稳定性和承载能力;2.电气安全鉴定:对房屋内电器设施及线路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电气安全标准;3.火灾安全鉴定:对房屋的消防设施及疏散通道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防火安全要求;4.卫生环境鉴定:对房屋内外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卫生和清洁;5.其他安全鉴定: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六、房屋安全鉴定周期房屋安全鉴定应按照以下周期进行:1.新建房屋:在竣工验收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鉴定;2.既有房屋:应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具体周期根据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决定。

七、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住户或租户,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八、房屋安全鉴定备案与公示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及时由产权单位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处公示,以供住户或租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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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提高会员单位鉴定水平,保证既有房屋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单位和鉴定行为管理文件精神和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是指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反映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状况的评价标准,对会员单位的鉴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评价会员单位是否具备准确运用、实施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能力及能力可以达到的程度等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级别。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不收费,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甲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下同)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4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领域,下同)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2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4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30万平方米/年和1000宗/年以上(即4年业绩总额为120万平方米和40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XX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五条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两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两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1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两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20万平方米/年和800宗/年以上(即两年业绩总额为40万平方米和16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XX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1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4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7、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

8、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可靠性、检测(抗震)类鉴定报告业绩(含面积和宗数)可以按1.2倍计算;首次申请乙级评定,不考察业绩;被取消评级重新申请的,需考察业绩且不得直接申请甲级。

第八条会员单位申请鉴定能力评价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鉴定备案证明(含已备案鉴定人员清单)、工作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或合法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或注册工程师证书;
4、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身份证、资格和注册(若有)证书;
5、专职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6、鉴定人员所持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注册证;
7、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附件2),以及购置发票和检定(校准)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出厂合格证等);
8、规章制度管理文件汇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CMA资质证书及项目明细表;
10、申请相应级别所需的业绩证明,提供鉴定报告上传系统截图数据,另提供严重损坏房、危房、可靠性(含抗震)检测等三类鉴定报告鉴定面积和鉴定宗数汇总表(附件3);
11、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附件4);
12、自主决定提供的其它有用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第九条能力评价程序
1、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后,定期由协会理事会检查部和秘书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前告知申请单位。

3、现场评审通过的,提交理事会审议;
4、理事会审议通过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5、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或意见不成立的,由秘书处颁发《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条会员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评价或撤销已颁发的证书,给予诚信扣分处理,能力评价相应级别诚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

会员单位在获得《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诚信不良行为,经查证后撒销《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可申请续期或升级。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书
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根据《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我单位经过自评,符合级标准,现自愿向贵会提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

我单位成立于年月……(书写与评级标准有关的单位简介,内容应覆盖标准要求的所有指标,如注册资金1000万,专职鉴定人员15人等等)。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月**日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地址:
导航信息:
附件2: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必备仪器清单
附件3
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业绩清单
说明:提供严重损坏房、危房、可靠性和检测(含抗震)等三类鉴定报告具体数据,
可靠性和检测(含抗震)报告单独列表汇总宗数和面积。

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盖章:
附件4
单位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书
致: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本单位(请填写单位全称)郑重声明:在近年度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制度的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同时,本单位承诺,向贵会申报的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书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如有虚假,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记入诚信档案。

声明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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