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共同犯罪(图文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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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有犯罪能力人; (2)主观上要有教唆的故意; (3)客观上实施了激发他人犯罪意图的行
为;
(4)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 行为;
3、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
分别依主犯、从犯论处(或胁从犯);
(2)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罪,可从轻或减轻 处罚;
B、其次,依据主犯身份确定;
C、最后,应以更重要的利益为准。
主犯
1、主犯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犯罪人。
2、主犯的刑事责任: (1)一般共同犯罪中主犯承担主要责任; (2)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首要分子对集团
全部犯罪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主犯对 自己参与的犯罪负主要责任;
(3)分则中的必要的犯罪集团犯罪和聚众共 同犯罪的主犯刑事责任依据分则具体规定;
问:本案中,哪些人行为构成犯罪,形态如何?
1、分析着眼点: 甲行为的特征;甲、丙、丁行为中 所扮演的角色;甲行为所处的形态。
2、可能运用到知识: 共同犯罪的特点;身份犯共同犯罪 问题;共同犯罪停止形态问题等。
分析:
(1)甲的行为是强奸行为,即使用暴力、威
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甲的行 为是在丙的劝说下(激发犯意)和丁的协助 下实施的。甲是实施强奸行为的实行行为人。 甲、丙、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 行为。
3、关于首要分子
(1)首要分子概念(97条):是指在犯罪 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与主犯
A、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
B、聚众类型的必要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一 定是主犯;
C、聚众类型的一般犯罪的首要分子是构成 犯罪的基本条件。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伟(男,28岁,无业)和李明(男,25岁,个体经营者)相识于一次街头聚会。

两人在闲聊中了解到彼此都有盗窃前科,且对盗窃行为有一定的兴趣。

经过一番密谋,两人决定共同实施盗窃,以期获得经济利益。

二、犯罪经过2019年6月,张伟和李明共同制定了盗窃计划。

他们选择了位于市区的一处居民小区作为作案目标,该小区内有较多高档住宅。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两人开始实施以下犯罪行为:1. 踩点侦查:张伟和李明在夜间多次前往该小区踩点,了解小区的安保情况、居民生活习惯以及重点目标的防范措施。

2. 分工合作:张伟负责在小区外围观察守候,李明负责在小区内部寻找作案目标。

3. 实施盗窃:在确定作案目标后,李明利用撬锁工具打开目标住宅的房门,张伟则在外围负责接应。

两人共盗得现金人民币5万元、高档珠宝首饰若干件、笔记本电脑一台。

4. 销赃分赃:两人将赃物变卖后,平分所得赃款,并约定今后继续合作。

三、案件侦破2019年7月,小区居民发现家中失窃,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监控录像,初步判断系盗窃团伙作案。

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张伟和李明的作案时间和地点,并迅速将两人抓获。

四、法院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和李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且盗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伟和李明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心理学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学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三、团伙犯罪的行为特征
纠合性和易变性
盲目性和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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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第三节
集群犯罪人心理
学习要点提示
基础知识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1.了解集群犯罪特点及与有组织犯罪、 团伙犯罪的区别。 2.掌握集群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谢谢
第二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团伙犯罪心理
飞车抢劫犯罪团伙
福州打掉了一起飞车抢劫犯 犯罪团伙的数量逐年增加, 罪团伙,其作案方法简直跟游戏 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向有组织 《狭盗飞车》 GTA如出一辙。这伙 化发展的趋势。 歹徒共有 4人,来自江西,专门守 候在银行门口,盯住储户中的妇 从单项犯罪发展到多种犯 女和老人。他们分工明确,有物 罪,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色目标的,有跟踪目标的,有抢 主体上更为复杂,组织上 劫目标的。两个月来共抢劫9起, 更为多样。 金额达 10多万元。鼓楼公安分局 作案手段凶残、狡猾,日 为此成立专案组,针对劫犯的犯 罪特征,进行跟踪埋伏,最终将 趋现代化和智能化。 这一伙恶徒缉拿归案。最大年龄 21岁,最小16岁。
第三节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集群犯罪人心理
三、集群犯罪人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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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性 狂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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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常规性
短暂性 有广泛的、普遍的或富有刺激性的诱发因素 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3 2
1
教学建议
第七章 共同犯罪心理
课时分配:6课时 重点: 掌握三种共同犯罪类型、特点及 其区别。
难点:
1.掌握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及心理和行为 特点。 2.掌握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因及行为特点。 3.掌握集群犯罪的心理的心理特点及打击对策。

9.共同犯罪PPT课件

9.共同犯罪PPT课件
附加的共同正犯 择一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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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甲、乙发生矛盾,甲指使A对乙报复。 某日A纠集B、C到乙开的小商店,先 将店内柜台砸烂,后B持刀将乙手、腿 扎伤(轻伤),C持刀威逼乙交出柜台 内现金400元。此案中,甲不在场,A、 B对C抢钱一事知情,但未加阻拦。事 后C也未将抢得的钱分给A、B。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点:责任的(质)连带性与(量)区
别性
二、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三、正犯与共犯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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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
对向犯 ——例:重婚罪、受贿/行罪、贩毒 聚众犯 ——重点:聚众犯罪并非都是共同犯罪 集团犯 ——重点1:犯罪集团的概念 ——重点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区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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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概述
必须有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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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
案例:甲(15岁)谎报年龄,被录用为司 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不具司法人员 身份的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问:对甲、乙应分别如何处理? 思考:二人是否均应具有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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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节内容不要求掌握) 一、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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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一、共犯人的分类 二、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三、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按其作用;教少犯应从重;未犯罪可从轻减轻

法律课件-共同犯罪

法律课件-共同犯罪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2、共同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
(1)共同的作为 (2)共同的不作为 (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共同作用促成犯罪结果的 发生
(1)共同实行犯罪(2)犯罪人之间存有分工 )共同实行犯罪(2
(三)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主观方面——共同的犯罪故意
值得思考的问题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的问题 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的故意,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 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这种情况能否 成立共同犯罪?应如何处理?
3、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意思 疏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不构成共 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一)过失+ (一)过失+过失:二人以上过失犯罪 (二)故意+ (二)故意+过失:罪过形式不同 (三)故意A+故意B (三)故意A+故意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四)故意A+故意AB:超出共同故意之外 (四)故意A+故意AB:超出共同故意之外 的犯罪 (五)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六)同时犯(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 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主体——二人以上 (一)犯罪主体——二人以上
1、量:两个自然人 或单位
共犯在主体方面的表现形式: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犯罪 (2)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
2、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 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案例:共同犯罪案件案件背景:2010年5月,A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共同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这个团伙由五个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

这五个人在案发前曾经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对公司内部存在的不公平待遇和经济问题的不满,他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计划。

事件一:策划和准备(2010年2月-2010年4月)在案发前的数个月里,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开始策划这起共同犯罪案件。

他们以陈某被公司开除为契机,决定对公司进行报复。

王某和张某担任团伙的领导,他们开始查找相关的工具和资料,用以实施犯罪活动。

在这个阶段,他们秘密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作为作案工具,并且收集了公司内部的重要文件和数据,以便后续的勒索和威胁。

此外,他们还了解到公司的安全措施和警卫布置,以寻求最佳的作案时间和方式。

事件二:实施犯罪行为(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日)2010年5月1日,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

他们提前得知公司将于5月1日-5月3日期间进行半年一次的重要机密文件整理工作,这给他们提供了突袭公司的绝佳机会。

在这三天里,王某和张某驾驶面包车将其他三名成员偷偷带入公司。

然后,他们利用之前收集到的公司内部资料,找到了财务部的位置,并成功进入该办公室,盗取了公司重要的财务文件和数据。

在离开公司之前,他们还在文件中留下了一张纸条,要求公司支付巨额赎金,否则将泄露这些文件并公开公司的内幕。

为了增加威胁的可信度,他们还在公司内部网络留下了一个后门,以便进一步的威胁和勒索。

事件三:警方介入和调查(2010年6月)公司管理层迅速发现了异常,并在警方的协助下展开了调查。

调查人员追踪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的行踪,并且通过对他们的通信记录进行分析,逐渐确定了这个团伙的成员和他们的作案手段。

在2010年6月,警方成功逮捕了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和陈某,缴获了他们起获的赃款和赃物,并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

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

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

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

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

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

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

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

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轧左右腿)(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专题教学课件

共同犯罪专题教学课件
每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共同犯罪目的,都与 共同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是不同阶 段犯罪行为的组合
(二)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的组合 如监管人员失职,罪犯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意内容不同的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如聚众性犯罪)
2.以共同犯罪事前是否有通谋为标准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是否有分工为标准
简单的共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
所有的共犯人都 是实行犯的共犯
有实行犯、教唆犯、 帮助犯分工的共犯
4.以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组织性为标准 一般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6 )
(2)主犯的种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 [理解]
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全体 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集团成员超过 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归入该 犯罪集团的罪行,实属实行过限问题。
同时犯
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过限”行为 )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 行为
间接正犯
[理解]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不 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当行为 人利用这种“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 用者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 犯。 间接实行犯有二种情形
出来就是了。”丙听了,便于当天如此这般,潜

《共同犯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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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成立 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客观方面上看,行为人必须有教唆 他人犯罪的行为。
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故意。
(二)认定教唆犯时应当注意
(1)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他所教唆之罪 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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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教唆犯与以教唆方法独立构成的犯罪 区别开来。
第七章 共 同 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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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是指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两
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两个 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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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 罪的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 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 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罪中的首要分子。第二,在集团犯罪和聚众
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
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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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 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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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2、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 杀害,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 对某乙谎称是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 并声称事成后必有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 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裹运至×市,存放 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
试从共同犯罪方面分析甲某和乙某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人员;被告人李某,男,28岁,无业人员。

两人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2019年10月,张某与李某密谋,决定共同盗窃某公司财务室,以偿还债务。

二、犯罪经过2019年10月某日,张某与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某公司财务室。

张某负责撬锁,李某负责望风。

在撬锁过程中,张某不慎发出声响,被公司保安发现。

保安立即呼喊同事前来支援,张某与李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群众举报等手段,迅速锁定了张某与李某的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工具。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李某在逃。

四、案件审理1. 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判决结果根据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1)共同故意:张某与李某在犯罪前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并商定了作案计划;(2)共同行为:张某负责撬锁,李某负责望风,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3)共同犯罪结果:张某与李某共同盗窃了公司财务室的财物,实现了犯罪目的。

2. 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3. 刑罚的适用根据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刑法课件共同犯罪详解共24页

刑法课件共同犯罪详解共24页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刑法课件共同犯罪详解
31、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 穿。(名 言网) 32、我不想听失意者的哭泣,抱怨者 的牢骚 ,这是 羊群中 的瘟疫 ,我不 能被它 传染。 我要尽 量避免 绝望, 辛勤耕 耘,忍 受苦楚 。我一 试再试 ,争取 每天的 成功, 避免以 失败收 常在别 人停滞 不前时 ,我继 续拼搏 。
33、如果惧怕前面跌宕的山岩,生命 就永远 只能是 死水一 潭。 34、当你眼泪忍不住要流出来的时候 ,睁大 眼睛, 千万别 眨眼!你会看到 世界由 清晰变 模糊的 全过程 ,心会 在你泪 水落下 的那一 刻变得 清澈明 晰。盐 。注定 要融化 的,也 许是用 眼泪的 方式。
35、不 以被永 远肯定 。

刑法课件 共同犯罪

刑法课件 共同犯罪
的的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 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 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 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 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 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 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 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 以是间接故意。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 原则。

从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 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 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 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成犯罪后即散伙。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以犯罪集团方式构成的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的形式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里,为了实施某种 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带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形式的特殊形式,其主要 特点是:人数较多,一般在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 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 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有预 谋地实行犯罪活动;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

刑法学之共同犯罪课件

刑法学之共同犯罪课件

2、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 事前通谋与事中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
共同实行犯
复杂共犯
有犯罪分工:实行犯 教唆犯 组织犯 帮助犯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
5、实行过限行为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 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 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片面共犯
甲看到乙手持匕首追杀丙,而丙正好也是甲的 仇人,于是甲绊倒了丙,乙追上来将丙砍死。
片面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行为
彼此配合
配合是否一定需要作为的形式呢? 作为+作为 作为+不作为 甲配钥匙,乙盗窃 甲故意不锁仓库门,等乙去盗窃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 手架上配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朝下 扔东西,结果两人一边干活一边聊天,不慎将 离脚手架不远处一路人砸死。
临时性、松散性
特殊共犯
长期性、紧密性(组织)
犯罪集团
?
/
犯罪团伙
三、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放风接应,乙入室 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甲觉得害怕,自己先溜 了。后来乙盗走了6000多元的财物。如何认定甲的 行为性质?
直接实行犯的停止形态与单独犯罪同 外围者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实行犯将共犯 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 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

第七章--共同犯罪(图文及案例)PPT演示课件

第七章--共同犯罪(图文及案例)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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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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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
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 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 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在甲的协助下,公 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 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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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 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 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 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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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 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 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 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 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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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 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 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二、正犯的概念
正犯,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 分则正条/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 罪人。

第七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

在发生了结果的情况下,所有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物理的因果性,心理的因果性。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应否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国外刑法理论对此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对立。

应以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判断共同犯罪的根据,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即使二人以上分别持甲罪与乙罪的故意,但当甲罪与乙罪的重合部分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独立犯罪(既可能是甲罪或者乙罪,也可能是丙罪)时,他们就重合部分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

三、正犯与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的概念♦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的概念。

根据正犯者的人数、意思联络的有无,可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同时正犯(同时犯)与共同正犯;根据行为人是否以自己的身体动静实现客观构成要件,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 1.概述。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即简单共同犯罪。

♦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成立共同正犯,要求二人以上主观上有共同实行的意思(意思的联络),客观上有共同实行的事实(行为的分担)。

♦ 2.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是指在事前无同谋的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以共犯的意思加入犯罪的情况。

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显然,不可能存在承继的教唆。

但存在承继的帮助,即先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加担的意思参与犯罪。

共同犯罪ppt

共同犯罪ppt

A 实质的一罪 • A3结果加重犯 • 一个危害行为——一个危害结果——加重结 果 • 一个行为,发生与该行为相适应的类型化结 果,由于客观物质的互相作用、影响,又转 化为另一更加严重的结果(此结果不再与原 行为相适应、匹配)
B法定的一罪 • B1惯犯 • B2结合犯
C处断的一罪
• C1连续犯 • C2牵连犯 • C3吸收犯
C3吸收犯 C3吸收犯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 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 罚 •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 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 诈骗罪. •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 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 竞合犯. •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 骗罪的吸收犯
A 实质的一罪
• A2想象竞合犯: • 行为人仅一个行为,而由于物质环 境及事物之间的互相联系,导致产 生了两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想象竞合犯
• 处断:从一重处 • 区别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 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 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 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 法条竞合的作用在于防止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 评价。 • 特别法条优先(特殊情况下,重法优于轻法) 原则。
C2牵连犯 C2牵连犯
• 方法行为——目的行为:方法牵连犯 方法牵连犯 • 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结果牵连犯 结果牵连犯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共同犯罪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男,28岁)与李某(男,26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他人财物。

经过周密策划,两人决定在夜间潜入某住宅小区实施盗窃。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凌晨,张某与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某住宅小区。

两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撬锁,李某负责望风。

在张某撬开一住户的防盗门后,两人进入屋内,盗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以及一些贵重物品。

作案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

但在逃离过程中,李某因过度紧张,不慎将一枚金戒指丢失。

两人逃至一偏僻处后,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影响了盗窃成果,遂与其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李某被迫放弃追回戒指。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小区居民发现被盗并及时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很快锁定了张某和李某。

两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鉴于张某、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共同盗窃的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案中,张某在盗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3.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致其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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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 形式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可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定性问题, 难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量刑问题
作用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有助于解决各共犯 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但难以表明各共犯 者在共同犯罪中的 分工及彼此联系
二、正犯的概念
正犯,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 分则正条/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 罪人。
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
共犯视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所谓修正 形式,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我国刑法之 第25条,是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 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的罪分别处罚。
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
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共犯的过限行为:共犯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对于超出 的部分,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 案例:某晚,甲乙共谋要教训丙一顿,在实行故意伤害 行为过程中,遭到了丙的反抗,乙被丙砸了一砖头。乙十分 恼怒,拔出刀子向丙的要害部位捅了两刀,致丙死亡,此时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乙一同教训丙的甲始料未及,待其发 现时已经晚了。本案中,乙在与甲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 中,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杀人行为,此为过限行 为,甲不承担杀人的责任,由乙单独承担责任。故甲乙只在 故意伤害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的杀 人行为吸收伤害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
(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 也是实行犯 B.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 ,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 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 行犯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 形式
实行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可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定性问题, 难以很好地解决对 共犯者的量刑问题
作用分类法
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有助于解决各共犯 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但难以表明各共犯 者在共同犯罪中的 分工及彼此联系
(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 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 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C仅甲构成犯罪 D不属于共同犯罪 答D
第一节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25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主犯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1.集团犯罪中的主犯(组织犯),按照集 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二、主犯
2.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聚众犯罪中的主 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按照所参与的或 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章
共同犯罪
(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 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 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C仅甲构成犯罪 D不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 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犯与未完成罪形态
(2)特殊情况: 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 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即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 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中止失败”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中止失败是指在共同犯罪中, 有共犯人想单独停止犯罪,并且为阻止共犯的结果发生作出了 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
五、教唆犯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犯意制造者(原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还包括传授犯罪方 法,后者危害性明显生于前者,97刑法经规定为独立罪名) 2.通过他人实现犯罪意图。 (三)教唆犯的处罚。成立共同犯罪的,按照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责任
共犯责任的原理称为“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只 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成员,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只实行了一个行为, 但最终都要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表现为: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 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 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过程中,甲捅了丙一刀, 没有刺中要害。乙一刀刺中了丙的要害,致丙死亡,这种情况 下,甲乙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贪污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此时甲 和乙都应对100万元承担责任。即按照总额进行处罚。
五、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 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 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的原则并不矛盾
由于是共同犯罪,各参与者的行为构成“共同 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这“共同行为”负责, 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甲、乙、丙都应 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 死)罪。 三人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不存疑,应当共 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 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的原则并不矛盾
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 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且被支配者还须 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任。
(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 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 也是实行犯 B.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C. 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 ,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 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 行犯
解析: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 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甲对乙提供了 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帮助,其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组合 成了共同犯罪行为,是盗窃罪的共犯。 对于共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一部行为、全部 责任”。 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 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也构成盗窃 罪的既遂,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其是从犯。
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
吕德彬,原河南农业大学的副校长,后当了副 省长。吕德彬再婚,后妻原是他父亲的保姆,生了 孩子之后就对吕严加管束,两个人矛盾激烈,吕德 彬非常苦恼想离婚,女方说你要离婚我就揭发你受 贿;之后又被妻子当场捉奸,凶悍的妻子经常打吕 德彬。吕跟他下属说了。他的下属说这个好办,交 给我来处理,最后吕德彬同意了。他们拿了10万块 钱找了两个杀手,装作要卖给吕德彬妻子车,就在 郊区的路上把吕妻勒死,然后抛尸到几百公里外的 一个水库里,后案发。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 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 告人的结论。如果甲、乙、丙没有共谋,各自 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若致命伤不能确定是哪一人造成的,则适用存 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三人都不构成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
(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 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 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 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 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 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
一、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特征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 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客观联结,即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之 间的关系: 教唆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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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 方法: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怂 恿……
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因为结果加重犯往往与本罪 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共同犯罪人应当预 见到可能造成加重的结果,就都要承担责任。 案例;甲乙共谋抢劫,进入某户人家后,见夫妻两人 各在一个房间。甲乙互使眼色,致丈夫死亡。乙 不知情,直至审判时,才知道甲在抢劫时致人死亡的事实。 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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