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试行)
cod在线监测点检标准
cod在线监测点检标准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称COD)是一个衡量水体中有机污染物浓度的指标。
COD在线监测点检标准是为了保证COD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
1.测点确定COD在线监测的测点应根据水体的特性、污染源的位置和污染物的变化趋势来确定。
通常在进水口、处理单元的出口和排放口进行COD 在线监测。
2.仪器设备COD在线监测通常采用光学传感器或电极传感器进行测量。
传感器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稳定性好和抗干扰能力强等特点,并具备自动校准和自动清洗功能。
3.安装及校准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保持稳定和固定,以避免振动导致的误差。
在安装前,需要对传感器进行校准,包括零点校准和斜率校准。
校准过程应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操作。
4.清洗和维护COD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定期清洗和维护,以确保传感器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清洗液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以保持传感器的稳定性。
5.数据采集和记录COD在线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采集和记录功能,可以实时监测和记录水体中的COD浓度。
监测数据应按时、按点进行采集和记录,并储存到数据库中。
6.数据传输和共享COD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应通过网络或其他通信方式传输到相关部门或监测中心,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
监测数据的共享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
7.校核和比对COD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应进行校核和比对,与其他监测方法或设备进行对比。
通过与标准方法的比对,可以验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8.故障处理COD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
设备维修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9.质量评估COD在线监测数据的质量评估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括数据的重复性、稳定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等指标。
通过质量评估,可以评价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10.数据分析和应用COD在线监测数据应进行数据分析和应用,以评估水体的污染程度、监测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上海环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equipments and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检测项目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4)5安装技术要求 (19)前言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水污染源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许可证制度,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相关检测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的条件和技术要求。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须达到或高于本规范要求。
所有设备须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具有相应的产品认可证书,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对水污染源排放监督管理要求的深入,本规范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或规范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或规范为准。
上海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和安装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检测项目、设备主要技术指标、设备安装条件和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pH值、氨氮、温度、流量等参数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HBC6-2001 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9248-1999 电磁流量计ZBY 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当上述规范性引用文件被修订或重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代替HJ_T 212-2005)
HJ 212-2017
图 3 数据传输通讯协议结构
本标准中的基础传输层建构在 TCP/IP 协议上,而 TCP/IP 协议适用于如下通讯介质: 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 缩写 GPRS) 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symmetrical Digital Subscriber Loop 缩写 ADSL) 码分多址(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缩写 CDMA) 宽频分码多重存取(Wideband CDMA 缩写 WCDMA) 时分同步 CDMA(Time Division - Synchronous CDMA 缩写 TD-SCDMA) 宽带 CDMA 技术(CDMA2000) 电力线通讯(Power Line Communication 缩写 PLC) 分时长期演进(Time Division Long Term Evolution 缩写 TD-LTE) 频分双工长期演进(Frequency Division DuplexLong Term Evolution 缩写 FDD-LTE) 微波存取全球互通(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for Microwave Access 缩写 WiMAX) 由上述一种或多种通讯介质构成本标准所称的传输网络。 本标准的应用层依赖于基础传输层,基础传输层采用 TCP/IP 协议(TCP/IP 协议有 4 层,即网络接 口层,网络层,传输层,应用层),TCP/IP 协议建构在所选用的传输网络上,由 TCP/IP 协议中的网络 接口层实现与传输网络的接口,本标准的应用层替代 TCP/IP 协议中的应用层(只用其三层),整个应用 层的协议和具体的传输网络无关。本标准与通讯介质无关。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标准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标准要求作为一个面向各行业的资深专家,我将为大家介绍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标准要求。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监测对象与监测指标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监测对象和监测指标。
监测对象通常指污染源,包括工厂、企业、机动车辆等。
监测指标则是指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
不同行业和不同排放源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标准有所不同,需要在实际情况中进行具体规定。
二、监测设备与方法为了准确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需要使用专业的监测设备和方法。
一般来说,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效率、可靠性和实时性等特点。
监测方法主要包括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
在线监测通过连续采样和自动分析仪器,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离线监测则是通过采样后实验室分析的方式进行。
三、监测频次与时间为了全面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频次和时间也需要规定。
监测频次是指在一定时间间隔内进行监测的次数,可以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和重要性进行具体规定。
监测时间则是指监测的时段,既可以是每天的固定时间范围,也可以是特定的季节或环境条件下进行监测。
四、监测数据处理与报告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是保证监测工作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记录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需要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科学的评价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和管理排放行为。
五、监测结果与处罚措施监测结果对于环境管理的决策和控制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监测结果显示排放超过了相关的限值标准,相应的处罚措施应予以实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关停等,以保证污染源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改善。
六、监测技术的发展与创新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领域。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监测设备和方法不断涌现,也使得监测工作更加有效和高效。
同时,监测工作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也为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08]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2008年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要求,我省全面展开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目前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进入集中验收期。
为进一步加快与规范系统验收工作,尽快对各地拨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现有就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办法与有关要求1.验收申请。
各地应督促企业迅速完成建成系统的验收监测,按照《湖北省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连续监测系统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准备完整的验收资料,集中向省环境监察总队申请验收。
对验收资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严重缺项的,不予受理。
2.验收办法。
省环境监察总队、规财处、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组成验收组对系统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方案要求对《废水、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现场验收评分表》进行现场打分,得分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者不能通过验收。
无验收监测报告或不能联网的不能验收,验收监测报告不合格的不能通过验收。
现场验收评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因全省国控企业数量大、验收时间紧张,为了加快系统验收进度,省局主要负责对废气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对于废水监测系统,省局在各地进行现场验收示范后,由各地参照省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局备案,省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验收合格后,企业凭环保部门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申领相关的建设补助,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钥匙移交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部门各一把,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给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发布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参比方法 (1)3.2校准 (1)3.3校验 (1)3.4技术验收 (2)3.5比对监测 (2)3.6响应时间 (2)3.7零点漂移 (2)3.8量程漂移 (2)3.9相对准确度 (2)4安全要求 (2)5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3)6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调试检测 (4)6.1一般要求 (4)6.2非甲烷总烃CEMS示值误差的调试检测 (4)6.3非甲烷总烃CEMS响应时间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4非甲烷总烃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5非甲烷总烃CE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4)6.6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7温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6.8湿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5)7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技术验收 (5)7.1技术验收条件 (6)7.2现场验收内容 (6)7.3现场验收报告格式 (7)7.4联网验收内容和报告 (8)7.5验收结果 (8)8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8)9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 (8)9.1定期校准 (8)9.2定期维护 (9)9.3定期校验 (9)9.4比对监测 (9)10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9)10.1数据审核流程 (9)10.2数据审核处理 (10)11数据记录与报表 (10)11.1记录 (10)11.2报表 (10)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 (12)前言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数据审核等,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在线监测系统现场核查、比对要点及若干注意事项
二、 影响监测结果的若干项容易忽视 问题
•3.标准气体的审查
标准气体钢瓶号和标签信息(浓度值、生产厂商、 日期、不确定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
标气钢瓶内压力是否大于0. 1 MPa;
一、CEMS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的核查
③CEMS管理系统参数设置内容的判 别方法
标准曲线参数和速度场系数的核查 方法:对照CEMS的调试报告或验收报告中的
标准曲线参数和速度场系数与CEMS管理系 统参数设置中标准曲线参数和速度场系数是 否一致。
一、 CEMS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的核查
皮托管系数的核查方法:对照皮托管的检定 证书或校准证书中的皮托管系数K值与CEMS 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的皮托管系数是否一致。 一支合格的皮托管,其皮托管系数K值应该 0.81~0.86之间。 过量空气系数(α)的核查方法:
•S型皮托管由二支同经管背向制成,迎风方为
全压端,背风方为静压端。测量气体的冲击压
力或动压,伯努利方程可计算流体中某一点流
速2P/ρ
• V 风速 ( m/s ) K 皮托管系数
• P 通过皮托管测得的动 压 ( Pa ) ρ 流体密度 ( kg/m3 )
•过量空气系数α:
三、固定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的现场核查要点
1.CEMS安装位置的核查
由于烟气流速在烟道中分布的不均 匀性,因此我们要求CEMS安装位置尽 可能选择在烟气流速相对稳定的断面, 以保障所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 总量的准确性。CEMS安装位置的核查 内容主要有:
三、固定污染源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现 场核查要点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试行)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theoperationandassessmentofwastewateronlinemonitoringsystem(ontrial)20070712发布200708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T355—2007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试行)HJ/T355—2007中国环境科学出版发行(100062崇文区广渠门大街16号)网址:http://wwwcespcn电子信箱:bianji4@cespcn:010-67112738印刷厂印刷专有违者必究2007年10月第1版开本880×12301/162007年10月第1次印刷印1字数40千字统一书号:1380209·123定价:1200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9号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现批准《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试行)等七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试行)(HJ/T352—2007)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试行)(HJ/T75—2007)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试行)(HJ/T353—2007)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试行)(HJ/T354—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试行)(HJ/T355—2007)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试行)(HJ/T356—2007)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标准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HJ356-19 水污染监测系统(COD 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56-2019代替HJ/T 356-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 、NH 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ta validity of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COD Cr ,NH 3-N et al.)(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12-24发布2020-03-24实施发布生态环境部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 (2)5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 (2)6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 (4)7有效均值的计算 (5)8无效数据的处理 (5)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等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流程、数据有效性判别指标、数据有效性判别方法以及有效均值的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的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判别。
本标准是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原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名称修改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增加了数据有效性判别流程;——增加了明渠流量计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增加了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的规定;——增加了有效月均值的计算;——修订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与实验室国家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标准样品试验的数据有效性判别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的相关规定;——修订了缺失数据的处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了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质量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保证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监测项目、分析方法、技术指标限值的要求、校准、检定、验收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等全程序质量保证措施。
本规范由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使用、校准和验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技术规范中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JG 535-2004 氧化锆氧分析器检定规程JJG 551-2003 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 662-2005 顺磁式氧分析器检定规程JJG 801-2004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检定规程JJG 821-2005 总有机碳分析仪检定规程JJG 950-2000 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检定规程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JJG 975-2002 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检定规程JJG 518-1998 皮托管检定规程JJG 711-1990 明渠堰槽流量计试行检定规程JJG 1012-2006 化学需氧量(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HJ/T 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B/T 6240-1992 二氧化硫分析器技术条件HJ/T 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BC 6-2001 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104-2003 总有机碳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3安装技术要求3.1安装位置选择的基本原则3.1.1应安装在污染净化设施的下游,位于污染物完全混合均匀的位置。
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2007-07-12 发布
2007-08-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 ...................................................................................................................... 2 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验收方法 .................................................................................................................. 4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xx]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监测
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促进连续监测(在线)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准确,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2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21)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21)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期间年度的强制校验及比对监测,即年度监督检查,以及随即抽测。
第三条按照客观公正、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及省级重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年度监督检查,省以下重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由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年度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市环境监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年度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监督检查监测所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五条所有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必须经省或市级环境监测站验收监测合格,并通过省、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第六条省、市环境监测站对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1测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监测点位是否有变化、系统维护及运行记录是否完整,同时还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系统的技术指标进行强制校验和比对监测。
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强制校验和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包括:气态污染物子系统的准确度;流速测量子系统的相对误差;温度测量子系统的绝对误差;氧量测量子系统的相对准确度。
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和比对监测的技术指标包括: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质控样考核。
第八条省、市环境监测站还应采取随即选取的方式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不定期的抽测,抽测的内容和指标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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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标准GHFD-09-TB-03-2012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烟气在线监测 (3)5.1 一般规定 (3)5.2 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3)5.3 烟气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7)5.4 烟气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7)5.5 技术档案管理 (8)6 废水在线监测 (9)6.1 一般规定 (9)6.2 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9)6.3 废水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9)6.4 废水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10)6.5 技术档案管理 (10)附录A(资料性附录)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时数据 (1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提出。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泉、何伟、闫振东、史晓宏。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程辉科、胡秀丽、周洪光、程鑫。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进一步规范国华电力公司火力发电厂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在线监测系统的测量数据准确性和投运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系列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华电力公司污染物在线监测建设、运行和维护基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烟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的配置、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以及所有机组污染物在线监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DL/T 960-2005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212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Flue Gas Monitoring System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脱硫/脱硝装置烟气监测系统的总称。
是以自动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现代传感器技术、自动测量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相关专用分析软件和通信网络组成的综合性监测系统。
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安装在电厂烟气排放出口,用于连续测定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计算、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并能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3.3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连续测定烟气除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以外参数的全部设备。
包括:氧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压力。
3.4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Waste Water Monitoring System(WWMS)安装在厂界排水口现场用于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
由自动采样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组成的监测体系。
3.5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烟气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氧含量 O2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在线测量仪器与参比方法同步测量时,在相同时间区间内其测量数据对之间的平均误差系数。
3.8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9校准 Calibration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监测仪器进行校零/跨、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10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用参比方法监测仪器(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对比检测。
3.11技术验收 Technical Check and Acceptance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用参比方法对监测仪器测量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的对比检测和联网验收。
4 总则4.1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4.2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 烟气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必须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烟气污染物中汞排放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配置。
4.4 电厂主控室、主办公楼应设置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显示屏,显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值及执行标准限值(见附表)。
4.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6 建立建全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相关制度和台帐,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4.7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4.8 负责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和定期校准和校验。
4.9 按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4.10 配合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5 烟气在线监测5.1 一般规定5.1.1 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安装位置、调试检验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的有关规定。
5.1.2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检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确定。
5.1.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同时还应满足(HJ/T 75)中数据审核和上报的相关要求。
5.1.4 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新建及改造的CEMS进行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包括参比方法验收和联网验收两部分。
5.1.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5.1.6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有制造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产品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批准证书。
同时还必须是通过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5.1.7 安装烟气汞排放监测系统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做好测试记录及监测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2 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5.2.1 烟气在线监测配置5.2.1.1 脱硫系统入口、出口应根据工艺流程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配置,并能对每套脱硫装置相关参数进行单独监测。
5.2.1.2 脱硫系统出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同时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时,其配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T/T76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联网。
5.2.1.3 当两台及以上脱硫装置共用一个烟筒时宜将CEMS测点设在烟囱上,并在每个脱硫装置出口另外设工艺控制用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监控每台脱硫装置排放情况时,每台脱硫装置出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要求配置。
5.2.1.4 SCR脱硝系统反应器入口和出口均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SNCR脱硝装置应在出口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5.2.1.5 除尘器出口烟尘在线监测系统可与脱硫入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合并设置。
5.2.1.6 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采用每套分析仪配置一套采样装置的方式。
表示任选一种气体参数测量仪和气态污染物CEMS图1 CEMS示意图5.2.2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选型5.2.2.1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中5.8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同时仪器所采用的分析原理应与被测污染物浓度范围相适应。
5.2.2.2 新建机组和改造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宜选用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仪表。
5.2.2.3 烟气采样探头和伴热电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DL/T 960-2005)中4.2.1.2项或4.2.2.2项的有关规定。
5.2.2.4 监测仪表配有伴热电缆时,伴热温度应大于120℃。
5.2.2.5 伴热电缆应设有温度测点,测点位置设置应能反映取样管线伴热情况,并在控制单元或DCS 上显示伴热电缆温度低报警。
5.2.2.6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管线长度应满足气态污染物测量响应时间不大于180s的要求,CEMS 采样管线长度应尽量短,以减小采样管线对测量精确度的影响。
5.2.2.7 CEMS测量单元选型应满足: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相对误差不超过±10%,线性相关系数≥0.85。
5.2.2.8 CEMS数据传输系统在意外断电后又重新供电的情况下应能可靠地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