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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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区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单位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和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是指国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程序,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国有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主要包括:
(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等;
(二)鉴证机构:公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等;
(三)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药械招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
(四)咨询机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五)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六)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设备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
(七)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八)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等;
(九)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
(十)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依法需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
第九条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入库中介机构的标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一)评估机构库;
(二)鉴证机构库;
(三)代理机构库;
(四)咨询机构库;
(五)审计机构库;
(六)监理机构库;
(七)法律服务机构库;
(八)测绘机构库;
(九)产权交易机构库;
(十)项目管理机构库。
第十条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有符合资质范围要求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数量;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在有效期内的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国有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应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二)单项服务费用高于50万元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因项目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选择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即时向业主单位提供选择中介机构的方式。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中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选取中介机构邀请函》;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前一天向备选库中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告知项目概况,确认参加的中介机构到市公共资源中心领取《中介机构邀请函》,并同时提交《参加选取的回函》、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向委托参加随机抽取的人员签发委托书;
(四)中介机构在选取现场向业主单位递交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业主单位核验受委托人真伪;
(六)中介机构被委托人抽取顺序号;
(七)业主单位代表登记各中介机构抽取的顺序号;
(八)业主单位随机抽取2个编号,依次确定中选中介机构和备选机构,并当场宣布结果;
(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中选中介机构通知书》;
(十)业主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说明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若中选中介机构因合理原因不愿签订合同,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中选中介机构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服务合同的,业主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在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可将该中介机构清除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中选的中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中介业务,不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主要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参加公开选聘活动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参选中介机构认为参加公开选聘活动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