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操作规程

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操作规程《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操作规程》一、选取标准:1. 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经营范围必须符合需求。
2. 中介机构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且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3. 中介机构需具备专业的团队和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有效地协助解决问题。
二、公开选招标流程:1. 发布选招标公告,明确选招标条件和要求。
2. 接受中介机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3.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机构。
三、公开选招标原则:1. 公平公正:选招标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
2. 透明公开:选招标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包括招标条件、招标流程、选招结果等。
3. 公众参与:社会各界可参与监督选招标过程,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公开选招标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确定选招标条件、编制选招标文件、发布选招标公告。
2. 报名投标阶段:接受中介机构申请、初审资格、评审机构资质和实力。
3. 审评阶段: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报价方案、资金实力等。
4.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开中标机构信息。
5. 中标公告:向中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履行后续程序。
五、公开选招标监督:1. 认真执行选招标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招标过程合法合规。
2. 加强选招标结果监督,对中标机构履行合同进行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3. 注重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选招标制度和规程。
以上是关于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
1. 背景
本细则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流程,确保流程透明、公平,并提供指导,以保证聘用过程的合规性。
2. 聘用流程
2.1 开展招标
1. 国有企业需提前确定需求,并形成详细的职位描述和要求。
2. 在合适的媒体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送邀请函。
3. 中介服务机构收到邀请函后,应确认参与招标,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2 评估和筛选
1. 国有企业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专业能力、项目经验等指标。
2. 符合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评标,并提交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等文件。
3. 国有企业评审委员会对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中介服务机构。
2.3 签订合同
1. 国有企业与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同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费用以及双方责任等条款。
3.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并盖章。
2.4 实施和监督
1.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如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或不符合要求,国有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3. 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国有企业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各个阶段。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流程细则的内容,请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聘用流程合规性和公正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选择和聘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和要求,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在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选聘程序1. 收集信息国有企业在选聘中介服务机构之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上相关机构的资质、信誉以及过往服务业绩,以便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估。
2. 编制采购文件国有企业应编制详细的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需求、目标、要求和预算等,并依法进行公示。
3. 严格评审国有企业应成立专业的评审小组,对投标机构的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评审标准进行打分,选择最合适的中介服务机构。
4. 签订合同国有企业与被选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依法履行合同条款。
四、选聘要求1. 资质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2. 信誉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口碑,经过市场验证和客户评价,能够提供可靠的服务。
3. 专业能力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拥有资深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服务流程,能够满足国有企业的需求。
4. 服务质量要求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高效、准确、规范的服务能力,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和被选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合同,并承担因违约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国有企业的利益和服务质量。
中介机构比选办法

漳州市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不适于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比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承揽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中介业务的比选范围是指中介服务费最高限额在1万元以上的中介业务,县(市、区)认为有必要适当扩大比选范围的可自行确定。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业务;(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房地产价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生产等评估业务;(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业务;(四)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业务;(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业务;(六)职业、人才等介绍业务;(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交易经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房屋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证券、保险、期货、货运、报关等代理业务;(八)其他中介业务。
第六条在比选活动中,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参选中介机构认为比选人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中介机构参加比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管理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和择优的原则。
第⼆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案,⽅案包括参审项⽬、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邀请⽐选⽅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打包招标⽅式进⾏,本办法下⽂中的管理使⽤办法,以采⽤该招标⽅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原则第六条对⼊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排序,审计项⽬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批次审计项⽬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付费⾦额⼤⼩对审计项⽬进⾏排序,按照⼊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对参审质量进⾏评分,实⾏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审计实施⽅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案符合审计⽬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量投⼊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遵守⼯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分管⽼师和处内参审⼈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例按百分制进⾏折合。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负责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监察部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衡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8〕4号)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直各部门,各省管企业:《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1月2日省国资委第12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XXX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X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
下属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责任界定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中介机构立项管理体系,指导下属公司制定中介机构招标(比选)管理制度和开展招标(比选)活动,对招标(比选)业务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二)集团公司审计风控部、纪检XXX负责事后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及承包商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
政府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

襄阳市区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单位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和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是指国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程序,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国有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等;(二)鉴证机构:公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等;(三)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药械招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四)咨询机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五)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设备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七)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八)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等;(九)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十)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等;(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依法需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第九条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入库中介机构的标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一)评估机构库;(二)鉴证机构库;(三)代理机构库;(四)咨询机构库;(五)审计机构库;(六)监理机构库;(七)法律服务机构库;(八)测绘机构库;(九)产权交易机构库;(十)项目管理机构库。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br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br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选聘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四条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审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产权变动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评价及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二)监管企业改制、上市以及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按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三)监管企业改制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过程中,所需的经济鉴证证明事项。
(四)监管企业改制、上市以及对外投资、产权变动、对外担保、资产处置、法律纠纷等需要提供法律服务事项。
(五)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对入库的中介机构实行分类建档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分别成立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审委员会,具体承担中介机构入库及调整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委分管领导任主任评委,有关业务部门和监管企业以及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评委,委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和收益管理处、产权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分别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筹建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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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2〕5号2012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行为。
本办法中省属企业特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聘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从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第五条省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建立备选库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也未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或处罚;(三)上年度已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保障、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人员数量、执业业绩及营业收入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优势,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青国资委[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国有出资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鲁国资督导〔200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市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四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范围第五条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八)外派监事会或财务总监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条件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
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二)取长补短。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三)提高效率。
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2、熟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1. 目的本管理规程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任聘关系,确保任聘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任聘合作。
3. 定义3.1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所有、经过批准设立并由国家投资管理的企业。
3.2 中介服务机构指专门从事人才招聘、咨询和介绍等服务的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猎头公司等。
4. 任聘程序4.1 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在有任聘需求的情况下,应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
4.2 签订合作协议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应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合作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
4.3 任聘流程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提供的岗位要求,开展人才招聘工作。
其流程应包括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安排、面试评估等。
4.4 任聘决策国有企业负责最终的任聘决策。
任聘决策应公正、透明,依据候选人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进行评估。
4.5 合同签订国有企业与被聘用人员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事项。
5. 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任聘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制可包括监督委员会、监督组织等形式。
5.2 评估与反馈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任聘工作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向中介服务机构反馈,以促进合作的改进和提高。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规程的国有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7. 其他本管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任聘管理规程。
以上是《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聘管理规程》的内容,旨在确保国有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的任聘合作规范、有效。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5.06.03
•【字号】青财资[2015]0010号
•【施行日期】2015.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
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资[2015]0010号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业务中选择聘用中介机构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附: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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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区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国有单位选聘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和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国有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揽中介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单位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是指国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程序,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国有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一)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安全评估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等;(二)鉴证机构:公证机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等;(三)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药械招标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等;(四)咨询机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五)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监理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设备监理机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七)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八)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等;(九)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十)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等;(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依法需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二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组建第九条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入库中介机构的标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一)评估机构库;(二)鉴证机构库;(三)代理机构库;(四)咨询机构库;(五)审计机构库;(六)监理机构库;(七)法律服务机构库;(八)测绘机构库;(九)产权交易机构库;(十)项目管理机构库。
第十条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有符合资质范围要求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数量;(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在有效期内的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各类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入库中介机构数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择第十二条国有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应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一)单项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二)单项服务费用高于50万元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因项目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主单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选择中介机构的申请;(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即时向业主单位提供选择中介机构的方式。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中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业主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选取中介机构邀请函》;(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前一天向备选库中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告知项目概况,确认参加的中介机构到市公共资源中心领取《中介机构邀请函》,并同时提交《参加选取的回函》、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承诺书;(三)中介机构向委托参加随机抽取的人员签发委托书;(四)中介机构在选取现场向业主单位递交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五)业主单位核验受委托人真伪;(六)中介机构被委托人抽取顺序号;(七)业主单位代表登记各中介机构抽取的顺序号;(八)业主单位随机抽取2个编号,依次确定中选中介机构和备选机构,并当场宣布结果;(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中选中介机构通知书》;(十)业主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业主单位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说明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和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中选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若中选中介机构因合理原因不愿签订合同,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中选中介机构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服务合同的,业主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行业主管部门在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可将该中介机构清除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中选的中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中介业务,不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主要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参加公开选聘活动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参选中介机构认为参加公开选聘活动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应在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取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依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入库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并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五)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单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
末位淘汰制是指各中介机构备选库按每年每20家中介机构至少淘汰1家;每40家至少淘汰2家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六条退出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中介机构备选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进入相应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四)取得项目中介服务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五)因中介机构自身服务质量原因,造成承担的相关中介服务连续2次未通过审批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因退出机制的实施,造成相应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的,可根据需要按规定和程序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国有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跟踪监督,及时向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委协调和督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对不按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财政部门不得支付服务费用,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执业以及将受委托业务违规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由相关部门查处,并将其剔出中介机构备选库,列入“黑名单”,严格实行业务限制。
因中介机构工作过失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在选聘中介机构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外来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要求加入协会等方式设置备案前置条件。
第三十三条对公开选聘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选聘中介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市预防腐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