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税收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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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税收制度简介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2915 美元。

一、巴西税制概况

巴西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巴西联邦税收立法有两种不同程序:一是联邦税务局提出建议,经财政部批准后报总统同意,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另一种是由国会下设的财政委员会提出税收议案,交国会审议通过形成法律,交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不受任何干预。但对于减免税,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纳税人是否具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但无权自行决定对某些项目的减免税,各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情况为: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工业产品税、金融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进口税、出口税等;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商品流通税、转让税等;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劳务税、不动产税等。三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都由联邦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的归属及共享税分配比例。

在 1998 年巴西全国税收收入中,联邦税收收入占 69.5% ,州税收收入占 26.4% ,地方税收收入占

4.1% 。各类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依次为: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 41.8% ,社会保障税占 30.3% ,

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 17% ,财产税占 3.7% ,工薪或劳动力税占 3.8% ,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 2.4% ,其他税占 1.0% 。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915 美元。

二、巴西税制特点

由于其为联邦制国家,原税制设计是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权分设税种,造成了税种重叠,税种过多,税制不合理。1965 年第18 项宪法修正案对税制实施了重大改革,按应税活动的经济把税种划分为外贸、财产、所得、生产几大类,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拥有的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税制。巴西税种划分为三大类:

外贸:进口税、出口税;

财产和所得:农村土地税、不动产税、转让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生产和分配:工业产品税、增值税、商品流通税、运输税、金融交易税、单一税等。

巴西税制的特点:

1、以消费税为间接税税收收入的比重占70% 左右,直接税的比重权30% 左右。

2、成文税法与实践税法之间差距较大,税制有待完善,税法严格执行有待加强。

这两点也是发展中国家税制共同的特点。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够发达,人们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加之偷漏税较多,所以所得税没有成为最主要的税种,税收收入主要来自生产、流通环节。而且税法不健全,执

行中的偏离行为常有发生。近年来,巴西正忙于完备与开发经济相关联的税收制度,并将原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 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2915 美元。

三、巴西的主要税种介绍

巴西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业产品税、商业流通税、劳务税、金融交易税、不动产税、农村土地税、遗产和赠与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巴西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 、纳税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巴西的居民与非居民。居民是指在巴西停留 12 个月以上或取得永久性居住护照的个人,其他为非居民。已婚夫妇可以合并申报纳税,也可以单独申报纳税。

2 、课税对象、税率。

税法规定,居民就其全球所得课税,非居民仅就其来自巴西的所得课税,作为课税对象的是个人的纯所得额。所得项目包括工资、事业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利息所得、分红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租赁费用所得、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从这些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家属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负债利息、保险费、杂项损失等。巴西的个人所得税分两次征收:按月预征的月所得税和按年终总所得计征的年所得税。税率也分月征和年征两种:

月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 ( 雷亚尔 ) 税率( % )

1 900 以下的部分0

2 超过 900 至 1800 的部分15

3 超过 1800 的部分25

表中的级距会因通货膨胀而每季度进行调整。

年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雷亚尔 ) 税率( % )

1 10800 以下的部分0

2 超过 10800 至 21600 的部分15

3 超过 21600 的部分25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月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按月收入减去规定的月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税法规定:月所得税扣除项目上:独立工作的支出;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承担的赡养费用;符合规定的被抚养人员,每人每月扣除 90 雷亚尔;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参加符合规定的巴西民间养老基金的支出; 65 岁以上人员取得的国家社会保险退休金的前 900 雷亚尔。

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纳税人的全年所得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

税法规定,年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人及其抚养人员的医疗费扣除项目的合计数;纳税人及其抚养人员的教育支出。

税法规定,非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是其来源于巴西的所得总额扣除 25% 后的余额,利润和股息适用于 15% 的预提税率,其他所得适用 25% 的税率。

(二)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是巴西对法人所得征收的种税。

巴西公司所得税是 1924 年开征的,开征时实施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并用表式, 1964 年改革为单一综合所得税, 1965 年宪法修正和 1969 年新宪法规定了重要的税收优惠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

1、纳税人

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巴西法人,即总部或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也即居民法人,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在巴西境内从事经营的各类法人;海外公司设在巴西的子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合伙企业,按合伙人应取得的由合伙企业预征;非正式合作企业。税法还规定,按照巴西法律成立且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国内法人;按国外法律设立且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巴西境内的法人为国外法人。

2、课税对象、税率

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所得,是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增加或减少某些项目得出物。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纳税人应就所有所得,包括境外所得纳税。而且,境外所得不仅指纳税人直接取得的境外收入,还包括其海外子公司所赚取利润的相应部分。

巴西公司所得税实行 15% 统一税率。此外,居民法人还需就应纳税所得超过 24 万雷亚尔的部分按 10% 税率缴纳附加税。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分以下步骤计算应纳税所得:

总营业收入-退货-无条件折扣-销售税=营业收入净额

营业收入净额-成本=毛利

毛利+或-财务损益+或-营业支出=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或-营业外收支+或-从联营公司分得的利润=净利润

净利润+或-税收调整+或-亏损=应纳税所得

税法规定,在计税时,亏损允许按规定扣除,即:净营业亏损只能由净营业利润抵补;累积亏损可以由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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