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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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回顾与展望——关于完善一项永久性生态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回顾与展望——关于完善一项永久性生态补偿

问题探讨农村财政与财务年第期党的十八大的一个突出亮点,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

而生态文明的内涵,主要包括了完善的生态制度、发达的生态经济、先进的生态文化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必要保证。

2001年,中央财政正式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

以此为标志,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制度从无到有、范围从小到大、资金从少到多,经历了不平凡的十二年。

这期间,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携手共进,使我国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得到了极大加强,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获得了有效保障,农民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今后的生态补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一届中央政府正引领全国人民走在建设美丽中国的光明之路上。

站在2013年这重要的历史交汇点,有必要深入回顾中央财政生态补偿的以往历程,及时借鉴地方财政生态补偿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一、政策回顾1984年,《森林法》提出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998年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要求:“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自法律明确规定之后,社会上对于要求国家尽快建立补偿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为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央财政积极谋划,多措并举,建立并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一)启动补助试点。

经国务院同意,2001年—2003年,中央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在辽宁、河北、福建、广西、山东、新疆、江西、黑龙江、湖南、浙江和安徽等11个省(区)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

试点总面积为2亿亩,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2001-2003年3年试点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0亿元。

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促进了2亿亩试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为正式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改进研究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改进研究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与改进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了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生态补偿制度这一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因生态保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自2005年开始试点生态补偿制度,并在2008年颁布实施了《生态补偿条例》。

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激励生态文明建设,还有助于促进环境优化和经济发展协调。

二、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情况1、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生态补偿制度,旨在通过向生态保护地区提供一定资金,推动生态保护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设立了24个省级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累计入库资金超过344亿元。

2、生态补偿机制自《生态补偿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也陆续建立起了生态补偿制度。

如,北京市朝阳区、浙江省湖州市等地均出台了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效地激发了各地区的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

三、生态补偿制度的改进研究1、提高补偿标准生态补偿的标准直接影响到各地区的生态保护积极性和生态补偿的实效性。

因此,在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特点、资源禀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一些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应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更有效地促进生态保护和建设。

2、强化监督管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治理机制,有助于落实生态补偿的实际效果,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3、优化生态补偿机制针对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进一步优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策制定和调整,推进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运作的透明化。

生态补偿制度的肇始、演进及其未来展望

生态补偿制度的肇始、演进及其未来展望

生态补偿制度的肇始、演进及其未来展望生态补偿制度的肇始、演进及其未来展望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的破坏和生态资源的过度利用给地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生态补偿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未来展望的角度加以探讨。

生态补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的美国。

当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导致了该国西南部的土地退化,为了修复这些损失,美国政府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初期的生态补偿制度主要侧重于土地的种植植被恢复与水土保持,通过为工程管理者提供经济奖励刺激他们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这一早期的模式为今后的生态补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不断关注,生态补偿制度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得到推广。

我国于2008年正式引入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修复生态系统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鼓励采取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

在中国,生态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规定了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范围,通过约束性的制度保护,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而生态补偿机制则通过引入经济补偿机制,鼓励生态保护者采取措施,阻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并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存在着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由于地区间经济水平和生态资源禀赋的差异,生态补偿标准往往无法达到公平和合理的要求。

其次,生态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亟待完善。

目前,生态补偿主要依靠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形式,难以持续地推动生态环境的长期保护。

此外,生态补偿制度的监管和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改进。

尽管有生态补偿机构的设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不力和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

未来,生态补偿制度仍将发展和完善。

首先,加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政府应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差异和生态资源禀赋,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

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情况如何

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情况如何

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情况如何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那么,其发展情况究竟如何呢?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通过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手段,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提供补偿,从而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这一机制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共进。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生态补偿机制。

例如,美国通过实施湿地银行制度,对开发者破坏的湿地进行补偿性修复;德国采用生态账户制度,要求建设项目在开发前必须通过生态补偿措施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生态补偿机制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则进一步细化了生态补偿的目标、原则和重点领域。

在实践中,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通过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提高了森林质量。

一些地区通过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鼓励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护,不仅增加了林农的收入,还促进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

水资源生态补偿方面,一些流域开展了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比如,在新安江流域,安徽和浙江两省建立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水质考核和资金补偿的方式,推动了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此外,草原生态补偿、耕地生态补偿等领域也在不断探索和推进。

在草原生态补偿方面,实施了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等政策,有效遏制了草原退化趋势,促进了草原生态的恢复。

耕地生态补偿则通过实施耕地保护补贴、轮作休耕补贴等措施,鼓励农民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保护耕地质量。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摘要】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生态政策,旨在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环境。

本文从引入引言中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两个部分入手,分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现状、发展实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在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与展望,指出未来发展路径探讨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发展实践、问题分析、政策建议、发展路径、总结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给予经济补偿,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深入实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渐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背景和现状,包括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政策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国家,但受长期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环境破坏影响,部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生态保护任务异常艰巨。

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激励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推动生态补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流域生态补偿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保护水源地、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愈发迫切。

研究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有利于探寻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有效路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水平,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前言流域生态补偿是近年来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此,本文将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以期能够在推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1.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不断推出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流域生态补偿。

流域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向流域内的生态环境提供经济补偿,以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我国自2008年开始推行流域生态补偿,至今已有多个省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主要以水资源保护和森林资源保护为重点。

在水资源方面,一些地方实行的是以水资源的用途和保护程度为依据,对流域内的各类水源、水生态系统或重要水功能区进行生态补偿。

在森林资源方面,一些地方则以森林的面积、类型和功能为依据,对流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虽然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地方对于生态保护目标的认识和实践方式存在差异。

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拨款,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容易出现乱象和不良现象。

二、政策建议为了解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和责任范围,统一各地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方式和标准,提高生态补偿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2 多元化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要解决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建议鼓励多元化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如开发生态旅游、商业赋权等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提高资金来源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

2.3 建立有效的流域生态补偿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监管,建议建立健全的流域生态补偿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对各地的生态补偿实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强化监督力度,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等不良现象。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实践和思考生态补偿的着力点是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自然保护区等的发展和保护,同时对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进行“以奖代补”,对重要污染源的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进行政策性扶持和补助,推动我市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生态补偿力度。

2006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0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市建设、污染减排和环保治理等专项支出。

同时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生态廊道、城镇景观带、沿海防护林体系、生态公益林改造”等绿化工程建设,这项工作将持续5年。

各地也相应出台相关补偿政策,助推生态市建设深入发展。

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村庄示范整治工程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市财政向基层农村倾斜,加大对河道整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保洁员队伍等的经费支持,实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卫生改厕工作的专项财政补助,规定对纳入计划的整治村居民,其改污和改侧每户每项分别补助500元,受到了农村干部群众的广泛欢迎。

此外,为进一步拓宽财政投入渠道,积极争取上级农村环保资金支持,今年共有2个村“以奖促治”项目获得174万元中央财政支持,2个镇2个环境优美乡镇获得1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资源费征收和管理工作,增强生态补偿功能。

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对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从今年起政府已着手对城区主供水源虹桥水库进行库区污染源治理,总投资额将达3000多万元。

全面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

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使排污费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对污染防治新技术应用予以扶持。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发展实践与政策建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对流域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所提供的经济和政策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流域生态补偿成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和政策建议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1.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成果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

通过流域生态补偿,一方面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激励了流域内各方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另一方面也为流域内生态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促进了流域内生态环境的改善。

2.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策执行不到位,流域内不同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政策执行差异较大,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衡。

流域内各方对生态补偿缺乏共识,存在利益分配问题。

环境监管不到位,造成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流域内进行非法开发和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二、政策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以下是一些政策建议:1.统一标准和政策加强政府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消除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确保资源的均衡分配。

2.建立生态保护激励机制鼓励流域内各方参与到生态补偿工作中来,建立生态保护激励机制,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激励流域内各方关注和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3.加强流域内环境监管强化对流域内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开发和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推进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将生态补偿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确保生态补偿工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5.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流域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共识,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需要加强政府统一管理,建立统一标准和政策,鼓励流域内各方参与生态补偿工作,加强环境监管,统一生态补偿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强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有何进展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有何进展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有何进展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一机制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那些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和人们,同时约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例如,《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同时,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使得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能够有章可循。

在资金投入方面,政府不断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支持。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等方式,为生态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例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流域上下游、森林和草原等领域,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这些资金不仅用于对当地居民的直接补偿,还用于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产业发展等方面,促进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生态补偿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过去,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如今,范围已经扩展到了流域、海洋、耕地、矿产资源开发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一些地区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海洋生态补偿方面,对于海洋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也给予了相应的资金支持。

在补偿方式上,逐渐从单一的资金补偿向多元化的补偿方式转变。

除了传统的资金补偿外,还出现了产业扶持、技术援助、人才培养等多种补偿方式。

比如,在一些贫困地区,通过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帮助当地居民实现脱贫致富,同时也保护了生态环境。

这种产业扶持的方式不仅为当地提供了可持续的发展动力,还增强了当地居民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市场机制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一些地区开始探索生态资源的产权交易,如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等。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回顾、经验与展望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回顾、经验与展望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回顾、经验与展望作者:宿萌来源:《世纪桥》2020年第04期摘要:打造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的本质内涵和实践要求。

在生态补偿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恢复和保护生态系统重要手段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的历史回顾,梳理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展望我国生态补偿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生态;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政策中图分类号 D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475(2020)04-059-06生态补偿狭义指从生態或资源中获得的效益或破坏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含前者,也包含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

从我国政策制定的历史沿革来看,政策发展愈加精细化、标准化、严格化。

从单一地区、环境领域扩展到具有各地特色、多领域、多样性地生态补偿法规条例,形成了立体化的联动保护。

一、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历史回顾回顾历史,中国生态补偿政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从整体来看, 20世纪80年代属于生态补偿政策初设阶段。

国家层面生态补偿的最早实践是1978 年开始的三北防护林工程。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

1979年中国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理念,标志着当代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缘起。

[1]1983年,国家把环境保护定为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起步。

在贯彻中央环境保护政策的同时,各地相继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出台各种保护条例。

20世纪80年代末生态环境问题渐渐进入社会视野,初步尝试了在矿产和森林领域开设生态补偿试点。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生态补偿政策范围逐渐延伸到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景观与娱乐文化服务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区域生态补偿等各领域。

1996 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标志着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逐渐有法可依。

从矿产、森林、防沙治沙、水资源到野生动物、土地、渔业、畜牧业,法律法规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的关键领域。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政策演进与展望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政策演进与展望

广西 壮族 自治区 和 18年 的 《 早在 1 8 年 ,云 南省 环 保局 就 以 壮族 自治 区政府发 布 《 93 99 环境保护法 》。 《 矿产资 昆 阳磷矿 为试 点 ,对 每 吨矿石 征 收03 乡镇集体矿 山企业 和个 体采 矿 、选矿环 源法 》第3 条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 ,必 . 2
政 策 回顾
展变 化 ,大体可 以分为三个 阶段 :
从我 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形 式的发 法 》,规定对集体矿 山和个体采 矿业 开 性的性质非常 明显 ,注定 了其过渡性 的
%~ %,并规 定 1 征 收 生 态 补 偿 费 阶 段 收标 准为 销售 收入 的2 4 、
(1 8 -2 0 9 3 0 1)
元 ,用于采矿 区植被及其他生态 环境 恢 境管理办法 》 ,对采选矿产 和煤 炭征收 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防止
复和治理 ,取得 了 良好效果 。1 8 年我 排 污 费 ( 99 实质 为 生态 补偿 费 ),标 准 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 ,应 当节约用
地 ;耕地 、草原 、林 地因采矿受到破坏
该 阶段矿产 资源生态补偿的政策实 践呈现 以下特点 : ①补偿 的形式 为生态补偿费 。不 同 地方 ,其名称略有不 同 ,如江苏省的环 境整治资金 ,广西 的排污费 ( 但其实质
是生态补偿费 ,因为根据 排污费征收管 理规定 ,排污 费是按 照污染物的种类和 浓度征收 );征 收的标准 不尽 相同 ,有 的按照销售 收入 ,有 的按 照销售量 ;征 收的对象有 的仅 限于开采 企业 ,有的包
实上并无生态补偿费 的规定和授权 。
号 )( 07 于2 0 年被 《 龙 江省 矿 山地 度 ;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 已经 灭 黑 质 环境 恢 复保 证金 管 理 暂行 办 法 》取 失 的矿山环境问题 ,以地方政府 为主根

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与展望

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与展望

第30卷 第5期热 带 地 理Vol.30,No.52010年9月TROPICAL GEOGRAPHYSept.,2010收稿日期:2009-12-16;修订日期:2010-04-06基金项目:广东省科学院院长基金“生态导向下的地域开发模式与空间整合机制”作者简介:陈静(1983―),女,广州市人,硕士,研究方向为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E-mail)seaingchen@。

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与展望陈 静1,2,3,张虹鸥2,吴旗韬2(1.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广州510301;2.广州地理研究,广州 510070;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49)摘 要:综合分析了不同学者提出的生态补偿概念,认为生态补偿在我国更具有“制度安排”的内涵,具有综合性的概念更适合我国国情。

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大型生态建设工程生态补偿和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是我国当前生态补偿研究的五大热点领域。

通过对研究发展历程和研究进展的梳理,提出展望,以期为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

在研究方面,认为应继续与实践结合,深入研究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和机制的运作。

在实践方面,可考虑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设立日常运作机构,加快确立信息公开渠道。

关键词:生态补偿;发展趋势;热点领域;展望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221(2010)05-0503-07生态补偿是当前我国学术界和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1]。

作为解决发展中“效率”与“公平”问题比较有效的环境管制手段,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一方应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取相应的补 偿[2-3]。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生态补偿实践,采取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措施。

尽管不少学者从不同领域对生态补偿进行探讨,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生态补偿理论体系和公认的标准核算方法。

生态补偿制度现状及其改进建议

生态补偿制度现状及其改进建议

生态补偿制度现状及其改进建议李繁荣;崔格格【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国主要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以生态补偿为主的经济手段越来越得到重视,而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作为生态补偿的基础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在实施过程中生态补偿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主体单一,导致补偿资金缺乏、生态监测体系不完善、群众缺乏生态观念以及生态补偿的标准过低、范围有限等.文章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推进法治建设、完善补偿机制、形成多渠道融资、完善生态监测体系、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等,从而为我国更好地建设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参考,完善其制度.【期刊名称】《铜陵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6【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生态补偿制度;补偿标准;政策【作者】李繁荣;崔格格【作者单位】太原师范学院,山西太原 030619;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2一、生态补偿内涵及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内涵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国内起初是从自然科学界中总结出的仅仅指环境破坏后的补偿,随后被引入到社会经济范畴,就不单指自然环境的补偿,而且还包括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意义。

目前,国内对于生态补偿仍没有一致的概念,处于不断摸索当中。

李文华认为生态补偿即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1];毛显强博士指出生态补偿是保护自然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2]。

各位学者从各种角度解释了生态补偿的具体内涵。

总体来看,目前对于生态补偿的内涵已经不仅仅包括所谓的“生态补偿费”,即对于已经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事后的修复弥补以恢复原状,而且还包括通过调节人类的行为增强对生态系统的维护,增强其自身的修复能力,以达到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不同角度分析下的生态补偿制度1.环境保护观念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一方面是改变人类的行为,通过人类对破坏行为的减少以及对生态保护投入的增加帮助生态系统实现自我修复的能力;另一方面则是普遍意义上的对于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实行的治理。

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及其完善措施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工具,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生态补偿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概述国内外生态补偿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文章首先介绍了生态补偿的基本概念、原则及其在全球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总结了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成效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深入探讨了国内外生态补偿制度与政策环境,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资金机制、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优化资金筹措机制、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强化公众参与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国内外生态补偿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生态补偿相关的政策文件,如《生态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实践方面,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生态补偿试点项目,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流域生态补偿等,探索出了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模式。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生态补偿资金机制,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筹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

然而,我国生态补偿工作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尚不完善,政策间衔接不够紧密,政策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同时社会参与程度不高,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生态补偿的监测和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难以准确评估生态补偿的效果。

相比之下,国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实践更为成熟和丰富。

一些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建设、资金机制、市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

例如,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同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的制度。

它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析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生态补偿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森林砍伐、水资源过度利用等行为加剧了生态系统的破坏。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与价值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它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环境意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性行为,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此外,生态补偿制度还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基于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制定。

它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合理的处罚和补偿,使其为损害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相匹配。

2. 分级与分类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和程度,进行分级与分类。

对于严重破坏的环境,补偿的力度和方式应当更为严格和全面。

3. 先行赔偿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倡导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预防生态灾害的发生。

三、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1. 财政补偿财政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种主要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向生态环境损害者征收环境税、罚款等方式,筹集经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2. 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对破坏的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和个体。

这样可以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可靠、稳定。

四、生态补偿的案例分析1. 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是我国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尝试。

国内生态补偿的发展

国内生态补偿的发展

国内生态补偿的发展(三)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十五”末)快速发展阶段,我国在生态补偿的实践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森林与自然保护区、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方面。

1、森林与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明确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1993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确定国家环保局生态环境补偿费试点的通知》(2002年废止);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第六条明确表明“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2、流域的生态补偿在流域的生态补偿方面,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行政辖区内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应用的主要政策手段是上级政府对被补偿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或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集中用于被补偿地区,或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3、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从1994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这一政策理念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四)全面发展阶段(2005年以后)1、《关于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的安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调研,在与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研究的基础上,2006年11月15日,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关工作的报告》(发改农经[2006]2528号),分析了当前国内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包括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以及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等措施。

这些要求将对中国生态补偿的综合性立法和制度建设的体系化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及其发展所谓生态补偿,是指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市场等方式,由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通过向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行为。

其中,‘‘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是指从维护和创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生态保护活动中受益,或者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个人、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则是指为维护和创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发展机会受到限制,或者因生态损害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

从世界范围看,生态补偿的概念为中国特有,在国外相类似的概念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s,PES)。

目前部分国家已有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成功范例。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此多数场合下国家是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然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依靠自然资源获益的主体。

为此,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同生态系统条件下既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支付者、也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受偿者。

此外,个人只在少数场合下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支付者(如作为环境税和消费税的缴纳主体),多数场合下他们只会成为生态补偿的受偿者。

另外,从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上讲,因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都不属于生态补偿活动的范畴。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汪劲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4()5
【摘要】本义通过同顾我闰生态补偿的政策与法律实践,分析生态补偿的体制与财政机制,指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等建议。

【总页数】6页(P17-22)
【关键词】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法律实践;问题;对策
【作者】汪劲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171.4
【相关文献】
1.中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J], 王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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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包括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以及稳定和扩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等措施。

这些要求将对中国生态补偿的综合性立法和制度建设的体系化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生态补偿的制度建设及其发展所谓生态补偿,是指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市场等方式,由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通过向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行为。

其中,‘‘生态保护受益者或生态损害加害者”,是指从维护和创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生态保护活动中受益,或者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个人、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生态保护者或因生态损害而受损者”,则是指为维护和创造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发展机会受到限制,或者因生态损害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

从世界范围看,生态补偿的概念为中国特有,在国外相类似的概念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s,PES)。

目前部分国家已有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成功范例。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此多数场合下国家是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自然环境要素的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依靠自然资源获益的主体。

为此,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管理权和收益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在不同生态系统条件下既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支付者、也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受偿者。

此外,个人只在少数场合下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支付者(如作为环境税和消费税的缴纳主体),多数场合下他们只会成为生态补偿的受偿者。

另外,从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上讲,因违法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都不属于生态补偿活动的范畴。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要求政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从此,生态补偿开始在中国全面开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确定要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有《草原法》(2013年)、《农业法》(2012年)、《水土保持法》(2010年)、《海岛保护法》(2009年)、《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畜牧法》(2005年)、《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土地管理法》(2004年)、《渔业法》(2004年)、《水法》(2002年)、《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森林法》(I8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

除《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外,其他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应当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行为征收费用、对生态保护行为予以补偿。

国务院发布的生态补偿法规与政策约有80篇之多,主要涉及行政法制、宏观经济、资源与能源、建设业、农牧业、水利和环保领域,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以及区域生态保护建设等方面。

2010年国务院将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2013年4月,国务院已将生态补偿的领域从原来的湿地、矿产资源开发扩大到流域和水资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农业、草原、森林、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域、海洋十大领域气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比,中国政府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更多地是依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推行实施。

根据2008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2008年4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涉及生态补偿事务的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统计等。

其中,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主要负责生态补偿工作的重大问题、部际协调和统筹安排;其他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具体承担、生态补偿工作实施督促指导和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考核。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务院生态补偿主管部门发布的生态补偿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多达146篇[3],集中在森林(1999年以后)、湿地(2000年以后)、自然保护区(2005年以后)、矿产资源开发(2006年以后)、流域(2007年以后)、海洋(2009年以后)、重点生态功能区(2011年以后)、草原(2010年以后)等领域。

中国生态补偿法规政策文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规定最多的领域是森林和矿区环境治理;第二,正式的生态补偿法律和行政法规数量较少,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较多;第三,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中,少数直接涉及个人(如森林领域的退耕还林)和企业(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更多的是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要求。

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生态税费三大类。

其中,生态补偿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012年以来,中央政府每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接近800亿元人民币。

目前,专项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节能环保”类,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荒漠治理、退牧还草、已垦草原退耕还草;二是‘‘农林水事务”类,包括农业(草原植被恢复费安排的支出)、林业(森林培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自然保护区、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防沙治沙)、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砂石资源费支出)、南水北调(环境、移民及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农村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三是‘‘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包括国土资源事务(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海洋管理事务(海域使用金支出)等。

此外,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还涉及与生态补偿有关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育林基金支出、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的支出、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安排的支出(该基金已到期)。

除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外,许多地方也在省内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自筹资金、自主安排生态补偿资金。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指同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已有一些尝试,包括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项目、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项目等。

生态税费制度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独立的生态补偿税收,仅存在体现生态补偿原则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排污费、海域使用金、草原植被恢复费、水资源费、砂石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制度。

中国各领域生态补偿政策与法律实践中国的生态补偿实践是自上而下的在地方政府的层层安排与推动下具体实施的。

为此,除中央政府外,各地省人大和省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生态补偿的地方法规和政策。

例如,在1994年原国家环保局在部分省份试点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之前,山西、陕西、内蒙、云南、河北等省就率先进行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工作。

对省级地方生态补偿立法与政策文件的类别进行分析,地方制定与生态补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的是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与政策中规定生态补偿条文;其次是对森林、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规定;再次是自然保护区、海洋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领域的实施规定。

此外,少数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在湿地、衣业、土壤、防治沙化和荒漠化、水资源保护和草原生态补偿领域做出了规定。

在森林生态补偿实践领域,我国相继在三十多个省实施了“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长江流域等重点地区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生态保护建设工程以及退耕还林工程等生态补偿项目。

2000年以后《森林法》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为配合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实施,各省相继设立了本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制定了实施办法及其方案。

在退耕还林工程方面,2008年4月甘肃省还颁布了《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专门确定了重点补偿区域。

在草原生态补偿实践领域,我国在蒙甘宁西部荒漠草原、内蒙古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和青藏高原东部江河源草原等地分别实施了退耕还草工程、退牧还草工程以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草原补奖政策,甘肃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还制定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1年省政府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和《关于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农业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意见》,要求加快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和区域生态补偿等实践领域,2010年青海省先于其他地区将《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总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审批,首次探索建立了三江源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2008年2月,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东部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办法》界定了区域生态补偿的范围、补偿资金测算指标、补偿资金计算公式、补偿资金下达和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在中央财政支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的同时,各地主要在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行政辖区内中小流域上下游间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其中,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是中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

在湿地生态补偿实践领域,各地主要依托森林、草原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例如,黑龙江省于2003年6月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一一《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目前,已经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的省份还有辽宁、江苏、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等。

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领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5月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由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分期缴纳治理准备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10月颁布了《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收费实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按照销售收入的2%?4%征收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资金。

山西省政府2007年7月还分别颁布了《山西省煤炭《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三项资金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全国还有江西、福建、湖北、重庆、辽宁、吉林、天津等省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有31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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