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如何发展离岸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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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如何发展离岸金融市场
金融082 曹焕科200801801074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的定义,离岸金融指银行及其他机构吸收“非居民”资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又称境外金融市场(External Financial Market)或欧洲货币市场(EuroCurrency Market),初期曾称欧洲美元市场(Euro Dollar Market),是指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各种金融交易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货币是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体系之外的该货币。
目前,发展离岸金融市场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竞争的新趋势,而我国离岸金融业则处于起步阶段。
国际经验显示,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给世界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便利。
因此,抓住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巨变的时机,建立健全离岸金融市场,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金融业的长足发展,加快经济发展和推动金融国际化。
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优势及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地理位置、时差条件对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十分有利,在时区位置上能填补其他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空缺,与其他国际金融市场相衔接进行连续交易。
我国东部地区正处于欧洲、美国和中国香港、新加坡所在时区之间,与新西兰、惠灵顿、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巴黎、法兰克福、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市场的开市与收市在时间的继起上相衔
接,可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循环周转的一个重要“接力站”,这对于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来说十分重要。
(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日益完备。
就与离岸金融交易密切相关的通讯设施来说,我国金融业已广泛拥有具有世界先进的通讯设备、技术装备、软件设计、信息媒体、便捷交通、安全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支持服务业,其效率在不断地改进,基本能够满足非居民的各种服务,以便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借款人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
此外,我国已经拥有一批既懂国际金融理论,又有国际金融经验的专业人员,能够初步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
(三)同时经济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为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提供了新机遇。
英国渣打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全球研究部主管李籁思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世界经济和金融力量正从西方向东方转移,这种转移是渐进和持续的,而非跳跃式的。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发达经济体经济仅增长2.7%,其中美国增长2.2%;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增长8%,其中中国和印度分别增长11.9%和9.3%。
正是依靠中印等新兴经济体的强劲表现,2007年世界经济增长5%。
在次贷危机对发达经济体造成严重冲击之际,新兴市场经济体正成为“世界经济稳定的来源”。
世界经济正越来越依赖中国、印度、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表现,这三国去年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5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新兴市场经济体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
正是这种世界经济格局发生的深刻变化,为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提供了新机遇。
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议
(一)创建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离岸金融模式。
我国离岸金融模式的选择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业开放程度和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近期应该选择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相隔离的严格内外分离型模式,即在岸账户和离岸账户严格分开,账户之间不能混淆,禁止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流动,美国和日本属于此种类型。
实施这种模式有利于保障我国的金融自主权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阻挡国际金融市场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并减轻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的冲击。
近期我国还不宜发展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因为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来看,不管是向外渗透还是向内渗透,都不利于风险控制。
等到离岸市场运行稳健、市场秩序稳定、监管法制成熟,并积累了足够的市场管理经验之后,有选择、有重点地适度发展有限制的渗透型市场。
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应选择分离型模式。
离岸金融市场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避税型和渗透型。
目前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继续选择分离型模式,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之间存在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的差异,这种隔离只能是非常态的、相对的和有限的,而内外资金的平衡流动和相互渗透则是常态的、绝对的。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银行的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是一种“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
场,这可以有效阻止离岸金融交易活动对国内货币政策的影响和冲击。
目前我国政府金融监管的能力尚处于软弱状态,主要还是运用信贷规模来控制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
继续采用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国内业务、在岸业务、离岸业务分别加以监管,另一方面可以较为有效地阻挡国际金融风险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成熟之后,逐渐考虑向渗透型市场过度。
(二)以政府的政策推动加快建立离岸金融市场。
国际经验表明,如英国、新加坡和日本,政府为了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相应的外部金融环境和其他必要政策支持。
在离岸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政府政策的大力推动为其运行提供了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使该国或地区离岸金融市场或迎头赶上或后来居上。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
而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是政府推动的主要形式,这些优惠政策可包括:税收优惠;逐步实行自由外汇制度;降低经营成本,免提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金,降低对流动性比率和清偿力的要求。
面对周边地区离岸金融中心强大的竞争压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样需要政府提供宽松的政策支持,以至少相同或相近的融资成本来吸引离岸金融交易者。
(三)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管理法规体系。
离岸金融业务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细化,是创建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政策有效实施的外部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策推动模式会使离岸市场在短期内获得快速的发展,但缺乏法制的完善会给离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埋下隐
患。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法制因素可以看做对外部条件最具吸引力的内部条件,它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树立了信心。
我国目前关于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只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一些对离岸金融有关的银行业务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离岸金融业务。
因此,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应在政府政策推动型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法制的补充和完善,在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尽快设计一套比较完整的离岸金融的法律制度,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公平合理、稳定开放的法制环境会产生强大的发展后劲,是吸引国外金融资本的最有效因素。
(四)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的交易双方均为本国非居民,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活跃的是国际商业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
其商业运作和离岸金融活动不受我国法律管辖,只受其注册地法律和政策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对离岸金融活动的态度首先应该以一种开放的心态参与这种国际上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金融活动,并遵守相应运行规则。
其次,要采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外部监管,建立严格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防范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适当降低业务地区、行业和对象的集中程度,实现
业务地区和业务对象的多元化;根据有关离岸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流动性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关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管理法规体系,促进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环境的形成,选择适合我国基本情况的离岸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大力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应创建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离岸金融模式,金融业应提升业内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鼓励金融创新,培育和吸引国际非居民优质客户,加强中央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的业内监管和风险控制,共同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