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
财政部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佚名【期刊名称】《商业会计》【年(卷),期】2022()19【摘要】最近,财政部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预算指标核算科目、预算指标核算科目说明等。
《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衔接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预算。
预算指标核算范围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等。
【总页数】1页(P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3.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19〕12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15]8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5.21【实施日期】2015.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
2. 预算编制2.1 预算编制基本原则1.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2.注重专项资金的项目性、目标性和时限性,确保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效益性;3.审慎确定专项资金的投入规模和资金来源,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公开性,确保预算编制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2 预算编制程序1.制定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流程和时间表;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单位;3.进行项目申报、初审、评审和定额预算确定等环节,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4.确定编制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报告。
2.3 预算编制内容1.明确专项资金预算的总体目标和基本用途;2.制定专项资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3.对专项资金的项目性和时限性进行明确,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及时性;4.详细列示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及金额,进行具体划分和分类。
3. 预算执行3.1 预算控制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控制工作;2.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3.密切关注预算执行的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方式。
3.2 项目管理1.设立专门岗位负责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2.加强项目管理的责任追究和效果评估,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的合理运用;3.强化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3 预算执行报告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和提交预算执行报告;2.报告中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3.对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公示和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4. 预算监督4.1 监督机制1.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工作,制定监督的具体流程和措施;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力度;3.推行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一、前言财政收支预算是指政府预先安排收入和支出的制度。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是指通过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在规范政府收支活动、实现财政目标和维护财政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促进财政收支平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财政收支预算的概念、特点和目的出发,结合中国财政预算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改进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希望通过对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的探讨,能够为我国的财政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财政收支预算的概念、特点和目的1. 概念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管理目标,对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预先安排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预算编制是财政管理的基本环节,是政府进行收支安排、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
2. 特点(1)前瞻性。
财政收支预算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做出安排和设想,具有明显的前瞻性。
(2)全面性。
财政收支预算覆盖了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有全面性和一体性。
(3)控制性。
财政收支预算是对政府支出进行控制的工具,通过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实现财政支出的有效管理。
(4)灵活性。
财政收支预算能够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 目的财政收支预算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通过预算编制和执行,确保政府的资金来源和支出符合法定程序和政策指导,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2)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预算的安排和控制,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3)实现收支平衡。
通过财政收支预算,合理安排政府收入和支出,保持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4)公开透明。
通过财政收支预算,公开政府的收入来源和支出去向,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中国财政预算管理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中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预算法律体系和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为加强街道财政建设,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编制街道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2.专项资金收入; 3.财政结余资金;4.下属单位经营收入;5.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2.项目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城乡社区事务等社会事业、经济发展的项目支出;3.其他支出。
支出由街道在保证街道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许可情况下统筹安排。
街道财务收支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二上二下”的规定,预算初稿编制完毕后,汇报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有关测算依据,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确需调整的财务收支计划在进行相应调整,报领导集体讨论后,形成预算草案,并在人大工作委员会召开前7日送区财政局审核,在人大工作委员会通过5日内报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调整:街道各部门要加强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不得截留或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预备费的动用方案,应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分管领导审批,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或者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财政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单进行预算追加及指标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做调整预算: 1.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3.需要调减按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调整方案须经人大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账户设置与管理街道根据北仑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仑支行《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财政库(2016)2号)等文件规定,按要求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变更、开设以及撤销。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统一开设预算内资金专户、代管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专户等,进行相关资金的拨付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财库〔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为贯彻财政收支管理制度,规范全面预算管理,保障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为了明确预算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加强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全面预算管理应以国家宏观经济和财政政策为指导,以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为基础,以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政策的发展为前提,以提高财政管理能力和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
二、预算编制1. 编制原则(1)一个主管部门、一个单位为编制主体原则。
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指导所辖在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职能、任务和经费需求,制定预算申报方案、编制预算报告,并如实提交主管部门审查。
(2)经财政部门审核,方可进行预算编制。
各级主管部门应按时提供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所需资料、财务依据以及财务预算控制指标参数等,经财政部门审核,方可进行预算编制。
(3)坚持“预算为中心”原则。
全面预算管理基于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核算、监控和分配财政资源的重要手段和核心环节,应坚持“预算为中心”原则,合理预算、精确预算、科学预算。
2. 编制程序(1)年初制定预算方案。
财政部门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年初预算方案,明确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根据一定的指标预测财政收支状况。
(2)单位申报。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原则,撰写预算申报材料,包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方案等。
(3)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定程序、科学方法和实际经济情况,根据上级预算方案,对各单位预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预算方案符合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平衡要求。
(4)年中调整预算。
按照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年初预算方案。
三、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原则(1)管理关键,落实预算控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到合理控制支出,保证预算执行的合法、规范、有序和有效。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是什么?又是如何管理的呢?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家财政还包括与国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
今天我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关于财政资金滥用杜绝方略据了解,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传统的〃基数预算"。
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并且结余全部上缴。
因此,政府部门大多宁可花钱也不愿意省钱。
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事例是,广州地铁2号线实际建设的费用比原本预算节约了18个亿,可负责人卢光霖不仅没得到奖励,反而因为住戋没花完、绩效不好〃挨了批评,这让这位直性子的国企领导一度"心都碎了J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讲,想方设法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J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14家单位涉及问题资金超过10亿元,再次有力地验证了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不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及缺乏监督的事实,亦折射岀当前小金库现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过程,制度变革能否发生以及如何运行,主要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只有在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时才能发生。
20xx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邙日光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但条例自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止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的私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透明度。
不透明的预算,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约束及操控。
现代社会,政府预算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全部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标达成的利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变化,预算管理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财政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需要遵循财政部提出的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应遵守相关财政法律法规,保证预算的合法性。
2. 稳健性原则财政预算的执行必须稳健可靠,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合理安排资金,保证预算的可执行性,并制定相应措施应对财政风险。
3.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应及时公布预算信息,提高财政决策的透明度,增强社会信任与合作。
4. 效率原则财政预算的执行必须高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政府应加强财政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的效果,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的主要内容1. 预算编制(1)收集相关数据,进行调研与分析,为预算编制提供基础资料。
(2)确定预算编制的时间表和流程,合理安排预算编制工作。
(3)依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要求,编制预算报告和预算方案。
(4)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协商与沟通,最终形成可执行的预算。
2. 预算执行与监督(1)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2)建立健全的预算执行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3)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预算调整与追踪(1)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进行预算调整。
(2)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追踪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预算管理的重点工作1. 加强财政预算的信息化建设,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编制与绩效评估相结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 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与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 提升预算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与培训。
五、总结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各级政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和管理水平。
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zd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办法等。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21•【文号】财文字[1997]6号•【施行日期】1997.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21日财文字[1997]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应立项报批。
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规范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预算的有效性和公开透明度,制定本办法。
二、预算编制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年的财政专项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
编制财政专项预算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合规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预算审核
对财政专项预算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预算编制的时间和流程进行。
审核过程应严格遵循预算编制原则,确保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执行
企业在执行财政专项预算时,应按照预算数额和预算用途进行支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预算监督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的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财政专项预算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财政专项预算的信息和资料。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应依法配合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以上为《企业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办法》的内容。
注:本文件由助手根据信息生成,未经确认的内容均为参考信息,请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预算管理是现代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为了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职责,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基本原则1. 透明公开原则:预算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公开和公正,提高财政决策的透明度。
2. 经济效益原则:预算管理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合理配置财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稳定性原则:预算管理应当保持稳定,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防止财政风险。
4. 灵便性原则:预算管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便性,能够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的变化。
三、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的程序: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预算编制的时间安排、编制的环节和参预的部门等。
2. 预算编制的指标:预算编制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确定相应的指标,包括收入指标、支出指标和绩效指标等。
3. 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合理性、公平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的程序:预算执行应当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预算执行的时间安排、执行的环节和参预的部门等。
2. 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预算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评估。
3. 预算执行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浮现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预算的执行能够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五、预算评估1. 预算评估的内容:预算评估应当对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对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评估。
2. 预算评估的方法:预算评估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对预算指标的量化评估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定性评估。
3. 预算评估的结果:预算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改进和调整。
六、责任与问责1. 预算管理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管理制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规范财政预算执行行为,保障公共财政资金合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市级各部门、单位及下级各级政府预算支出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市级各部门、单位及下级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合理核定预算,加强管理,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同时,市级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应当遵守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原则,实行费用管控。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一)政府预算的编制必须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预算执行效益;(二)预算执行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控制超预算等现象的发生;(三)预算执行应当加强监督,保证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四)预算执行应当加强审核程序,确保资金支出质量。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级各部门、单位及下级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遵照国家和地方预算条例的规定,实行财政预算编制流程。
财政预算编制应当实行“上下联动、责任制定、信息公开”原则。
财政预算编制的主要流程包括:(一)编制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间;(二)预算编制法律依据的制定;(三)预算编制指导文件的制定;(四)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五)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六)预算编制的指标体系设计和核算标准确定;(七)行政机关预算编制的普通规定;(八)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普通规定;(九)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的工作程序;(十)预算编制方案;(十一)主管部门会审;(十二)市级政府批复。
第六条政府部门预算经费核算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执行法制和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管要求,科学合理、精准核算各项经费。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严格控制超预算的现象。
当各部门实际开支超过预算时,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超预算支出不能简单由财政津贴和预决算调整来解决。
第八条财政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支出计划和各类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资金协调应当加强预算监督和后续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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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财政预算,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普洱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和各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县级预算由与县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每个乡镇视同一个预算单位)组成。
第四条县预算管理采用全县各部门分类、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三种形式。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县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二)组织和监督县级预算执行;(三)决定县级预算预备费的使用;(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调整事项;(五)改变或撤销县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县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县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查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三)具体编制县级预算草案,并按县人代会批准的县级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预算;(四)具体组织县级预算执行,并对全县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提出县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六)具体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七)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县级预算的变更事项;(八)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九)具体编制县级决算草案;(十)负责县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和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组织县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在县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规定以及县人代会通过的年度收入预算,制定组织县级预算收入的措施,提出本部门负责征收的县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县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三)向县财政局提供有关县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和收入征收计划的调整方案;第八条县级各部门在县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财政局;(二)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三)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四)向县财政局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五)编制本部门的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九条县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县级收支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县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规定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第十一条县级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是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县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设备购置、大型会议、项目法定配套等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县级预算支出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
确需建立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审查第十三条县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三)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
收支预算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四)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预算安排应优先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分轻重缓急视县级当年财力状况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五)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按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六)绩效预算的原则。
编制预算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申报与绩效目标联系、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相挂钩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级预算依照下列依据编制:(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三)县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县级预算收支范围;(四)上年度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五条县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一)每年第四季度11月初,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财政局向县各部门部署下一年度县级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县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及本部门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部门预算(预算收支计划),于当年11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二)县财政局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预算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县级预算草案最迟于12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三)县人民政府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县级预算草案;(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后,县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县级各部门预算;(五)因县人代会未召开,县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的资金拨付,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预算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二)按照规定由县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性支出;(四)县政府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县财政承诺的属于县级财政应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五)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依照下列依据编制:(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三)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的其他有关要求;(四)本县、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八条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五)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县级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一)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二)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支出;(四)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县级各部门要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按有关规定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县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
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各部门使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对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审查县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有问题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按预算执行。
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拨款的原则;(二)依法组织收入。
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做到依法征管,应收尽收;(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
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和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严肃财政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县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统一负责组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二)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四)监督检查县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五)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六)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人行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织县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财政性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县级分成比例和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与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三十条县级预算支出的拨款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
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严格预算拨款内容的审核,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
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
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可参照待批的县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