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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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

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

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

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

(一)《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

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

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0、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 1.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

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

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

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

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

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工程物;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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