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粤交运[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粤交运〔2010〕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客运旅客运输管理与服务规范判断
客运旅客运输管理与服务规范判断客运旅客运输管理与服务规范判断1.道路旅客运输可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1分]2.班车客运是指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可以随意停靠的一种客运方式。
[1分]3.直达客运班车是指由始发站直到终点站,中途不上下旅客、不可以停车休息的班车客运形式。
[1分]4.临时加班车客运可以不按照班车客运的线路、站点运行。
[1分]5.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之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1分]6.二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1分]7.三类客运班线是指毗邻县或者县域内的客运班线。
[1分]8.包车客运运送的是团体旅客,但是有空位置的时候,可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
[1分]9.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观光游客为目的的,在景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1分]10.区域旅游车在风景区域内运行,必须固定线路和班次。
[1分]11.车票是旅客支付运费、乘车的凭证,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简易合同。
[1分]12.危险物品不得加入行包托运。
[1分]13.每位旅客随车托运的行包总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
[1分]14.发车前,司乘人员要检视旅客随身行包是否安置妥当,以免中途掉落。
[1分]15.客车启程后,驾驶员可以根据旅客的要求随时停车或者绕行。
[1分]16.客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以符合要求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活动。
[1分]17.县以上道路运输机构应建立营运车辆的管理档案。
[1分]18.营运车辆的管理档案可以随时更改。
[1分]19.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不用与乘客区分开。
[1分]20.客运经营者应坚决禁止用非法改装的车辆参与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1分]21.客运经营者要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1分]2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可以转借、出租。
[1分]23.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旅客运输服务规定
(3)空驶出租车受乘客招揽停车后,一般不得拒绝乘 客租用;乘客上下车时,主动打开车门,帮助乘客 提拿行李,搀扶老弱病残者下车。
4、出租客运收费要求
(2)计费方法 等候费是指乘客租车的过程中,需要停 车等候而收取的必要费用。 等候费的收取标准,按规定的时间为计 数单位,收取等候费,乘客需多次等候 的,按各次等候时间累加计费;因车辆 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由于出租车驾驶 员的责任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 收取等候费。
2、出租客运的特点
(1)方便乘客,乘客可以通过电话预约、 到停车场或营业站、预约登记和沿途招 手等形式要车。
(2)可按照乘客的要求、路线、时间和 地点,直接到达目的地,实现门到门服 务。
(3)运送速度快,乘坐舒适,工作效率 高,运输成本低,机动灵活。
3、出租客运服务要求
(1)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 格证、驾驶员服务标志、营业执照或副本等有关证 件。
3、出租客运服务要求
(4)在出租车租用过程中应按乘客指定到达地点,选 择最佳路线行驶,严禁故意兜圈绕道多收费。出租 车受雇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 他人同乘。
(5)使用标准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余额收费,并给 予专用票据,不得使用损坏的计价器。
(6)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擅自提 价、改变收费方法敲诈乘客,不得暗)加班车客运 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 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 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 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运输合同,切实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运输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行资质,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复审。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经营所需的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三)有履行业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有有效的保险责任凭证;(五)有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运输信息。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输情况。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的时间、地点、路线、费用等内容,保证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向旅客提供安全、有序、舒适的交通服务,确保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运输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加油卡等。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厢、车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旅客权益保护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旅客维权。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保障旅客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将旅客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同时取消汽车客运燃料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山区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12元/人公里)、平原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08元/人公里)和深圳、珠海特区始发旅客运价加成20%的规定。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0.13【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失效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截止到5月30日)2011-04-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含枢纽)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价格、国土、建设、发改、外经贸、环保、质监、安全监管、旅游、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纳入辖区城乡规划,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持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粤交运[2003]120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粤交运[2003]1200号)各市交通局(委):为加强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公路运输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交通厅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客运班车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经营业户(以下简称“客运站”)及客运企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客运站、客运企业应做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保证发班客车达到《广东省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例检的组织形式:(一)客运企业可自行安排例检,也可委托例检单位对所属客车进行例检。
例检单位可以是客运站或其他具备例检能力的企业。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例检的客车,应由客运站对其进行例检。
班车中途配客站不办理例检。
第五条客车每天收车后或发班前应进行一次例检。
第六条例检单位的基本条件:(一)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
(二)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粤交运〔2015〕1127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15〕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已于2015年7月3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十三五”期间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提出以下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交通运输部深化改革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遵循市场规律,创新行业管理,开展改革试点,以管理创新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应用引领道路客运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道路客运现代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个性化运输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出发点,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道路客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
——坚持市场配置,依法推进。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道路客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4年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旅客的出行体验和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旅客运输业务的经营管理,以及各类客运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旅客运输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合理需求进行运营。
第四条客运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便捷和舒适。
第二章旅客运输业务管理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许可证件;拥有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和设备;具备专业的运维团队和管理人员;保证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每年定期进行车辆的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在进行旅客运输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确保车辆载客不超过最大乘员数;按照法定的行驶速度行驶;确保车辆内的工作人员具备服务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
第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并合理解决投诉问题。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和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保障旅客出行的便捷和安全。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保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包括车次查询、票务预订、出行指南等,以满足旅客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设立旅客服务中心,提供旅客询问、导航、投诉等服务,并设立候车区、休息区、卫生间等基础设施,确保旅客出行的舒适体验。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客流量和运行状况,预测旅客出行的需求,以便调整运力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而影响旅客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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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1总则
1.1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直达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直达班车客运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地直达终到地,中途只作必要停歇和下客,但不上客的班车。
1.3凡在本省境内经营道路直达班车的客运业户、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1.4本规范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1.5直达班车经营业户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1.6直达班车分为以下几类:
1.6.1按经营规模分为直达四定班车和直达专线班车。
直达四定班车是指实行“定起讫站点、定途经线路、定每日班次、定发车时间”运行的直达班车。
直达专线班车是指同一单位、同一线路的经营规模在五台车以上,并按照“统一站场、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辆厂牌型号”的模式经营的直达班车。
1.6.2按使用车辆类型分为大型直达班车和中型直达班车,大型直达班车使用大型客车,中型直达班车使用中型客车。
1.6.3按车辆装备等级分为高级直达班车和中级直达班车。
高级直达班车使用高一级.及以上客车,中级直达班车使用中级客车。
2客运业户服务规范
2.1客运业户必须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
2.1.1直达班车上应常备报纸、交通时刻表、城市交通图、小药箱等用品,并向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
2.1.2直达班车每行驶超过3小时,应作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7小时的直达班车,应安排旅客中途就餐,但不得强制旅客就餐;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高级直达班车,应为旅客免费提供点心或便餐。
2.1.3应选择宽敞、卫生的地点作为班车休息点、就餐点,就餐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2.1.4直达班车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2.2班车途中发生意外,不能继续运行时,经营单位应在3小时内安排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等级低于原车辆的,应向旅客退还票款差额。
2.3客运业户应为购票乘车的旅客(包括购买半票的儿童)提供座位,并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符合规定体积和数量的行包,实行免费托运。
3旅客乘车规范
3.1旅客应购票乘车、对号入座。
持一张全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米以下儿童一人,身高1.1米至1.3米的儿童须购买半票。
3.2除规定可随身携带的行李外,其余行包应办理托运手续。
3.3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车。
3.4旅客应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
不得在候车室和客车上吸烟。
4营运客车规范
4.1营运客车的技术状况须达到交通部《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中的一级车况,装备等级达到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中级客车等级。
4.2营运客车须有以下服务及安全设施:
4.2.1驾驶室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的名称。
同一企业的直达专线班车须统一车身外观。
4.2.2直达班车客运标志牌在规定位置挂放。
4.2.3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班车沿途不能上客、欢迎旅客监督‟的标记和监督举报电话;张贴票价表,悬挂旅客意见簿或放置征询意见表,并贴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4.2.4大型高级直达班车装有可供旅客使用的车载电话。
4.3车厢内外要保持整洁卫生。
4.3.1保持车身整洁、车窗明亮。
4.3.2每个客位配有一次性使用的卫生袋,班车到达终点站后车厢内必须清扫一次。
4.3.3车上的卫生间要清洁无异味。
卧铺客车的被褥必须干净、整洁,每个班次更换一次。
4.3.4高级直达班车使用的客车每个座椅必须配备便于拆洗更换的座套,及时更换,保持洁净。
4.4客车在营运过程中,应开启空调装置,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温度不超过26摄氏度。
4.5车厢内不得堆放超过规定的大件行李,严禁客货混载。
5司乘人员规范
5.1直达班车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必须树立“旅客第一、服务至上”的思想,经岗位培训合格,驾驶员应持“营运驾驶员上岗证”、乘务员佩戴上岗证或工号牌上岗,做到统一着装,仪表端庄。
驾乘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
5.2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客车的资历,并安全驾驶大客车达10万公里以上、身体健康、熟悉车辆的技术性能,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5.3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
5.4大型高级直达班车必须配有乘务员。
乘务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热情待客;会普通话、地方方言和简单英语,掌握沿途主要城镇及主要名胜概况。
5.5在发车前,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5.5.1开启车辆空调和通风设备。
5.5.2检查车内卫生、整理座椅和卧具,备妥车上用品。
5.5.3在旅客上车前站立车旁迎候,并协助有需要的旅客上车就座。
5.5.4协助站务人员放置旅客交运的行包、清点旅客人数。
5.5.5协助旅客整齐放置随身携带的行包,确保运行途中行包不致掉落。
5.5.6为旅客递送饮用水。
5.6客车启动后,乘务员要利用车上的播音设施,向旅客致欢迎词、介绍有关情况,内容包括:
5.6.1车辆所属企业名称,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工号;
5.6.2班车运行的起讫地名、途经线路、停靠站名、运行时间、预计到达时间等;
5.6.3为旅客提供的服务内容;
5.6.4车内主要设备使用方法和要求;
5.6.5运行途中和到达地的主要风景名胜、风土人情、人文历史、资源特产等情况;
5.6.6到达目的地的交通中转、住宿、娱乐、购物等基本情况。
5.6.7其他旅客乘车注意事项。
5.7行车途中,乘务员要定时巡视车厢,主动关心旅客是否需要帮助,适时提供各种服务。
提醒旅客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并对吸烟旅客进行劝阻;在服务过程中如有发生纠纷,要态度冷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8旅客下车时,乘务员应先下车站立车边,为下车旅客服务;旅客下车完毕后,应及时清洁车厢如发现旅客遗留物品,应设法归还或上交单位。
5.9没有乘务员的直达班车,驾驶员应为旅客提供以下服务:
5.9.1做好5.5.1、5.5.2、5.5.4、5.5.5、5.5.6及5.6、5.8的工作;
5.9.2在行车途中发现旅客吸烟要及时劝阻;
5.10在车属单位指定的地点停车休息、就餐。
5.11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司乘人员应设法将车辆停靠路边、摆放安全标志,向旅客作出解释并妥善安排好需转运旅客。
6汽车客运站规范
6.1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客运站,其主要设施、设备必须达到三级客运站的要求,遵守《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积极开展“三优”、“三化”活动,为直达班车和乘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旅客监督。
6.2直达班车与普通班车共用的客运站必须为直达班车设置专门的售票窗口、候车室(区),始发高级直达班车的应设置空调侯车室、专用发车位。
6.3在为直达班车专门设置的候车室(区)内,应有舒适的座位,保证饮用水供应;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
6.4汽车客运站要方便旅客购票,至少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直达班车时刻表,并积极实行电脑售票,开展预售票和电话订票、送票上门的服务项目。
6.5客运站应按岗位配备站务工作人员,为直达班车的旅客指引购票、候车、行包托运、检票等,并引导旅客乘车;站务员必须仪表端庄、持证上岗,文明礼貌,任何情况下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
6.6有条件的客运站应设立专人负责旅客免费交运行李的装卸。
6.7客运站凭安检合格单对直达班车进行排班发车。
6.8应允许旅客在发车一小时前办理变更换乘手续(一次为限)。
旅客因故需退票的,允许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但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手续费按《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取。
6.9汽车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与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附则
7.1本规范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7.2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