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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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具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法的诸多原则中,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重大作用的一项,本文将就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历史渊源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依据合法的官方行政行为所认为的权利或利益应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收回或削减的原则。
简言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形成,对于公民必须保障其合法性与稳定性,不能轻易改变或废止。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或限制,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公民按照该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行为,则这样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保障公民信赖可以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符合法治与公正的精神,建立可靠的社会信任与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渊源信赖保护原则是欧洲法系的法律原则,最早出现在1990年德国《基本法》中。
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是欧洲法系中最先进与成熟的原则之一。
该原则在英国也有类似的表述,称之为“合法信赖期间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
日本等国家也在相应的法律中载明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尚未明确载入具体法律条款,但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已经被广泛地引入实践应用。
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工作要求,已经将服务对象和公民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而优先的位置上,要求行政机关不仅取得公众的大力支持,而且还必须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践应用在我国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例,该法在第二十四条中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之前行为产生合理依赖并酌有不当得利得失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确认之前行为的合法性。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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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摘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与私法领域,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不断的完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本文基于行政法内容分析,探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并对其理论依据、原则内涵进行论述,提出了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引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构建具有威信政府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不断完善过程中,其逐渐延伸到公法领域之中。
在行政领域,其与公民基础息息相关,并逐渐成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法中应用、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法治完善、保护公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用的价值。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概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言而有信,政府要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基于信任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保护,在此原则下,政府行政工作应深思熟虑,尽可能言出必行,避免行政形式主义问题出现。
基于行政法中的利益保护原则分析,其主要包括以下条件,分别为行政行为生效、基于信任而引发的行为,两者存在一定因果逻辑关系。
该原则保障人享有权利,政府应保护权利,若因相对原因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应给予补救。
基于该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诚实守信原则、安定性原则。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分析,可将其分为程序性保护、存续性保护、财产性保护。
基于其在行政法的适应性研究,应对其进行完善[1]。
二、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完善途径(一)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地位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原则进行了概述,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条、第69条均设计到了个人信赖利益原则,并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了衡量。
法律原则是衡量法定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基于法律规则的指导作用,是保障法律适用性的基础。
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缺失,致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缺失,仅仅依靠规则无法完全保障公民的利益,相比较原则而言,法律地位更具有权威性,规范性。
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及其适用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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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及其适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行政信赖保护是一项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众(或特定行政对象)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期望和信任。
这个原则最初被总统制度的国家采用,并在现代民主国家的行政法中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有利于国家治理。
因此,本文将就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展开探讨,分析其适用的范围、原则和内涵。
二、选题的研究重点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演化过程;2.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 行政机关如何保护行政信赖并确立行政信赖保护的法律程序;4.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5. 行政信赖保护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研究和分析。
具体研究方法如下:1.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内涵、演化过程、适用范围、限制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2.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探讨行政信赖保护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分析典型案例中行政机关应该如何保护行政信赖;3. 逻辑分析:通过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对现实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从而探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应用方法。
四、研究参考文献1. 熊凌, 刘洪民.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的内涵与构建[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 41(5): 84-90.2. 奚君羊.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模式及其价值评估[J]. 社会科学, 2016(2): 62-69.3. 吕彩霞.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的法律实践研究[D]. 合肥工业大学, 2018.4. 马宏伟, 胡志忠. 行政制度中行政行为信赖保护机制的构建[J]. 管理观察, 2014(4): 44-52.5. 陈开儒, 阮维民. 行政行为信赖保护新理论探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1): 106-111.。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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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导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德国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在1956年11月14日的抚恤年金案中首次提出了信赖保护这一概念。
我国实务方面也有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具体个案有,李冬彩诉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明确适用了信赖保护原则。
此外,200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行政判决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赖利益的概念。
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基本涵义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导致一定法律状态的产生,如果私人因正当地信赖该法律状态的存续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1)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清除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法的安定性要求维护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和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依信赖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状态的信任,维护违法的行政行为。
(2)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
如因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变更或者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应考虑行政行为的废止,并给行政相对人以信赖补偿,从而协调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对立局面。
(3)关于负担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相对人由于遵守该负担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投入了不可恢复的财产,或者撤销违法的负担行为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合法的但更对相对人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分别承担财产赔偿和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成立的基本要件成立信赖保护,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信赖基础。
所谓信赖基础,必须是能够产生某个特定法律状态的公权力决定或行为,而这种决定或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产生特定的期望和信赖。
这种决定或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依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
论我国行政许可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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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由联邦德国通过法院判例逐渐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开创了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先河,意义重大。
但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抽象而不易掌握。
因此,必须明确其具体内涵,完善其相关制度。
力求使信赖保护原则更加明晰,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功效。
标签: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20世纪在德国行政法中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提出来的。
德国进入法治国家时代后国家任务发生变化,“传统自由法治国家时代受限于国家目的之单纯性而产生之行政行为‘单样化’(即依靠行政处分)已不符合时代的需要”,“而是可由行政所欲追求之任务而来决定所使用之法律方式,即行政法可根据客观需要援引私法中有关规定”。
德国行政法院最先在判例中引用信赖保护原则而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被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承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的一般法律原则。
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明确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美国的“禁止翻供原则”都涵盖了信赖保护的内容。
信赖保护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地位的确立,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和社会稳定性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私人由于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法规、政策或者行政处理等)而对一定的事实或行为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做出了一定的处分行为,国家对于私人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私人对其的确信。
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必须具有正当性。
所谓正当,是指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对信赖基础的成立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信赖的成立是因可归责于私人的事有所导致,则此信赖不值得保护。
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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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作者:夏明伟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5期[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乃至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
信赖原则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我们不应将其仅仅局限于一部法律之中,而应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和实践。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诚信政府行政程序法在我国,信赖保护原则只是在《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有所体现,尚无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目前,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尚不够具体、深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概述(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通俗地讲,就是要求政府遵守和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数,不讲信用。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于行政机关,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或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许可的内容或曲解其内容,非依法也不得改变其内容;对于其他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都得承认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确立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信赖保护原则也不例外。
一般来说,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法治国家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原则。
第一,法治国家原则。
法治国家原则要求,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应受法律的调整,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的约束。
因此,信赖保护成为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
法的安定性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含义。
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即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具体明确,公民可以明确无误地理解,国家的活动因此具有可预测性。
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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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之所以能被各国行政法所吸收,是因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着深厚的法理依据,其意蕴相当丰富,符合现代国家对于依法行政、控制行政权的价值取向。但是各国学者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存在很多争议。综合起来看,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
在各部门法中相对滞后,我国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还比较远。信赖利益保护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贯彻,在实践中也无从谈起。但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信赖利益保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行政法治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相关制度建设也日益进步。总体而言,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学者的论述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没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
综合国内外研究者的观点,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行政主体为保护此信赖不得随意变更该行政行为,因特别情形确需变动且对相对人造成信赖损失的,应给予相对方以合理补偿的一项原则。
2.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
信赖利益保护原
3 两大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以比较法为视野
3.1大陆法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前文谈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二战后的德国。德国判例显示,德国司法机关把行政法治与法律安定作为并列的行政法原则,不认为两者有高低之分。
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限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保护既得权益原则等方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根据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时期,除必须公布外,还受到另一个规则的制约,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2.3.3信赖利益值得保护。
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一般来说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这也存在一些例外。一般而言,信赖产生的利益在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秩序中都是值得保护的,但是如果是通过欺诈、贿赂等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那么基于此项行为,其信赖利益是不值得保护的。此外,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数据或者进行不完全陈述护使行政生体依该资料或者陈述而作出政行为和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的情况下,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保护。这一点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即信赖利益保护善良的人们。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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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护与之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事先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得在未经事先说明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任意的变更或废除。
简单来说,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合法权益保护规则,即国家对一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真实信赖行为负有负责任的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历程: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始的无挑战性到现在的半有力性的进化过程。
最初,信赖保护原则仅被视为一种不成文的原则,不具约束力,但它被赋予了类型特殊权,它被广泛地认为需要得到保护,并逐渐成为案例法中司法议论的常态。
从无挑战性到半有力性,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巨大进步。
随着欧盟法律体系和国际法进一步形成,信赖保护原则逐渐取得了相对的地位,并在国际法和欧洲法中得到了重视。
同时,德国、波兰、奥地利、荷兰和瑞士等国的立法也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规定。
我国的法规亦充分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如《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自被发出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不履行审查程序或者征求意见程序或者其中一项程序的,自审查程序或征求意见程序结束之日起生效,自行政许可机关签发行政许可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特征:(1) 信赖保护原则对具有保障的法律事实起作用。
这些法律事实可以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或法人的承诺,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要重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只有当当事人真正依靠行政机关的承诺或行为产生了安全的预期,才能使用这一原则;(3) 倘若行政机关改变了其承诺或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预期持续的损失,则必须对当事人承担新的法律责任;(4) 虽然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内容因案而异,但该原则总体上涵盖了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也起到了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情况: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几个领域:(1)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机关在发出许可证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不能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执行新的要求;(2)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行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双方必须履行契约的内容;(3) 行政规划和城市建设: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规划等事项进行管理时需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取消计划、改变规划,需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解释,允许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4)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如行政机关依据错误的法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就要对其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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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管理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信赖保护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则之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在法律规范下,依据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利、作出的决定、承诺、示意等创建的一定现实状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廉洁诚信地依据这种现实状况采取了一定行为,而该现实状况不得以任意方式予以改变。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确立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石,具有极高的道德性、国际性和社会性意义。
在实践中,信赖保护只能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而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因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分别进行讨论。
一、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1. 现实状态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形成的一定现实状态。
这一现实状态必须是合法的,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现实状态在行政机关决策之前已失效或者认为它是无效的,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应受到信赖保护的约束。
2. 廉洁诚信信赖保护的适用还要求必须是在廉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的行为。
如果涉及到不正当行为,那么无论该行为是否基于现实状态,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3. 行政机关决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必须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由于理解不清、表述不清、不当、非法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的决策、承诺或示意等失去了他们的法律效力,信赖保护的原则也难以适用。
二、信赖保护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1. 受到破坏的信赖行政机关的行为对现实状况造成了影响,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现实状况下合法地采取了特定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否则将侵犯他们的信赖保护权。
此时,如何维护受到破坏的信赖,成为衡量行政机关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2. 受到挑战的信赖当行政机关采取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为超越了该机关的权力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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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 的稳定性。只有法律具有稳定性 ,才能实现其规范 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本质在于保护相对人的私人利
社会的目的。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保证法的安定性表现 益 ,因此在出现其他原 因可能需要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
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其约 日寸,首先考虑的就是个人利益 ,尽量维护这种可得或既得
行政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后来立法正式将其确 对政府的信任而实施一定的行为,二者有因果关系:相对
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大大提升 了信赖利益保护的地位。 人享有信赖利益 ;政府对于相对人的正 当的信赖利益应
受德国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将信赖利益保护 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对私益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如
法 不可抗力等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并遵从程序法定的规 们的疑虑。在随后的具体 实施中,行政机关仍要依据法
7百 则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 的行政决定。行政 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 ,自觉接受公民的监督。这
行为生效后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社会公众基于 样做一方面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提升 了决策的科
在表 现即为信赖保 护原则”。日
的信 赖利益进 行保护 。基于法 的安定性 原则 和尊 重和 保
第二,法的安定性原则。法律作 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障人权 ,如果行政相对人充分信任行政主体 ,并由此产生
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然要求其具有 信赖利益 ,则这种信赖利益不应该被剥夺,法律应该予以
束和 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要尊重 ,不能任意干预 。 利益。即使行政行为有瑕疵或者违法 ,原则上不轻易改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oIN期 变或撤销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改变或撤销 ,这种特殊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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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一)“内容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
本文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国外的制度,对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制度建设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
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主要仿照大陆法系建立起行政法制度的我国,理论上对这一原则却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
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该原则进一步阐释并构想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乃本文旨趣所在。
一、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宪法原则还是仅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在德国公法学界早有争议。
从该原则演变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一开始只是作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各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被引用,后来被明文规定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联邦建设计划法等成文法上。
此后该原则不仅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得以确立,其重要性也得到了学界的一致首肯,现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而且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探讨作为宪法原则的信赖保护已超出了本文的议题,以下只探讨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原则。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①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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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分支。
一方面,行政机关应该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需要有相应的权力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安全和发展。
因此,行政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一个有效的行政法体系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作为框架。
其中,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仅具有法律价值,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实现方式两个方面探讨其作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谓信赖保护,就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坦诚交流和行政裁决,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诚信履行承诺以及事先与公民共同建立的合法期望保护的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根据行政机关的承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所形成的合法期望所保护的权利。
1. 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
行政机关的承诺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和行政机关许可等形式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遵循相应的程序、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等。
2. 合法期望的形成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公民依据行政机关的承诺所形成的合法期望得以保护。
合法期望是指公民因行政机关的合法承诺所形成的具有合法效应的预期,包括公民的权利、利益、利益的合法期待等。
3. 保护合法期望的权利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合法期望应当给予保护。
除非其行为合法性及其公民之间交往行为的特定性质、各种特定因素等情况的存在,如国家的刑事正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原则的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任何行政行为受到了公民的合法期望,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给予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实现方式有以下几点:1. 制定合理规则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行政规章、行政文件和政策,使得其行政行为不会轻易改变。
合理规则的制定可以使得公民的合法期望得到保护,从而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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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定。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容易被准确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公民与政府进行各种法律事务时,必须保持诚信、信任和信赖。
这一原则使得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个人拥有的权利、利益和合法期望的职责。
言下之意就是,公民有权期望政府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随意更改规定,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障,同时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公民,不偏不倚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通常适用于两个方面。
首先,它适用于那些与政府机构之间有事务处理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如申请行政许可证、与政府签订合同等。
这些申请人或签署方必须能够依赖政府的决定,以便他们获得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对其合法期望的保护显得十分关键。
其次,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那些因行政机关错误操作遭受了损失的人。
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个决策或操作造成个人或企业的损失,则理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对各方进行的承诺或作出的行为也应该能够受到相应的尊重和执行。
三、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的问题和应对尽管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线条的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
1. 对合法期望的界定不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期望,但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含义比较模糊的概念。
这种模糊性使其容易受到不同解释,为此,在行政操作的实际应用中,频繁出现对“合法期望”的不同解释。
2. 对界定过期合理期望缺乏需求当行政机关对某个问题做出决策时,许多人都可能会基于这一决策来做出行动或作出安排。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2a2365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c9.png)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期待和信赖。
本文将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特征、作用以及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和特征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形成的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效果的期待和信赖。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保护个体的正当利益和法律权益。
信赖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依法形成:信赖保护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只有在法律允许或者法律默许的情况下形成的信赖才受到保护。
2. 合理期待: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公共责任时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和信赖。
3. 可撤销性:信赖保护并非绝对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但应当对被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产生变化时,能够确保公平的结果。
2. 稳定社会秩序: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行为依法产生效果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在行政行为对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时,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能够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感知,促进经济活动。
4. 增强行政依法性:信赖保护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信赖保护原则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信赖保护原则能够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确保公民在行政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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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包括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宗旨。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原则,违反该原则的行政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涉及到立法、行政管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它以正确、合理和公平的原则为前提,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尊重和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利益,尊重信赖,维护社会稳定。
信赖保护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充分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损害和侵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以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行政关系,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众遵守法律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社会的稳定。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关系,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行为的规定、程序和结果,不得任意拒绝或者拖延行政行为,不得任意拒绝或者拒绝申请行政行为,不得以任意的方式拒绝或者拒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还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务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它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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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摘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视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外,尤其是法律发达国家,信赖保护已经明确列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但在我国,此原则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支持,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尽快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首先,立法方面必须先行,确立信赖保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补偿和行政行为撤销程序等方面应加强和完善;其次,实践上要加强行政力度,在思想观念、执法程序方面要严格化,行政复议制度也应完善;最后,在司法方面,建议建立行政判例制度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监督。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安定性存续保护引言从我国行政法的传统来看,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比较重视,而忽视了私人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由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对行政关系中的私人利益给与充分的保护,对行政法的传统加以调整,使之更符合法制社会的要求。
由于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还缺乏足够的理性认识,目前还无法自觉而又全面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以说行政机关尚无清楚地意识到信赖保护问题。
在实践中,政府的很多行为在看似合法的外衣下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要求我们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引入我们的行政法,这将是法治必须,也是大势所趋。
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与价值(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任何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都不是偶然的,它们的出现都是社会发展历史的、客观的演变结果,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也不例外。
一般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后的德国成功发展为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促使其产生并发展的是1956年的一个案例 [①]:西柏林的市政委员向一个寡妇做出保证, 如果她从民主德国迁到西柏林, 她将可以获得一定的福利补助,随后该寡妇迁到了西柏林。
她迁到西柏林后, 该委员立即做出安排, 为她提供了补助。
然而后来事实证明, 她并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因而没有资格获得补助。
该市政委员随即决定, 停止对她发放补助并要求其退还已领取的补助。
该寡妇不服提起诉讼, 柏林的高级行政法院判决该寡妇胜诉。
柏林最高行政法院在这个突破性的判决中认为, 应当用一种专门的平衡办法来协调“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这两个都代表了宪法价值的原则。
该法院认为, 在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律安定原则之间存在着冲突:授予补助的决定明显违法; 然而私人信赖这种决定的有效性也是合乎情理的。
因而, 这两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自然的优于另一方。
决定依法行政原则所保障的公益是否优于保护私人对行政行为有效性的信赖, 必须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衡量。
只有在答案是肯定的时候, 才允许撤销非法行政行为。
后来, 这个思路得到德国宪法法院的确认, 认为这是法律安定性原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侵害公民的信赖即构成违反法律安定性原则。
真正奠定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是1973年l0月所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此次会议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作为第二个议题进行广泛的议论,并引起了学者的高度重视。
信赖保护原则被明文规定于法律之中则始于1976年的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该法第48条、第49条;之后的租税通则第176条、联邦建设计划法第44条等都对信赖保护原则作了规定。
此后,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成为行政法之一般原则,甚至被认为是宪法原则,逐渐赢得了与依法行政、比例原则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在法国、美国等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在行政法中都有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相关规定[②],如在法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在美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限制规章的生效日期及溯及力、禁止翻供、一事不再理、遵守先例等规则得以体现。
20世纪90年代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加以明确规定。
如1996年的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本与诚实信用为之。
”我国的台湾地区吸收发展了德国的经验,《行政程序法》第1条“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第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当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功能定位任何一个法律原则都有其应有的价值功能来保证它的存在,信赖保护原则正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使得它的存在必不可少。
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具有三级价值:初级价值是行政秩序,中级价值是行政政治,终极价值是公民自由[③]。
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行政信赖原则所追求的价值更凸显了行政法的终极价值: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信赖保护原则是在着眼于行政相对人个体权益保护的基础上、有相应体现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制度的支撑下而建立起来的原则;该原则改变以往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理念,更着眼于个人权利的切实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有广泛而深刻的内涵,其中政府的诚信是首要的、基本的。
信赖保护原则从维护行政行为的信用出发,防止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的恣意,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
具体而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如下作用:1.准确定位行政法的价值——限制权力、保障人权通过立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在行政法领域树立信赖保护原则,能够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实体和程序控制,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
通过确立此原则实现对原本不属于权利的利益加以法律保护,或者对已经确立的法律权利得以更切实的保护。
2.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激励机制的运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的现代行政方式和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非权力性行政行为大量出现,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激励性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这些行政行为的出现使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合作、民主、信任、平等的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改变了过去行政命令支配一切的局面,大大拓展了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空间。
这不仅有助于低成本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还有力地推动着现代行政朝着民主化、高效化方向转变。
[④]”而对因以上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的方式主要是以信赖保护原则为指导的具体制度来实现的,所以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对于行政法向激励机制行政转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和司法的尴尬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确立,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如果在行政法中确立这一原则,我国行政法领域中很多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空白可能得到补充,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
在实体权益方面:例如有利于行政补偿制度的全面建立,运用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在程序权益方面:根据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经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如果法律并未对此程序作出明文规定,则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有获得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听证程序的权利。
(三)两大法系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1、大陆法系中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德国是大陆法系中对行政信赖保户研究较为系统的代表,在德国,学者们通过对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分析,从行政行为效力角度论证了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问题,其主要的基本规则有:(1)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授益行政行为如果违法,撤销是一般规则和要求,但由于依法行政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原则在对待违法授益行政行为上有不同的结果,因此,在德国,规定了受保护的授益行政行为的条件:受益人相信行政行为的存在;受益人的信赖值得保护;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大于因合法性恢复的公共利益。
即如果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适用依法行政原则,反之则适用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2)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
当发生此种情况时,原来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不再符合现行法律,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必然产生矛盾。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如果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变更出于更紧迫的公共利益,废止行政行为应当在慎重考虑之后进行,并给行政相对人信赖补偿。
(3)关于负担行政行为信赖保护。
德国没有在这方面深入研究,但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对该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认为在两种情况下会出现信赖保护:一是行政相对人因遵守该负担行政行为而投入了不可恢复的财产;二是撤销违法的负担行为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虽然合法但是对相对人更加不利的负担行政行为。
(4)关于信赖保护原则与行政行为的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授益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有利,行政机关应尽量做出有溯及力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需要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的安定性意味着信赖保护,所以,负担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应具有溯及力。
(5)非权力性行政行为中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台湾地区对此问题有研究,认为行政相对人如果存在信赖利益,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2、英美法系中的“合法期待”原则与“正当程序”保护的利益与德国相对应,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形成了与信赖保护原则相对应的“合法期待”原则,且英美法系认为行政法主要是程序法,“合法期待”原则中相对人的预期利益受到的是行政程序上的保护,并非强调实体上的保护。
英美法系中的“合法期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它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如果足够重要,那他就不应该在没有获得赋予的程序权利的条件下被拒绝。
二是行政机关做出了允诺,又包括两种情况:首先,行政机关在允诺中提供了程序权利,如果相对人对此抱有正当期待,则产生“合法期待”;其次,行政机关在作出实体权利赋予的允诺后违反该允诺,此时,相对人获得“合法期待”。
三是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中的政策适用制定了标准,相对人信赖该标准后,行政机关又适用其他标准,此时,相对人亦获得“合法期待”。
(2)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合法期待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但随着法院判例的丰富与发展,法院对合法期待的保护由只限于程序权利的保护发展到实体合法期待的保护。
(3)“合法期待”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而产生的,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通过程序乃至实体权力加以控制的有效手段。
同时,也针对行政机关的非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但由于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合法期待的保护方面的判例尚不丰富,因此对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期待”的救济方法还未形成固定的模式或者规则体系。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在法院的判例和理论研究上将“正当期待”利益从程序法扩展到实体法。
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与内容(一)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对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情况下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