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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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
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1]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07
【实施日期】200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1〕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委七届五次会议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改革户口迁移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通过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适度发展大城市、积极发展地级市(州)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县和县级市中小城市、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发展基本方针,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以便调节人口的流向,引导人口有序流动。
(二)保障公民的合法迁移自由。
实行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改进并完善准迁制度。
取消计划指标的限制,对理由正当符合规定的,都应当及时准予落户,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实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