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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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一、效力等级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
(一)效力等级:属于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
1、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文物保护法,所以该条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如果与文物法相抵触,则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二者效力等级相同,均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如果发生抵触,适用哪一部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载决。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的效力等级低于该条例,如果办法与条例的规定抵触,则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规定
1、文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
调。
●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新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没有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三个概念。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2、文物法规与该条例在概念上不完全相同
文物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
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3、该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未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将立法权委任给国家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4、条例提出一个新概念: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条例的规定,历史建筑不属于文物的范围。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背景
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三、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四、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五、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立法目的
1、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2、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三)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经费来源
(一)国家支持资金: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二)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社会资金: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的申报、批准
(一)申报条件:
1、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2、条例规定的共同申报条件: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3、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别条件: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材料
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3、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