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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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促进城乡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本条例的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范围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全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城市。

(二)历史文化名镇是镇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

(三)历史文化名村是村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制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规划应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保护、修缮、利用、开发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考古发掘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文物的保护与修缮。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代表性建筑的保护。

应当通过合理利用和恢复代表性建筑,将历史文化背景保留下来。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传统手工艺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文化旅游业的开发。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旅游局应当积极地引进外资和国内的投资者,发展和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建立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条例和行政管理措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工作的长期实施。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激励机制;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的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自1982年至今(注:2008年),全国共公布了10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8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由于对严重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

有的名镇、名村,从规划手法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忽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地方文化传统特色等问题,简单生硬地建大广场、修宽马路,严重影响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摘要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
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9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核准、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四部分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原则
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资金的来源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四、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文物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历史文化名迹撑起保护伞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历史文化名迹撑起保护伞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历史文化名迹撑起保护伞发布日期:2008-7-30执行日期:2008-7-30生效日期:1900-1-1为了更好地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务院于2008年4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致力于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

倾各方之力保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能仅凭一人之力。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更是如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是独立存在的,人们生活于此,工作于此,处处与它打交道,虽说政府的大力保护不可或缺,其他社会力量也不能忽视,因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但强调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还重视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它们的保护。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在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还会做出表彰和鼓励。

除此之外,《条例》提到了人民群众对保护历史文化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监督作用。

对于在历史文化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一些建设活动,地方政府不仅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还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以避免盲目地建设活动,损坏文化遗产的风貌。

在政府方面,《条例》第四条、第五条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诸如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该审报的必须报杜绝“漏网之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首先就要确定哪些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是每一个地方政府都热衷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这样的称号。

更多的时候这样的称号对于地方政府可能是“中看不中用”:它们短期内并不能带来很好的效益而且很多建设活动都要受到限制,对于本地经济发展和GDP的贡献都有影响,因此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漏网之鱼”。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7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旅游、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山西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西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又上了一个台阶,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浅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日由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8年起开始施行。

这份条例的出台,对于近几年来各省各地出现的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热潮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条例的解读,来探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旅游规划与开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起到的作用及其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上,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和成功的经验,使得一些历史悠久,且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巷和建筑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存。

同时,也存在诸多认识理念和保护实践的误区,导致不少古村镇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过程中无情的被拆除,或者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对于资源价值并不高的建筑群落等过度开发,甚至炒作,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鱼龙混杂的局面。

因此,认真解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旅游规划与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核、开发和保护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条例》的重要作用1.加强了大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意识。

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要特别强调加强保护的意识。

要让人们,尤其是地方旅游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旅游规划企业、旅游景区投资商等,认识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意义和保护价值,让其了解哪些东西是应该保护的,哪些是必须保护的以及应该怎么保护等。

否则,可能出现投资越多,结果离要取得的效果越远。

没有正确的保护意识,盲目的开发只能把这些文化遗产毁掉。

《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定义和保护做出了详细的定义,普及了大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认知,也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与开发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文

《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 为了加强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制定了《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宁波市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利⽤,适⽤本条例。

在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点、⾮物质⽂化遗产、古树名⽊的,按照⽂物、⽂物保护点、⾮物质⽂化遗产、古树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

第三条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的原则,维护历史⽂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作,应当将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宁波市历史⽂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民政府设⽴,负责研究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作。

余姚市历史⽂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民政府设⽴。

名城委的⽇常⼯作由本级⼈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物、⽂化、房产、建筑、国⼟资源、园林、历史、法律、⽔利、旅游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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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内容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不仅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外游客热门景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我国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定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文脉延续和历史风貌完整性等方面综合特征的城镇村落,其文化价值具有区域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等特征。

这些城镇村落在历史上承载了一定的历史事件,如战争、政治、文化、商业等,有着很高的历史意义。

同时,这些城镇村落中留存的文化遗产、传统民居、历史街区、历史遗迹以及文化习俗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其中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古建筑、文物、古迹等。

保护的方法包括加强修缮、维护、保养等工作。

(2)保护传统民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民居是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了解当地的文化的窗口。

因此,保护传统民居也是重点之一。

(3)保护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街区是一个村镇或城市发展的核心地带,因为它记录了当地的历史和文化百态。

因此,保护历史街区也是重点之一。

(4)保护文化习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化习俗是当地的民俗文化,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文化习俗也是其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这些城镇村落提出了许多措施,如:(1)制定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的基础,制定规划可以确保保护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可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一、效力等级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一)效力等级:属于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1、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文物保护法,所以该条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如果与文物法相抵触,则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二者效力等级相同,均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如果发生抵触,适用哪一部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载决。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的效力等级低于该条例,如果办法与条例的规定抵触,则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规定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条例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符合保护规划,以确保不会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不能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为了实施这一保护原则,条例明确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若需要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必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些规定体现了条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以确保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 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 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 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核心区建设活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 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 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 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这意味着城市、镇、村庄应保存有大量的历史文物和文化遗产,这些文物和遗产是反映其历史文化的重要证据和展示。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除了零散的古迹,更多的是成片的古建筑群,这些建筑群能够完整地展现该地区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底蕴。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这意味着城市、镇、村庄应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包括街道格局、建筑风格、自然景观等,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特色。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这意味着城市、镇、村庄在历史上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能够反映该地区的历史文化价值。

5.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这表明城市、镇、村庄的经济发展和建设成就应具有历史意义,能够反映其历史上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发展。

6.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这意味着城市、镇、村庄的建筑风格应具有独特性和代表性,能够反映该地区的文化特色和民族传统。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这包括城市、镇、村庄的历史背景、文化特色和发展历程等方面的详细描述。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这包括城市、镇、村庄的地理环境、建筑风格、街道布局等方面的现状描述和展示。

此外,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还要求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总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标准主要是保持其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同时注重文物的保护和修缮,以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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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一、效力等级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一)效力等级:属于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1、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文物保护法,所以该条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如果与文物法相抵触,则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二者效力等级相同,均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如果发生抵触,适用哪一部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载决。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的效力等级低于该条例,如果办法与条例的规定抵触,则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规定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1、新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没有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三个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2、文物法规与该条例在概念上不完全相同文物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3、该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未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将立法权委任给国家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4、条例提出一个新概念: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条例的规定,历史建筑不属于文物的范围。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三、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

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四、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五、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和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立法目的1、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2、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三)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保护经费来源(一)国家支持资金: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社会资金: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村名镇的申报、批准(一)申报条件:1、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2、条例规定的共同申报条件:(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3、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别条件: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材料1、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3、保护范围;4、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5、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三)申报程序1、主动申报(1)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被动申报(建议申报)(1)历史文化名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3、选择确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四)后续管理:列入濒危名单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1、列入濒危名单条件: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

2、列濒危名单并进行公布的机关:历名文化名城是国务院,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省级人民政府。

3、保护措施: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六、保护规划(一)保护规划编制单位:1、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二)保护规划编制时间: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三)保护规划内容:(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四)规划期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思考:如果镇、村没有规划怎么办?(五)规划编制的公众民主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必经程序)1、程序要求: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2、文件要求;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六)规划审批备案、公布1、审批: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备案: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3、公布: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七)规划的修改程序1、规划的确定性(稳定性):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2、规划的修改程序(适应性):(1)提出专题报告: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重新审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八)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1、主管部门检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政府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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