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加工货物的税务和报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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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引】国内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出境加工货物返运的业务越来越多地在企业中发生。这样的进出口业务应该如何报关办理手续?需要缴纳什么税收?

一、出境加工货物返运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1、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出境加工货物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本办法所称的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根据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提供劳务的所得属于外方的主动所得,我国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外企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出境加工货物业务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综上所述,国内企业将货物运送到国外加工后又返回的,对外方支付款项的时候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国内企业委托国外企业出境加工货物返运业务的报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规定,国内企业将货物出境加工复运进境的业务应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出口加工时的申报手续

企业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

2、加工完成返运的进口申报手续

企业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3、复运进境的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特殊情况下,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4、对超期复运进境的处罚

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含批准延期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5、出口税款担保的解除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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