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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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是我国基本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维护平安和谐新宣和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要求(一)主要职责1、依照《人民调解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便民的调解方法,公正地在第一时间进行矛盾调处化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升级。

杜绝因调解不及时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2、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民间纠纷,其中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和解、调解等多元化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源头预防、公平合法、平等自愿、社会参与、高效便捷的原则。

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矛盾纠纷数据的整合;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整合调解力量资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强化一站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功能,逐步推进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分办工作,完善矛盾纠纷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矛盾纠纷处置的闭环运行。

广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引

广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引

广东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引帮教责任书为进一步做好帮教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构建和谐社会,使被帮教人员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特订立此责任书。

一、被帮教人员要遵守各级安帮机构管理,自觉接受村、居、社区帮教小组的帮教,保证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益,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安帮机构和村、居、社区帮教小组,要坚持“帮教、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针,从工作、生活及思想上跟踪、关心、爱护被帮教人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其进行定期法制教育,及时了解被帮教人员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

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苗头及倾向,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村、居、社区帮教小组,要定期对被帮教人员进行评议。

对接受帮教,确已改好的,解除帮教责任;对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帮教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要对被帮教人员进行一次谈话和记录,村、居、社区帮教小组对被帮教人员的帮教情况如实、及时想当地安帮办反映、汇报、做到不漏管,不脱管。

五、帮教责任书一式四份,被帮教人员和帮教责任人各一份,村、居、社区帮教小组一份,司法所留存一份,并由司法所负责检查、监督。

被帮教人员:帮教负责人:帮教小组:年月日谈话笔录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存根)委托安字第号现有刑释解教人员,男/女,类别:刑释/解教,释放时间年月日,办理委托管理手续至市县(区、市)安帮办。

年月日流动刑释解教人员委托管理函委托安字第号市县(区、市)安帮办:我市县(区、市)刑释解教人员,男/女,类别:刑释/解教,释放时间年月日,现委托贵办给予安置帮教,望查实接收。

刑释解教人员住址:联络电话:附: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一份。

市县(区、市)安帮办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司法所资产登记表“所有权”指设备的所有归属,例如“司法所”或“街镇”。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责任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年月日注:1.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应登记在册;2.“送达单位”是指交付执行的法院、监狱或看守所;3.该台帐为每一年度台帐,在次年初装订成册;4.已登记接收、简要记录。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9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程序、管辖的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确认。

调解组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4.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

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组织建设规范化1 、【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 、【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 、【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

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 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
(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 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 不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 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 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 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6.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1996年6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调解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自1993年11月成立以来,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为协会的各项业务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地方各级人员调解员协会的建立与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提高对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的需要,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管理部门和协会负责同志要提高对加强协会建设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协会的工作。

与此同时,要积极宣传协会建设的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是一项新事物,在协会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发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精神,积极探索协会建设的新路子。

二、要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

协会的组织建设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协会的组织建设。

1.积极推进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以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建工作,推动了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和业务工作的开展。

到目前为止,已有北京、天津、广东、广西、四川、新疆、山东、河北、河南、青岛、云南、上海、吉林、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主要作法和成效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

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

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

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粤司办[2007]209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粤司办[2007]2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6月6日,省厅召开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会上,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伟雄同志做了重要讲话。

现将这份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二ΟΟ七年六月七日陈伟雄同志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广东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陈伟雄(2007年6月6日)同志们:在省第十次党代会结束不久,省厅召开这次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非常重要。

会议的主题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领导关于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落实综治工作任务,为维护我省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提出的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执政理念,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我省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总体态势依然存在;我省区位情况特殊、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先发多发的特殊省情依然存在;广东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依然存在。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

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及时有效地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为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木属性;必须坚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工作;必须体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点,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必须坚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确保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引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引

人民调解工作 室进行调解
诉中委托调解
诉讼中,承办法官选择 适合人民调解案件
诉讼中当事人同意委 托调解,填写《委托调 解确认书》
法院向调解工作室出 具委托调解函,并移交 主要材料复印件
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坚持诉讼的
调解成功 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协助调解
诉讼中,承办法官认为 需要协助调解
当事人同意协助调解, 法院向调解工作室发 出《协助调解函》
人员 每周 电话 一次 、每 月见 面一 次进 行谈 话教 育, 填写 《社 区服 刑人 员个 别教 育记 录本
势、 法律 法规 、道 德规 范、 行为 要求 等为 内 容, 每月 集中 辖区 服刑 人员 开展 一次 集中
定期 组织 辖区 有劳 动能 力的 社区 服刑 人员 参加 每月 不少 于12 个小 时的 社区 公益 劳动



成立 帮教 小组。
开展 回访 帮教。 定期 走访 调查, 及时 了解 帮教 对象 思想、 工作 和生 活情 况;进 行法 制宣 传教 育,做 好教 育引 导
开展 社会 帮教。 充分 发挥 成员 单位、 社工 以及 志愿 者队 伍等 的作 用,大 力开 展行 之有 效的 社会 帮教 活动
对服 建立由
刑人 司法所
员评 工作人
估表 员、社
和自 区公安
评表 民警、
以及 村
其它 (居)
情况 委治保
进行 工作人
综合 员、社

工、志
价, 愿者、
确定 服刑人
实施 员监护
监管 人或亲
和处 属参加
遇的 的监管

小组
别,
制定
具体
矫正
方案

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范本(四篇)

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范本(四篇)

调解规范化建设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升,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受到广大民众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和认可。

然而,目前我国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工作流程不够规范、调解人员素质不一、调解纠纷类型有限等。

因此,为了推动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特制定以下方案。

二、目标定位1. 建立健全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2. 提高调解纠纷的解决率和满意率,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调解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专业素质。

4. 拓展调解纠纷类型,满足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5. 加强调解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三、具体措施1. 加强调解制度建设(1)制定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调解主体、权限和程序。

(2)建立健全调解机构,包括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设置调解综合平台,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

(3)完善调解案件登记、管理和评估体系,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

2. 提高调解队伍质量(1)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调解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积极引进相关专业人才,拓宽调解人员来源渠道,创造条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调解工作。

(3)加强调解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调解人员履职尽责。

3. 拓展调解纠纷类型(1)在传统领域继续推动调解工作,如民事、商事、劳动等领域,加强与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动机制。

(2)积极探索调解在新兴领域的应用,如互联网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这些特殊领域纠纷中的优势。

4. 推动调解信息化建设(1)建设和完善调解信息化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推广使用电子调解系统,实现调解案件的电子化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3)加强信息安全和保护,确保调解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五、推进落实1. 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佛府办[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13]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及《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指标办法》等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事实为依据,通过说服、劝导、协商等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凸显,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等特点。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

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WORD格式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2、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

每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兼用的调解室。

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

调解办公室悬挂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和调解流程示意图。

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设置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各种席位设有台牌。

(三制度上墙内容1、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4、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5、民间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因纠纷调解不及时酿成恶案件;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业纠纷调解制度

行业纠纷调解制度

行业纠纷调解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必须及时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哪些调解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健全哪些调解⼯作制度?⼈民调解法第⼗⼀条规定,⼈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健全各项调解⼯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制度建设是⼈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民调解⼯作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了⼀整套⾏之有效的制度,司法部《⼈民调解⼯作若⼲规定》进⾏了具体规定。

⼀般来说,⼈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是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是⼈民调解委员会各项⼯作制度建设的核⼼内容,是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考核奖惩。

⼆是纠纷登记制度。

纠纷登记是⼈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的⼝头申请、书⾯申请或者主动介⼊调解纠纷的情况都应当进⾏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记录⼈签名或盖章,登记⽇期等。

⼈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定期汇总报送司法⾏政机关。

三是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民调解委员会的⼀项基本的⼯作制度,对全⾯真实反映⼈民调解⼯作成效,检查⼈民调解⼯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盾纠纷发⽣、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发现⼈民调解⼯作中的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

⼈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统计⼈员,设⽴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是⽂书档案管理制度。

调解⽂书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对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

建⽴⽂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设⽴保管⼈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做好调解⽂书的审查、装订。

调解⽂书应当⼀事⼀卷,装订成册,⼀般保管期限为三年。

五是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是⼈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访,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作可以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解决情况,发现调解⼯作不⾜,帮助督促当事⼈履⾏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调解协议履⾏的隐患。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

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

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

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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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备案工作
5、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调整会情况应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二、队伍建设
(四)规范人民调解员产生方式和选聘条件
(十六)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21、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员过失引起的纠纷激化情况发生,实现“四无”目标,即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矛盾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十七)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要结合调解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实效性,做好矛盾纠纷的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六)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
11、制定年度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认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年度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七)规范人民调解员管理
12、人民调解员选举聘任以后,要统一造册登记建档。组织培训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调解员证。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持证上岗,并佩带人民调解徽章。
(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3、村(居)、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例如:桂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区或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法组成。例如: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五、业务建设
(十七)规范人民调解受理方式
23、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附件:1、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图例
2、民间纠纷处理流程图(新版)
3、人民调解业务文书示范文本(司法部2010年版)
2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6、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以外,一般由村(居)群众选举产生。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有一定比例的妇女。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7、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
三、基础设施建设
(八)实现“五有”、“六统一”要求
13、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五有”,即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账;实行“六统一”,即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九)调解室设置规范
1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有调解室。调解室布局要规范,设置调解员、当事人座席,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要上墙;调解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应当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三、基础设施建设
(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15、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办公桌椅、文书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制度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16、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例会、学习、培训、考评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纠纷排查、登记、统计报送、信息反馈、回访督促等各项业务制度。
8、推选、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发展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9、根据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1至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10、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退休政法干部等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五、业务建设
(二十一)规范统计报送工作
28、统计工作有人负责,按要求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数据准确、真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十二)规范档案管理
2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材料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7、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十八)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24、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讲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十九)规范使用人民调解文书
2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中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十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17、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公开、公示、评议等制度,设置意见箱(簿),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18、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或建立以案代补、以奖代补等激励措施。
五、业务建设
(十四)积极参与综治信访维稳平台建设
19、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参与综治信访维稳平台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置、督办协调、归口管理要求,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依法妥善处理基层矛盾纠纷。
(十五)开展纠纷排查预防工作
20、人民调解委员会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坚持每月排查分析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好预防工作。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要做到随时跟踪排查。
佛山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引
建设项目
建设内容
一、组织机构建设
(一)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1、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设立人民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2、抓好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引导和支持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等矛盾纠纷集中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快推进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与广州、肇庆等周边地区的人民调解区域合作,在毗邻行政接边地区建立联合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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