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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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征求律师意见制度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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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律师意见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本公司特制定《征求律师意见制度》。

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律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决策中的专业优势,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员工。

2. 公司与律师之间的咨询、沟通、意见征求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律师意见的征求1. 公司决策前,应征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的意见,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2. 公司各部门在办理重大事项前,应主动征求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的意见,确保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3. 公司对外签订重大合同、进行重大投资、处置重大资产等事项,应事先征求律师意见,确保公司权益。

4. 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应积极征求律师意见,制定应对策略。

5. 公司应定期组织律师对公司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意见的采纳1. 公司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充分沟通,确保意见的合理性。

2. 对律师提出的合法、合规的意见,公司应予以采纳。

如有异议,应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3. 公司未采纳律师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五、律师意见的反馈1. 公司应在决策后向律师反馈决策结果,并对律师提供的意见表示感谢。

2. 公司应定期向律师通报公司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情况,以便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建议。

六、律师的选聘和管理1. 公司应选聘具有专业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2. 公司应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律师的专业特长和服务内容,合理利用律师资源。

3. 公司应定期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服务质量不佳的律师,公司有权解除聘请关系。

七、保密事项1. 律师和公司之间沟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应予以保密。

2. 律师和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应严格遵守。

违反保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提高律师执业门槛。

2.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权益救济机制。

4.加强律师行业监管,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三、征求意见范围和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各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四、联系方式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感谢您对律师法修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
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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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监督和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制度;(二)负责律师业务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四)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奖惩工作的实施;(五)负责处理内部纠纷和投诉。

第三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六条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律师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当事人隐私;(二)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三)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四)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本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培训、辅导措施。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

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6)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品德不良的;(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中,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律师行政辅助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起草、资料整理、案件跟进等;(二)负责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等;(三)协助律师处理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四)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权限:(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有权对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三)有权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四)在律师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三)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新入职的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法律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能、权限和程序,加强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专业的法律后勤人员,为律师提供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录用员工。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员工的职业晋升和调整制度,公平、公正对待员工。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后勤服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部门,为律师提供必要的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十九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文书制作和印刷服务,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88)司发公字第122号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1988年6月3日(88)司发公字第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的重要一步。

希望各厅(局)按照蔡诚同志在5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开始搞一个试点。

现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发给各厅(局),供试点参照执行。

各地试点方案请报司法部,但不必经司法部批准即可试点。

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和请示。

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附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由3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章程以及必要的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由合作人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局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司法部有权批准设立或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合作人向所在地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书;2.章程;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5.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以及测算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建议有:
1.明确的目标和愿景:首先,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目标
和愿景,这可以激励员工,并帮助他们在工作中保持方向。

2.良好的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组织结构,以
明确每个员工的角色和职责。

这有助于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帮助避免在任务和责任上的冲突。

3.优秀的员工招聘和培训:律师事务所需要招聘有才华、有热情
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这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也有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4.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律师事务所需要采用高效的案件管理系
统,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和跟踪。

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管理他们的时间和资源。

5.优秀的客户服务:律师事务所需要关注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
的服务。

这可以通过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以及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建议来实现。

6.有效的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良好的财务管理系统,以
确保他们的经济状况良好。

这包括有效的账单管理,成本控制,以及合理的定价策略。

7.重视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也需要关注并应
用新的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辅助案件处理,或者通过在线平台来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8.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最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一种积极、
健康的企业文化,以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提高他们的士气,
并增强他们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

以上这些建议可以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辅助律师执业等专职辅助人员。

三、岗位职责1. 行政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场所的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保管和使用;(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程安排、会议组织、接待等工作;(4)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2. 财务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收支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报销、发票管理;(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人事管理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编制、报送等工作。

3. 辅助律师执业:(1)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等工作;(2)协助律师进行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3)协助律师进行案件沟通、协调、执行等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根据律师事务所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2)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辅助人员;(3)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程序。

2. 培训:(1)对新入职的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2)定期组织专职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鼓励专职辅助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定期对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辅助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惩:(1)对表现优秀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批评、处罚。

六、离职与交接1. 离职:(1)专职辅助人员因故离职,需提前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2)离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等。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管理。

(二)公平公正:确保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使用、考核等环节的公平公正。

(三)注重能力: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章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能证书;(三)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续签。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分析鉴定材料;(二)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现场勘查、取样等工作;(三)协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工作;(四)完成司法鉴定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必要的培训、学习和提升机会;(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三)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司法鉴定辅助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三)工作态度;(四)工作业绩。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总页数】6页(P3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J],
2.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J], ;
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J],
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21]1号) [J],
5.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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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

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 1-2 年。

聘用期间每月工资 12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

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 1 年。

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 4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

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 1-2 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行为,健全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司法辅助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监督和考核,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地域、性别、种族、宗教、政治面貌、身体条件等为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公告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信息,保障所有合格的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招聘机会。

第七条招聘应当采取书面考试、面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等方式进行,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入职培训应当由单位提供,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

第九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引导司法辅助人员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维护司法公正,不得有偏袒、徇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第十二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三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覆盖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司法辅助人员通报,并据此采取奖惩措施,对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警告、教育以及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司法辅助人员努力工作、提高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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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
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
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
(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
(二)个人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章制度或聘请合同约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辅助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的,可由备案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律师协会发出《行业处分建议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律师因个人聘请助理人员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律师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
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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