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隔绝式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1、自救器是用于煤矿井下的个体呼吸保护装置,当井下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时,戴上它可以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协肋脱离灾区。
2、自救器由矿机运队负责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工人每班下井前凭牌领取升坑后交回。
3、自救器设专人管理,机运队负责自救器的检查和维修,并且建立自救器的配发台帐和校正、检查和维修记录。
4、自救器发放员每班收发自救器时,都要认真检查外观,发现外壳损坏,封条断裂等问题时不能发放,在收回时发现上述情况时,要作好登记,并要损坏者签字盖章,见自救器的损坏程度扣罚,对丢失自救器者按矿规定进行赔偿。
5、自救器要进行定期校验、称重和气密性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并有台帐记录可查。
6、对到期、报废和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意并补充,保证有不少于下井人员5%的备用量,注销或补充自救器均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办理,7、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配发或回收自救器。
下井人员矿外调动、退休一律到矿机运队办理自救器和交接手续,否则,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矿通风队要每月与生产办校对各单位下井人数和井下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要更换一次自救器领取牌。
8、对配戴人员的要求(8.1)入井前要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损坏,有无损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回自救器室修复或更换。
(8.2)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井下工作时不能私自取下,更不能任意打开,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或火灾等事故时,才允许使用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一律报废。
(8.3)凡井下职工必须经过自救器的使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每年必须对自救器的构造性能和使用方法进行一次复考。
9、在广大职工中大力宣传佩戴自救器的重要性,加强职工对自救器的维护意识,使自救器能够达到有效的使用。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精选文档】
XX煤矿有限公司自救器管理办法二零一七年自救器管理办法为加强自救器管理,保证矿工在井下发生事故时的安全避灾,确保自救器的可靠使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贺驼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单位职责1、通风防突部:负责自救器日常管理、维护、校验、使用、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2、通风防突队:负责自救器的计划、管理、检测、报废等工作,并负责发放、修复处理回收的自救器,建立管理台账。
3、安全监察部:负责自救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供应部:负责自救器的采购工作。
5、培训中心: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职工自救器的培训.应对每一位佩戴自救器的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的专项技能培训,使每一位佩戴人员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包括应急状态下在补给站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
6、各区队:负责培训本单位员工正确使用自救器;负责辖区范围内避难硐室配备自救器的申领、管理、维护、回收等工作,保证在用自救器完好,不过期。
二、自救器购买、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管理规定1、自救器由通风防突队负责,每年年底向供应部报下年度购买计划,供应部负责购买供应。
2、自救器购买到矿后,供应部及时通知通风防突部、通风防突队、安全监察部等单位进行验收,出据验收报告,在通风防突队、供应部备案,通风防突队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自救器备用量不低于10%。
3、自救器的发放按照“集中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自救器的使用人员将自救器和矿灯一起锁在矿灯灯箱内,由个人自放、自锁、自取,自救器管理人员按规定周期对全矿自救器进行检查、维护。
4、通风防突队负责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台账中要详细填写自救器的牌号、出厂日期、发放使用日期、使用人员姓名及单位、检查日期、检查维修内容、检查人姓名;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使用人员不得清除或涂改自救器编号.5、通风防突队负责对在用自救器气密性和外观质量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检测时出现外观变形、“不合格”等情况,及时拣出按报废处理。
xx煤矿隔离式自救器检查使用管理制度
隔离式自救器检查使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规定: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公司所属矿井,凡是突出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原来使用的过滤式自救器停止使用。
为加强隔离式自救器的管理,使隔离式自救器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地服务于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能力,公司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望各公司所属各矿认真执行。
1. 各使用矿井要建立专门的隔离式自救器发放登记台帐,支领人必须签字盖章。
2. 救护队派专业人员到各单位班前会讲解隔离式自救器的原理及使用说明,使每一个职工都熟练掌握隔离式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以及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并考试合格。
3. 职工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损坏或私自打开和丢失,否则按3倍赔偿。
4. 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否则一律不得入井。
5. 井口检身人员严格检身制度,发现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严禁入井。
6. 安检科、救护队及各级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凡在井下发现无故不携带隔离式自救器者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升井到安检科办“三违”学习班。
7. 工作中非故意损坏隔离式自救器者,要及时申报更换,并照价赔偿,否则,查出按私自损坏处理。
8. 升井后隔离式自救器要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室内储存,封条断开按损坏处理,不准其携带入井。
9. 工作中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严禁摘下,否则对其进行处罚。
10. 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应避免碰撞、跌落;不许当坐垫用;不允许用尖锐器具猛砸外壳;不可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
11. 长期存放处应避免日光直射,隔离式自救器应远离火源;不要与易燃易爆和腐蚀物品同放一室;存放室应尽量保持干燥。
12. 每天携带时,要检查隔离式自救器外部有无损伤,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送隔离式自救器发放室检查修理或报废。
每天携带后,应将隔离式自救器外表面擦干净。
13. 过期和已报废的隔离式自救器,由专业管理人员打开外壳,用水冲洗净内部的生氧药品,然后才能处理。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三三三一”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中平〔2015〕7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三三三一”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三三三一”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已经集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2015年1月1日(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三三三一”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办法为牢固树立“三不四可”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三基三抓一追究”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成立集团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梁铁山杨建国副组长:马源王玉徐建明张友谊张兆锋万善福巩国顺裴大文张富有张允春刘银志王良倪政新仵自连杨玉生赵海龙张建国张金常杜波涂兴子张电子李毛成员:集团相关副总师,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集团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杜波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考核对象集团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单位、集团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中有安全考核权重的单位。
按照《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平〔2015〕5号)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中平〔2015〕6号)对机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三、考核周期每月度考核一次。
四、考核方法(一)集团日常考核。
安全绩效考核与日常安全监察(检查)相结合,上级、集团、业务部门安全监察(检查)信息用于绩效考核,做到考核工作日常化、动态化。
1.煤炭板块(原煤生产、建井、勘探、重组煤矿管理单位,下同)。
安监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处,平煤股份和许平煤业通风、地测、生产、开掘、机电等职能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分管单位本部门对应要素的日常考核。
各部门考核要素、权重如下表:2.化工板块。
安监局危化处牵头负责,神马股份、化工事业部、焦化事业部有关业务职能管理部门配合(参加考核及提供日常安全检查信息),对化工单位进行安全绩效日常考核。
压缩氧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矿用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压缩氧自救器在我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避灾作用,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压缩氧自救器行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设置压缩氧自救器专职管理机构,通风区为责任主体,成员单位:机电物资部、安监站、井口管理队,日常管理办公室设于通风区.职责划分:⑴通风区:负责自救器统一选型、检查、维护、保养、更换药品等日常管理工作;⑵机电物资供应部:负责自救器采购、收发;⑶安监站:负责自救器的培训工作及办理相关证件;⑷井口管理队:负责对入井人员是否佩戴自救器及自救器是否合格的检查和发放自救器。
第二章压缩氧自救器配备与要求第二条、矿井压缩氧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持不低于5%的备用量.每人一台同矿灯一起使用,专人专用。
第三章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第三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得寄存或存放,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井口管理队负责验身。
未佩戴自救器或佩戴不合格品者,严禁入井.第四条、所有的入井人员严禁随意启封自救器和损坏自救器。
只有在矿井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和瓦斯突出等重大事故,员工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能使用自救器。
第五条、对无故损坏自救器,随意打开自救器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要按原值赔偿。
第六条、所有下井人员入井前,应确认氧气瓶压力不低于18MPa,并保证外部结构完好,避免碰撞、掉落,防止外壳变形影响使用。
发现问题立即修复,禁止自救器“带病"入井.气瓶压力不足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有专职压氧工负责充填浓度不低于98%的医用氧气。
第七条、井下工作时必须携带自救器,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第八条、外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经公司安监站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统一领取自救器,出井后立即归还.第九条、所有入井人员自行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自救器,出井后立即告知收发室管理人员.第十条、井下人员出井后必须及时将压缩氧自救器交回发放室,不准私自留存或转借他人。
ZYX45压缩氧自救器说明书
使用前请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ZYX45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使用说明书执行标准:AQ 1054—2008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成实业分公司2010年11月第一版目次一、产品主要用途 (2)二、产品执行标准及型号含义 (2)三、主要技术参数 (2)四、自救器结构原理 (3)五、工作原理 (4)六、维护和保养 (4)七、注意事项 (5)八、佩戴方法 (5)一、产品主要用途1、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ZYX45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主要用于煤矿或环境空气发生有毒气体污染及缺氧窒息性灾害时,现场人员迅速佩戴,保护人正常呼吸逃离灾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生瓦斯突出、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时以及救护人员在呼吸器发生故障时迅速撤离灾区使用;化工部门在对设备进行简单维护以及有毒有害气体逸出时使用;石油开采作业时,天然气及其它毒性气体大量突出时使用;装备在现代化高层建筑中,当发生火灾时,供遇难人员佩戴逃生和待救时使用;其它部门在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中使用。
2、产品特点产品是以高压容器充填压缩氧气作为气源的再生隔绝式自救器。
人体呼吸系统与外界空气隔绝,可以防止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进入人体。
采用循环呼吸和三种供氧方式,大大提高了呼吸保护的安全可靠性,具有重量轻、体积小、吸气温度低、携带方便等特点。
3、使用环境条件 ——大气压力:70 ~125 KPa——相对湿度:0 ~ 98 %(25℃)——环境温度:- 10 ~ 40 ℃二、产品执行标准及型号含义1、产品执行标准本产品执行AQ1054-2008标准;产品所用氧气瓶执行GB5099—94标准;氧气符合GB8982—2009的要求;二氧化碳吸收剂执行MT454—2008标准;压力表符合GB/T1226--2001标准。
2、产品型号及其含义Z Y X 45三、主要技术参数 1、有效防护时间:45min 2、氧气瓶容积:≥0.4L 3、气瓶充填压力:20MPa 4、储氧量:≥80L5、供氧方式:定量供氧:≥1.2L/min ;手动补氧:≥60L/min ;自动补氧:≥60L/min6、自动排气压力:150~300 Pa7、质量:约等于2.3kg8、外型尺寸:225×180×100(mm)四、自救器结构原理1.底盖;2. 挂钩;3. 清净罐;4. 氧气瓶;5. 减压阀;6. 气囊;7.呼气软管;8. 呼吸阀;9. 支架;10. 补气压板;11. 手轮开关;12.压力表;13.上盖;14.排气阀;15.鼻夹;16.口具图1 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保护系统结构1、自救器主要由高压系统、呼吸系统及CO 2 过滤系统组成。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的通知、234号
中平〔201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建工集团,安监局,机关各业务保安处室:《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集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中平〔2013〕151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已经集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2013年3月28日(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建设标准1 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所属矿井永久避难硐室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救护规程》GB/T 1226 一般压力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和评分办法(修订)》(豫煤安避险〔2013〕1号)《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平〔2013〕7号)3 分类3.1 避难人数及防护时间1.人数本标准适用于人数50、8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
2.防护时间依据本标准进行装备的永久避难硐室,额定防护时间为96小时。
3.2 硐室结构形式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两种结构形式:“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图3-2-1 “—”型避难硐室4 基本要求4.1 设计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确保煤矿生产中的安全,保障矿工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矿工。
二、自救器的管理和配备1.煤矿企业应确保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自救器,以满足矿工日常作业需求和应急情况下的使用需求。
2.自救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救器的外观是否完好,密封是否良好等。
3.自救器外包装应设立明确的标签,标注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操作方法,供矿工参考。
4.自救器配备应与矿工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相匹配,确保矿工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矿工的自救器使用和保养1.矿工在参加煤矿生产作业前,应接受自救器使用和应急情况下的应对培训,确保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自救器。
2.矿工在使用自救器前,应仔细检查自救器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密封是否良好。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更换有效自救器。
3.矿工在使用自救器时应按照标签上的说明进行操作,确保正确使用和存储自救器。
4.自救器使用后,矿工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参加自救器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自救器的正常工作状态。
5.矿工在日常作业中应遵守矿井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减少自救器的应急使用和延长自救器的使用周期。
四、自救器的报废和更换1.自救器使用满一年后,应进行报废和更换,以确保自救器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自救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报废和更换新的自救器。
3.自救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现过期,应及时报废和更换新的自救器。
4.矿工在应急情况下使用过自救器后,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更新被使用的自救器。
五、安全意识培养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工进行安全意识培养和自救器使用教育,提高矿工对煤矿安全的认识和应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
2.矿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使用和保养自救器,遵守矿井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救器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总公司详细版)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总公司详细版)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为了保证矿工在矿井发生事故时安全避灾,严格矿自救器的配备、使用、维修、培训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特制定本规定:一、职责划分1、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总工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
2、通防科是自救器的业务管理科室,负责自救器有关业务管理工作。
负责在用自救器检查、维护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气密性检测工作;负责制订自救器的更新计划;负责自救器的保管、配备工作。
3、物资供应科负责按自救器的更新计划选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自救器。
4、井下职工对自救器进行妥善保管,人人爱护自救器,按规定使用,通防科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新入井职工自救器基本知识教育与使用训练。
6、机电科灯房负责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负责在用自救器的收、发、保管工作。
二、一般规定1、矿井自救器配备数量按满足下井人员使用配备:每年四季度对本矿正常出勤入井人数进行统计,按下井人数的110%配备,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2、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单班佩带使用为3年;双班为1年半;三班为1年。
3、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年一月底以前以满足井下人员配备使用为原则,根据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状况,编制本年度自救器更新计划。
更新计划中要注明本年度逐月到期自救器的台数,需要新自救器的台数,一式三份,经通防科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公司通防处、物资供应部,自救器更新费用从“一通三防”材料费中支出,4、物资供应部根据自救器年度更新计划,合理组织自救器进货,保证满足自救器的更新。
5、自救器必须选用国家煤炭管理局定点厂生产,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国家煤炭管理局长沙安全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自救器。
(否则由物资供应部退回)。
6、物资供应部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组织通风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自救器的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煤矿人员自救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井下人员自救互救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矿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自救器具的管理,确保自救器具的质量、数量和使用,提高井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自救器具的选用及配备第四条自救器具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如下: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隔绝式自救器,防护时间大于20分钟。
2. 无压风自救系统的矿井,应选用防护时间大于2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3. 无启动装置的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4. 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选用过滤式自救器,但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应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应高于1.5%。
第五条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第三章自救器具的使用管理第六条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各矿业公司经理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救器应由矿井集中管理,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控制在0~45℃范围内。
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用称重仪等测试仪器。
第八条各矿业公司应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记录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姓名等,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第九条新到货的自救器,要逐台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四章自救器具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各矿业公司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自救器检查、维护和保养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自救器的性能稳定。
第十二条发现自救器损坏、过期或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各矿业公司应加强对入井人员自救器使用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自救器。
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
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一、突出区域防突反向风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两道风门应实现连锁,防突风门打开时与墙体的夹角应<90°。
二、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硐室。
暂住硐室的位置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需要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防突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应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永久避难硐室每人应有不无限期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临时避难硐室另加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并按规定留有常数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二)避难硐室隔离墙采用砖、料石或其它材料构筑,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四周掏槽见煤、岩实体,且不小于0.2m。
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满足强度要求且严密不漏风。
(三)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内部结构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100mm。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
隔离门扇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包制铁皮,有效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120mm×100mm的横梁加固,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风。
阻绝门门轴必须设置在工作面一侧,重置门能自动关闭。
(四)在避难硐室中必须装备压风自救装置、避灾自救物品。
压风自救装置按最多避灾人数装备。
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泵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装置;饮水改采防火系统中的水源,食物不低于最大人数96小时的使用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21KJ。
用水不低于每人每天0.5L。
(五)避难硐室内应根据设计够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过滤器。
(六)避难硐室内吊装必须保持良好,改采压风管路通风,且在周边喷浆或砌墙抹面,防止瓦斯积聚。
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
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1、新工人下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培训和训练,并达到熟练程度,通风队配合安健环部负责对于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外来人员下井,由陪同单位负责对其进行自救器使用的演示培训,达到会使用签字后方可持安检科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带。
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按“三违”处理,并责令升井。
3、收发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
4、通风队负责自救器的定期调校检验工作及自救器的购进计划,并作好记录、台帐,每次校验前必须填写提取单,提取单由通风队、机电队及生产部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校验后的自救器由通风队及时移交给机电队,并填写移交单,由通风队、机电队及生产部三方签字确认,移交单必须明确标明自救器的型号、厂家、完好数、报废数、检查日期、保质期。
5、机电队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发放、集中放置管理,做到橱号、自救器号、台帐一致,做到台台上架;发放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台帐的建立,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做到及时注销;负责日常的外观检查及摆放架卫生的清理;负责对报废自救器和新自救器的保管。
6、自救器由机电队派专人管理,实行专人专用,由收发员专人发放,每一入井人员凭牌领取自救器,否则收发员拒绝发放,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佩发自救器。
入井人员在取自救器时,应首先检查自救器的保护套是否完好,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自救器专管人员予以更换。
7、领取后的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严禁碰撞和当坐垫,要爱护自救器,保证自救器表面清洁,特殊情况外,严禁私自打开自救器,确保完好无损,对无故造成自救器外观变形、损坏标签橡胶护套、气密性不好、封条开启的,按原价罚款。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二篇)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管理自救器,使自救器发挥应有作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自救器下井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台,根据牌号,对号发放,必须使用化学隔离式自救器。
2、自救器检验工必须每月对每台自救器按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3、经常保持自救器干净完好,做到发放每台自救器无煤泥、封条完好、并保证自救器合格,方可发放。
4、对自救器井下使用情况应及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每月必须向通灭科出自救器使用报表。
5、对自救器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使用年限,按自救器实际价格比例进行赔偿。
6、通防科每旬对自救器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电车间工程质量进行考核。
自救器奖惩办法(1)、自救器封条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封条损坏,罚责任人5元,自救器发放工5元。
自救器检验工做好封条的焊接工作,保证自救器的正常使用。
(2)、自救器检验工应经常检查自救器,如发现自救器药窗变色、药窗损坏没有及时下架,罚自救器检验工20元。
(3)、自救器检验工按时检验自救器,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检验记录不全,每台罚5元。
(4)、自救器损坏、丢失,按使用年限根据现厂价比例赔偿罚款。
(5)、自救器每天井下出勤情况,必须报通风调度,每少报一次罚款10元。
(6)、自救器报表每月必须按实际情况报通防科,与实际不符罚机电车间100元。
(7)、自救器损坏情况编制成表,每月及时报通灭科,由通灭科执行罚款。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二)自救器是一种紧急逃生设备,广泛应用于船舶、飞机、地铁、高楼等场所,用于在火灾、溺水、烟雾等紧急情况下提供呼吸氧气的装备。
自救器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者的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自救器管理的相关内容,共2000字。
一、自救器的选购1.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自救器,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2.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型号和规格,注意自救器的使用寿命和耐受环境的范围。
3.优先选择国家认可和符合相关标准的自救器品牌。
二、自救器的储存和保养1.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储存自救器。
煤矿自救器使用注事项及管理办法
煤矿自救器使用事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的使用自救器,减少自救器的故障率,提高使用率,规范操作,特制定《煤矿自救器使用事项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一条.当井下发现有火灾或瓦斯爆炸的征兆时,须立即佩带自救器,马上离开现场。
第二条.吸气过程中佩戴者有干热不适感,这是自救器有效工作的正常现象,必须戴到安全地带。
第三条.佩戴脱险时,不要说话要匀速行走,保持呼吸均匀。
第四条.佩戴过程中应避免摔碰以防漏气失效。
第五条.自救器是一次性产品,不能随意打开,凡是打开过的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
第六条.每位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使用者在领取自救器时应检查其完好状况,若不完好要求更换。
第七条、新自救器的领用,经由机运队负责领取和发放,进行编号和发放使用。
新自救器编号后,应登记自救器的去向,备案存查。
旧自救器的报废由机运队灯房提出申请,技术中心组织鉴定。
第八条、自救器要保管好,避免摔落、碰撞,不允许做其它与自救无关的事项,以防漏气失效。
发现一次处罚20元,失效的除原价赔偿外另罚20元。
第九条、自救器严重变形造成失效,不能使用的除原价赔偿外,一次罚款50元,私自打开造成失效的罚款100元。
第十条、自救器丢失的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自救器不按时交回的按丢失处理,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机运队充灯房人员在发放时要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不完好的自救器坚决不能发给下井职工使用,职工领取时要检查自救器完好情况。
第十三条、机运队灯房充电人员在收取自救器时要检查职工交回的自救器是否完好,有损坏的,上报机电科出具罚款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发现机运队灯房充电人员发给职工已损坏自救器对发自救器人员罚款100元,损坏自救器找不到责任人的,由灯房充电人员赔偿。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为机电科。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集团职责划分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最新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最新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背景近年来,煤矿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煤矿安全形势逐渐好转。
其中,自救器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装备,可以为煤矿工人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必要的自我保护能力,成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虽然自救器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如果自救器的使用过程不规范、管理不严格,仍然可能会成为事故发生的导火索。
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自救器的作用,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高自救器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煤矿生产中需要佩戴自救器的工人和管理人员。
管理要求自救器佩戴1.所有需要佩戴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并持有合格证书。
2.工人在下井前必须检查所佩戴的自救器是否正常,如有发现故障现象必须立即更换。
3.工人必须正确佩戴自救器,确保自救器与身体紧密贴合,防止在逃生时脱落。
自救器使用1.自救器的使用必须遵循标准操作程序,禁止私自修改或改装自救器。
2.在发生煤矿事故时,工人必须正确使用自救器,并按照培训要求进行逃生。
3.工人在救援等待期间,必须合理控制自救器的使用时间,确保自救器能够覆盖整个逃生过程,并及时通知救援人员。
自救器管理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自救器使用档案,记录工人的培训情况,自救器的购进、使用和维护情况。
2.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测、校准和充电,并对自救器的有效期进行管理,超期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
3.自救器的存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受到阳光暴晒、高温、潮湿等影响,严禁与易燃易爆等物品放置在一起。
进一步措施为了更好地落实本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在内部设立自救器使用管理岗位,专人负责自救器的申领、发放、维护和检查,加强对工人的培训和考试,确保全员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共同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自救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自救器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涉及自救器管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三、自救器的选用与配备1. 自救器的选用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根据矿井灾害类型、通风条件、作业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自救器。
2. 煤矿应配备以下类型自救器:(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隔绝式自救器;(2)无压风自救系统的矿井:隔绝式自救器,防护时间大于20分钟;(3)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过滤式自救器。
3. 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保持不低于5%的备用量。
四、自救器的管理1. 自救器由通风科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2. 自救器发放室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地方,温度控制在0~45℃范围内。
3. 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用称重仪等测试仪器。
4. 各矿业公司应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记录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姓名等。
5. 新到货的自救器,要逐台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
五、自救器的使用1.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确保自救器处于良好状态。
2. 入井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达到实际操作时30秒内佩戴完毕的熟练程度。
3.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1)井下发生火灾;(2)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3)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4)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将风筒、供风管路砸断,造成冒顶以里巷道无风时。
4. 人员入井时必须佩带自救器,各矿安监部门负责把关检查,严禁不佩带自救器人员入井。
六、自救器的维护与报废1. 自救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2. 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从制造日期起,携带:单班/日三年,双班/日一年半,三班/日一年;存放:五年。
煤矿集团自救器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集团自救器安全操作规程1.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放。
2.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使用效果等。
3.对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
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未使用过的自救器,存放时间长达5 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
4.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
自救器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
5.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
分管的自救器帐、卡、物必须相符。
6.使用的气密仪必须经过调试、检查,要求仪器系统本身是气密的。
7.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刈.81 帕,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540 毫米。
封压后10 秒钟,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
8.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
如果检查过滤式自救器,须预先在工作室里放置随机附带的L 形填块。
9.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10 秒钟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5 秒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
对于过滤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 秒钟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8 毫米,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8毫米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到470 毫米的,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对于隔绝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 秒钟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30 毫米,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30 毫米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450 毫米,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为提高检查效率,封压10 秒钟后,若压力计水柱停留在480 毫米以上某一高度不动,则认为自救器气密合格,不必再观察后15 秒钟。
10.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气密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进行处理。
11.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2 小时后,才能开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2 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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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平〔2013〕194号
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隔绝式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业务保安部门: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隔绝式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集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2013年4月21日(电子公文)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隔绝式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隔绝式(化学氧、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集团煤矿入井人员安全、正确使用自救器,有效避免矿井灾害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危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中平〔2011〕8号),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自救器的生产、供应、使用、
管理和检修维护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集团总工程师、安监局长和分管领导负责组织通风、安监、质监、机械装备集团(天成公司、中南检测公司)等部门对矿井、建井处的自救器使用、周期检验维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矿井、建井处是自救器使用、管理、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自救器配备、日常检查、周期检修和井下职工使用技能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集团通风部门是自救器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所属煤矿、建井处自救器的选型、配备、周期检修、新产品推广的业务技术指导、考核验收。
(三)集团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集团所属煤矿、建井处自救器的配备、使用、培训、管理和周期检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集团质监中心负责对自救器的生产质量、周期检修质量、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进行监督检查。
(五)集团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自救器的正确使用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考核。
(六)集团供应部门负责落实集团采购政策,对自救器进行供应发放和质量监督管理。
(七)机械装备集团天成公司依据上级和集团规定负责自救器生产和周期检验维修的具体业务,中南检测公司负责自救器气密性检验裁定工作。
第二章自救器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隔绝式(化学氧、压缩氧)自救器必须选用经国家安全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测试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无启动装置的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五条各矿井、建井处自救器数量应按照入井总人数每人1台计算,并保持5%~10%备用量的原则足额配备。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专人专用的单位,必须配备超过两个作业班次人数的自救器,并保持10%的备用量。
按照计划报废时要做到先补充、后报废,保证配置总量符合规定。
各矿井、建井处必须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自救器使用计划(下井人数、自救器配备数量、报废与更换数量、种类及更换时间)报集团通风部门和安监局技措处,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确定年度供应计划。
第六条各矿井、建井处由矿长(经理、处长)负责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必须保证自救器的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保证购置和维护所需资金,明确自救器管理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仪器仪表,负责自救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自救器管理部门应建立自救器动态管理台账、周期检修记录和报废处理记录,并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内向集团通风部门报送季度报表。
(二)自救器动态管理台账应准确记录在册自救器生产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