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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标 签】投资许可证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总额

【颁布单位】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计经投发﹝1997﹞812号

【发文日期】1997-05-16

【实施时间】1997-05-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311200011

各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暂行条例》)1991年4月由李鹏总理签署的第82号国务院令予以颁布施行。同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发[1991]126号)通知批转了省计经委、省税务局提出的《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意见调(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六年来,我省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对国务院《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漏征、少征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对“投资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未将持有“投资许可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之一;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实施。

为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切实推进投资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投资许可正"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及征收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事上述活动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2.项目投资总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

过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应按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3.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征收,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

4.各级计委根据本地区年度基建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纳税计划,分项目列明其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税目税率后下达。各级经委根据本地区年度技改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纳税计划,分项目列明其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税目税率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委汇总。

5.项目纳税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核定实行省、市(省辖市)两级负责。

(1)属于国家、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省计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定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后,由省计经委与省地税局下达执行。

(2)省辖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各市计委、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项目的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后,由省辖市计委、经委与省辖市地税局下达执行。

(3)属县(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市)计委、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会同级地方税务局初审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并报省辖市计委、经委、地方税务局核定后,由县(市)计委、经委与县(市)地税局下达执行。

6.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和税金。

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7.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文件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二、投资许可证的发展与管理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五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不论收尾、续建、新开工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和税率大小(包括零税率项目),一律凭纳(免)税凭征申领投资许可证。

2.三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有权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当地计委申领投资许可证。其中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由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

3.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投资年度按规定由各级计委、经委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年检。

4.投资许可证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市(省辖市)两级发放,各级计委归口管

理。(1)部属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省属、列入《江苏省热点产品目录》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发放;(2)部属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各省辖市、县(市)所属项目,由省计经委委托各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发放。

5.各省辖市计委负责按季将本地区发放投资许可证情况汇总上报省计经委(汇总表式附后),投资许可证式样、印章 的表式等,由省计经委统一制订、刻制、印发。

三、监督管理和违章 处罚

1.对经核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零税率的项目,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登记造册,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跟踪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到每年复审和检查一次。跟踪管理的时间从核定税目税率开始,到项目决算后两年结束。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两年内或在建期间改变用途的(包括转让、出售),一律要重新核定税目税率,并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并到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的,一经查出,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3.各级计委、经委要通过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年检由计划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进行。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4.对于在投资许可证年检以及投资方向调节税复审和检查中发现未列入各级投资规模的计划外项目或未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各级计委、经委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各级计委、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吊销投资许可证,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5.各市计委、经委要把加强对计划外项目的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要建立定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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