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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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聘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确保医院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条件

1、返聘范围仅限于临床、医技类科室退休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或者曾被政府部门任命为副股级以上职务(含副股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情况交院委会讨论决定;

2、医德高尚、具有较高的卫生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与知名度,曾为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科室工作确实需要;

3、身体健康,能完全胜任返聘岗位工作,年龄限制在男75岁以下,女70岁以下;

4、返聘人员所聘岗位必须与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否则不予返聘。

二、返聘程序

1、每年年度末,凡符合返聘条件的当年退休人员,欲返聘到临床医技科室的,根据相关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向相关科室提出返聘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每年年度末,凡符合返聘条件的当年退休人员,欲返聘到专家门诊的,根据专家门诊的实际工作需要,向医务科提出返聘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凡经院委会批准同意返聘的退休人员,医院将与其签订返

聘协议书,返聘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即自然终止,医院将根据岗位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三、返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返聘人员所在科室负责本科室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医院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科室返聘人员签订绩效考核月度合同,将返聘人员的日常工作纳入科室绩效管理,返聘人员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参与科室绩效奖金分配,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绩差的取消其续聘资格。

2、医务科负责对各专家门诊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其工作安排及考勤等,凡在专家门诊返聘的退休人员,医务科、考核办将根据返聘到专家门诊退休人员的职务、职称及技术水平不同,为每人制定月度工作任务指标,例如诊疗检查人次、收住院人次等,对于能够每月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指标的医院将给予奖金奖励,医务科、考核办将根据其每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影响年度考核得分,对于无法完成规定月度任务指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续聘资格;

3、凡在临床医技科室的返聘人员应完全参与临床医技工作,工作量应与在职同级别人员一致。

4、返聘人员不得在外单位从事门诊、查房、手术等日常临床工作。

5、个人因身体等原因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医务科报申请。

6、返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终止返聘或下年度不再续聘:

⑴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年度临床指导或临床工作目标与任务;

⑵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私自在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

⑶私自向外单位介绍病人或手术;

⑷返聘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

⑸让患者到院外药房购买药品,提取回扣的。

7、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8、返聘人员承担返聘岗位医疗安全责任。擅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医院对其进行解聘。

9、返聘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从所在科室及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四、返聘人员待遇

1、被临床医技科室返聘纳入科室绩效管理的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享受退休前工资待遇;被专家门诊返聘的退休人员只享受人事部门批复的退休工资。

2、被临床医技科室返聘纳入科室绩效管理的,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奖金;被专家门诊返聘的退休人员,按每月挂号、处置、月度任务指标等工作量完成情况享受奖金;

五、本办法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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