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
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员工。
2. 健康检查2.1 员工入职前健康检查全部新员工在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情形符合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要求。
必需时,还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咨询和评估。
2.2 定期健康检查全部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员工应依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具体的检查项目和频次依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定制,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2.3 医疗隔离如有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应及时通知公司,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隔离,以确保其他员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2.4 健康档案管理公司将建立并保管员工的健康档案,包含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员工的健康宣教记录等。
档案应妥当保管,保管至少5年。
3. 健康宣教和培训3.1 健康宣教公司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员工对健康和食品安全的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本领和自我保护意识。
3.2 培训公司将依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订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含健康管理的基本知识、职业病防护知识、个人卫生要求等。
4. 个人卫生管理4.1 穿着规范全部从业人员应穿着乾净、明码标价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等必需的防护用品。
工作服应定期更换和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4.2 手卫生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必需时使用洗手液或消毒剂进行手部清洁。
进入工作区域、接触食品前后、上洗手间后等情况都应洗手,并依照正确的方法操作。
4.3 个人卫生习惯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修剪干净指甲、保持头发乾净并固定,不吃东西、吸烟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患有呼吸道、皮肤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应暂时停止工作,直至病愈。
4.4 员工健康表现员工如显现身体不适、患有传染性疾病、接触传染病患者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报告并请假。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2、健康状况的分类与处理3、日常卫生习惯与培训要求4、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1 目的为加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1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工作的从业人员。
1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121 新入职从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常规体格检查、传染病筛查等项目。
122 健康检查必须在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123 已在职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
13 健康状况的分类与处理131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分为健康、暂时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患有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的疾病三类。
132 对于健康的从业人员,允许正常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133 暂时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患有轻度感冒、发烧、腹泻等症状,应暂停工作,待症状消失并恢复健康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134 患有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的疾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应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直至疾病治愈,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14 日常卫生习惯与培训要求141 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工作服等。
142 工作期间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143 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进食、随地吐痰等。
144 食品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个人卫生知识、疾病预防等。
145 培训应建立记录,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名单等。
1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5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或隐瞒健康状况的从业人员,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52 食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健康管理。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期间,不得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保持整洁,不得带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卫生、消毒等相关规定,加强个人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健康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测等项目。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肠道菌群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意识。
第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治疗,不得擅自服用药物影响工作。
第十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饮食,适度锻炼,不吸烟、酗酒。
第十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受到伤害。
第二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健康管理,接受相关指导。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障食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加工、生产、销售、配送及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健康管理要求1.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定期洗手、有序进食、定时更换工作服等。
2.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规范,在加工、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食品卫生。
3.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4.食品从业人员在发现自己患有传染性或慢性疾病时,应及时报告,并主动接受治疗和隔离。
5.食品从业人员不得患有影响工作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疾病,如皮肤病、传染病等。
6.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
三、健康体检1.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健康体检,包括身体检查、血常规、生化指标等。
2.体检结果应由专业医生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指导治疗。
3.体检结果应妥善保存在个人健康档案中,不得随意泄露。
四、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食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传染病检查,确保没有携带传染病。
2.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洗手、戴口罩等。
3.食品从业人员在发现自己患有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并主动隔离治疗,确保不传播给他人。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关传染病知识的培训,掌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方法。
五、疾病隔离与治疗1.食品从业人员患有影响工作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及时就医并隔离治疗。
2.疾病治愈后,应根据医生的意见判断是否可以重新上岗。
3.食品从业人员需定期复查,确保疾病的治愈和痊愈。
六、培训与教育1.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职期间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和规范、个人卫生习惯、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
3.培训结果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七、管理与监督1.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属于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应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作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篇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3、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4、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业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及病毒性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应及时治愈,治愈前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应作为个人工作档案长期保存。
五、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六、从业人员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疾病的,应立即离岗治疗,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的配备,并对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定期进行检查。
八、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九、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有权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从业人员有权拒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指令,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十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原料,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食品生产企业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有标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登记证号、经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食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从业人员。
三、健康要求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 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4. 上岗时,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佩戴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等。
5. 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食品卫生。
四、健康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健康检查、培训、考核等环节。
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将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
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食品从业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身健康状况,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从业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奖励与处罚1. 对严格遵守健康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培训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2. 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参加健康检查、培训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3. 对因健康原因影响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食品企业人员的健康,确保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结合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员工,以及与食品相关的辅助岗位人员。
三、健康管理内容1. 体检管理(1)入职体检:所有新员工入职前均需进行体检,包括身体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血常规检查等。
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2)年度体检:所有员工每年都需进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保障食品安全。
2. 疫情防控管理(1)员工健康监测: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在档案中。
如发现体温异常或出现呼吸道疾病症状,立即向上级报告。
(2)疫情防控培训: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
(3)疫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健康防护制度,包括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 饮食卫生管理(1)员工食堂管理:严格执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用餐的食品安全。
(2)禁食禁用品管理:禁止员工食用禁食食品和饮品,并严禁员工在生产区域内食用食品和饮品。
4. 职业病防护管理(1)职业病体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从事特定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
(2)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特定岗位的员工,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手套等。
5. 健康教育和培训(1)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健康知识和生活习惯,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
(2)培训管理:组织对员工进行各类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安全卫生意识。
四、责任与监督1. 管理责任(1)食品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员工的健康管理情况,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
2. 内部监督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巡视、抽查等方式,监督员工的健康管理情况。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4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4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1篇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1%,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
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
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2篇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记录范例
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记录范例一、目的为加强各部门接触食品的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防止传染病对食品的污染和危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适用本厂所有接触食品、可能接触食品的人员的健康管理。
三、职责品管部负责人员卫生健康的监督、生产部负责人员卫生健康的管理四、要求4.1本公司内所有食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4.2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4.3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脚部进行清洗消毒。
4.4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4.5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4.6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7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手套外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4.8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4.9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相应规范的要求。
4.10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康管理制度。
如发现已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一律不得从事本企业的任何生产活动:a、活动性肺结核;b、传染性肺炎;c、肠道传染病及带菌者;d、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e、手有外伤者;4.11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才能上岗。
4.12生产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4.13对直接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要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凡体检确认患有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型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工作。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行业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条件,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厨师、服务员等。
三、健康要求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保持头发整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2、从业人员不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出现发热、腹泻、呕吐、黄疸、皮疹、咳嗽、咯血等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医,并向单位报告。
四、健康检查1、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效期为一年。
2、在职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皮肤科、胸部 X 线检查、肝功能检查、粪便检查等。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治疗情况等。
五、健康证明管理1、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监督检查。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进行查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3、健康证明过期或遗失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重新办理。
六、培训与教育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个人卫生习惯、疾病预防知识等。
3、培训方式可以采用集中授课、观看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预防传染病及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三条厂卫生科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教育,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按时参加健康检查,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做好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体检前必须先到卫生科领取并填写《健康体检表》,如实填写个人既往病史,有无慢性疾病,有无不良嗜好及传染病,并签字认可。
第五条体检表由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交卫生科统一编号后交体检医院,不得代填代交。
第六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治愈未满两年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凡患有上述疾病者,要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该项工作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患有食源性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已治愈的应当调离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待恢复健康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向卫生科报告,暂时脱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待恢复健康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配送、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健康相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有效期等内容。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在有效期内接受健康检查。
第七条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科常规检查、粪便检查、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证明、健康检查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健康档案应按照从业人员岗位分类存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篇)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企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食品安全和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外来劳动力等。
第三条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第四条食品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测,配合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体检、职业病检测等,确保符合岗位要求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长期从事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检测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八条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健康监测第九条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职业病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健康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温监测、体重监测、血压监测、心电图监测等,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
第十一条健康监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处理监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和改善措施。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二条食品企业应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健康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措施、健康促进活动等,以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食品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食品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受到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食品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检修等。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员工的健康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健康管理责任第一条企业应设立健康管理部门,并成立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实施和监督公司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条健康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健康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应订立健康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健康管理职责和责任。
第三章员工健康管理第四条员工入职管理1. 新员工体检新员工入职前必需经过规定的体检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饮食健康情形、传染病携带情况、职业禁忌病史等。
体检结果应登记存档,并依据结果做出相应布置。
2. 健康档案建立企业应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包含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情形、体检记录等内容,并紧密关注员工的健康变动。
员工健康检测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包含但不限于职业病检测、生活习惯评估等项目。
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员工,并依据结果对身体异常或职业病风险较高的员工进行特殊保健措施。
第六条职业健康教育企业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职业病防护知识。
教育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护、个人卫生等方面。
第七条员工疾病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员工疾病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员工的疾病,对疾病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引导。
对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应采取必需的隔离措施。
第八条职业病防护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从业人员供应必需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用品,并组织职业病防护培训。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管理从业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进行洗手消毒,并依照规定佩戴工作帽、工作服、手套等。
第十条食品操作规范从业人员应依照公司订立的操作规范进行食品生产操作,禁止擅自调整、修改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食品原材料子管理从业人员应严格依照标准操作流程,对食品原材料子进行验收、储存、领用等工作,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和品质。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业,保障食品安全,制定和执行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论述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应遵守的要求。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
这是为了排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对食品安全带来风险的人员,保护公众健康。
2. 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要求,包括勤洗手、戴口罩、保持身体清洁等。
工作场所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条件,如洗手间、清洁用品等,以确保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3. 发热和呕吐等情况处理对于出现发热、呕吐等情况的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他们应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确保不对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险。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安全从业能力。
以下是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要求:1. 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食品经营者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时间、内容、培训方式等。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旨在使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培训机构和讲师选择食品经营者应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和讲师进行培训。
培训机构和讲师应具备相关的从业资质和教育背景,能够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3. 培训证明和记录管理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完成培训后,应颁发培训证明,并将其作为从业人员的重要资料进行管理。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培训记录,确保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可查询和追溯。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的食品经营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职责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健康管理工作。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培训情况等。
4.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进行调离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1.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项目: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2)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等器官;(3)外科检查:皮肤、四肢、脊柱等;(4)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5)传染病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
3. 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并出具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4.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从业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3.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要求从业人员遵守以下规定:(1)上岗前进行手部清洗、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3)操作时避免污染食品;(4)出现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主动报告并脱离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3.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健康检查、肝功能、肠道寄生虫、皮肤病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查。
4. 从业人员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甲型肝炎等)、皮肤病(如疥疮、湿疹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及时治疗。
5.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培训与管理1.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3. 从业人员应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培训考核情况等。
四、卫生与防护1.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不得留长胡须、长头发等。
2. 从业人员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
3.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消毒液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4.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五、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率,消除和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隐患,明确公司及个人责任,并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以促进食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职工,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外包人员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公司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征求公司内各部门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2.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3.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本制度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章及政策五、制度内容1.员工健康验收:所有入职食品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保证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要求。
2.员工健康评估:公司将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身体健康评估,必须达到相关标准方可参与生产经营。
3.员工健康监测:公司要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从业人员的传染病等卫生风险,做好人员防疫工作。
4.员工卫生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食品从业人员掌握个人卫生常识、健康知识等,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防疫意识。
5.卫生防护措施:公司将对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口罩、手套等。
6.卫生保障设施:公司将配备相关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消毒器等,为食品从业人员提供卫生保障。
7.责任追究:食品从业人员因健康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责任主体1.制定、修改、废止本制度的各级管理人员;2.负责执行本制度的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考核评价本制度执行情况的各级管理人员。
七、执行程序1.公司将对各部门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食品从业人员工作前须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行体检报告备案制度,上报公司相关部门;3.公司将建立健康问卷制度,以了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4.公司将组织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5.未经体检或不符合健康条件的食品从业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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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2、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的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索证索票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
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建立专门的账簿,及时登记以上凭证。
十二、以上凭证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到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至少保存两年。
进货查验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每次进货比对进货票据查验货物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内容,货、票不符或者货物本身标示不合法的拒收。
2、对每批货物开箱抽查,发现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拒收。
3、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4、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的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2、发现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食品,通知相关人群停止食用,并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