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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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5•【字号】渝办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三条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5•【字号】渝办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市公安局)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妥善地解决长期在我市城区或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技术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如购房、自建房等),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三峡库区移民的户口迁移按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在城镇就业,不愿在城镇入户及暂不具备入户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按《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的通知》(渝公户〔2005〕94号)的规定执行。

统筹城乡发展下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统筹城乡发展下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统筹城乡发展下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何英;付祥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7)002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要求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虽然有些地方陆续进行了改革,但由于改革正处于试验阶段.户籍制度改革面临难题.其原因在于制度上的障碍、利益集团的博弈、资源上的匮乏、政策上的阻碍等.我国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
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民身份的真正平等;注意改革的力度和顺序,在人事、教育、医疗等制度上进行相应的改革;剥离现行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和其它社会功能,促进户
籍管理的法制化.建立城乡统筹、行政控制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体现平等和实现迁
徙自由的户籍制度.
【总页数】4页(P58-61)
【作者】何英;付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专业,重庆400031;西南政法大学警察科学专业,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4
【相关文献】
1.存废两难窘境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 [J], 盖宏伟;张一哲
2.路径依赖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分析 [J], 杨君
3.社会流动视角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完善 [J], 阿梨玛; 安娜
4.人权制度设计视野下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J], 余志坤
5.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农民工婚姻问题研究——以中原地区为例 [J], 李铁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推进顺利,转户整体态势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第一阶段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宽本市籍返乡农民工转户条件本市籍返乡农民工回渝后在主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务工经商,申请农转城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叠加计算,凭市内外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务工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放宽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就业入户条件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三、放宽本市城镇居民在主城区购房入户条件本市远郊31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含2010年8月1日后就近就地农转城居民),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且实际居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迁来入户。

四、落实转户居民惠农补贴政策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耕种粮食、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其相应的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继续享受。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农业机械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中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是对于此次改革的总结:一、工作目标的实现本次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村和城市之间户籍不平等的问题,实现城乡居民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通过推进户口登记制度的改革,城乡居民可以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并更加自由地选择居住地和就业地。

二、改革措施的实施为了实现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实施了户口制度改革,废除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区别,改为统一的居民户籍。

其次,加强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吸引更多农村居民迁徙到城市地区。

同时,推进城市户籍人口流动管理制度改革,简化了迁移手续,方便城市户口人口的流动。

三、成效的显现和问题的存在在本次改革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城乡间的户籍不平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农村居民在城市生活和就业方面得到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另外,城市户口人口的流动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城市居民难以享受到完全免费的医疗和教育等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未来,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仍然需要继续推进。

重点工作包括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简化城市户口人口流动的手续,消除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保等方面的障碍;完善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总体来说,2024年的城乡统一户籍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只有不断推进改革,加大力度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促进中国社会的持续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徐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切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去年,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2]78号),进一步放开了迁移条件。

截止到目前,全市已有44.86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实现我市城市化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小城镇户籍管理问题愈发凸显,户籍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面对不断增长的农民工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小城镇户籍管理亟需革新。

本文将提出一套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旨在实现户籍管理体制的现代化、公正化和人性化。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平台】1. 建设一套全国统一的户籍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地户籍数据的共享,方便人口统计、调度和管理。

2. 引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户籍信息的自动化分析和预测,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3. 推行电子化的户籍登记和审批流程,实现线上办理,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二、完善小城镇居民权益保障机制】1. 将小城镇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体系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确保其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权益。

2. 加强小城镇居民参与管理的渠道和机制,设立小城镇居民自治组织,让他们参与决策和管理,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三、完善小城镇户籍迁移机制】1. 拓宽小城镇居民户籍迁移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居民自由迁入迁出,实现户籍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简化小城镇户籍迁移手续,减少相关费用和时间成本,鼓励小城镇居民流动,促进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

3. 优化小城镇户籍迁移政策,给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享受相应福利和优惠政策的权利。

【四、加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 建立完善的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2. 开展小城镇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活动,确保低收入、特殊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

3. 完善小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统筹与衔接,保证福利待遇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五、加强小城镇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1.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到小城镇发展,提升小城镇的科技、文化和服务业发展水平。

2. 增加小城镇人才培训机会,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薪资待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6.10•【文号】国发[1997]20号•【施行日期】1997.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1997年6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渝公规〔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
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3.02•【字号】黔公办〔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区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要求和全省公安局长会议精神,根据瑞民副省长关于“放管服”改革要“减少、上网、下放、进中心”及以“人”和“车”为重点的工作要求,实现户籍业务办理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的便民服务目标,从统一业务清单、推进窗口入驻、实现网上办理、配套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好以下工作:一、统一全省户籍业务事项,切实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条件省厅已汇总梳理形成了户籍业务“三级四同”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各地要对省厅梳理清单及办事指南进行全面规范公开,让群众办理户籍业务事项更加清晰,严禁出现与省厅梳理清单不一致的事项和办理条件。

二、推进户籍窗口全面入驻县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业务办理工作机制各地要全力推动户籍窗口入驻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已入驻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

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配齐配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人员和办公设施,力争在2019年3月底以前户籍窗口全面入驻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是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业务办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配套完善自身运行机制,确保窗口有序运行,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推进户籍业务网上受理工作,提升户籍业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贵州“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户籍业务受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贵州“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好户籍业务网上受理工作:一是要统一使用该平台为群众提供互联网上的户籍业务受理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渝办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

2024年小城镇户籍管理革新方案一、背景目前,中国正面临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大规模现象。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和外来人口涌入城市,小城镇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户籍管理问题。

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因此亟须对小城镇户籍管理进行革新。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建立一个科学、高效、公正的小城镇户籍管理体系,提高户籍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效解决小城镇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城市化进程提供可持续的发展基础。

三、方案内容1.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该平台应具备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查询的功能,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即时性。

2.完善户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户籍登记制度,明确登记的程序、标准和时限。

确保所有在小城镇居住的人员都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不留任何漏洞。

3.简化迁入迁出手续简化户籍迁移手续,废除迁入迁出的限制,让人们自由选择居住地。

同时,加强对迁移人口的跟踪管理,做好后续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4.优化户籍审批流程简化户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一站式办理窗口,使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户籍相关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

5.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个人的信用记录和公共服务使用情况,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通过信用积分制,鼓励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6.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小城镇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解释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

7.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严格执法和执纪,加强对户籍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四、预期成果1.提高户籍管理效率通过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平台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减少了办理时间和人力投入,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2.提升户籍管理公平性通过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改变单一的户籍属性对公民权益的制约,促进了户籍管理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安户籍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户籍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户籍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

我国户籍制度自建国以来就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户籍差别。

这种差别导致了农村人口在城市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门提出了户籍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

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之间的户籍差别,让农村人口在城市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同时,该方案也旨在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三、改革内容。

1. 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简化户籍迁移手续,方便农村人口在城市落户;2.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人口在城市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3. 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严格控制非法人口流入,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4. 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扶贫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减少农民外出务工的需求。

四、实施步骤。

1.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2. 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3. 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和解释,增强改革的社会支持力度;4. 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贫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减少农民外出务工的需求。

五、预期效果。

通过该改革方案的实施,预计可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之间的户籍差别,让农村人口在城市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人口流动的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和安全。

六、结语。

公安户籍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提出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这将有助于加强城乡之间的联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各级公安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该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6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6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公安局)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办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1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黄奇帆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童小平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市政府副市长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重庆警备区、市总工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任务分工(一)组织领导。

主任:陈和平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主任XXX 市公安局局长主任助理:凌凡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二)机构设置及任务分工。

按照工作需要,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运转。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强任组长,抽调市发展改革委3人、市公安局3人组成。

具体职责任务:一是上传下达,统筹协调,全程督办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二是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统计、分析、核算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数据;四是及时反映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动态,起草综合文件资料;五是掌握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渝办发[2011]350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正在转入常态化工作机制。

但是,近日部分地方在办理农转城过程中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的现象。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健康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一、严格坚持自愿原则和“五个不许”。

户籍制度改革务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禁为片面追求转户数量采取强迫转户、包办转户等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特别要制止在征地开发建设中以户籍制度改革的名义推动整村整社农转城,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确保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在养老、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妥善保留好其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始终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转入常态化后,政策落地兑现更成为体现改革工作成效、促进民生共富、稳定转户群体的重中之重。

各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兑现并固化政策。

三、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市政府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发现有违背群众意愿转户及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对违反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2024年城乡户籍改制保障工作计划

2024年城乡户籍改制保障工作计划

2024年城乡户籍改制保障工作计划一、背景分析2023年是我国城乡户籍改制的重要年份,届时我国将全面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旨在进一步消除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二元户籍制度差距,实现人民在城乡间自由迁徙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

为了顺利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有效保障城乡居民的权益。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确保2023年城乡户籍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公平公正的户籍制度。

2. 任务:推进农村和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提供全面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加强社会宣传和意识形态引导,促进城乡居民的平等权益。

三、重点工作1. 完善法律制度: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户籍改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制定和修订相关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职责,明确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2. 设立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居民身份登记、社保、教育、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服务,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

3. 实施渐进式城乡户口制度改革:按照渐进的方式逐步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落户门槛。

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现户籍制度的统一。

4.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提高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水平。

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农村教育、医疗和住房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5.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

优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产权和土地经营权。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城乡户籍改制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推进措施1. 深入调研和分析: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分析当前城乡户籍改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制定解决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实施方案:结合调研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改制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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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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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县城区域内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年-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在两年内新增城镇居民10万人,使我县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30%,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年-2020年,在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到2020年新增城镇
居民27万,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3%,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领导,县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助理、局长戴毅、政委罗军任组长,副局长赵廷刚、纪委书记刘宏任副组长,县局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雷宏斌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为成员,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0万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主要对象包括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农村五保对象等。

五、农村居民转户条件,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转户条件
1、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2、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3、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二)证明材料
1、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3、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4、时限。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1)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需上报县局审批的,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
(3)派出所在接到县局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当地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设置专门“窗口”
根据市局要求各派出所必须设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办理窗口”,并由一名在职民警、一名返聘民警和一名户口协管员组成。

各派出所要设置便民服务台,备好纸、笔、桌椅、茶几、饮水机、电扇等物品。

可根据工作情况实行弹性
工作制和预约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方便“上班族”、“打工族”使群众在不同时间段都可以到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

(二)加强业务培训
为了使派出所民警熟悉掌握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办理户口迁移流程,县局于8月1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派出所要按照要求再次组织全体民警和文员进行反复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流程。

并于8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农村居民转户申请。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各派出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责任领导,按照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协作配合。

对侵害群众利益,工作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负责,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导致该项工作不能按时全面完成的,以及因政策业务不熟悉对咨询群众政策解释不清而引起群众投诉的,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为了使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治安大队、各派出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内容,印制和发放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各种宣传资料,即“一次清服务袋”。

对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为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派出所要制定应急预案,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办公秩序井然有序。

同时,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应急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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