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火力发电厂安全考试题库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
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
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
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
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
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
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
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
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保证体系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
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重大
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6、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
险,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7、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重
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
18、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9、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
度纪律。
20、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
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2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
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2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
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23、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
24、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
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25、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
机构的审查。
26、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
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27、集团公司各发电及其它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
构。
28、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
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29、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安主管。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
30、各发电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31、“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
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2、安全监督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
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3、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
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34、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
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5、各企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
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36、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
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