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翻译1-8课翻译(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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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PART one

美国是一个即年轻又古老的国家,一个与很多国家相比很年轻的国家.同时,它因新人口的成份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另一方面它是最古老的年轻国家——第一个从旧大陆殖民中脱胎而生的国家,它有最古老的成文法规、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系、最古老的自治政府惯例。

美国的年轻性最有趣特征之一就是美国历史是印刷发明以后的历史,这正是美国历史记载的全部。更确地说,与美国相比,没有那个国家的历史有如此广泛的记载。因为那些在意大利、法国或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些事件是美国历史有文字记载历史的一部分。美国历史不仅复杂而且繁多。它不仅包括殖民时代的记载和国家从1776年开始的记载,而且包括当前50个州和各州与联邦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记载。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350册以上,州法院判例汇编几乎同样多。想要探索美国法律历史的人面对的是5000多巨册的法律案例。

没有哪一个文件或者少数文件可以准确地揭示一国人民或政府的特征。但当一百多年来成百上千的文件敲击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时,我们可以说这就是基调。当成百上千的文件以相同的方式解说相同的包罗万象的问题时,从文件中确凿的推论,我们可以阅读出来被我们可称之为的国家特征。

PART TWO

美国法律体系,像英国一样,从方法论上讲主要是判例法体系.私法的大多数领域主要包括判例法,以及广泛的不断增加的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继续通过判例法受制于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对美国法律和法学方法论的理解,判例法知识和从事判例法工作的技巧是同等重要。

普通法在历史上是普通综合法,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作出的,地位高于地方法。某项诉讼请求的强制执行是以法院令状这以特殊诉讼形式存在为前提的,而这就是最初普通法表现的“诉讼行为”构成的体系,类似于古罗马法。(在1227年)如果有法院令状,诉讼请求就会被强制执行。没有法院令状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就不存在。这一制度在(1258年)“牛津条例”禁止新令状的产生以后变得固定下来。除非“本案令状”被允许灵活性以外,后者后来发展成为合同与侵权法。

诉讼形式的限制以及其提供的有限追索权导致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产生。衡平法,用普遍的意思就是“行为公平”,决定公平且善良。首先由国王,以后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作出,以便对难以解决的案例提供救济。15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民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大法官法庭)。大法官法庭与普通法庭并列存在。衡平法的规则和原则渐渐确定,与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固定性。衡平法特殊特证包括:特殊履行的救济方式(与普通法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对比来说),形成所谓的衡平法准则,它浸透到整个法律体系和很多最初的现代法律概念的案例解释中。不过只要当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适用衡平救济。例如:对购买不动产提供特殊履行救济,因为普通法赔偿被认为不充分,由于不动产具有特殊性,普通法的赔偿无法补偿买方。

通过司法接受和明确的成文法条款,普通法、衡平法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当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很多美国司法管辖区域已经合并(从1848年纽约开始)。结果是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域和联邦实践中只有一套民事诉讼形式,只有极少州继续保留大法官法庭。不过,参考历史发展非常重要,因为一方面,它解释了很多当代的法律概念的意义和起源(例如财产法上所有权的分割)。另一方面,与很多问题的判决有很大关系。例如:陪审团的审判权(只有在普通法诉讼案中有,在另外案里只有在法官之前有。)另外,这种区别还决定是适用普通法规定的赔偿金救济,还是采用衡平法规定的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指所有的法官定法,目前即包括普通法也包括衡平法先例。普通法与判例法的混用,经常被用着同义词——是指“法官定法”,与成文法相对的概念。判例法总是指法官定法,而普通法相对来说,可以指普通法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也可以在更广泛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这取决于使用者的用意。

1. 公诉制度 public prosecution

2.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legal system

3. 判例法 case law

4. 成文法(制定法) written law (statutory law)

5. 遵从前例 stare decisis

6. 判例汇编 reports

7. 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binding interpretation 8. 法学方法论 legal methodology

9. 颁布???为法律 be decreed 10. 巡回法官 itinerant judges

11. 英国皇家法院 English Royal Court 12. 令状,法院令状 writ

13. 诉讼请求的强制执行 enforcement of a claim 14. 追诉权 recourse

15. 牛津条例 Provision of Oxford 16. 本案令状 writ upon the case

17. 诉讼行为 forms of action 18. 衡平法 equity law

19. 公平且善良 ex aequo bono 20. 特定履行(实际履行)方式之救济 relief in the form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21. 大法官法院 Court of Chancery 22.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compensatory damages

23. 强制令 the injunction 24. 衡平法准则 maxims of equity law

25. 法律概念 legal concept 26. 不动产real property/ real estate/ immovable property/ realty 27. 民事诉讼 civil suit 28. 衡平法院 Chancery Court

29. 财产法上的所有权分割 division of tit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30. 先例 precedents

31. 普通法系 the Common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 Law Legal Family/ the English-American Law Legal Family

32. 大陆法系 the Roman Law Legal Family/ the Civil Law Legal Family/ the Continental Law Legal Family

33. 五月花号公约 the Mayflower Compact 34. 制宪会议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第二课

part one

对法律职业的管制是州政府主要的事,每个州政府有自己的允许律师执业的条件,大部门要求三年大学和法律学位.各州执行申请律师者的笔试,不过,大部分州使用各州律师联考.长至一天的州综和选择师,再加上长至一天的自己州法律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者在第一次尝试中就通过了,那些失败者中许多人在后来的尝试中也通过了.总的来说,每年都有超过40%的人通过这项

考试.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协会,在进入律师行业之前或之后不需要见习经历,在联邦法院执业的要求各州不同,但是,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人办理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后,可以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通常限制在一个地区执业,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州办理事务,只能在获准开业的州从业,在其它管辖区保留发地律师身份是一种惯例,如果一个人已经执行5年以上,那么当他移居到其另外一个州时,通常不用考试(参加该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获准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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