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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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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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全国⽔⼟保持规划国家级⽔⼟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
附件
全国⽔⼟保持规划国家级⽔⼟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
全国⽔⼟保持规划国家级⽔⼟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复核划分(以下简称“两区复核划分”)是全国⽔⼟保持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我国⽔⼟保持⼯作的技术⽀撑,是落实《⽔⼟保持法》的重要举措,是⼀项⼗分重要的基础性⼯作。

“两区复核划分”是在原国家级⽔⼟流失重点防治区
划分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保持规划国家级⽔⼟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充分利⽤第⼀次全国⽔利普查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已批复实施的⽔⼟保持综合及专项规划等,进⾏复核划分的。

根据本次“两区复核划分”成果,全国共划分了⼤⼩兴安岭等23个国家级⽔⼟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460个县级⾏政单位,重点预防⾯积43.92万km2,约占国⼟⾯积的4.6%;东北漫川漫岗等17个国家级⽔⼟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631个县级⾏政单位,重点治理⾯积49.44万km2,约占国⼟⾯积的5.2%,划分成果详见附表。

各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
在“两区复核划分”成果的基础上,进⼀步组织开展省级⽔⼟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的复核划分以及⽔⼟保持规划编制⼯作,以促进我国⽔⼟保持⼯作的全⾯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级⽔⼟流失重点预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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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流失重点治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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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2 二级标准: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 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 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3 三级标准: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5.0.4 当按第 5.0.2 条、第 5.O.3 条的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出现交叉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3.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 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分为三级。
4 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4.0.l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并按类别划分时段。
4.0.2 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 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 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l总 则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目标控制、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检 验校核、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合理性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效益分析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检查监督、验 收中,水土保持设施的总体评估与竣工达标验收。
本标准共 6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 围、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概念及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

水土流失概念及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

水土流失概念及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
连米钧
(卫辉市水利局 ,河南卫辉 453100)
摘要“: 水”和“土”是水土流失的两个流失主体 ,水土流失归根结底是土地表层的侵蚀和水的流失。水土流失强度分级 标准应同时包括两个流失主体强度指标 。我国目前用土壤侵蚀强度分级标准做为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不仅混淆了 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两个不同的概念 ,而且也是片面的、不准确的和不严肃的 ,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认为 :水 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应该体现同时含有两个流失主体的强度分级标准 ,缺一不可。
对水土流失一词中的“土”不能仅仅指生长生物的 土壤 ,还应包括土壤母质、岩屑等地面其它组成物质和 各种养分物质 。对于引起水土流失的外力除了水力 、 风力、重力、温度等自然力外 ,人类的不合理活动如开 矿 、修路 、毁林开荒等行为改变原地形地貌 、损坏了地 表植被 ,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或加剧了水土流失 ,那么人 类的不合理活动也应该称为是引起水土流失的外力 。
> 15 000
1) C 为植被覆盖度 ; H 为年风蚀厚度。
212 我国目前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的弊端
21211 目前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的片面性
我国目前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没有全面反映水
2001 年第 1 期 连米钧 :水土流失概念及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标准 27
(二) 风力侵蚀为主类型区 (1)“三北”戈壁沙漠及沙地风沙区 :包括青海、新 疆 、甘肃 、宁夏 、内蒙古 、陕西 、黑龙江等省区的沙漠戈
壁和沙地 。
(2) 沿海环湖滨海平原风沙区 :主要在山东黄泛平 原 、鄱阳湖滨湖沙地及福建 、海南滨海区 。
(三) 冻融侵蚀为主类型区 (1) 北方冻融土壤侵蚀区 :主要在东北大兴安岭山 地及新疆的天山山地 。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颁布时间:2006-4-29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5.46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1.28万平方公里)。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平方公里。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等。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二、重点监督区共7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

本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前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的不合理、过度开发,排水和灌溉的不当使用,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问题不断加剧。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和扩大,保障生态安全,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规划和部署。

其中,制定了一项全国水土保持规划,规划中详细划分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范围。

本文将围绕这一规划内容,对该规划的制定背景、特点、重点目标和划分结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背景水土流失现象在我国已经属于常见的自然环境问题之一,不仅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威胁到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开展,贯彻执行国家三大战役(治理退耕还林、治理荒山荒地和发展林业),加快实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国家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主要背景包括:1.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水土保持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制定该规划,旨在全面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促进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的持续发展和保护。

2.推动国家三大战役实现目标。

治理退耕还林、治理荒山荒地、发展林业三大战役是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制定是为了推动三大战役的实施,以达到有效保障生态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目标。

3.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水土保持问题的长期存在和恶化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国家在制定该规划的背景下,旨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和占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特点1.规划面广、范围覆盖全国。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是一项面向全国的重大战略性规划和长远性措施,其规划面广,范围覆盖全国。

2.目标积极、意义深远。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目标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国家三大战役实现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防治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评估处(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电话:52231359,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1 总则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附件2: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二年六月前言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等。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划分原则、重点防治区体系及划分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标准和方法、成果要求等。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划分原则 (4)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5)4.1 重点防治区体系 (5)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5)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6)5 划分标准和方法 (7)5.1 划分标准 (7)5.2 划分方法 (9)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11)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14)1 总则1.0.1 为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

1.0.3 本导则主要引用下列标准:《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446-2009)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12 术语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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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附件2: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二年六月前言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等。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划分原则、重点防治区体系及划分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标准和方法、成果要求等。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划分原则 (4)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5)4.1 重点防治区体系 (5)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5)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6)5 划分标准和方法 (7)5.1 划分标准 (7)5.2 划分方法 (8)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10)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12)1 总则1.0.1 为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

1.0.3 本导则主要引用下列标准:《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446-2009)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2 术语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

附件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复核划分(以下简称“两区复核划分”)是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支撑,是落实《水土保持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两区复核划分”是在原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划分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已批复实施的水土保持综合及专项规划等,进行复核划分的。

根据本次“两区复核划分”成果,全国共划分了大小兴安岭等23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460个县级行政单位,重点预防面积43.92万km2,约占国土面积的4.6%;东北漫川漫岗等17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631个县级行政单位,重点治理面积49.44万km2,约占国土面积的5.2%,划分成果详见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
在“两区复核划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的复核划分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以促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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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标准

防治标准
1以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应大于或等于1。
2以中度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0.1~0.2,但最小不得低于0.3。
3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分级确定。
6.0.6表6.0.1-1和表6.0.1-2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拦渣率值可减少5;在高山峡谷地形复杂的地段,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10。
>95

95
>95

90
>90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90
>90

85
>85

80
>80
3土壤流失控制比
0.7
0.8
0.7
0.5
0.7
0.5
0.4
0.5
0.4
4拦渣率(%)
95
95
98
90
95
95
85
95
85
5林草植被恢复率(%)

97
97

95
>95

90
>90
6林草覆盖率(%)﹡25 Nhomakorabea>25

20

25

20

15
注:“*”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表6.0.1-2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分级
时段
分类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施工期
试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
施工期
试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
施工期
试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5.46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1.28万平方公里)。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平方公里。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等。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二、重点监督区共7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

本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

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学习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学习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学习提纲要点一、新形势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提出的新要求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目标三、新标准的创新点四、国家级和省级防治三区的分布五、省级生态保护区分布六、案例分析一、新形势对水土保持的新要求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的生态功能得到保护恢复、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大幅度提高的目标,近年来,水利部陆续发出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各地强化水土保持管理力度。

总结以往水保工作的经验,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提出的更高要求,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内容也作了一些调整,并把每个阶段的执行目标加以明确,从而提高了监督、监理的可操作性,保证了建设和施工单位为实现防治总目标的可达性;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还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项目执行的标准等级作了细化规定,从而也更贴近各地区的生态环境的实际。

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目标(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1、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施工期二级标准三级标准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95 95 0.8 95 97 25 0.5 90 95 85 0.7 95 95 20 0.4 85 90 80 0.4 90 90 15 1扰动土地整治率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3土壤流失控制比 4拦渣率 5林草植被恢复率6林草覆盖率 0.7 952、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施工期试运行期 1扰动土地整治率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3土壤流失控制比 0.7 0.8 运行期0.7 4拦渣率 95 95->98 97 25 90 0.5 0.7 运行期0.5 95 95 20 85 90->95;运行期85 5林草植被恢复率 6林草覆盖率 90 15 0.4 0.4->0.5;运行期0.4 95->90 95 85 90 80 ★建设生产类项目指生产运行期仍然存在水土流失的项目,如矿山、火电、滩涂开发、生态移民等项目。

水土保持各种分级标准表及指标

水土保持各种分级标准表及指标

土壤侵蚀强度分级标准表(SL190-96)土壤侵蚀程度分级指标** 注:在判别侵蚀程度时,根据风险最小原则,应将该评价单元判别为较高级别的侵蚀程度风蚀强度分级表*注:在判别侵蚀程度时,根据风险最小原则,应将该评价单元判别为较高级别的侵蚀程度。

风蚀沙漠化程度分级指标** 注:在判别侵蚀程度时,根据风险最小原则,应将该评价单元判别为较高级别的侵蚀程度。

土壤盐渍化分级指标石漠化程度评价表降水酸度(酸雨)分级标准注:降水酸度是用降水pH值的年平均值表示。

降水酸度的计算方法是,将一年中每次降水的pH 值换算H+浓度后,再以雨量加权求其平均值,得到pH年均值。

以氢离子浓度来划分降水酸度等级。

土壤侵蚀敏感性影响的分级各因素权重确定专家调查表注:Xi为影响因子i对土壤侵蚀的相对重要性,可通过专家调查方法得到。

当因子i对土壤侵蚀重要性为比较重要时,Xi为1;当因子i对土壤侵蚀重要性为明显重要时,Xi为3;当因子i对土壤侵蚀重要性为绝对重要时,Xi为5。

沙漠化敏感性分级指标临界水位深度注:土地盐渍化敏感性是指旱地灌溉土壤发生盐渍化的可能性。

在盐渍化敏感性评价中,首先应用地下水临界深度(即在一年中蒸发最强烈季节不致引起土壤表层开始积盐的最浅地下水埋藏深度),划分敏感与不敏感地区。

盐渍化敏感性评价注:运用蒸发量、降雨量、地下水矿化度与地形指标划分等级。

石漠化敏感性评价指标注:石漠化敏感性主要根据其是否为喀斯特地形及其坡度与植被覆盖度来确定的。

生态系统对酸沉降的相对敏感性分级指标注:1、生态系统对酸雨的敏感性,是整个生态系统对酸雨的反应程度,是指生态系统对酸雨间接影响的相对敏感性,即酸雨的间接影响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变的相对难易程度,它主要依赖于与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变化有关的土壤物理化学特性,与地区的气候、土壤、母质、植被及土地利用方式等自然条件都有关系。

生态系统的敏感性特征可由生态系统的气候特性、土壤特性、地质特性以及植被与土地利用特性来综合描述。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附件2: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〇一二年六月前言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等。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划分原则、重点防治区体系及划分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标准和方法、成果要求等。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划分原则 (4)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5)4.1 重点防治区体系 (5)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5)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5)5 划分标准和方法 (7)5.1 划分标准 (7)5.2 划分方法 (9)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11)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14)1 总则为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

《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446-2009)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12 术语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doc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doc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2006-4-29 1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95.46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 11.28万平方公里)。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29.45万平方公里。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的自然绿洲区等。

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二、重点监督区共7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

本区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 204—98实施9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最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防治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评估处(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电话:52231359,邮政编码:10005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1 总则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流失防治国标规定(201311)

水土流失防治国标规定(201311)

◆国家标准是国家意志力的体现 ◆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效力
①凡是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违反强 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都将根据违反强制性 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 和监理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①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 生态恶化的地区
②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 国家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③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 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
(2)建设方案及布局
①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 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弃方首先应综合利用(本项目利 用;其它项目调剂利用)
2-4、取土(石、料)场的规定与修正
①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 发区内设置取料场
②在山区、丘陵区设置取料场分析是否会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 流,应采取预防措施
③在河道取砂(砾)料应取得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
④在城镇周边取料应符合规划要求,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并 与周边景观的相协调
②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宜采用加大桥隧比 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 30m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路堤、路堑在保证边 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 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①经水保指标比选,水保方 案与主体推荐方案一致
②经水保比选,各方案没有 明显优劣
③经水保比选,水保推荐方 案明显优于主体推荐方案
土壤流失控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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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辖区、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长春
吉林
市市辖区、东辽县、东丰县、磐石市、九台
市、永吉县、辽源、梅河口市、桦甸市、吉
林市市辖区、辉南县、柳河县
辽宁
康平县、开原市、昌图县、西丰县、法库县、 铁岭县、铁法市
内蒙古
突泉县、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尔沁右 翼前旗、扎兰屯市
林西县、巴林右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
县、乡宁县、朔州市平鲁区、偏关县、河曲
县、保德县、兴县
陕西
佳县、吴堡县、绥德县、清涧县、宜川县、
甘肃 泾河北洛河上
6游
治理区
陕西
宁夏
7
祖厉河渭河上 游
甘肃
治理区
宁夏
湟水洮河中下 甘肃
8游
治理区
青海
伊洛河三门峡 河南 9 库区
治理区 山西
10 沂蒙山治理区 山东
韩城市、米脂县、府谷县、神木县、横山县、 榆林市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延川县、 延长县、子洲县、子长县、安塞县、延安市 宝塔区 灵台县、泾川县、镇原县、庆阳市西峰区、 平凉市崆峒区、合水县、宁县、正宁县、环 县、庆城县、华池县 旬邑县、彬县、麟游县、长武县、吴旗县、 志丹县 固原市原州区、彭阳县、同心县、海原县 武山县、甘谷县、秦安县、漳县、通谓县、 陇西县、静宁县、会宁县、渭源县、定西县、 榆中县、靖远县、天水市北道区、天水市秦 城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清水县、庄浪县 海源县、隆德县、西吉县 康乐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 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临夏县、临洮县、 广河县、兰州市辖区、永靖县、临夏市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和土族回族自治县、 乐都县、贵德县、尖扎县、化隆回族自治县、 湟中县、平安县、西宁市辖区 三门峡市湖滨区、灵宝县、陕县、嵩县、洛 宁县、卢氏县、栾川县、渑池县、巩义市、 新安县、孟津县、伊川县、偃师市、洛阳市 洛龙区、义马市、宜阳县、汝阳县、汝阳市 垣曲县、运城市盐湖区、夏县、平陆县、芮 城县 沂源县、蒙阴县、沂水县、平邑县、沂南县、 莒县、枣庄市山亭区、邹城市、泗水县、滕 州市
二、重点监督区
共 7 个,包括辽宁冶金煤矿、晋陕蒙接壤煤炭、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 豫陕晋接壤有色金属、东南沿海、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监督区和三峡库区监督区,
总面积 30.60 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 17.98 万平方公里。本区资源开发 和基本建设活动较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较为严重,主要为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 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 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开发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贯彻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靠社 会和企业的力量,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共 16 个,包括大兴安岭、呼伦贝尔、长白山、滦河、黑河绿洲、塔里木河 绿洲、子午岭、六盘山、三江源、金沙江上游、岷江上游、汉江上游、桐柏山大 别山、新安江、湘资沅上游和东江上游等预防保护区,总面积 97.63 万平方公里, 其中水土流失面积 29.45 万平方公里。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 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主要为次生林区、草原区、重要水源区、萎缩 的自然绿洲区等。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 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要实施封山禁牧、舍饲养畜、草场封育轮牧、生态修 复、大面积保护等措施,坚决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 和生态。
序号 名 称
辽宁冶金煤矿
1
开发监督区
晋陕蒙接壤煤 2炭
开发监督区
二、国家级重点监督区
涉(区及、省市)涉及县(市、区、旗)
沈阳市苏家屯区、沈阳市东陵区、鞍山市千
山区、海城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抚顺市东
辽宁
洲区、本溪满族自治县、本溪市溪湖区、本 溪市南芬区、沈阳市新城子区、抚顺县、辽
阳市弓长岭区、灯塔市、辽阳县、盖州市、
宁夏
灵武市、盐池县
河南 豫陕晋接壤有
4
色 金属开发监督
山西
区 陕西
三门峡市湖滨区、灵宝县、陕县、嵩县、洛 宁县、卢氏县、栾川县 垣曲县、运城市盐湖区、夏县、平陆县、芮 城县 潼关县、渭南市临渭区、西安市辖区、蓝田 县、华县、华阴县、洛南县
浙江
东南沿海
5
开发监督区
福建
湖州市辖区、长兴县、德清县、杭州市四区、 绍兴县、上虞市、余姚市、宁波市市辖区、 奉化市、宁海县、三门县、临海市、台州市 市辖区、温岭市、乐清市、温州市市辖区、 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
一、国家重点预防保护区
涉及省(区、涉及县(市、区、旗) 市)
黑龙江
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
阿尔山市、阿荣旗、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
内蒙古
科尔沁右翼前旗、扎兰屯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额尔古纳市、根河市
鄂温克族自治旗、根河市、新巴尔虎左旗、陈巴
内蒙古
尔虎旗、海拉尔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
满州里市、阿尔山市、牙克石市
青海
祁连县
内蒙古
额济纳旗
新疆
尉犁县、若羌县
陕西 甘肃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甘肃 四川 青海
富县、黄陵县、宜君县、铜川市市辖区、耀县、 淳化县、甘泉县、旬邑县 华池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 陇县、宝鸡县、千阳县 崇信县、平凉市崆峒区、华亭县、张家川回族自 治县、清水县、庄浪县 固原市原州区、隆德县、泾源县 达日县、玉树县、玛多县、称多县、久治县、河 南蒙古族自治县、玛沁县、泽库县、治多县、甘 德县、同德县、兴海县、曲麻莱县、贵南县、共 和县、囊谦县、杂多县、格尔木市唐古拉乡 玛曲县 得荣县、巴塘县、稻城县、乡城县、九龙县、雅 江县、理塘县、白玉县、新龙县、道孚县、炉霍 县、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 班玛县
三、重点治理区
共 19 个,包括东北黑土地、西辽河大凌河中上游、永定河、太行山、河龙 区间多沙粗沙、泾河北洛河上游、祖厉河渭河上游、湟水洮河中下游、伊洛河三 门峡库区、沂蒙山、嘉陵江上中游、丹江口水源区、三峡库区、金沙江下游、乌 江赤水河上中游、湘资沅澧中游、赣江上游、珠江南北盘江和红河上中游重点治 理区,总面积 108.88 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 59.31 万平方公里。本区原 生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主要为大江、大 河、大湖的中上游地区。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政策、投入、科技, 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当地生产条件,提高群众生产和生 活水平。
吉林
汪清市、抚松县、临江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安图县、和龙市、敦化市
北京

昌平区、延庆县、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
兴隆县、沽源县、滦平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
河北
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承德县、平泉县、
宽城满族自治县、承德市市辖区、赤诚县
甘肃
甘州区(张掖)、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高台县、临泽县、金塔县
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 治区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06 年第 2 号
为了明确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分类指导,有效地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在《全 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 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 42 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 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面积 222.98 万平方公里(包括重点监督区与 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 14.13 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 95.46 万平方公里 (包括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重复面积 11.28 万平方公里)。经国务院批准, 现公告如下:
预防保护区 汉江上游 12 预防保护区 桐柏山大别山 13 预防保护区 新安江 14 预防保护区
四川 湖北 陕西 安徽 湖北 河南 安徽 浙江 广西
湘资沅上游 15 预防保护区
东江上游 16 预防保护区
贵州
湖南 重庆 广东 江西
色达县、壤塘县、阿坝县、金川县、丹巴县、小 金县、汶川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理县、 黑水县 神农架林区、房县、十堰市市辖区 勉县、太白县、凤县、留坝县、洋县、南郑县、 城固县、西乡县、佛坪县、汉中市汉台区 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金寨县、六 安市市辖区、霍山县 麻城市、大悟县、罗田县、浠水县、红安县、英 山县、蕲春县 桐柏县、新县、信阳市市辖区、罗山县、固始县、 潢川县、商城县、光山县 绩溪县、歙县、休宁县、黄山市市辖区、黟县、 祁门县 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 资源县、全州县、灌阳县、兴安县、龙胜县、融 安县 铜仁市、铜仁地区万山特区、天柱县、镇远县、 施秉县、三穗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岑巩县、黎 平县、江口县、台江县、剑河县、松桃苗族自治 县、锦屏县 江华瑶族自治县、蓝山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东安县、祁阳县、永州市市辖 区、宁远县、新田县、双牌县、道县、通道侗族 自治县、江永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博罗县、紫金县、龙川县、惠东县、河源市源城 区、东源县、龙门县、新丰县、和平县 寻乌县、定南县、安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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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府谷县、神木县、横山县、榆林市榆阳区
陕甘宁蒙接壤 陕西
定边县、靖边县、子洲县、子长县、安塞县、 延安市宝塔区、吴旗县、志丹县
3
石油 天然气开发监 督区
甘肃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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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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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县、沁县、襄垣县、潞城市、长治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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