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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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史的研究,特别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的研究,是对我国正在探索和建立中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研究课题。丁建定同志的从济贫到社会保险??????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1870??191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一书,可以说是我国英国史研究领域的一项新的重要成果。

全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分析和阐述1870??1914年英国从济贫法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变的复杂背景。经济变化影响下英国社会问题加剧的原因与性质的变化,决定了这一转变发生的历史必然性:新自由主义、费边社会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出现及其影响的不断扩大,成为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英国各主要政治党派对社会问题认识发生变化,从而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支持社会改革,促进了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传统的社会救济措施,无论是官方的或是非官方的,在这一时期都已经难以有效地解决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又使得英国社会政策改革更加迫切。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英国从济贫法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变的过程。首先,该书通过养老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健康保险制度这三项主要社会保障措施的建立,详细系统地阐述了这一转变的过程。其次,在阐述英国从济贫法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变过程中,该书重在关注和阐述在这一转变过程中,英国社会各阶级、阶层以及各政治组织与社会团体对这一转变的态度,特别是对新型社会保障措施的态度,从中揭示这一转变在英国社会所引起的基于不同利益的意见纷争,探讨这种意见纷争如何逐步实

现求同存异,在主要方面取得基本一致,从而说明这一转变的复杂性以及

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艰难与曲折。

第三部分的重点在于进行理论总结。首先概括总结了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这一重大转变的特点、性质以及在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演

变史上的重要地位等。其次,通过对大量的历史事实的研究,客观分析和

评价了英国社会各阶级、阶层对这一转变的态度,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所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有别于传统学术观点的见解。作者对以往我国学术界重视不够的知识分子与英国社会发展这一课题予以充分关注,比较全面、客观地分析和阐述了英国知识分子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与

作用。再次,为了更加客观地认识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西欧各国的历史地位,该书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

立与同一时期西欧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从时间上来说落后于西欧大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落后于德国,并;,

和借鉴了西欧大陆一些国家,特别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但是,这种吸收和借鉴是建立在英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这样建立起来的英国社

会保险制度就具有明显的英国特色。

该书虽然主要是一部研究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的专着,但是,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几乎包括这一时期英国历史的各个方面,并在英国历史的一些重要问题上提出了富有新意的、客观的见解,这主要表现在对这一时期英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英国社会问题加剧的原因与性质的认识、19世纪

末20世纪初英国社会思想的主流、英国工会与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态

度、资产阶级政党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态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济贫法制度的评价、英国慈善事业与互助组织的发展及其对英国社会的影响、当代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各种积弊的历史根源等。

此外,本书不仅参考大量的英文专业着作,其中一些是有关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史、社会史或经济史的历史文献资料,而且参考了大量的英文论文。书中用于论述某一问题所需的资料,大部分引证于与该问题直接相关的专业文献资料、专业研究着作或专业学术论文,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书作者在这一问题的研究方面比较扎实的学术基本功底。

一、英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英国是具有悠久社会救济传统的西方国家,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把社会救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但是英国的社会救济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的。

从中世纪开始,英国教会举办的慈善救济在整个社会的救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在宗教改革之前英国教会什一税的1/3用于慈善事业。个人慈善救济在英国中世纪的社会救济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时社会上的各阶层成员特别是一些商人对社会救济都积极支持和参与。当时英国各行的行会组织也都对自己贫困的会员进行救助。但是这些救助措施没有形成制度,对当时贫困人员的救助也都很有限。

1536年,《亨利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贫困问题承担了一定的职责。但是一直到16世纪中期,英国用于救济的财物主要还是教会和个人的捐赠。1572年,英国国会颁布一项法令,规定不论城市、城镇或是乡村,每个公民都要缴纳为了济贫而专门设立的基金。因为有了前面的法律基础,为了解决当时棘手的社会问题,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这一法律也被称作旧《济贫法》。该法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晚辈也有责任赡养他们贫穷的长辈。政府有责任对没有工作能力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保障穷人的最低生活水平。政府也有义务帮助贫穷的孩子去做学徒,并给健全者提供工作。法令还规定,用于向贫民提供救济的基金以每户固定缴纳的税款为主,那些不依法缴纳济贫税者将遭受牢狱之灾。根据旧《济贫法》的规定,当时低于贫困线的贫民被强迫在“贫民习艺所”从事劳动,这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事项的开始。1723年,英国通过设立济贫院的法律,其目的是使穷人懂得劳动。旧《济贫法》在英国实行了230多年,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世纪30年代旧《济贫法》明显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英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于1834年颁布了新《济贫法》。新《济贫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实行院内救济,贫困者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得到救济。同时对接受院内救济的贫困者做出了诸多限制,如剥夺其选举权,以作为对其的政治惩罚。在新、旧《济贫法》实行期间英国其他的救济组织并没有停止其行动,特别是教会的慈善事业一直在发挥作用。当然这些救济都是发生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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