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特殊类型及处罚原则(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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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1.承继共犯: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正犯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正犯行为或提供帮助行为,并对正犯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促进正犯结果的作用的情形。
2.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分为三种:(1)片面的实行犯。(2)片面的教唆犯。(3)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共犯是片面的,知情者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不知情者系单独犯罪。
3.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即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4.片面的教唆犯:指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即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5.片面的帮助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即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6.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包括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7.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指间接正犯所认识的事实与被利用者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8.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9.共犯过剩:指正犯的行为与结果超出了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故意内容的情形。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10.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但不要求具有自动性。
11.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重点考点详解
一、承继共犯
(一)承继共犯的概念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可见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
1.承继共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
2.区分承继的共犯与事后犯:
事后犯是后行为人在犯罪终了后加入的单独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二)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
1.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2.行为性质: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主流观点)、否定说、折中说的分歧。
(1)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2)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3)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由于这一独立犯罪需要具体根据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是承继的共同正犯或承继的帮助犯。
(4)在结合犯的情况下,仅成立参与的后一犯罪,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
(三)承继共犯的责任范围:提供物理心理因果联系的方有责任
1.基本原则
先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后行为人(否定说合理);后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2.延伸原则一:能证明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两个人都要承担结果。
3.延伸原则二:能证明结果是其中一个人所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先行为人承担,后行为人不承担(归责于先行为人不会冤枉他,但归责于后行为人可能会冤枉他)。
二、片面共犯
指甲乙参与同一犯罪,甲认识到自己和乙在共同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自己和甲在共同犯罪,这是是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上的特殊形式。
1.片面共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主流观点),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教唆犯、片面的帮助犯三种类型均成立共犯。理由在于片面的共犯人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力。
2.但请注意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共犯只针对知情的一方而言,不知情的一方正常定罪处罚即可。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主要理由是成立共同犯罪,一是要求在客观违法上具有连带性,也即对结果的产生具有连带的因果关系。二是要求在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但这种意思联络可以是单向性的,不要求相互有意思联络。
三、不作为的共犯
这是共同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的特殊形式。
(一)对不作为犯的共犯
1.成立对不作为的共犯,以正犯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2.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只有当正犯的不作为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教唆者与帮助者才能对不作为犯成立共犯;而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只能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共同正犯
(1)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2)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
共犯与正犯
(1)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
(2)不作为的帮助犯(共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
(3)作为的教唆犯(共犯)+不作为的实行犯(正犯)
很难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作为的实行犯(正犯),因为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教唆引起他人犯罪。
(二)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1.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但不作为行为不能成为教唆犯,可以成立帮助犯。
2.不作为行为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成立正犯,取决于履行作为义务对防止结果所起的作用:(1)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确实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2)如果只是使正犯的行为更为容易的,则成立帮助犯。
(三)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致使受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时,其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之中,因而产生了保护其法益不受他人侵犯的作为救助义务。能阻止而不阻止的就应对行为和结果承担正犯责任。
如甲乙共同对丙实施A罪,导致丙陷入需要保护的危险状态,乙又要对丙实施B罪,此时甲对丙有救助义务。
四、共犯与身份
(一)结合类型及处理结论
1.定罪身份
(1)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有身份者定罪)。
(2)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无身份者定罪)。
(3)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即按B身份者定罪)。
(4)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此时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例外: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