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应当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应当包含保险条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推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协商代理费用时,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费用,应当通过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代理商业银行总行支付;委托地方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对通过给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加强协作。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战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开展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创新销售模式。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不得低于商业银行网点的标准,且销售过程应保留完整记录;保险公司应配合商业银行提供电子保单,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高风险的复杂保险产品应确保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合适客户。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作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加大内部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代理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费用应当如实入账,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指定专门人员、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在出现重大事件时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对于出现的重大事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总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保险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定期交流行业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及自律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的沟通交流,定期沟通和交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信息,及时向对方通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现场检查及处罚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 (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 程; (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 (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保险业法律法规

烟威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前保险法规 及相关知识测试范围 一、公共部分 法律 1.《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部门规章 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 5.《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 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7.《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4号); 8.《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 9.《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1号); 10.《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 保监会规范性文件 1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 12.《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13.《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 1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 15.《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 1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 1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 1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13〕29号); 19.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 20.《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 其他文件 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 22、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 二、财产险部分 行政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2.《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部门规章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 保监会规范性文件 4.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 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 (一)个人金融部 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7、负责指导各级机构做好投诉应急处理。 8、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就全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汇报和沟通。 (二)公司金融部

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报告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自查的报告 **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查找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保险业务的合规有序发展,**商业银行根据代理保险业务自查方案要求,结合辖内实际,组织辖内机构开展了代理保险业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至2018年7月末,我行共代理保险业务**笔,金额**万元,实现手续费收入**万元。今年共出险**户,金额**万元,已理赔7 户,金额**万元,拒赔** 户,金额**万元,理赔率**%。目前与我行合作的保险公司有五家,分别是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的保险业务是财险和寿险,当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期限内代偿借款金额,非意外死亡的不在理赔范围内。 二、自查情况 (一)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情况。与我行合作的三家保险公司均无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情况,各家保险公司明确一名联系人员,主要负责单证的送达、保险金额的核对、保险理赔等工作。 (二)销售行为规范及销售投资链结保险情况。**商业银行目前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人身意外险是借款人在贷款出账后自愿投保,保险单证明确

表明为人身意外险,不与我行的储蓄存款相混淆,不以中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等方式销售。 (三)销售人员管理与考核情况。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监管要求,我行积极给各行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都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接受保险公司培训。我行按月对基层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考核,未考核到个人,按季计入绩效工资,我行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时均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续合规合法。 (四)代理保险产品宣传管理情况。因我行只代理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在宣传上只是对借款人讲解参加借意险的好处,并未印制宣传材料。 (五)严格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我行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充分考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业绩、社会信誉、理赔服务、计费标准等各项指标,目前与我行合作的主要的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六)我行无通过网上、电话银行等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 (七)积极处理保险理赔。各网点出现保险事故后,先通过我行中间业务人员进行报备,中间业务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待相关理赔手续准备齐全后,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最多1个月内理赔,不符合的出具拒赔通知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郑州银行: 现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指引》)予以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 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指引》精神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各省辖市银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及时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贯彻工作。各级保险、银行业协会要围绕文件精神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活动。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提升业务品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一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各省级分公司负责统一制定、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独立核算要求、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合作模式、渠道管理及手续费支付标准、专管员薪资管理及绩效奖励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尽职检查方案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尽职检查方案 为加强个人金融业务合规经营,提升规范化操作水平,根据总行尽职监督实施细则及省行检查计划,省行决定开展2023年个人金融业务尽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了解掌握全行个人金融业务尽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风险防范措施。 (二)发现个人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完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促进全行个人金融业务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一)2022年各级行经营管理机构个人金融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内外部检查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回头看”。 (二)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对私理财、代发工资、社保卡、账户、代理保险、ETC借记等业务,以及反洗钱、个人客户尽职调查及信息治理、销售专区及“双录”、代销渠道管理、零售营销宣传行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被检查的各类业务,对抽查样本笔数、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未特定要求的,每类业务抽查20笔,不足20

笔的抽查该类全部业务。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或业务风险情况,上述时间范围可向前或向后追溯。 三、检查内容 (一)组织机构建设及职责履行。 1.是否按规定健全个人金融业务组织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措施,配套激励机制,对产品实施营销计价并及时考核兑现。 2.是否及时转发个人金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并传达至辖属机构、对应岗位,是否按规定贯彻执行。 3.个人金融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及时提示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 4.是否按要求执行上级行营销活动安排,根据发展需要组织营销活动,品牌宣传是否符合规定。 5.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是否进行“回头看”,是否整改,未整改或部分整改的是否说明原因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6.是否履行个人金融部门尽职监督职责,是否执行尽职监督报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对私理财业务。 1.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是否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熟悉理财业务活动及理财产品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具备销售资格,资质是否

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指引》的通知

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指 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2.10 •【字号】湘保监发[2012]5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湖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指引》的通 知 (湘保监发〔2012〕55号)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一级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湖南省邮政公司: 为了加强保险中介监管,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中介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湖南保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2年12月10日 湖南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湖南保险中介市场监管,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理赔服务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员、保险经纪机构中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人员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合规性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保险中介机构任职,或者通过挂靠工号获取佣金。 第六条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活动只能由具备合法资格的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保险中介业务的投保资料上应标明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名称以及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及工号。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投保资料内容录入信息系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篡改。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只能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只能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薪酬或佣金。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并报省级分公司批准。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文件太平寿冀〔2011〕号签发人:乔宁 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监管指引》情况的报告 河北保监局: 根据河北保监局下发的《关于报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1〕152号文件)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部署,逐一对照,全面总结经营管理现状。现将贯彻落实《监管指引》情况汇报如下。 一、缜密组织,全面宣导 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后,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及时开展宣导,加强学习。利用分公司部门经理例会,对分公司部门经理层级进行宣导,提升中层管理意识;组织合规联系人例会,对各部门、各机构合规联系人整体宣导,进

行风险提示,提升员工层级执行意识。 二、贯彻执行,全面落实 (一)注重深化合作,合理选择渠道 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注重品质管理,稳健经营,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在业务提升的同时,更加注重渠道选择。目前,河北分公司银保业务主要合作渠道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务占比超过90%。在重点合作渠道中,通过洽谈1+1合作网点、创新销售模式,进一步增强深化合作能力,切实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二)规范签署合作协议 贯彻执行《监管指引》要求,统一由河北分公司与合作渠道的一级分支机构(省分行)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会主要条款包括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反洗钱义务、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规范手续费支付管理 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依据《河北省保险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与银行合作渠道协商代理费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切实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19号文件)及《监管指引》要求,太平人寿河北分公司积极与合作银行渠道协商统一转账支付手续费问题。自2010年3月起,实现由河北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2.17 •【字号】渝保监发[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2〕23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有关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公司、各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止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邮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精神,特明确和强调以下监管要求: 一、代理资格管理 (一)银行、邮政公司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依法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作为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获得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授权,并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按照重庆保监局有关要求统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由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统一向重庆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三)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及各银行、邮政营业网点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与不具备有效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代理协议管理 (一)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二)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原则上应由总公司和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和银行市级分支机构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在“总对总”协议框架内签订“分对分”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向总公司、总行进行备案。保险公司与邮政公司的代理合作协议应由市级分公司与市邮政公司签订。 (三)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代理险种、代理费用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转账账号等要素,并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支付代理费用或其他利益,明确禁止银行、邮政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代理费用管理 (一)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向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统一转账支付。银行市级分行、市邮政公司应设立代理费用专用账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最全解读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 的通知解读 一、三号文出台背景介绍 近年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业务发展迅速,银邮渠道代理业务在人身险渠道的占比曾一度超过50%,2001年该渠道保费收入为1171亿元,到2013年银邮渠道保费规模已经达到5802亿元,年均增速为25.8%。由于行业给付压力仍在,资产负债明显错配,保险公司仍然需要适当规模的保费来弥补现金流压力。同时,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合理,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特别是社会各方面对该渠道销售行为中的一系列问题反映较为集中,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这个文件的出台,当然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继2010年《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第二次由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文,这体现了两家监管机构联合治理银邮渠道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二、从四个核心问题看重点条款 (一)要解决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产品适销对路 1.门槛限制,加强弱势群体保护(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对城乡低收入居民、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

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所谓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是指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这些等产品。保险产品和一般银行产品不同,不少投保人在银行买了保险产品以后都不知道,以为是利益确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产品。这也导致了低收入和老年客户流失风险增大。事实上,老年人正是银邮渠道的最主要购买群体之一。所以,4月单月国内八大寿险公司银保新单同比大幅下滑超60%。人保寿、太平同比下滑幅度都超过80%。 2.不搞“一刀切”工程,但严格限制销售流程(文件第一条第(二)款)。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等,应由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可以承保分红、万能险、投连险及变额年金。 (二)要解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调业务结构,回归保障主题。(文件第二条) 各银行及邮政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财产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度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度模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活动,提升客户体验,增强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代理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 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1.银行:指下文所称的银行和金融机构。 2.银行代理保险: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办理保险业务,代理保险公司接受投保、承保、理赔等业务。 三、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活动。 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类型 1.财产险代理业务:包括车险、家财险、财产综合险等。 2.意外伤害险代理业务:包括个人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 3.健康险代理业务: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4.人寿险代理业务: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儿童教育储蓄保险等。 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1.组织架构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属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管和评估,制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方案和计划,保 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合规运营。 2.人员资质 (1)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或经过保险代理机构 授权。

(2)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通过银行业务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和技能,做到对客户提供正确的风险保障建议和咨询服务。 3.业务合规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特别是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业务,如虚假宣传、误导销售、不当散户等行为。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 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4.客户风险识别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按照客户需求,分类别推介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和不同保险需求的产品。在推荐产品前,银行代理人应当向客户说明风险和收益,让客户明确自 身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产品。 5.合同审批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同审批应通过银行内部合同审批制度,确保合同内容符合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6.资金管理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资金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资金管理应当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帐户管理制度,明确设计预算和银行代理保 险业务费用支付流程,安排保险理赔金的保管、清算和支付工作,确保理赔资金有序、及时、公正。 7.风险管理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应按照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审慎评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带来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银行代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客 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有效处理,并完善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上 级主管部门。 六、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流程 1.客户咨询。客户向银行代理人咨询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 2.需求分析。银行代理人了解客户保险需求,进行需求分析,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保险保障方案。 3.产品推荐。银行代理人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推荐产品。

重庆市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附件 重庆市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与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等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重庆市银行业是指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或代理银行;本公约所称保险消费者是指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正、互利原则,充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

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银行通过认真的尽职调查,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资质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并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合作状况,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网点机构的资格管理。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的授权。 第七条银行应加强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管理。通过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的银行销售人员,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保险公司的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从事专管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原则上每个公司的专管人员数量不超过1名。 第八条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管理。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内容。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类似字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陕保监发[2011]156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 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保监发〔2011〕156号) 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 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

权。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保险公司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展银保业务合作的,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 (三)明确权利责任。保险公司是银保产品的经营主体,负责向商业银行提供日常培训、业务指导、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续期缴费、退保、客户信息变更、满期给付等相关客户服务。商业银行是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在银行网点代理保险公司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对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 二、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尽到明确告知责任。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主要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不得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回避保险产品中途退保损失,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理财新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对60岁以上的投保

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渠道人身险业务管控指引(试行)

附件2 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渠道 人身险业务管控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渠道人身险业务管控责任清单(试行)》,指导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切实加强银邮渠道人身险业务管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银邮渠道管控,是保险公司对代理销售其保险产品的银行、邮政机构等进行资质审核、行为约束、业务管控的行为。 第二章代理资质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核实银行代理资质的有效性,应当在监管部门网站上查询合作的银行网点是否经过其总行的授权,查看其总行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保留许可证复印件和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屏,由专人负责留档。 第四条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与合作的银行签订总公司对总行的合作协议,并在总公司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分公司与分行的合作协议。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

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对合作银行网点的录音录像条件进行审核,确保银行网点营业厅内能够全程录音录像或设有单独的录音录像室,且每年至少针对合作银行网点的录音录像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银行网点,不得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银行销售网点的测评机制,每年至少对银行网点的产品合规、销售服务、投诉处理情况、制度健全性、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并保留相关档案。对于退保件、投诉件、问题件较多的银行网点,应采取限期整改措施,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第三章产品规范 第八条保险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对合作银行的产品比例进行一次测算,与银行合作销售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第九条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等由保险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禁止银行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试题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单项选择题] 1、《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A.30名,30名 B.50名,30名 C.30名,50名 D.50名,50名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2、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于问责情形发生之日起()内完成责任追究。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 3、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A.诚实信用 B.守法合规 C.守法合规、诚实信用 D.客观公正 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 4、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A.六个月 B.一年期

C.二年期 D.五年期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5、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汇总报送系统内上年度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情况。 A.4月1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7月1日 参考答案:A [单项选择题] 6、一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其他影响较为恶劣,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A.300名,300名,10 B.500名,500名,5 C.300名,300名,5 D.600名,600名,10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7、二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亿元。 A.50名以上500名以下,100名以上500名以下,2 B.100名以上500名以下,100名以上500名以下,2 C.100名以上500名以下,100名以上500名以下,1 D.50名以上500名以下,100名以上500名以下,3 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 8、三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万元。 A.50名以上100名以下,30名以上100名以下,3000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第198期

2022~2023保险高管考试题库及答案 1. 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入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 A.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D.定额保险合同与不定额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 A 2.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私舞弊、隐瞒问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处理。 A.司法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中国保监会 正确答案: A 3. 保险公估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10%缴存,保险公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 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公估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正确答案: 错误 4.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确答案: 错误 5. 保险公估公司以《保险巩固机构监管规定》规定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 立()家分支机构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 C 6. 保险利益的载体是 ( ) A.保险标的 B.保险价值

A 7. 通融赔付具体体现了 ( ) A.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公平原则 D.补偿原则 正确答案: B 8.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正确答案: 正确 9.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B.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C.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正确答案: ABC 10.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正确答案: C 11.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且投保人已交纳 2年以上保险费的 () A.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C.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受益人退还全额保险费 D.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答案: D 12.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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