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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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一般规定
1、建筑中的防烟方式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3、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中的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5、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系统补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
【2】自然排烟
1、下列建筑中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进行防烟:
(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其他建筑。
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3、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3】机械防烟
1、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封闭避难层(间)。
(5)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在裙房以下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2、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3、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4、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5、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的威胁等因素确定。
【4】机械排烟
1、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应设置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其他场所。
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6、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 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
7、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