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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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浙江

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12.01

•【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

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机构统称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预算审查小组。预算审查小组由各代表团推荐若干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预算审查小组成员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预算审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收支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公开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开的预算、决算信息内容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听取意见,及时通报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

(三)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表;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五)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表;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预算的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重大专项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公众的意见,并就相关重点内容采取专题调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研究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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