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第一讲: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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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公示
公信
(二)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请求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A丢失手表一只,被B拾得,并赠与不知 情的C。后C又卖给D。A能否向D行使原物返 还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区分意义:依《物权法》116条规定,孳息 所有权的归属,天然孳息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 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司考实训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2005-3-52,多选)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参考答案:AD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Baidu Nhomakorabea
参考答案:AC
(三)原物与孳息
区分标准:以两物是否存在产生关系为标准。原物, 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 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 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类型:(l)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 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 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2)法 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又包 括两类:一是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 用所获取的对价,如租金、利息;二是基于法律所 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射幸孳息), 如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物权 一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立单独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共识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 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 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 并以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 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公
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 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无独立产权 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 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 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 权拆除。试分析甲的主张。
司考实训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
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2-46,多选)
(二)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以物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为标准。主物 指需结合使用的两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指
非主物的成分,但配合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区分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 运。具体而言: (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 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 同移转。 (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 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物权法
专题一 物与物权
杨华国
celiyang@126.com
一、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种差
定义
物的特点与定义
物权法上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有什么不 同?
人体里的肾是物吗?卖肾合法吗?血液呢?头发 呢?尸体呢?假牙呢?
土地、空气、水是物吗? 一滴油、一粒米是物吗? 日月星辰是物吗?
物者,存于吾人身体之外部,能满足吾人社会生 活之需要,且有支配之可能者。
——李宜琛:《民法总则》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 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 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3-55,多选)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BC
物权的分类
完全物权、 自物权
原则
• 物权法定 • 一物一权 • 公示公信
效力
• 排他 • 优先 • 追及 • 请求
(一)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类型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被认可为物权 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影响其债权效力 不影响有效部分的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 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 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 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 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试分 析甲、乙、丙就该房屋产生的法律关系。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一个物权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除外)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冲突的
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 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分析
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并交付,约 定乙在两年内付清价款,价款付清前,甲 保留所有权。越明年,该牛产子。问,牛 犊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司考实训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3-23,单)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 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参考答案:C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 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二、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单一物与集合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标准:以物移动是否便利为标准。依 其物理性质非经毁损不可移动者为不动产, 其余为动产。
区分意义:一是变动方式不同;二是公示 方法不同;三是作为客体的权利存在不同; 四是诉讼管辖与准据法不同。
司考实训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 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 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 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 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 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1)一(2)题。 (l)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 请求返还旁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3-94,不定项)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AC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7-3-95,不定项)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
三、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性质
• 支配性 • 排他性 • 对世性
定限物权、他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的成分
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以分离便利 性为标准,物的成分可分为重要成分与非 重要成分两种。在一个物的各组成部分中, 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重 要成分,其余为非重要成分。如汽车,车 漆为重要成分,轮胎为非重要成分。物的 重要成分与物为一体,物的非重要成分可 以与物分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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