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第一讲:物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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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公示
公信
(二)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请求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A丢失手表一只,被B拾得,并赠与不知 情的C。后C又卖给D。A能否向D行使原物返 还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区分意义:依《物权法》116条规定,孳息 所有权的归属,天然孳息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 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司考实训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2005-3-52,多选)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参考答案:AD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Baidu Nhomakorabea
参考答案:AC
(三)原物与孳息
区分标准:以两物是否存在产生关系为标准。原物, 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 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 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类型:(l)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 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 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2)法 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又包 括两类:一是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 用所获取的对价,如租金、利息;二是基于法律所 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射幸孳息), 如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物权 一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立单独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共识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 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 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 并以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 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公
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 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无独立产权 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 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 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 权拆除。试分析甲的主张。
司考实训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
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2-46,多选)
(二)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以物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为标准。主物 指需结合使用的两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指
非主物的成分,但配合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区分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 运。具体而言: (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 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 同移转。 (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 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物权法
专题一 物与物权
杨华国
celiyang@126.com
一、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属
种差
定义
物的特点与定义
物权法上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有什么不 同?
人体里的肾是物吗?卖肾合法吗?血液呢?头发 呢?尸体呢?假牙呢?
土地、空气、水是物吗? 一滴油、一粒米是物吗? 日月星辰是物吗?
物者,存于吾人身体之外部,能满足吾人社会生 活之需要,且有支配之可能者。
——李宜琛:《民法总则》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 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 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3-55,多选)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BC
物权的分类
完全物权、 自物权
原则
• 物权法定 • 一物一权 • 公示公信
效力
• 排他 • 优先 • 追及 • 请求
(一)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类型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被认可为物权 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影响其债权效力 不影响有效部分的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 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 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 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 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试分 析甲、乙、丙就该房屋产生的法律关系。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一个物权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除外)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冲突的
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 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分析
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并交付,约 定乙在两年内付清价款,价款付清前,甲 保留所有权。越明年,该牛产子。问,牛 犊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司考实训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3-23,单)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 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参考答案:C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 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二、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单一物与集合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标准:以物移动是否便利为标准。依 其物理性质非经毁损不可移动者为不动产, 其余为动产。
区分意义:一是变动方式不同;二是公示 方法不同;三是作为客体的权利存在不同; 四是诉讼管辖与准据法不同。
司考实训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 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 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 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 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 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1)一(2)题。 (l)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 请求返还旁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3-94,不定项)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AC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7-3-95,不定项)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
三、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性质
• 支配性 • 排他性 • 对世性
定限物权、他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的成分
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以分离便利 性为标准,物的成分可分为重要成分与非 重要成分两种。在一个物的各组成部分中, 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重 要成分,其余为非重要成分。如汽车,车 漆为重要成分,轮胎为非重要成分。物的 重要成分与物为一体,物的非重要成分可 以与物分离。
案例分析
公示
公信
(二)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请求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A丢失手表一只,被B拾得,并赠与不知 情的C。后C又卖给D。A能否向D行使原物返 还请求权?
物权的请求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区分意义:依《物权法》116条规定,孳息 所有权的归属,天然孳息按照当事人的约 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 权人取得;法定孳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司考实训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2005-3-52,多选)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参考答案:AD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Baidu Nhomakorabea
参考答案:AC
(三)原物与孳息
区分标准:以两物是否存在产生关系为标准。原物, 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 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 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类型:(l)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 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 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2)法 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又包 括两类:一是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 用所获取的对价,如租金、利息;二是基于法律所 承认的游戏规则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射幸孳息), 如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物权 一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立单独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共识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 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 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 并以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 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公
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 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无独立产权 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 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 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 权拆除。试分析甲的主张。
司考实训
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
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1997-2-46,多选)
(二)主物与从物
区分标准:以物是否能独立发挥作用为标准。主物 指需结合使用的两物中起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指
非主物的成分,但配合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区分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 运。具体而言: (1)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 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 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 同移转。 (2)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 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物权法
专题一 物与物权
杨华国
celiyang@126.com
一、物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属
种差
定义
物的特点与定义
物权法上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有什么不 同?
人体里的肾是物吗?卖肾合法吗?血液呢?头发 呢?尸体呢?假牙呢?
土地、空气、水是物吗? 一滴油、一粒米是物吗? 日月星辰是物吗?
物者,存于吾人身体之外部,能满足吾人社会生 活之需要,且有支配之可能者。
——李宜琛:《民法总则》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 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 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3-55,多选)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ABC
物权的分类
完全物权、 自物权
原则
• 物权法定 • 一物一权 • 公示公信
效力
• 排他 • 优先 • 追及 • 请求
(一)物权法的原则
物权法定 一物一权 公示公信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类型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不被认可为物权 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影响其债权效力 不影响有效部分的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 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 年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该房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 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 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试分 析甲、乙、丙就该房屋产生的法律关系。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一个物权客体仅为一个物(集合物除外)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上可以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冲突的
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1999)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 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分析
甲将一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并交付,约 定乙在两年内付清价款,价款付清前,甲 保留所有权。越明年,该牛产子。问,牛 犊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
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司考实训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3-23,单)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 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参考答案:C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 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二、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单一物与集合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标准:以物移动是否便利为标准。依 其物理性质非经毁损不可移动者为不动产, 其余为动产。
区分意义:一是变动方式不同;二是公示 方法不同;三是作为客体的权利存在不同; 四是诉讼管辖与准据法不同。
司考实训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 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 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 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 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 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1)一(2)题。 (l)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 请求返还旁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3-94,不定项)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AC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7-3-95,不定项)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参考答案:BC
三、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 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性质
• 支配性 • 排他性 • 对世性
定限物权、他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的成分
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以分离便利 性为标准,物的成分可分为重要成分与非 重要成分两种。在一个物的各组成部分中, 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重 要成分,其余为非重要成分。如汽车,车 漆为重要成分,轮胎为非重要成分。物的 重要成分与物为一体,物的非重要成分可 以与物分离。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