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手续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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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办理的消防手续及步骤如下:

第一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第三步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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