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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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格拉姆实验 ——服从权威是我们的天性吗?
被试事前被告知:该实验旨在发现提高学习效率的科学 方法。
被指定的“学生”和“老师”来到实验室,“学生”坐 着,双手被绑在椅子上,并且给手腕连上电极;他必须 跟老师学习、回答问题,如果弄错了,“老师”就要对 他施以电击,电击的强度是可以逐步升级的。“老师” 手中掌握着从15伏特到450伏特的电击控制装置,从最 微弱到最强烈的电击都有明显标志。“老师”不停给题 ,只要“学生”不能回答或回答出错,马上予以电击; 根据学生逐次所犯的错误,“老师”可增强电击。
然而,这些人并不是生性残忍,他们只不过是一 些普普通通的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是随机抽 样选出来的。
事后他们异口同声地解释:“你让我这么做,我 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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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米格拉姆从中得出的结论是:那些对于 他人没有任何敌意的人,也会承担非常可怕的破 坏性工作;而且明明知道自己的破坏行为可能产 生不良影响,已经感到所做的事情与自己的基本 道德规范相抵触,能够选择抵抗权威的人是极少 数。
法象征着公平正义
西方的司法神——蒙目女神
一手持剑,一手持 天平,表情庄严肃 穆,眼睛往往是闭 着的或干脆是用布 蒙上的。
天平表示“公平”, 宝剑表示“正义”, 闭眼表示“用心灵 观察”。
纳粹的法----背景
1933.1,希特勒通过合法民主选举当选德国总 理。
1933.3.23,《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1933.4.7,《恢复公职人员法》 1933.10,《国家报刊法》 1935.9.15,《德意志血统及荣誉保护法》 1935.11,《德国帝国公民法》
纽伦堡审判
1945.8.8,法、苏、美、英在伦敦签署了 《关于起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 决定》及其附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 章》。
1945.11.20,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 庭,对21名德国战犯进行起诉审理。
其后,又进行了12轮针对法官、医生等主 要是政府文官和专业人员的审判。
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 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 才得以顺利完成。
纽伦堡审判设立的新罪
《纽伦堡宪章》
危害和平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类似审判一:艾希曼审判
最终解决方案的 负责人
一切都是依命令 行事,我只是履 行自己的职责。
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
实验中,受到电击的“学生”先是显出痛苦表情;达到 75伏特时,开始呻吟;至150伏特,“学生”提出终止 学习的要求;至285伏特,“学生”的反应则是极度痛苦 的叫喊;而升到450伏特则是死去活来了……通常会出现 师生间激烈争论的过程,“学生”哀求停止试验时,“ 老师”并不停手,因为他“有约在身”——他从实验者 那里得到的指令就是不要因为学生的原因而中断实验, 不管发生什么都要一如既往地进行下去。
美国学者弗里德里希和布热津斯基概括出极权主义统治的六种特征:
1.人人必须遵从的官方意识形态; 2.唯一的群众性政党; 3.由政党或秘密警察执行的恐怖统治; 4.对大众传媒的垄断; 5.现代的人身与心理的控制技术; 6.中央组织参与和控制整个经济。
极权主义的政党一般由一位独裁者领导,该党领导层则全面 控制政府体系,包括军队、警察、经济、通讯及教育部门。极权 主义使不同声音受到系统的压制,而人民则生活在秘密警察的控 制之中。极权主义为了实现对被统治者的全面控制,会不惜动用 一切手段,借助于现代技术全面控制社会。
这个实验中,并没有真正的电击存在。学生”都是知情 者,他或她只是作出痛苦的表情而已。“学生”只是配 角,真正被“实验”的主角是负责“电击”的“老师” 们。
实验的目的,其实是关于一个人如何接受 和服从一项有悖良心的指令。
实验结果:没有一位“老师”拒绝这一试 验、拒绝对学生进行不人道的电击;而在 电击过程中,他们越来越变得残忍:对于 学生开始出现的痛苦,他们表示“蔑视” ;对于学生苦苦哀求停止实验,他们充耳 不闻;当学生发出尖锐的喊叫时,他们甚 至因为“学习过程”被干扰而愤怒倍增, 毫不客气地把手中的电击强度再次升高! 在40名被试中,有30人把电压升到顶点— —450伏特!
做一个守法公民 ——该怎样遵守法律?
课前思考
什么是法律?(事实判断) 所有的法律都是良好的吗?(价值判断) 判断法律好坏的标准是什么? 恶劣的法律应该执行和遵守吗?


《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纽伦堡审判
辩护理由:
1 “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 律”。
2 “法官难道不应该执行自己国家的法律而是违背自己 国家的法律而成为叛国者吗?”
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 训。
你如何看待纳粹战犯的抗辩理由?
当时法官的选择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历史肯定了有 高高在上的法,即神法或理性法或超实在法的存在, 当实在法同超实在法的冲突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 实在法就不仅是‘不公正的法’,而且完全失去了法 的本性和效力。”
恶之平庸 无思想性 无思考的服从导致极权主义
国家的罪恶
极权主义的特点:
1.存在某个意识形态,它规范生活的方方面面,勾勒出达到终 极目标的手段;
2.有一个唯一的群众性政党,以此动员人民的热情和支持;
3.包括思想控制在内的全面的社会控制。
阿伦特认为极权主义是一种现代专制政体,在此种政体下,国家笼罩于 社会各个层面,包括其公民的日常生活,极权主义不同于古代的专制主义, 除了它的现代性之外还借助意识形态煽动人民疯狂的政治参与,从而实现 其目标,而传统的专制主义则是竭力抑制人民的政治参与。
“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 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 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 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 也。”
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 识,法官们认为,一个完全否认平等 原则的法丧失了法律的性质,纳粹战 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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