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3•【字号】渝府办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3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市教委市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院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配改革试点1.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高校院所开展试点,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高校院所在财政资金支持下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在需要转化时,所有权可以让渡给科研人员,由科研人员自主实施转化,高校院所可以从转化金额中收取不超过30%的资源使用费,用于补给物资条件支持、人力资源支出和科研后续再投入。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以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以作价入股和自行实施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可依据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价格收取资源使用费,让渡程序、收取比例等细则由高校院所自主制定。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3篇)
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一种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激励奖励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并提供一个相应的范本。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过程,包括科技成果的评估、技术转移、商业化和推广等环节。
1. 科技成果评估科技成果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步,主要是通过评估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化潜力等方面,确定能否进行进一步的转化。
评估过程应该客观、公正,并由专业人士进行。
2. 技术转移技术转移是将科技成果从研发机构转移到应用单位的过程,主要包括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等形式。
技术转移需要双方的合作和协商,双方应明确科技成果的使用方式、权益分配等事项。
3. 商业化商业化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主要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推广和销售等环节。
商业化过程需要具备相关的市场分析和商业运作能力,以确保科技成果能够成功转化为真正的商业价值。
4. 推广推广是指将科技成果在市场上广泛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主要包括推广策略的确定、推广渠道的选择以及市场营销的实施等方面。
推广过程需要与应用单位进行充分合作,并选用适当的推广手段和方法。
二、激励奖励制度范本激励奖励制度是为了激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个激励奖励制度的范本:1. 奖励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奖金、提成、股权激励等形式。
奖励政策应公平、公正,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财务支持提供财务支持,包括项目资金、研发费用、推广费用等方面的支持。
财务支持应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发展阶段进行合理分配,并确保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3. 职称晋升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评职称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给予相应的加分和优先考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渝教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科〔2008〕10号)各高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产学研合作,特制订《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优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竞争、强化效益”的原则,提高重庆高校优秀成果的转化率。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主要围绕重庆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资助,主要资助方向为:(一)支持高校科技成果在重庆市相关产业的转化。
(二)支持高校与重庆市企业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产业化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在重庆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对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劳动密集型产业等7大产业集群及农业、生物、医学、交通等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与节能环保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渝高校,申请优秀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重庆市产业、技术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渝府发〔2000〕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人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决策人,是指对实施某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起决策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等),包括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原管理决策人。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连续3年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缴纳所得税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决策人给予奖励。
其奖励总额超过该实施转化项目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应组织讨论决定。
年净收入由地税部门核定。
第六条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奖励管理办法,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得到落实。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成果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拟定该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决策人奖励方案。
奖励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成果转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前的经济效益基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年新增净收入核算办法、奖励年限、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办法、管理决策人奖励名单等。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XX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XX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员。
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研处负责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XX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xx人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xxxx有关 xxx(xxx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枝成果”,是指学校所屬单位或个人(含返聘人员),承担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等。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学狡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使用、收益、处置、许可、请求保护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依细则规定处理。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中“作价入股”,是指成果完成人利用其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1. 本校教职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博士后、师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2. 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个人、课题组或学院、系、所等未经学校书而同意擅自以xx大学名义或以自身名义对外鉴订三J片--三转移转化有关的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唱丘三二亍一任。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
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1. 背景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院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果。
3. 转化组织实施机制3.1 技术转化团队的组建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学院将组建专业的技术转化团队。
该团队将由学院科研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科技成果的评估、保护、推广和转化。
3.2 科技成果评估与保护学院将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与保护机制,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评估,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科技成果的价值和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3.3 转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科研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科技成果,申报转化项目。
学院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
3.4 转化项目支持与推广学院将为转化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资源支持和政策支持。
同时,学院还将采取多种方式,如组织技术交流、举办科技成果展示会等,推广转化项目并增加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5 转化成果的落地和推广学院将积极推动转化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
通过与相关企业和机构的合作,推动转化成果的实际应用和市场化落地。
4. 激励奖励制度4.1 激励奖励对象本制度的激励奖励对象为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科研人员和转化项目团队。
4.2 奖励方式学院将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给予科研人员和项目团队相应的奖励。
奖励形式可以是荣誉称号、奖金、资金扶持等。
4.3 激励奖励评定机制学院将建立激励奖励评定机制,根据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评定。
评定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团进行,决策结果公正公平。
5. 实施和监督学院将依据本制度,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并定期对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学院还将组织相关培训,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和能力。
(最新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X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修正)、《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XXXX〕16号)和X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不能以行政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9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9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调动科技人员及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转让、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进行产业化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活动。
上述科技成果包括已取得专利权、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或其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审定的各类应用技术成果。
第四条股权和分红激励,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入股奖励、收益分成方式,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的行为。
实施主体应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收入、成本及税费进行单独核算,合理确定项目转化净收益。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已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大学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和转化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应该包括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两个方面。
1. 管理体制(1)设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负责制定与指导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2)成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心,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3)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网络,包括与政府、企业等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
2. 职责规定(1)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转化的规划、政策,并监督落实;(2)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心应负责科研成果的申报、评估、转化等具体管理工作;(3)大学科研人员要积极参与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科研成果转化流程1. 申报大学科研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将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成果的相关描述、应用前景分析等。
2. 评估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心将对申报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科研成果的转化潜力和经济效益。
3. 转化合作在科研成果经过评估后,将与政府、企业等相关合作方进行洽谈,商讨合作方式和转化利益分配等事宜。
4. 转化执行一旦达成转化合作的协议,大学科研人员和合作方将共同落实转化计划,包括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商业化运作等环节。
5. 成果利益分配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确保科研人员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合理分配合作方的利益,以实现双赢的目标。
四、管理制度的监督与完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管理制度进行适时的完善和优化。
五、总结建立和完善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对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含直属医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科研条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开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指导协调、落实全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科技成果推广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整理、发布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以及提供其他中介服务。
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原那么上必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转化。
第八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及成果完成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信息,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每年向领导机构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科研管理,奖励在公司科研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技术攻关奖、职务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应用奖申报、评审、奖励的有关要求、程序等事宜。
1.3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在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技术行为。
包括提高产量、降低消耗、改善产品质量、优化工艺技术指标等。
第二章评审机构及程序2.1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2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科研成果奖的终评机构。
其主要职责:其主要职责:2.4评奖项目评审程序采取不记名投票简单多数法,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
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奖由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申报要求3.1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职务专利实施奖应分别在创新成果投产之日起一周年、引进科研成果正常应用一周年、职务专利正常实施应用一周年后申报。
超过两周年未申报的公司不再受理。
3.2技术创新奖、技术攻关奖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引进科研成果奖由成果引进单位申报;职务专利授权奖和实施奖分别由专利设计人和实施单位报。
____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申报类别,完整、准确填写《美乐仕奖励申报表》一式一份报产学研办。
技术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以及成果(项目)概况、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创新点、主研人员及协作人员及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概况、主要技术内容、转化实施情况、引进成果主要建议者及主要转化实施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引进科研成果的有关协议、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制定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创新,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大学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3 定义(1)科技成果: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验证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可行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和技术服务的一个过程,包括利用成果进行产业化、知识产权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指依托于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用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
(4)基础科研成果:指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基础性质的科技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实验研究成果等。
(5)应用科技成果:指将基础科研成果转化为应用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科技成果。
1.4 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司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2.1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大学应该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转让及其他技术服务;(2)协调大学内部资源,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及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3)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
2.2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管理(1)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成立机构管理工作组,负责机构内部的管理工作。
(2)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科技成果的性质和应用方向,制定转化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和应用效果。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实际需要和科技成果的管理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4)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校内研究团队的领军作用,建设优秀的专业化科技转化队伍。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科研、生产相结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公布经认定的市重大转化项目目录。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组织实施、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及产品。
第六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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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技成果转化,规范其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学校师生员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收入包括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和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转化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股权收入的收取,及时划转学校并通知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和成果完成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类,设立科学技术开发及转让收入科目、成果转让奖励支出科目,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支按项目加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含印花税)。
奖励方式可由成果完成人选择两种或其中一种。
(1)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卡;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作其他课题启动费等,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2、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3、1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4、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果及转让管理费。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及股权收益分配
1、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技术股权50%归成果完成人、50%归学校。
2、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并负责管理,学校获得的股权收益按如下比例处置:
(1)40%由学校统筹,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
(2)2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
(3)2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及学科建设经费;
(4)10%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费;
(5)10%作为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管理费。
第五章办理流程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让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到款后,成果完成人持《技术转让合同》到计财处核算科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
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成果完成人填写《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可向计财处核算科预借。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开具重庆市地方综合服务发票免征营业税条件:使用科技部制定的技术转让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以重庆大学名义签订,经科技处审查登记并加盖“重庆市技术合同登记10号专用章”。
第九条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到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办理转化收入分配手续,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开具《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见附件)。
第十条成果完成人持到款通知单及《重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单》在计财处办理转化收入入账及分配手续。
1、信息科编制项目财务代码。
2、核算科收入柜台办理入账及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除指课题第一责任人外,还包括参加本课题组研发的所有人员。
课题组应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对奖励及经费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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