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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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如何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摘要:面对缺陷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此时,必须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于政府的介入之下,及时消除产品缺陷的壹种行政干预制度。目前,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仍存于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对于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壹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机制

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现实背景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960年之后美国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美国政府为此颁布了《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例有关缺席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便应运而生了。此后美国又于公共安全及人民健康安全等领域相继出台有关召回制度的法律条文。加拿大、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均受美国影响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中国亦是如此,随着科技进步,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逐渐增强,诸如松下冰箱、苏丹红、三菱帕杰罗等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中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相继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以规范保护中国商品的生产和销售。2010

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又起草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他们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够说,缺陷产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因此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于当下市场经济中,相较于消费者,商家往往于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上占有极大的优势。这种优势地位直接导致了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削弱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力,导致了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这壹危机必须由政府出面干预,保证市场信息的真实可靠、畅通无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这样壹种制度,当产品危害到公共安全、妨碍市场经济秩序时,由政府对生产运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恢复应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潘悦(2007)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是壹个旨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于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方案且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马晨清(2008)认为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

售、进口的产品存于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从市场上收回,且免费为其更换或修理。吴竑(2007)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壹种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于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且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且承担关联费用的制度。赵树文、王岩云(2010)认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得知其生产的某类产品存于危及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这些产品从市场流通领域收回且予以免费维修、更换、回收及退赔。刘淼(2010)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于得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某类产品存于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收回,且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李正明(2004)认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即产品存于设计或质量缺陷,是由厂商将已经推向市场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予以回收的壹种制度。召回本身是生产运营者义务之壹,对于消费者是免费或者受偿的。

二、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分析

(壹)中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1、法律体系上存于缺位现象

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另外,由于没有关联法

律条文来明确各个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导致各机构之间分工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行政部门职权分工的混乱十分不利于召回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严重阻碍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2006年7月,不少车主投诉某品牌汽车刹车失灵问题,中国质量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实施召回,却是无部门响应,多人管理成了无人管理。因此,法律体系上的缺位现象直接导致了运营者缺乏相应的制约,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

2、缺乏独立的缺陷鉴定机构

中国目前尚无独立、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来检验产品质量,于这种情形之下,即使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和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和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可是于当前的召回制度体系之下,这些法规的某些条文形同虚设。于召回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成立壹个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机构不仅应具有技术属性,而且仍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必须保持其中立性和权威性。

3、惩戒力度不够

美国于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义务的处罚上实行的是惩罚性赔偿措施,这壹措施有利于企业加强自律性,减小了缺陷产品的发生几率,改善了召回制度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而中国于企业存于缺陷产品时,规定对企业的最高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企业来说,3万元罚款实于无法起到有效的威

慑作用;而相对于由于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情形,这3万元更是微不足道,难以弥补损失。这壹处罚额度实于有如隔靴搔痒。(二)中国缺陷产品召回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强制推行的力度不够

缺陷产品召回由于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它理应由政府强制推行的。以美国为例,缺陷汽车产品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引发了众多事故,于民众的推动下,国会通过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且由政府强制推行。后来美国于多个领域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均采用政府强制实施的办法。这壹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机制不够成熟

外国和中国相比,于处理大量和缺陷产品有关产品的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行政力量已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三、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路径选择

(壹)关联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应从中国实情出发,应于立法宗旨上,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取向;于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程中,我们应加强对政府于产品召回中的地位、职责的思考,确立政府对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人身份和职责的定位;于执行主体上,能够试图细化监管机构等。通过科学合理地构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形成壹个良好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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