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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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津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机关建设,就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机关工作科学、准确、规范运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请示、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送。

上行文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

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市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

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武清政〔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武清政〔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3月14日武清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服务、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工作人员担任;其中,设立一名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区法制办拟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五至七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组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遴选。

第六条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拟定候选人员,报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由区政府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八条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一)参与区政府重大宏观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二)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政府协调与各类利益群体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三)参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四)提供有关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五)参与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六)参与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七)协助区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八)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区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区政府或者区法制办委托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法律事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津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2002年2月28日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1]73号)要求,为保障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实施规划委员会的职能,正确地执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特制定《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召开一次(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市规划委主任主持召开,审议全市规划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和有关技术规定。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印发执行。

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划委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是市规划委的常设机构。

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规划委副主任(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

执行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市规划委规划设计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以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成果和有关规定的审批工作。

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副主任或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1984]18号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的通知(1984年8月15日津党发〔1984〕18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市区体制初步改革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市区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了进一步发挥区级政权的作用,针对多年来市区体制存在的条条统得过多、条块职责不清、权责脱节等问题,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和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改革的原则,经过深入调查和反复协商,决定对市区体制进行初步改革,将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权限下放给区。

市区体制改革,是城市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市、区关系,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证这个方案的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一、要明确市区体制改革的目的。

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建设、管理好城市,组织好人民生活,支援四化建设。

改革后,必须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改善和方便群众生活,而不能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二、各区要勇于承担改革后的繁重任务。

各区的权力加大了,任务也加重了,要变压力为动力,充分用好市委、市人民政府放给的权力,努力把各项工作搞好。

三、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在工作中,要坚持实践的观点,按照事物固有的规律去探索、研究、解决大城市管理和改善人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四、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区搞好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政办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经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意,现就加强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协调联络作如下通知。

一、在日常工作中,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的主要内容(一)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需安排市政府有关领导列席会议的准备、服务工作;(二)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审议有关立法内容的议题以及有关工作报告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落实的各项工作;(三)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安排的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活动需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配合的各项工作;(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津组织的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的准备、服务工作;(五)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对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任免的审议工作;(六)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及相关的视察、检查工作;(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发函,要求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各类事项。

二、协调联络工作方式(一)安排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例行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开会时间、会议内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通知内容提出拟请副市长以上领导的名单,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审批。

名单确定后及时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副市长以上领导列席会议,一般由有关副秘书长陪同。

有关市长工作处、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作为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已于2002年6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及相关立法程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为目标,切实解决本市建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第四条本市行政管理中具有下列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五)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以及资格、资质内容的;(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要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容的;(七)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3•【字号】津政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津政办规〔2020〕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津政办规〔2020〕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2.2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24﹞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24﹞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津政发﹝2024﹞5号)无【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5【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天津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天津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挂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挂天津市天开高教科创园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总页数】2页(P14-15)【作者】无【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D630.1【相关文献】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25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与庆阳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24号)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23〕5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红色资源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津政发〔2023〕4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津政发〔2023〕1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8•【字号】和平政〔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8日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切实改进政府系统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在2012年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议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议事规则及《中国共产党和平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平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例会及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一)区政府全体会议成员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区长也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或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各1位,八个民主党派负责同志、无党派人士代表和区工商联负责同志各1位,政务监督员代表2位列席,并安排区政府各委、办、街、局、公司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区委管理的区教育系统处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递交政务目标责任书、讨论政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措施。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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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流程
核查准备
• 签订核查协议 • 业主初次填报 • 业主准备核查材料、核查机
构进行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 核查机构看现场 • 核查机构与业主进行
5月底前
6月20日前完成上年 度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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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经验总结
• 法律层面的保障:人大立法、政府文件强化对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保障 • 核查工作通知:明确了历史及年度核查工作流程及时间点要求
制度建设 • 核查工作指南:规范了从企业范围、核算方法、报送方式、核查流程等关键要素
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王乐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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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二、试点地区碳排放核查实践(北京、广东、天津) 三、企业应如何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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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碳排放量进 行事后的独立检查和判断
核查目的
1. 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 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确保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300家企业碳核查工 作的通知》,参与本次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共18家
全国低碳日正式启动交易,已完成历史碳核查的635家工业 企业成为首批上线企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31家履约完成单位及4家未按时 履约单位名单
• 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 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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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26
•【字号】津政发〔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5〕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
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015年8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河西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会议制度第九章公文审批第十章督查考核第十一章内外事活动制度第十二章应急值守第十三章工作纪律第十四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十五章附则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八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河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初心使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建设首善之区、打造品质城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核心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4.14•【字号】津政办发[1990]25号•【施行日期】1990.04.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1990年4月14日津政办发〔199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行政机关要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带头执行办文规定,加强指导,使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应涉及党组织的工作;行政方面的工作,不应要求同级党组织行文。

必要时,党政机关可联合行文。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规定,不得发出与上级政府的规定抵触的公文,以维护政令的统一。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发[2013]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02【实施日期】2013.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政发〔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2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2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天津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1•【字号】津政办发[1996]42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的通知(1996年6月1日津政办发〔1996〕4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各处室: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拟制规则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21号)精神,结合本厅实际情况,拟订本规则。

第一章制文范围第一条凡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一)行政规章和议案;(二)政策规定;(三)全市性重大工作的部署,重要问题的请示和报告,重要工作的商洽和答复,重要情况的通报;(四)人事任免。

第二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安排、方案、报告等,一般不予批转或转发,由各职能部门自行发文。

涉及全市工作的,可在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各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行文中可视具体情况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或“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凡需注明上述字样而由部门自行印发的公文,本厅主办处室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在退回有关部门印制前,须复制留存定稿;有关部门印制后,须将正式公文抄送市政府,以备存查。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如无特殊必要,一般以《政务通报》或白版形式印发。

第二章制文规则第四条以市政府名义拟制公文,须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以办公厅名义拟制公文,须经办公厅副主任以上领导同志批示同意。

第五条各主办处室根据有关领导批示,所拟文稿应先经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抄写(打印)清楚后送审修人员审修,再送分管文字工作的厅主任复核,并酌情签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津政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津政发〔2001〕30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办发〔1996〕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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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3]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7.05
【实施日期】1993.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津政发〔199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提出议案,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三)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四)规定市政府各委办局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批准乡、镇、街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七)依照法律和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八)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九)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

(十二)保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有的权益。

(十三)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领导和管理本市的对外经济、科学、文化和友好交往。

(十五)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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