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原因探讨 李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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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及原因探讨李才华

发表时间:2019-08-05T16:17:46.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作者:李才华

[导读] 摘要:建筑工程领域中的招标、投标竞争激烈,违规招标、投标的现象不在少数,主要问题有虚假招标、招标排斥、串通投标、场外交易等,出现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评标专家委员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云南鑫德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昆明 650106

摘要:建筑工程领域中的招标、投标竞争激烈,违规招标、投标的现象不在少数,主要问题有虚假招标、招标排斥、串通投标、场外交易等,出现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评标专家委员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问题;原因

引言

招标、投标是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的基本方式,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招标、投标的竞争激烈,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承包合同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导致违规招标、投标的现象不在少数,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建筑市场的秩序受到挑战[1]。因此,针对招标、投标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预防、处理违规问题,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筑市场招标投标中存在问题

(一)虚假招标

虚假招标指的是部分建筑企业为了中标,在开标前通过各种手段与建设单位取得接触,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其好感,谋取开标的有利优势,甚至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成为招标人的意向单位,使得开标时,招标人在进行打分时有意倾向意向单位,其他投标企业受到打压,意向单位中标。虚假招标在程度上没有任何的违规之处,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看似合规的程序后面,存在不能见光的黑暗。

(二)招标排斥

招标排斥指的是招标单位故意设置一些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的行为。比如排斥外地企业,更改投标时间,使得外地的投标人无法及时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让外地的投标者感到不值;招标文件中设有针对本地企业的奖励性或保护性条款,在评标办法中设有不利于外地投标者的要求,比如要求法定代表人、造价师等到开标现场等。二是排斥其他企业。招标人和某个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量身定做特殊的投标条件,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条件被限制,形成“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局面。

(三)串通投标

建设单位和某一个投标单位在开标前达成某种默契,将其预定为中标人,以正常的招标程度作表面功夫让内定的单位中标。串通招标和虚假招标显示,均是建筑单位和某一投标人在事前达成某种默契,使该投标人中标。二者也存在不同之处,比如,投标单位被内部预定为中标人后,一般情况下需要寻找几个陪标单位,使投标企业数量达标,但是投标文件属于应付式,与预定单位相比,陪标单位的报价不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不完美,这均是有意为之,目的在于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四)场外交易

违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绕开招标市场,在招标市场外通过非招标手段确定承包商的行为叫做场外交易。我国《招标法》中对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中设计、施工等环节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等的采购有所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如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部分建筑单位明知故犯,受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与施工单位勾结,将必须招标的工程想办法绕开招标市场,私下达成交易确定承包商。

二、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从现有的法律体系看,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法律法规并非完善,某些条例不够严谨,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给招标人和投标人操作。比如《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既可以自主招标,又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条款中存在漏洞,招标人选择自主招标时,有很大的空间操作投标人条件、评标办法,为了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会故意设置一些障碍,方便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3]。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关系,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条件和评标办法等作出规定时,会听从招标人的要求及安排。我国的投标市场竞争力大,大多数的投标人在综合实力方面没有较大的差距,若是评标办法出现丁点的倾斜,都会影响中标的结果,因此,我国现有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给部分招标人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二)监管工作不到位

我国招标投标监管方面工作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监管的法律制度不细致严密。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条文较为宏观,在监管方面不够细致,操作性不强。其二,监管力度不足。我国现有的政府机关中,没有专门的机构家督招标投标市场,而建设系统的招标办等内部监督机构随着招标范围的扩大,相关的事项不断增多,使得监督力量“心有余而力不足”;招标投标的内容和过程需要进行保密,社会公众、新闻机构不能介入进行监督。其三,监督手段单一。目前建设系统更多通过罚款、暂停投标资格等惩罚性监督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因缺乏有效的综合手段,难以精准打击围标、串标等行为,使得某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为了私利铤而走险进行不正当的操作。

(三)评标专家委员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评标委员会的性质、作用、职能、地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弱化招标人对于招标结果的影响,在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占多数,招标人代表占少数,有利于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性、规范化。同时,法律对于专家的的具体条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时间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法律作出的规定仅限于专家的能力水平,没有对其职业道德有所限制。法律规定的专家能力条件高,符合的专家人数少,普遍道德素质偏低,尤其是市县层面的专家数量少。为了满足建库和工作的需要,在选择入库专家时,放松了对于专家专业素养方面的考察,符合上述硬性条件的基本纳入专家库。这导致评标委员会专家的质量参差不齐,专家在进行评标时能否坚守道德底线全靠其自觉。除此之外,现在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标项目多,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为了尽可能节省开支,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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