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三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三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电力建设对于国家的能源保障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可靠,下面是一份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本,供参考。

一、总则1. 本范本适用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组织1. 电力建设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和协调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并且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项目施工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培训。

(2)安全教育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

2. 安全技术措施(1)项目施工中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固定护栏、安全网、安全带等。

(2)电力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测和验收。

3. 安全检查与监督(1)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建立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监督应由专业的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1. 项目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实施。

2.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对工作中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3.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五、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和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2. 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门机构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稳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教育,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引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建立监督档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

以下是一个关于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范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电力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各类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电力发电、输电、配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四条电力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业务需要定期进行培训。

第五条电力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当事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合理设置安全控制措施,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文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接受电力建设项目施工任务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向业主单位提供合格的设备,并提供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说明书和手册进行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条电力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章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置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十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框架性示例,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落实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总则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依法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电力建设活动,包括电力设施建设、电力发电和电力传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和制度,开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确保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电力建设单位在进行电力建设活动时,有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电力建设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

同时,各电力建设单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确保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电力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和记录,并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电力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对于发生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涉及人员的责任,要进行追责问责,涉及经济损失的赔偿,要依法进行赔偿。

同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以期更好地推动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措施、危险源管理、事故处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等,为后续内容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指导。

其中,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任务,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电力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落实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此外,办法还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安全生产措施是保障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环节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设计方面,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在施工方面,要求电力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定,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在运营方面,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故障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危险源管理是防范电力建设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辨识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于已经辨识出的危险源,电力建设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电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风险,如电力设备故障、电网事故等,这些问题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就《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机构设置该办法规定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该办法明确了电力建设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四、安全生产条件该办法规定了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

电力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防护该办法对电力建设活动的安全防护提出了要求。

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严禁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活动安全防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事故应急该办法明确了电力建设活动事故应急的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建设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预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023年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社会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确保责任到位。

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同时,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能力。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对电力工程进行安全设计,防止安全隐患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全设计要求,并就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核。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对电力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可靠的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

第九条电力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流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对于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临时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报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报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管理-制度】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管理-制度】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力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的监督管理由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指导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电力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

其次,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另外,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检修工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生产活动安全电力生产活动是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必须得到重视。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包括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工艺操作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检查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要及时向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电力企业的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八、安全宣传教育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宣传,普及电力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行业管理机构: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3. 安全监测与评估: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 安全教育培训: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安全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监督检查与处罚: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单位名单。

8.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知识。

以上是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的安全生产,避免发生事故,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推动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第七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电力安全生产计划,确保电力生产运营安全。

第八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加强事故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定期检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和侵犯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和取证等方式,可随机抽查单位和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

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

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