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规范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促进集团技术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集团科研计划)是集团计划的组成部分,是集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具有全局意义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试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管理科学研究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集团科研计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的原则,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集团科技研究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科技部归口管理,负责组织课题立项、审查、招标、评估、评审和验收,对课题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立集团专家评议和企业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计划编制、立项评议、课题招标、课题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

第三章课题立项

第六条课题立项程序和方法:

1、每年9月,科技部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

组织专家组进行研讨,发布下年度《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指南》,提出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课题。

2、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公司各部(室),可根据课题指南和设计、施工、产品制造、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填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于11月底前报科技部。

3、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议和筛选,根据支持的重点将集团科研计划课题分为A、B、C三类。

A类课题主要支持对集团技术升级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的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B类课题主要支持对提升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C类课题主要支持对提升申报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具有促进作用,解决设计、施工、产品制造、管理实际问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招标,确定课题的承担单位。

4、集团科研计划课题,实行课题合同制。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为课题委托方(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开发方(乙方),总工程师为集团科研计划课题合同委托方的法人代表授权人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见附件3)。

重大课题签订分课题合同时,由总工程师授权科技部为课题委托方(甲方),科技部部长为委托方的法人代表授权人与课题承担单位(部门)签订课题合同。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第一承担单位按分工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分项合同或协议,并认真执行。

5、在研课题的课题组长及主要成员一般不得申请或参加新课题。当年结题的课题组长及主要成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课题。

6、集团科研计划经专家组审议确定后,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在课题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不得随意变更。课题组长一般应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课题承担单位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由科技开发中心确认。允许课题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四章课题实施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组织研究开发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对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相应措施向科技开发中心报送《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题进展情况表的,科技部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条集团科研计划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点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部审批。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变更合同建议表》(见附件5),经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中止合同:

1、国家或集团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课题所需贷款、自筹资金或其他物质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4、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基建、技改、技术引进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

5、参加研究的合作单位或技术骨干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工作无法进展的。

第十一条课题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滚动计划与分年实施相结合,超过三年的课题,应进行中期评估。课题执行中因人为因素等致使课题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集团公司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十二条A类、B类课题,科技部实施从合同签订到结题的全过程管理。C类课题,在科技部备案,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管理,集团公司负责课题的评审。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科研计划实行预算管理,并实行课题经费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科技部会同财务部对课题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A类课题经费由集团公司承担;B类课题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集团公司给予适当补助;C类课题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

第十五条集团科研计划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

用于科研计划的遴选、审查评估、招标议标、监督检查等工作。按集团科研计划年度总经费的3%提取,由科技开发中心会同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

课题研究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

第十六条课题申请人编制的课题经费预算应当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相关业务费、课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人员费:是指课题组人员工资性费用,按下列标准核定:0.5万/人·年。

设备费:是指直接用于课题研究的专用设备、仪器的购置费、试制费,以及通用设备的租赁费,已有设备的折旧、维修、运转费用等。

相关业务费:是指与科研业务活动相关的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试验费、资料费、咨询费、会议及差旅费、文整费等。

课题管理费:是指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课题管理的开支。可按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合同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5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管理费不得重复提取。

其他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以上4类费用之外的费用。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课题经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批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计划、年度工作进度制定拨款计划,由财务部门及时拨付。首批拨付课题总经费的20%,根据课题进展情况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不得拖延。

经费直接拨付各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进行成本核算,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科技部会同财务部研究批准后,由承担单位用于补助其他研究开发课题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类课题在签订合同时,承担单位与集团公司应视成果转化后产生的效益,协商签订投资回报协议,投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六章课题结题

第二十二条课题按合同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结题验收申请表》(见附件6),上报课题研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向科技部申请结题。科技部依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学技术成果评审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课题通过验收或评审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对课题资产进行清理,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承担单位(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和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集团批准因故中止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集团公司财务部,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因承担单位组织不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集团公司将视情况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课题承担单位须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对课题合同执行情况要进行中间检查,对重大、重点课题加强组织协调。会同财务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结果,提出后续工作意见。

第二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科技部和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课题财务管理,对课题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课题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各子公司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1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表

附件2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申请汇总表

9

附件3

密级: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课题合同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课题负责人:

起止年限: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由集团公司(甲方)与课题承担单位(乙方)签订。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乙方上级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各一份。

3.合同应用A4纸打印,宋体小4号字体。

4.合同编号采用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编号。

5.课题类别采用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类别(A类-一集团投资;B类-一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经费,集团公司给予适当补助)。

6.密级按照保密法规注明。

一、国内外现状及简要说明

二、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及研究方法

(课题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以及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等)

三、课题预期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和成果形式

(主要包括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成果形式。)

四、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五、课题参加单位及经费主要研究人员

(全时率取值范围:25%、50%、75%、100%)

六、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七、分年度拨款计划(万元)单位:万元

八、分年度偿还计划(万元)单位:万元

九、合同签订各方意见

十、共同条款

合同各方共同遵守《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乙方必须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甲方报送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逾期不报者,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2.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合同,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甲方根据课题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4.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甲方有权根据调查情况中止合同的执行。

5.乙方课题经费开支应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的要求。

6.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要求,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以供甲方组织评审或验收。

7.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合同时,所拨经费、物质不得追回。甲方提出变更合同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实行。

8.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若承诺课题实施所需要的配套资金等条件,则须在“经费来源预算”栏相应处加盖公章。

9.本合同所协议的其它条款如下:

附件4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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