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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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入研 究与探 讨 。见危 不救行 为涉 及 了伦 理 、 法 学、 社会 学 、 历史 有 能力救 助 、 报 告或是 呼救 , 无 论是法 律还 是道 德的要 求都不 应 学、 社会心 理学 等诸 多方面 。 人 们对见 危不 救行为 的价 值判 断容 当强人所 难 。 二、 “ 亲社 会行为 ” 的概 念界 定 在 一些情 况下 人们 会选 择 见危救助 ,而这 一过程 受社会 认 知、 情感 因素和 推理 决断等 因素 的影 响 。 与利他 主义动 机 的说法 相比, 笔者 更倾 向于 救助行 为属 于亲社 会行 为 的范畴 。 见危 不救
从上述 学术 界的观点 来看 , 见危 不救行 为的这些 定义都 具有 家 用来表达 社会所 确定 的道德行 动的术语 , 亲社 会行为是 一个 内 如 下要素 : 一 是所 需救助 的利 益处 于或 即将处 于危险状 态 ; 二 是 涵 广泛 的概念 , 指 一种 有利 于他人 的助 人行 为 , 这种助 人行 为符 见 危不救 行为人 对于 他人 利益 没有实 施救助 。 然而 , 我 们讨论 见 合 社会 期望 的、 对他 人 、 社会、 群 体 有益 的行为 。 某种 行为 是亲社
为, 见 危不救 行为 指在特 定 的危险情 况下 , 行为人 明知 自己不 对 德 、 法学、 社 会学 、 历 史学 、 社会 心理 学等诸 多方 面 。本 文仅 撷取 受 害人实 施救助 , 当事 人就会 发生死 亡危 险 , 有 能力施救 而不 予

个视角 , 即从亲社会 行为 角度探 讨见危 不救行 为是否应 当犯罪
本文从 亲社会 行 为视 角探 讨 见危 不救 行 为是 否 应 当犯 罪化 。
关键词 见危 不救 犯 罪化 亲社会 行 为 作 者简 介 : 赵 子夏 , 青海 民族 大学 法学院 , 研 究方向 , 刑法。 中图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3 6 . 0 2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陈小娟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见死不救”是当前的一种社会现象,对这一现象存在道德批判与入刑惩罚之争。

但从生命权利的立场来看,不救与施救折射的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

生命权是个体同等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和不受任何干涉,同时也有在遭遇重大威胁时得以救助的正当合理性。

所以,将生命的价值转化为权利,权利得以法律化,才是保证社会安全最大化的保证。

关键词:见死不救;生命权;价值;法律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00-02作者简介:陈小娟(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见死不救是要入刑,还是仅受道德的批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讨论的问题。

争论源于当今社会群体对生命是否漠视的思考,“小悦悦事件”推动社会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

见死不救实质是对待生命的态度问题,对问题的见地并不是简单的站在争论的一方来表明你是否赞成还是反对,最根本的是应该让生命的价值转化为基本的权利。

社会应该具有生命权的概念,形成我们的自主意识。

保护是比惩罚更能奏效的手段,社会之下每个人的生命都能权利化和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利保护意识。

一个权利、义务相互促进和尊重的社会整体,比起感性的讨论见死未救应予入刑惩处和施救值得宣扬表彰来得正当合理。

见死不救指的是看见别人有危难而不给予帮助。

元.关汉卿《救风尘》记载:“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同时,据出土文献记载秦朝时“见死不救”是触犯法律的。

部分学者把见死不救概括为三种类型:(1)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典型表现则是因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此类在刑法上涉及的比较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受害人面临死亡的危险,如肇事逃逸的行为,事后为逃避责任而不予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消防员遇到火灾,因其职务的特殊要求和责任,明知自身的财产和生命会受到威胁而应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在职务需要的情况下脱逃等都属于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2)利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指在施救者救助的同时还能得到诸如物质上的报酬以及物质上的褒奖。

论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开题报告

论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开题报告
(2)实践意义:对于“见危不救”频发,但是法律上却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需要法律介入对见危不救进行合理的规制。但是首先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不轻易使用刑法调整,否则将导致刑法的犯罪圈扩大,且刑法具有终局性,所以我们应该先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去进行规制,明确见危不救者的法律责任,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明确见义勇为制度来间接减少见危不救的现象,通过提高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来减少人们对于危难者的漠视,当人们面对危险状况的期待被救助者,受到见义勇为的政策的鼓励前去救助帮忙,自然的见危不救的现象就会相应的减少。对于一些公务员公职人员不救助的行为,我们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一则提高对人民公仆的责任心,二则让见危救助这一行为从公职人员做起引导人们逐渐提高道德水平。这种理论设想如果得到落实,对于解决社会规范现实中见危不救现象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5]陈兴良著:《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292.
[7]梁根林著:《刑事法网一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版.
[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9]徐聪.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犯罪化审视[J].宜宾学院学报,2016,10:27-32+45.
2.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道德问题能否上升为法律的问题,明确划分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见危救助从行为来看是一种救助他人的行为,有时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人们都不愿意自陷风险帮助他人,因此就形成了见危不救这一现象。所以直接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违反人类的本性的,因为道德问题是引导人们的内心去向善的,而法律问题是对于社会基本的行为做必要的规范,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让人们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理念。况且法不强人所难所以道德问题能否直接上升为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反复的斟酌。

“见危不救”的刑法治理

“见危不救”的刑法治理

言而 喻 , 当道 德对 部分 人 失 去约束 作 用 时 , 德 滑坡 道 并泛滥 的速度 及其造 成 的负面影 响难 以想 象 。 3对社 会主 义法制 建设 的影响 。 律往往滞 后于 . 法 社 会发展 的 。由于我 国现 行刑法 对“ 见危不救” 行为 尚 无 明文规定 。 因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使得对 “ 见危不救 ” 行为人追 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立法在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1年 0 0 第1期 0
Ju a o C o g i n e i f c ne ad T c n l y Se l c n e E i n N . 0 0 o r l f h n q g U i r t o S i c n e h o g (oi i cs d i ) n n v sy e o aSe t o o 1 2 1 0
犯 罪预 防均造 成 了极 大阻力甚 至威 胁 。

“ 危 不 救 ” 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 的 必要 性 探 究 见 行
( ) 律 规 制 的 缺 失导 致 “ 危 不 救 ” 为 泛 滥 一 法 见 行
法 律是 并 由国家 强制 力保 证 实施 的社会 规 范体 系 。道德 则是 通过 人 们 的 自觉 行 为来 协 调人 与 人之
畴 . 受法 律规 制 . 不 使得 “ 危 不救 ” 为人 不会 遭 受 见 行
公共利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时, 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
为对 自己和第 三人无显著危 险 .并不违 背其 它重大 义 务, 而不予救助 。 在现实生 活中,见危不救” “ 现象屡屡发 生. 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引起 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
作者简介: 李进 平 (9 9 ) 男 , 南常德 人 , 士 , 南文 理 学 院 ( 南 常 德 4 5 0 ) 学 院讲 师 , 究方 向为 刑 法 学 、 16 ~ , 湖 硕 湖 湖 10 0 法 研 诉 讼法学。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摘要】“见死不救”现象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事件的严重性已上升到是否入罪的层面。

笔者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这一点出发浅析罪与非罪问题;然后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强制作用;最后浅析“见死不救”入罪与现代自由、人权价值相悖。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关系;道德;自由;人权近几年,“见死不救“的现象频频发生,既有特殊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如红十字医院;也有非特殊主体“见死不救”行为,如普通群众。

小悦悦事件后,广州律师更是联合同行欲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是否立法,可否入罪,能否追责,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早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应该积极引进,将“见死不救”写入法律。

“见死不救”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如今道德缺失,何不凭借法律来保障濒危人的权益;保障濒危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通过法律的约束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平。

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见死不救罪”超越了法律规制的底线,将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约束了公民的权利,也使所有人成为犯罪对象,不符合现行刑法的价值取向。

并且,实施医疗救助具有专业技术性,若社会公众不具备紧急救助资质和能力,反而会妨碍医疗救助。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设定“见死不救罪”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

本文着力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一、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本体分析笔者不赞成设立“见死不救罪”,根本原因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一)普通群众没有特殊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可被界定为在法律规范调控社会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殊之处表现在: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待这一 问题,认为见危不救属 于道德过错。从我 国的立法 内 救助罪” , 这对维护刑法的精神是大有裨益的。行为人 因其特
容来 看 ,刑法 规定 的许 多 罪 行有 很 多本 来 就 是 由道 德 规 范 上 定 的 身份 ,使 之 负有 了 对 受害 入必 须 救 助 的 严 厉 义 务 。 其特 升而 成 的 。当 公 民整 体 素 质 还 没 有达 到 一 定 高度 时 ,政 府 通 殊 的 身份 , 相 对 于 一般 主 体 来 说 , 刑 罚设 定 上 应 较 重 一 些 。特 过法 律 介 入 是 理性 的选 择 。追 究这 类 人 责 任 的 理 由是 ,他 们 别 应 当注 意 的是 , 对“ 见死 不 救 ” 以“ 不救 助 罪 ” 定罪 处 罚 的 , 在 没有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作为” 义务。
有些学者认为 , 很有必要设立 “ 见死不救罪” 。作为社会 实 际可 操 作 性 而 导 致 法律 条文 被 虚 置 。同时 , 设立“ 见 死 不 救
主义 的法 律 , 当“ 见死 不救 ” 的 行为 已经 严 重 危 害 到被 救 助 者 罪 ” 会 将 法 律 界 限扩 大 化 , 不利 于法 治 社 会 建 立 。 的生 命 和 健康 时 , 我 们 的立 法 没 有 理 由将 ( 见死不救) 这 样 的 通过本文对 “ 见死 不 救 ” 的 分析 , 我 们 认 为 有必 要 将 该 行 恶性 行 为 排 斥 在法 律 之 外 。大 多数 国人 习惯 用道 德 的 眼 光 看 为 上升 到刑 法 的 层面 予 以规 范 , 应 在 刑 法 分 则第 四章 增 设 “ 不
关键词
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 罪 见义勇为
文献 标 识 码 : A 设立“ 见死不救罪” 缺 乏 足 够 的法 理 基 础 , 会使道德“ 法 律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可行性分析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可行性分析

【实务专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可行性分析葛雷宋海山(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35;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四川泸州646000)摘要:见危不救现象在现实中屡屡发生,造成了无谓的生命健康损失,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正常秩序,靠道德自身力量以及其他手段已很难切实解决问题。

见危不救入罪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存在刑法化的可能性,法律技术的可行性也不存在障碍。

鉴于当前社会整体道德状况和进入高风险社会的现实,设立见危不救罪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罪;可行性引言提起见危不救现象,大家马上会想到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湖北荆门“天价捞尸”事件等等。

而就在前不久,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一条大马路上又发生了一起有人遭受车祸,现场很多车辆和行人从旁经过却无人施救,以致死者被二次碾压身亡的案件。

此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无不刺激着国人的神经。

在他人危难之时的“看客”心态,不断拷问着人们的道德良知,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对此,道德谴责、唤醒良知之类的道德自身的救赎显然已经力不从心,那么法律是否应该为遏制日益严重的道德危机而有所作为?《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二》中曾记载: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

哀公自将众趣救火者,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救。

火蔓延不止,哀公问政于孔子,仲尼曰:“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不救也。

”哀公曰:“善。

”仲尼曰:“事急,不及以赏救火者;尽赏之,则国不足以赏于人。

请徒行罚。

”乃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

”令下未遍,而火已救矣。

①孔子极为重视道德教化,并奠定了中国政治的德治传统。

但他显然意识到道德手段的局限和不足,认为应该对见危不救行为施以刑罚措施。

那么,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见危不救能否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呢?人大代表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曾提议增设“见死不救罪”,此后相关议案不断提出。

但反对的声音随之而来,反对的理由集中在“见危不救”作为道德问题不宜法律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法律技术的难以操作等三个方面。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摘要:“见危不救”当前颇受社会关注,对其行为能否入罪也极具争议。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分析,阐释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法与道德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见危不救”案例屡见不鲜,“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也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意见。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被纳入到刑罚范畴具有一定可行性。

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

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道德规定之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转化为法律义务。

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提供借鉴。

而反对者认为用法律惩治“见危不救”,是道德义务过分扩大化,操作起来,成本太高,且实践难度很大。

并且,设立“见危不救罪”理论基础缺乏,法律规定相对欠缺,甚至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等消极问题。

笔者认为,“小悦悦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

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权力介入“见危不救”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见危不救”入罪是否适用?在世界各国的学界研究如何?笔者将以此为视角加以剖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到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能力救助却进行有能力的救助,对即将发生的危害积极放任,不管不顾,表现出了极大地消极主观心态。

在客观发生的行为角度看,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对即将受到侵害的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不管不顾,使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存在着客观上的因果联系。

“见危不救”与刑事立法的谦抑性

“见危不救”与刑事立法的谦抑性

龙源期刊网
“见危不救”与刑事立法的谦抑性
作者:周志远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
【摘要】继去年“小悦悦”事件之后,“见危不救”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少学者建议将其入刑。

但根据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考虑到刑法的有效性、可替代性、最后性等因素,当前尚不宜将“见危不救”入刑;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来是有可能将其入刑的。

谦抑性是贯穿刑法整个过程不得不考虑的要素,在当前中国只有不断强调它,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建立健全刑事法治。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普遍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人们相信应当乐善好施,伸出援手,帮助他人。

拒绝施救或提供援助会导致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必要的威胁,因此这种行为往往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然而,由于法律和道德不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法律层面,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不属于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我国法律中,救人于危难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义务。

因此,见死不救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范,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过失的犯罪分子,即因过失致使一人死亡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见死不救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死亡或受伤是由于见死不救者的过失造成的,那么见死不救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有其他不正当动机,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如果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出于复仇、故意伤害他人或其他恶意目的,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相关刑事犯罪。

最后,见死不救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违约行为。

比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疗、救援等领域,对于急需援助的人员来说,提供援助是一种职业责任,如果相关人员见死不救,则可能构成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导致行业相关机构作出纪律处分。

总的来说,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见死不救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其他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审视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

毕竟,人命关天,伸出援手不仅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

陌生人型“见死不救”入刑质疑——兼论不当救援民事责任豁免权

陌生人型“见死不救”入刑质疑——兼论不当救援民事责任豁免权
死 不救 ” 行 为予 以区别 , 但 区 分并 不 全 面 , 只提及“ 见
益并无损害 , 但没有提供 救助 的行 为。 圳 1 . 对“ 见死不救” 中“ 死” 的界定 首先, 何为 “ 见死不救” 中的 “ 死” ?在小悦悦案
件 中, 小悦悦被第一辆车撞倒并碾过后重伤 , 无人救
助,被第 二辆车碾过后经过 了十几位路人才有人救
提供救助 ,且其 救助行 为对 自己或第三人的合法利
不救” 具有社会危 害性 , 且外 国不少法律也将其入刑
; 三是认 为“ 见死不救” 不应入刑 , 但可 以在其他立
法层面上保障救人者的权益 。 第一种说法认 为道 德与法 律的界限应 当明确 , 这 是合理 的, 但过于 以偏 概全 ,并不 能很好地论证见死不救应否入刑这个 问 题 。第二种说法认为“ 见死不救” 现象 已经蔓延整个
目前法律 界主要有三种观 点: 一是反对入刑 , 认 为这是道德上 的问题 “ 。 ; 二是支 持入刑, 认为 “ 见死
是“ 死” ?什么是 “ 救” ?它们 的界 限是什么 ? “ 见死不救” 最早源 自春秋, 其含义是指看见人 家有急难 而不去救援 。“ ” 急难 , 在此语境下, 指的是 紧急危难。“ 见死不救” 可理解 为: “ 行为人在他人的 人身、 财产 以及 公共利益 处于现实危险 中时 , 有能力
小悦悦事件便是如此由于五金城人来人往尽管从视频中只能看到18个路人但事实上旁边都是商铺而且都在经营当中因此在场的人数是很多的尽管有人提出当时的灯光昏暗没有人看清楚这个小女孩但摒除这个见死不救的事件不说其他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见死不救事件也可能会存在旁观人效应的现象
2 0 1 3年 5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见死不救在澳门可判刑一年
在澳门,刑法典有“帮助之不作为”条款,路人如果见死不救,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万元罚款。

医生如果见死不救,将构成刑法典“医生之拒绝”罪状,可能最高判刑5年。

针对此条款在中国大陆热讨,本人针对中国大陆的现实社会情况而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点:中国大陆经济发展迅速,物质文化极度膨胀,但精神文化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化的发展,人民道德缺失,传统精神文明丢失,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不断存在。

这标明国家制度需要完善,使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

但中国大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在探索,国家在制定各项制度时,应当高瞻远瞩,不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精神文明建设要依靠国家引导,社会风气的建立,从人们的内心建立和谐社会道德标准。

立法规定本属于人民的道德准则,只是治标不治本。

同样,这也与传统社会理念——道德礼教国度相违,这很可能会导致这部法规可能会遭到社会抵制或变相执行。

第二点:见死不救,很难鉴定。

如,当你可以救一个人的生命时,但你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伤害、死亡或毁灭。

你可能出于法规考虑,你救了他,但你却丧失了生命,不救,你就犯法,个人认为,这是与宪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你救了他,但你却丧失了你个人的大部分财产,事后,当事人没有义务赔偿你,不救,你就犯法。

救人于死难,是出于道德,还是惧于法律。

这是否有利社会道德的建立,有利于个人道德的素质的培养。

见危不救现象入罪可能性检视——基于中日遗弃罪的比较

见危不救现象入罪可能性检视——基于中日遗弃罪的比较

作者: 宋军强[1] 杨新绿[2] 高晓玲[2]
作者机构: [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43-4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8期
主题词: 见危不救 遗弃罪 入罪可能性
摘要:对比中日遗弃罪的规定,探求在我国现有刑法语境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现象,并分析和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的可能性。

借鉴日本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义务来源和遗弃罪内涵重构问题。

针对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成立,需满足危险状态具有现实的侵害性与紧迫性、危险状态的解除对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依赖关系、行为人须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且不损害自己的较大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了严重后果;并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入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关立法例不能说明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既存困惑影响见危不救入刑等观点。

见危不救立法问题研究——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见危不救立法问题研究——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收 稿 日期 :0 1 l— 6 2 1一 1 1
作者简介: 吕凯(9 4 )男 , 16 一 , 天津市人 ,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经济法 , 科技法和环境法学研究 ;
张兆玲(9 9 , , 18 一)女 河南南阳人 ,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2 1 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01 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的缩影 , 我们对此应该进行更深刻的思考和讨论。当 没有被法律所 禁止就 不应该 受到 法律 的强制 ,但 是 道德要求已经被人如此无视 ,公众提出的通过立法 其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就不一定了。 来规制真的可行么? 真的可以解决道德上的缺失么? 对见危 不救 的路 人除 了道德上 谴责 是否 还应 该
法律上也给予惩罚, 还值得商榷。 因为法律与道德虽 然密切联系但又是截然不同的。 从调整范围来看 , 道 小悦悦的案件被报道后 ,公众没有将焦点放在 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更广。 法律调整的是那些要求 “


小悦悦 案之法理 分析
那两个肇事的司机身上,也没有质问小悦悦的父母 并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而道德调整 是否尽到了监护的职责, 而是强烈的谴责那 l 个漠 的却几乎囊括 了一切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的社 8 视生命、 见死不救的路人。我想, 这应该是因为这种 会关系, 也大都需要道德来调整”。 【 从作用机制上来 1 】
为 比进 行 见危 不救 立 法更 能 产 生好 的 社 会 效 果 。 因此 , 国 目前 不适 宜对见 危 不救 立 法。 我
关键词 : 见危不救 ; 法律 ; 道德 ; 见义勇为 中图分类号: 9 22 D 2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6 0 1 7 — 2 X(0 2)2 0 4 — 5

关于“见危不救”的入刑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的入刑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的入刑思考作者:杨莉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十八位路人见危不救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目前在法学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视为犯罪予以惩治的呼吁一直不断。

同时,反对意见也不绝于耳。

事实上,当前“见危不救”行为的出现是道德约束机制出现了问题,如果用法律的方法甚至是刑事法律对其加以约束,是否合理与必要?从刑法特征与作用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刑;危害性;歉抑性;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柜车碾过。

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

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陈某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母亲。

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此事件后,部分法律学者、律师建议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他们认为当道德的约束力不从心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因而用法律来惩治“见危不救”行为才是标本兼治的做法。

但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若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危不救”行为要想通过法律底线来解决或仅仅因为一方利益被损害就横加给别人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是一种“泛法律化”的道德专制或道德暴力。

[2]笔者更赞成后者的观点,本文将从犯罪本质的规定性、刑法的歉抑性以及目前立法技术尚未成熟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不符合犯罪本质的规定性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目前的通说认为,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的实际或现实威胁。

[3]它既包括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危害也包含行为体现的主观恶性。

而犯罪本质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依据,它还在立法上发挥犯罪化的选择性功能。

“见死不救”的法律界限思考_1000003924195611

“见死不救”的法律界限思考_1000003924195611

〔摘要〕“见死不救”从道德视角可分为三种:“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和“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

“损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入刑;“利人利己”的见死不救,是一定程度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入刑;“损己利人”的见死不救,并不违背基本道德要求,可不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界限,“损人利己”,“利人利己”,“损己利人”〔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6-0131-04聂长建(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3)2011年10月13日,年仅2岁的女童小悦悦在佛山被两辆车碾压,18名过路人无一施以援手,连个报警电话也没有,最后还是一位捡垃圾的中年妇女陈贤妹抱起小悦悦并找到她的妈妈,小悦悦最后还是不治而亡。

在18位路人于鲜血直流的小悦悦身旁漠然而过的摄像视频播出后,人们在异口同声地谴责这18位麻木路人的同时,也对社会道德江河日下深感震颤和不安,很多人主张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以挽救加速颓废的社会道德。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见死不救”入刑是以道德干预法律,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因此“见死不救”尽管为道德所谴责,却不能由法律介入。

主张“见死不救”入刑者多是从道德的外在视角看待法律,而反对“见死不救”入刑者则是从法律自身的内在视角看待法律,其实这两种视角虽然对立,但仍然有中间交叉地带,这交叉地带既不属于“此”又不属于“彼”,所以要走出“非此即彼”的认识误区,不能笼统、绝对地坚持或反对“见死不救”入刑,而应进行类型化分析,澄清哪些见死不救的情形当入刑或不当入刑。

道德和法律都反对损人利己,对此二者是重合的;道德主张损己利人,法律没有此主张,对此二者是分离的;法律保护利人利己,道德也不反对利人利己,对此二者是交叉的,正是这交叉的地带,是“见死不救”是否入刑的争论地带。

比如,对于小悦悦事件,之所以令人痛心,因为小悦悦并非落在惊涛骇浪里或悬崖峭壁中,可以说救助小悦悦是利人并不损己的正常人所能做的事,但那么多的旁观者却不能成为救助者,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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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小月月事件中路人的见死不救引发了人们对于道德的拷问,而近年来此类事件不断增多,于是人们开始讨论: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我的观点是:并不应该入刑。

诚然,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对其他人的事漠不关心甚至是躲避,但我们的社会真的发展到需要法律来规定道德了吗?我想未必!小月月事件我想它发生有必然也有偶然,必然是在当今社会人们或多或少缺少那么一些热心和善良。

偶然是恰巧这路过的十几人中没有一个是有爱心的,善良的。

但是这件事它不饿能够反映出我们社会的整体水平。

不信的话,你可以试试,当你走在大街上,突然倒地不起,你看看会不会有人来帮助你。

我相信肯定会有的。

所以我国的现状还不至于见危不救入刑。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尚的法律。

在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生活起居的。

如果两者位置颠倒了,也就是说,用法律来要求道德,用道德来审视法律,我认为那样的社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

谁也不想生活在那样一个社会。

放眼世界,也从未见那个国家为道德而立法。

道德是对一个人最高的要求最高的标准,如果将这种标准上升至全民都要达到,那么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太压抑了,太拘束了?
还有,见危不救入刑,实践起来也很麻烦。

比如,距离多远算作见危不救?发生什么算作“危”?什么动作算不救?如果当事人有传染病,救还是不救?救了,又出意外了,怎么办?等等,,,,,,举个例子:一个聋哑老人由于骨质疏松,走在路上摔倒了,已经骨折,就近的人看到了,由于见危不救是犯法的,所以他主动去扶老人,由于不知道老人已经骨折,结果造成老人二次损伤。

那么,这个路过的路人不救是犯法,救,由于没有专业知识,对老人造成了二次损伤,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这的见危不救入刑,会造成多少这种悲剧的路人啊?
如果见危不救真的入刑,那坐公交车不给老人让座要不要入刑?随地乱扔垃圾要不要入刑?公共场合喧哗要不要入刑?其他道德要求要不要入刑?如果道德变成法律,那谁还敢在中国生活?
我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我们要做的是用道德去教育人,用法律去教训人,而不是把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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