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内容提要】犯罪是个体社会化缺陷的表现。
社会化缺陷形成不健全的人格,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基础。
因此,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应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罪犯的社会化包括社会性重建、健全人格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的养成等内容。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犯罪人/社会化缺陷/重新社会化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特别是法律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
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应当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犯罪人因社会化缺陷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再到重新社会化,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对这一过程的心理机制加以揭示,是罪犯改造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一、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一)个体社会化新生儿离开母体,尽管已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此时他还只是一个自然人,一个仅具有生物学意义的人,只是具备人的自然属性与身心发展潜能的生物个体。
个体出生以后如何逐渐获得与不断丰富人的社会属性,如何适应人类社会生活?如何成为具有独特个性与行为方式的社会成员,这就是个体的社会化问题。
个体社会化,就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中,通过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
个体通过社会化,习得人类生活的基本知识和劳动技能,确立生活目标和价值观,认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掌握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而逐渐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成员。
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
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注: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1.基本社会化。
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
2.预期社会化。
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
犯罪学复习大纲
犯罪学一.名词解释:1、犯罪饱和法则: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力在化学中的饱和定律启发下以犯罪统计学研究为基础提出的关于犯罪数量及其变化的犯罪规律。
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在总量上都是持续增加的,但每年的变化有时候增多,有时候减少,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积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由此可见,它与某种类似于化学定律的法则相一致,我称之为犯罪饱和法则。
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
2、紧张理论:社会结构理论是指利用不同人群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来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类犯罪学理论。
社会结构理论分为三个相互交叉的分支,紧张理论为其中一个分支。
紧张理论用财富和不平等分配、挫折、获取成功的替代办法等来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
3、犯罪场:存在于潜在犯罪人的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
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侵犯对象因素、社会控制疏漏。
4、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小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5、被害烙印: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将这一经历积淀、内化,从而在心理或生理上显现的短期不易消除的某种症状、标志或特点。
(百科,跟老师笔记大致相同。
)标签理论:是犯罪社会化过程理论的一种,又称“社会反应理论”、“贴标签理论”或者“标定理论”,这组理论用破坏性社会互动和遭遇解释犯罪原因和犯罪生涯,即认为任何行为都不取决于事物的本性,而取决于社会的解释方式。
P53(书加笔记)6、标签理论(标定理论,labelling theory):又名社会反应理论,是一组用来解释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以司法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反应系统,在赋予人们行为以特定属性之后产生的,认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反而会促使犯罪的发生,揭示了社会反应机制的犯因性特征。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关键词: 社会化;再社会化;自由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三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
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
“现行刑事司法是一部庞大的机器,吞噬并吐出大量的人。
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
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1](P267)这是菲利对十九世纪刑事司法悲观的评述。
100 多年过去了,刑事司法仍然存在着此类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恐怕犯罪人重归社会时的阻碍重重这一刑事司法的缺陷难脱其辞。
不能合理解决或缓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即使刑罚实现了其矫正功能,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的再犯会使得刑罚仅仅停留在报应目的实现的层面上。
[2](P637-647)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社会局面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以及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下的意义更加凸显,帮助人格可塑性强的青少年重归正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推脱的责任之一。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含义(一)社会化的含义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
[3](P154)社会化使得人由自然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其终极目标是使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此处“合格”的标准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恰当的扮演自己的角色。
国内的学者将社会化定义为:“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
”[4](P120)“社会化即是不断获得和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
”[5](P76)他们对于社会化内容的概括在笔者看来都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技能的掌握,观念的培养,规范的学习与社会角色的获得。
法学领域中,主体的社会化则意味着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点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
社会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人类缺少很强的社会本能,而替代这些本能的是文化。
犯罪心理学 重点复习知识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有关的犯罪心理现象、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学科。
犯罪心理的犯罪: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处罚、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犯罪心理学中研究的犯罪包括1.刑法的犯罪 2.违法行为 3.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特点: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2.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3.不良行为(越轨行为)犯罪人: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
三个基本条件:1.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范围:1.刑法学中的犯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2.一定范围内严重违法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纪律责罚的人3.不具备刑法学中犯罪人特征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者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变态人格者以及精神病人理论任务:1.建立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2.发展和完善犯罪科学的内容,提高犯罪科学的理论水平3.丰富和发展心理科学的内容,提高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实践任务:1.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犯罪心理科学知识,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2.为公安司法人员提供心理科学知识,增强犯罪对策的业务能力,提高办案质量3.为党和政府制定刑事司法政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点:(1)犯罪心理隐蔽性(2)犯罪人对研究活动的抵触情绪(3)现场研究的困难性犯罪心理研究的具体方法:1.心理分析法心理分析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行为方式(2)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3)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在常态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还是在异常心理支配下进行(4)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心理压抑、需要冲突、动机斗争等(5)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背景,如智力水平、体貌特征、生活习惯、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直接为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论罪犯心理的本质属性
、
( )性 恶论 一
自人 类有历 史 记载 以来 ,有关人 性善 恶 问题 的争论 就 一 直在 进 行 。 中国 儒 家思 想 的 主 流强 调 性 善 之 说 , 《 字 经 》云 : “ 之 初 ,性 本 善 ;性 相 近 , 习 相 三 人 远 。” 即人 性 基本 是 善 良的 ,然而 由于后 天环 境 、教 养 的差别形 成 了善恶 之分 。但是 ,苟子 ( 元前3 5 公 1年~ 公元前25 ) 3年 主张性恶 论 ,认 为人 类生而 自私 自利 、贪 得无 厌 。在 中 国 古 代哲 学 思 想 中 ,法 家 也 主 张性 恶 之 说 、主张 以严刑 峻法 来防 范人心 泛滥 之危害 。现 代心 理 分析学鼻祖西 格蒙德 ・ 洛伊德 ( 86 13年 ) 人 弗 15g~ 99 对 性 之假定 也 与这 种思 想不谋 而合 ,他把 人 的攻 击 行为 归 因于人 的本 能和人 的内驱力 不断 释放 的结果 。这 种观 点 似乎成 为 了西方政 治学 的哲学 基础 ,因为人性 是恶 的 , 所 以就必 须制 定法 律制 度 ,以约束 人类使 其不 敢逾 越规 范 、不危 害他人 。这套 思想 一直沿用 至 今 ,构成 中外 法 制 的基本哲 学思 想 。 心理 学家埃 ・ 洛姆 ( ・r 弗 E F m) 为 ,不存 在~种 o 认
普遍认为人不存在所谓攻击性本能,人的攻击性行为是 学 习来 的 ;人本主义 心理学 家马斯 洛 ( ・ M s w) A H・ al 认 o 为 ,人 的基本 需要 以及 人 的本 性是 “ 中性 的” 、 的破 人 坏性以及那些恶毒或残酷的行为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 威胁 而出现 的继发 性 和反 应性 的后 果 。 实 际上 ,人性 不是先天决定的、不能抽象地看待人性,而应放在具体 的社会关系中去考虑。人性是中性的,人是一个 自然实 体 ,有其 自然属性的一面 ,表现为本能的欲望 、冲动 等 ,所 以人要遵 循 自 生 理变化 规律 ,本 能和基本 需要 然 是 中性 的 ,人 的恶行包 括 犯罪 行为不 能归 因于人 的本 能 或需要 ;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实体 ,表现为人的群体 性 、社会 意识等 ,人 性是善还是恶取决于其成长 的条 件 、后 天的环境 与社会 教 化 。诚 然 ,罪犯 与社会守法 的 人 相 比,在其人 性 中 “ ”的 东西并 未泯灭 ,但 是 善 “ 恶” 的东西可 能表示 得 更多一 些 , 主要 与他们后 天 这 的环境 和社 会化有关 。
犯罪学(全网考)
一、判断题1、犯罪学的体系是指有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知识与理论,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共同构成的系统的整体。
()2、《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
()3、白领犯罪是由杰出的美国老一辈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提出的。
()4、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犯罪分为八大类。
()5、犯罪准备,是指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条件。
()6、我国的综合治理犯罪预防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形成的。
()7、犯罪实施,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将要指向犯罪所要侵犯的目标。
()8、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犯罪现象可分为常规犯罪现象和随机犯罪现象。
()9、有罪过犯罪行为是指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10、近代世界最有影响的第一步刑法典即1810年《法国刑法典》,便以古典学派理论为基础。
()1、刑法学和犯罪学都研究犯罪,但它们的视角和重心不同。
()2、犯罪学以承认犯罪的不可避免为研究的逻辑起点。
()3、意大利法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原因上主张自由意志说。
()4、把染色体与犯罪联系起来的生物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
()5、早在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应予被害人以适当补偿。
()6、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即犯罪原因)在价值评定上总是一致的。
()7、犯罪学在我国得以真正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
()8、刑罚预防的主体是国家机关。
()9、刑罚规定的不合理可能会影响刑罚预防的效果。
()10、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加害者。
()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与刑法学的概念一致。
()2、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这一定位集中表明了犯罪学的价值基础。
()3、犯罪预防的可能性问题是一个关涉到犯罪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
()4、社会预防、心里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构成了我国预防犯罪的四道防线。
()5、刑罚预防的工具是刑法。
对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刑事处罚的思考
对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者刑事处罚的思考洪欣【摘要】[内容提要]反社会性人格者在我国不属于限制、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但其控制能力及生理指标与常人还是有区别的。
反社会性人格者原则上应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但能证明缺失的能力与他实施的行为有联系时,应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行刑应该秉着帮助其回归社会的目的,政府应该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
【期刊名称】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0(030)006【总页数】2【关键词】[关键词]反社会人格障碍;刑事责任认定;量刑;行刑“据国外多项调查统计,罪犯中有20%~70%的人属于人格障碍者,反社会性人格者的终身犯罪概率可达50.1%。
”反社会性人格者作为人格障碍者的一种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精神病的范畴。
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反社会性人格者而依照刑法对精神病的特殊规定而减轻或免除刑罚。
可问题是从客观上来说,反社会性人格者虽然在认知能力方面与常人无太大差别,但是“他们的现实检验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较一般人差”且反社会性人格的一个最大特征是用即便使用刑罚处罚的方式对其依然无效,社会危险性较大又很难矫治。
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做到既能维持社会安定,又不侵害反社会性人格者的人权?现行的法律对于反社会性人格者的法律定性是否正确?对其鉴定的鉴定结果是否确保客观?现行刑事处罚方式是否合理与有效?一、反社会性人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有欠客观性根据CCMD—3的判断依据我们可以看出,对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认定基本上是基于被鉴定人过往的行为及别人对他的主观评价来进行认定(如很容易责怪他人)。
周围人的主观评价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里面不排除有偏见、猜疑和道听途说。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针对同样一个人的所进行的群众调查,反馈的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情况,这样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就将大打折扣。
再者,在CCMD—3中有些根据说服力很弱,如进行事先未计划的旅行也作为判定反社会性人格的标准之一,显得很牵强和不科学。
第五章 犯罪人
(二)对人以及犯罪人一般属性的理解
1、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属性(生物属性)和 社会属性的统一或融合,其中社会属性是人(包括犯 罪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表现一
“人处于动物界、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 哺乳纲,真兽亚纲,灵长目,人科。” ------林奈 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都是从自 然界索取而来。
ego 在现实环 境中由本 我分化产 生 id 人格结构中 最原始部分
意识: 指心理的表面部分,是同外界接触直接感知到的稍 纵即逝的心理现象 服从 于现实原则, 调节着进入意识的各种印象, 压抑 着心理中那些原始的本能冲动和欲望
前意识:指潜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人们能够回忆起来的经 验。它是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 潜意识:指人的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和本能冲动的替代 物.具有能动作用, 它主动地对人的性格和行为施加压力 和影响. 一般情况下,它很难或根本不能进入意识 但是,当前意识丧失警惕时,有时被压抑 的本能或欲望 也会通过伪装而迂回地渗入意识
聚众淫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能达到生 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 的身体接触与行为 —— 看客行为各具独立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 —— 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具有不可现性,很难认 定为淫秽物品 —— 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色情活动,按《解释》对传播 淫秽物品的定罪标准虽不要求牟利,但仍规定了一定数量 —— 张某仅仅是寻求刺激,并不具备牟利目的
持续:这是指犯罪生涯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长度(就好比职业球 员有绿茵生涯,职业演员有舞台或者荧幕生涯。犯罪分子作为特定 的行为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我们将这个时间跨度配合 空间的转换,一般可以将其认定为是犯罪分子的职业生涯。它同样 具有持续性,短则数月,长则几十年甚至是贯穿犯罪分子的一生。) 加重:这是指犯罪生涯逐步升级、犯罪行为加重的现象(所谓的 变本加厉、得寸进尺,有些犯罪分子的犯罪生涯是由一个低潮向高 潮涌动的,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可能会愈发严重,这种情形普 遍发生在累犯身上,他们会从初犯的抢劫、盗窃等财产类犯罪人群 慢慢转向强奸、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人群,这应该引起我 们全社会的重视,要敲响警钟。)
犯罪学重点(改)
犯罪学划线部分是重点的重点一.填空二.犯罪学的提出是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
三.犯罪学的使用是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
1.标志这犯罪学产生的三个观点:(1)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
(2)龙勃罗梭于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伦》。
(3)拉斐尔·加罗法洛将其1885年问世的着作正式命名为《犯罪学》。
2.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犯罪是一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复杂社会现象。
四.犯罪学是刑法学的上游学科和基础学科。
五.西方犯罪学思想的起源: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是犯罪社会学的先驱4.观相学和颅相学的思想则是犯罪精神病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先驱5.古典学派的犯罪学观点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卢梭、康德、边沁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唯意志论、自然法学、社会契约论6.约翰·霍华德1777年出版的《监狱概况》,为古典学派做出了一份典型的英国式实用主义的贡献。
7.犯罪人类学派——龙勃罗梭——犯罪学的奠基人,被誉为“犯罪学之父”。
8.生物结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人类学基础。
9.环境改造理论——主张通过改造产生犯罪的坏境来消除犯罪的发生。
10.犯罪社会学派——龙氏的学生[意]恩里科·菲利“三要素论”:体质、地理环境和社会。
1.内分泌失调理论是由迪·独里奥提出2.染色体异常理论——犯罪行为的发生时犯罪人的染色体与正常人相比异常的结果(XXY:超男性)3.人种论——犯罪的产生与种族和民族有关。
4.犯罪心理理论:不适应理论、差别交往论、智力低下理论(1)不适应理论——人对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不适应是犯罪和其他社会病态现象的决定性因素,它直接地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不适应。
(2)美国埃德温·萨瑟兰在其《犯罪学原理》中提出的“差别交往论”。
反社会的人摘抄
反社会的人摘抄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而人的行为和思想多种多样。
在社会当中,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表现出与社会常规和道德规范相悖的行为,这些人被称为反社会的人。
他们的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和谐构成了威胁,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和担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反社会的人,并摘抄权威人士对此的看法。
在法律和犯罪学领域,对反社会的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和描述。
反社会行为是指那些违反社会规范、威胁社会正常秩序而行,例如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行为。
而反社会的人就是指频繁从事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丧失了对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和认同的人。
他们通常缺乏同情心、道德感和责任感,以自我为中心,只关注自己的利益与快乐。
美国心理学家赫斯奇指出,反社会行为是由一系列心理、社会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他认为,个体的遗传、家庭环境、经历的社会交往和受教育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一个人是否具有反社会倾向。
而一旦一个人具备了这些倾向,不及时加以干预,就可能演变成不可挽回的反社会行为。
根据英国研究人员的调查结果,反社会行为通常在年轻时期开始表露出来。
这期间的家庭环境、关爱和教育对于塑造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关爱、受到暴力或虐待,或者缺乏适当的教育,都可能增加其成为反社会的人的风险。
对于这部分人群,社会的态度和遏制也十分重要。
在美国政府的一项长期调查报告中显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社会干预措施,可以显著降低反社会行为的发生率。
在家庭和教育环境中,注重道德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技能培养,有助于帮助这些人摆脱反社会行为的陷阱。
此外,社会的关爱和支持也可以帮助这些人重建社会联系,逐渐融入正常社会。
摘抄权威人士的观点,英国社会学家霍金斯认为,反社会人的存在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问题和社会制度的失衡。
他指出,如果社会无法提供充分的机会,使个体能够得到基本的需求满足和社会认同,那么一部分人可能会走向反社会。
因此,解决反社会问题需要更全面和深入的社会变革。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作者:郭小玲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一、影片中再社会化的情节分析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有两个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情节:其一是老布的自杀。
老布入狱时,只见过一辆汽车;但出狱后,街道上到处车水马龙,他感到极不适应,以至于最终留下“老布到此一游”的遗书而悬梁自杀。
特别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当得知自己被假释时老布的反常表现,他为了达到继续留在狱中的目的,劫持狱友。
这个情节值得我们深思;其二是瑞德,他是安迪最好的朋友之一,曾两次申请假释。
第一次,瑞德真诚悔过,却被拒绝,然而第二次,因受安迪遭遇的影响,回答官员提问时,虽冷言相讽,但却被意外允许。
这种反差及其原因,也足够令人思考。
而且,瑞德出狱后,他终于可以体会到老布当时的矛盾心情,即便在工作时,连去厕所也习惯性的向负责人员报告。
最后,他在安迪的指引之下,选择违背假释规定,在美国与加拿大的交界处的小镇,与安迪会合,从而一起享受他们在肖申克监狱所憧憬的自由生活。
在这部影片中的,犯罪人出狱后的再社会化情节无疑是失败的,这从而引发了我们对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的思考。
本文将以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为切入点,对再社会化的内涵、犯罪人再社会化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再社会化的含义及分类首先,我们先对社会化这个概念进行一些说明。
社会化是指一个人融于社会,与社会互动,并且将自己的人格与品格在社会中获得实践的方法和过程。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人分为自然人和社会人。
人出生时成为自然人,经过社会的熏陶以及对社会的融入,便成为了社会意义上的人,最终成为一个对社会有意义的合格成员。
那么,我们要问,什么是合格呢?在我看来,合格就是一个人对自身在社会中有一个正确的定位,认清自己的角色,然后作出合理的行为。
在法学领域中,社会化则是社会的某个成员根据一定的社会的法律和政策上的要求去行为,并逐渐融入社会的一个过程。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社会化也是如此,社会化的存在是社会本能的要求,而人们则恰恰缺少这种能力。
犯罪学主要知识点
“犯罪学”一词是法国人类学家皮纳尔于1879年在其《人类学》中首次提出,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的代表作《犯罪学》问世。
此后犯罪学一词被人们普遍接受。
第一节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
一、犯罪学的外延(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菲利在1882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
(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1、减法: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了认真研究。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区别:事实和实体 vs 规范2、加法: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包括在犯罪学之中。
3、评价: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后世认同(2)犯罪学和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
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
第二节犯罪学中的犯罪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由于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很短,历史上也缺乏犯罪学方面的理论积淀,因而现阶段人们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是从刑法学意义上去把握的。
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吗?犯罪学从事实(实体)层面来把握犯罪,而刑法学则着眼于规范(法律)层面把握犯罪。
反社会人格犯罪研究
论反社会人格与犯罪反社会人格者有很强的致罪倾向。
反社会人格者由于其易于冲动、不吸取经验教训、不能爱别人和缺乏内化了的社会价值系统或良心的特点,非常容易触犯社会规范和法律。
在违法犯罪人群中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的数量较多,可达30%以上,远高于一般人群的患病率(1%以下)。
而且,在所有的变态人格中,反社会人格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多,同一性质的屡次犯罪以及罪行特别残酷或情节恶劣的犯罪人中,大约1/3至213的人都属于此类型变态人格。
因此,对反社会人格者进行特殊的犯罪预防,应该成为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反社会人格的概念和特征反社会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行为上具有违反社会规范的倾向,具有为利己目的而伤害别人时永不感到愧疚的异常性格,是变态人格的一种,又称反社会型变态人格、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悖德性人格等。
狭义的变态人格,即指反社会人格。
与其他类型的变态人格相比,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个体的突出点是其行为具有悖离社会规范的倾向,且在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后,没有愧疚之心。
反社会人格易导致反社会行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反社会行为者未必有反社会人格。
例如黑社会分子常作出反社会行为,但黑社会分子中的许多人人格正常,对亲人、朋友仍有同情爱护之心,甚至对同道,反社会行为者也未必不重视感情,所谓“盗亦有道”,他们可能会为同伙安全而牺牲自己。
而反社会人格者则不然,除关心自己之外,从不考虑别人。
他们以满足个人欲望为唯一的考虑,从不知顾及他人。
反社会人格一般在lO岁左右便可出现某些迹象,男性可以更早发生。
通常反社会人格者在童年、少年时期就有了比较明显的越轨倾向,有品行问题如偷窃、斗殴、吸毒、逃学、性罪错的记录;常有酗酒和破坏公物、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不良习惯;到青春期人格缺陷表现明显化;成年后工作表现差,常旷工,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欠款不还,常犯规违法;30岁以后,由于阅历丰富、精力下降,大约有30—40%的患者有缓解或明显的改善。
但有的在变为正常后,仍遗迹难消,紧张时又会暴露,有病时又易加重,患者在不顺利的环境条件下易发生反应状态和疾病发作。
第二章犯罪现象论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 3、连带性犯罪行为。是指为了实现既定目的而 实施的行为所引发的与行为目的无关的犯罪行为。 (四)按照行为形成方式不同,犯罪行为可分 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 施的犯罪行为。 1、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指以积极的 行动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不当而 为”。 2、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指消极地 不实施法律义务所要求的某些动作,从而危害社 会的犯罪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三、犯罪现象的特征 犯罪现象的特征,是指为各类犯罪现象
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犯罪现象一般具有 以下特征: ▪ (一)直观性 ▪ (二)综合性 ▪ (三)时空性,即时间性和空间性 ▪ (四)饱和性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四、犯罪现象的类型 所谓犯罪现象的类型,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
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纭多态的犯罪现 象经过一定程度的提炼、抽象后,依据其内在的 相似性而分析、划归的有关加害与被害、犯罪人 与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群落。 ▪ 1、显犯罪现象与隐犯罪现象 根据犯罪现象的显隐程度,可分为显犯罪现象与 隐犯罪现象。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 犯罪率包括人犯率和发案率两种表现形式。 ▪ 人犯率是一定时空经法定诉讼程序确认的犯罪
人数与人口总数的比率。 ▪ 发案率是一定时空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数与人口总数的比率。 犯罪率的两种表现形式均受到两方面的影响和制 约。 ▪ 一是刑事立法的变化。 ▪ 二是犯罪黑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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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犯罪现象论
▪ (2)环境犯罪。凡空气污染、水污染、 噪音污染,土地污染,水土流失,或 者化学制品以及核事故造成一定危害 而触犯刑律者,均为这类“法定犯 罪”。
动机不足的反社会行为,犯罪后无羞耻感
动机不足的反社会行为,犯罪后无羞耻感反社会型人格就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又被称为精神病态、社会病态、悖德型人格等等,严重影响社会。
反社会型人格具有高度的攻击性,对于坏人的诱惑缺乏抵抗力,对于过错没有内在的道德谴责,行动冲动,做事毫无原则等等。
反社会型人格的特征主要有智力水平中等,刚开始和人相处融洽。
没有常见的精神病的症状、幻觉、妄想和非理性思维。
对亲朋好友没有基本的信义。
没有责任感和羞耻心。
以自我为中心、自私、心理发育不成熟、没有爱和依恋。
麻木不仁,情感淡泊,对情绪感觉迟钝,对于他人的善意无动于衷。
生活没有计划、规律和目的,犯罪行为突发,没有严密的计划和准备等等。
反社会型人格存在和发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即遗传因素、大脑发育不良、家庭教育、社会文化因素等等。
遗传因素,反社会型人格的发生率和遗传有关,血缘关系越近,发生率就越高。
如果双亲是反社会型人格,那么子女发生反社会型人格的概率相对来说比较高。
家庭教育,大多数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都经历过童年的精神创伤、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教育方式差等等。
社会文化因素,一些经常遭受歧视、受教育机会少、居住环境差的人容易发生反社会型人格。
社会学中的反社会行为与犯罪理论
社会学中的反社会行为与犯罪理论在社会学领域中,反社会行为和犯罪成为了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方法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完善。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反社会行为和犯罪的概念、其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犯罪理论,进一步探讨如何预防和减少反社会行为和犯罪的发生。
一、反社会行为和犯罪的概念反社会行为和犯罪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时,对社会秩序和道德标准的暴力冲击。
两者之间本质的区别在于:反社会行为破坏了生活和社会秩序,但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而犯罪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所,当出现人群聚集,某些人会使用粗话或吵闹行为来打扰他人的正常活动,这被认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而若某人在公共场所偷窃或伤害他人,这则属于犯罪行为。
二、反社会行为和犯罪的表现形式1. 不顾社会公德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自己行为的规范,如守规矩、守法律等。
而反社会行为和犯罪往往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例如无视红绿灯、殴打他人、吸毒等。
2. 社会道德败坏的行为社会道德规范对社会的正常运行非常重要。
而一些人可能会违反这些规范,导致社会道德的崩溃,例如道德沦丧的商业违法行为、假冒伪劣、盗版、色情等。
3. 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而反社会行为和犯罪大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如偷窃、抢劫、杀人、强奸等。
这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三、反社会行为和犯罪的产生原因1. 个人的原因个人的原因往往是反社会行为和犯罪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人格缺陷、心理障碍和社会交往不良等。
那些行为偏差严重的人往往表现出逆反、敌对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2. 家庭与社会环境的原因青少年的成长经历中家庭和社会环境不良的影响往往会引发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在一个不稳定、家庭关系不和谐的环境中长大,许多青少年更容易走向不良的道路。
3. 组织和环境因素的原因许多反社会行为和犯罪往往是发生在一些特定的组织和环境下。
论反社会人格与犯罪
理论研究《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30·论反社会人格与犯罪陈和华内容提要:反社会人格有很强的致罪倾向。
在违法犯罪人群中反社会人格者可达30%以上,且屡次犯罪以及罪行特别残酷或情节恶劣的现象非常严重。
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原因,精神分析理论、行为主义和认知理论有不同的解释,但在早期经验和家庭因素对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有重大的影响。
反社会人格者的犯罪行为有着与一般人不同的特点。
预防和矫正反社会人格对犯罪的预防有重要意义。
对轻度的反社会人格者采取认知领悟疗法有一定成效,而对反社会人格的罪犯更多地应该通过行为疗法进行矫治。
关键词:反社会人格 犯罪 预防 矫治 行为疗法反社会人格者有很强的致罪倾向。
反社会人格者由于其易于冲动、不吸取经验教训、不能爱别人和缺乏内化了的社会价值系统或良心的特点,非常容易触犯社会规范和法律。
在违法犯罪人群中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的数量较多,可达30%以上,远高于一般人群的患病率(1%以下)①。
而且,在所有的变态人格中,反社会人格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多,同一性质的屡次犯罪以及罪行特别残酷或情节恶劣的犯罪人中,大约1/3至2/3的人都属于此类型变态人格。
因此,对反社会人格者进行特殊的犯罪预防,应该成为犯罪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犯罪学界以及司法界对此类人的犯罪预防尚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在犯罪矫正方面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工作规范和工作体系。
本文将对反社会人格的特征、致罪倾向、原因以及预防和矫正措施进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反社会人格的概念和特征反社会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行为上具有违反社会规范的倾向,具有为利己目的而伤害别人时永不感到愧疚的异常性格,是变态人格的一种,又称反社会型变态人格、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悖德性人格等。
狭义的变态人格,即指反社会人格。
与其他类型的变态人格相比,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个体的突出点是其行为具有悖离社会规范的倾向,且在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后,没有愧疚之心。
反社会人格易导致反社会行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但反社会行为者未必有反社会人格。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
犯罪论研究的目的就是合理妥当地说明行为是否具备成立具体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
有学者甚至这样指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
此番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全盘否定也是有失偏颇的。
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存在其不足之处,问题主要其中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冲突,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在理论上值得我们去思考。
但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不难看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任何一个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影响着对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
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我们应该采取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法律上的衡量标准法律上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而言的。
任何犯罪都是作为社会评价对象而存在的,因此要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最高追求——自由与公正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好的衡量标准。
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
在法律之内对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应该结合价值层面和法律规范这两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价所谓价值标准是指人们对一定需要满足程度的认识。
具体的主要是包括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正。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果某一种行为满足不了人们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需求,则证明该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法学1003 76 于蕾摘要:犯罪人与未犯罪者的差异是什么,不仅涉及到我们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认识,也会影响刑罚制度所贯彻的理念,影响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基本态度。
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与恢复性司法等当代犯罪学科的发展,尤其是刑事司法心理学逐步纳入到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进程中,研究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危险人格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反社会性犯罪学自诞生以来,几乎所有的研究和理论都围绕着犯罪人展开,随着犯罪学的不断发展,学者们对犯罪人的研究更加重视,关于犯罪人的各种理论观点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犯罪人的本质属性的研究也是也不断地发展。
关于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学者们在研究时会经常使用危险人格、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和反社会性等相关概念。
那么,这些概念之间有什么不同呢危险人格是指对他人或社会具有威胁与危害倾向的一种人格现象的总称。
有关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犯罪人格是在基本社会化进程中的个体因生活所迫而以不择手段的方式生存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异常人格现象。
反社会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在其个体特征与外部不良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的个性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直接外化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指犯罪人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相悖的品质或倾向,是一种恶的、破坏性的人格品质,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驱动力量,又称人身危险性。
比较上述概念,我们可以找出其中的联系的区别。
危险人格相比其他概念而言,外延较为宽泛一些,犯罪人格与反社会人格包括危险人格中,犯罪人格与反社会人格的特征较为接近,比如有学者认为反社会人格的本质特征是反社会性,其他学者认为犯罪人格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即反社会性;但是反社会人格的外延比犯罪人格的外延更广,犯罪人格的研究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反社会人格的研究对象包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其他社会成员。
《犯罪主体反社会意识的主要表现 [社会意识的局限性与黑社会组织犯罪]》
《犯罪主体反社会意识的主要表现[社会意识的局限性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不是一般的犯罪,它是具有职业性、系统性的高级犯罪形态。
黑社会组织存在既有其特定的社会物质基础,也有人类社会意识局限性的原因。
在文化日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发展主流意识形态,完善民主体制、健全法律制度,切断其与政治的种种联系,摧毁其存在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黑社会组织社会意识局限性社会意识的局限性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日趋丰富,人类的社会意识会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组织和管理社会的创造意识和能力明显不足。
于是,黑社会组织应运而生,成为既与政府对抗、又与政府相通,参与社会组织运行甚至社会管理的一种邪恶力量。
首先,人类的意识形态及其相应的社会上层建筑无法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诉求。
与动物群体的本能性秩序不同,人类社会的组织和秩序是按照某种意识形态所确立的价值理念构建的。
价值理念是一种选择,因而具有方向性;确立某种价值理念就意味着选择了某种价值取向;没有取向的价值就是没有价值。
在充满矛盾的世界中,价值的取向性就意味着局限性,因为它排斥了相反的价值取向—政府不能做与其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事情,相应的法律规则也会对这些行为作出禁止规定。
然而,社会中总有某些人的价值观、生活方式与主流的意识形态的价值理念发生矛盾。
这些个体的生活方式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等社会条件下处于潜伏状态,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显露出来。
政府和法律无法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诉求和需要,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也无法调节所有的社会关系,法律主张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暴力手段解决民事纠纷,这样的价值取向必然会给那些恶意欠债者留下规避法律的机会。
社会意识的这种局限性给黑社会组织留下了生存空间。
作为高级的职业性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不仅从事反社会性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从事政府不能提供或法律禁止的服务行业,确实补充了政府不具备的某些社会功能,如经营赌博业、色情业,从事帮助讨债、提供保护之类的私力救济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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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法学1003 2010017076 于蕾摘要:犯罪人与未犯罪者的差异是什么,不仅涉及到我们对犯罪人本质特征的认识,也会影响刑罚制度所贯彻的理念,影响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基本态度。
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与恢复性司法等当代犯罪学科的发展,尤其是刑事司法心理学逐步纳入到刑事司法一体化的进程中,研究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危险人格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反社会性
犯罪学自诞生以来,几乎所有的研究和理论都围绕着犯罪人展开,随着犯罪学的不断发展,学者们对犯罪人的研究更加重视,关于犯罪人的各种理论观点也越来越多,其中对于犯罪人的本质属性的研究也是也不断地发展。
关于犯罪人的本质属性,学者们在研究时会经常使用危险人格、犯罪人格、反社会人格和反社会性等相关概念。
那么,这些概念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危险人格是指对他人或社会具有威胁与危害倾向的一种人格现象的总称。
有关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很多种观点,有学者犯罪人格是在基本社会化进程中的个体因生活所迫而以不择手段的方式生存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异常人格现象。
反社会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在其个体特征与外部不
良环境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与社会规范相冲突的个性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直接外化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指犯罪人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相悖的品质或倾向,是一种恶的、破坏性的人格品质,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驱动力量,又称人身危险性。
比较上述概念,我们可以找出其中的联系的区别。
危险人格相比其他概念而言,外延较为宽泛一些,犯罪人格与反社会人格包括危险人格中,犯罪人格与反社会人格的特征较为接近,比如有学者认为反社会人格的本质特征是反社会性,其他学者认为犯罪人格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即反社会性;但是反社会人格的外延比犯罪人格的外延更广,犯罪人格的研究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反社会人格的研究对象包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具有反社会人格倾向的其他社会成员。
那么我在这里讨论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应该在犯罪人格中进行分析。
犯罪人格的特点之一是犯罪人格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的具体表现有:错误的信念体系、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受挫折状态、自我发展意识欠缺、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不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习惯化。
有不少学者研究了犯罪人格的形成原因,多数人认为犯罪人格既有自然属性的一面,更有社会属性的一面,其人格形成有明显的规律。
根据有关学者的实证案例研究表明,很多犯罪人在早年经历了许多人情的冷漠与痛苦,由于在早年错过了观念与知识的教育关键期,
他们在成年后怎能遵守社会规则并善待周围的一切?
研究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探究其形成原因,有利于我们在刑事定罪机制中对其正确定位,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认为人身危险在定罪机制中不占一席之地,但我认为应将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这也是恢复性司法学的要求。
我们不仅要惩罚犯罪,更重要的事预防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社会生活环境。
犯罪人尽管有其恶的一面,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恶的形成有其本身所不能控制的因素,即社会周边的环境对其犯罪人格形成产生的影响,犯罪人的反社会性不是一两天就形成的,也不是短时间就能纠正的,所以我们在探讨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时,在研究其形成原因的同时,也应考虑如何预防这种人格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