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在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或取消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误导或欺诈,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故意或误导地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误解合同内容或意图时,被误导方有权撤销合同。
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因其法定代理人未同意或者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成立的合同,被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
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一方利用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违法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受害方有权撤销合同。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每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在起草可撤销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您需要针对特定情况起草可撤销合同的范本,欢迎咨询我,我将根据您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并举例子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并举例子可撤销合同是指在条件成就或者一定期限届满时,由一方或双方自愿撤销的合同。
以下是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以及举例子:1. 婚姻恋爱协议双方基本信息:男女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双方关系、财产分配、抚养子女、协议解除条件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婚姻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内容,有互相信任和尊重对方的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要求,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
2. 服务合同双方基本信息:服务方和委托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委托方应付款项、服务方应履行的义务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合同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服务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经过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3. 分期付款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卖方和买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约定商品价格、分期付款的期限和金额、买方应付的利息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要求,经过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三种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当双方达成共识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同时,所有合同都需要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南开大学22春“法学”《合同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试题号1
南开大学22春“法学”《合同法》作业考核题库高频考点版(参考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张某于2000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
2003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
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
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
由于张某与王某关系不错,所以张某一直不好意思向王某索要。
下列关于李某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参考答案:D2.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采取下列哪个措施,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A.混同B.清偿C.提存D.免除参考答案:C3.王某是甲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甲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随时对外签约。
后来甲企业将王某除名,但是空白合同书并未收回。
王某以此合同书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不成立B.无效C.效力待定D.有效参考答案:D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
A.解除合同B.清偿C.免除D.违约参考答案:ABC5.甲为了鼓励乙好好学习,赠给乙一台电脑及一台录音机。
甲先将电脑给乙,并言明待期末学习成绩好时再交给录音机。
到了期末,乙的成绩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甲非常生气,不但不再给录音机,而且要求乙返还电脑。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与乙之间赠与电脑与录音机的合同已经成立B.甲无权要求返还电脑C.甲有权要求返还电脑D.甲有权不再给录音机参考答案:BD6.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的有____A.合同书B.传真C.电子邮件D.电话参考答案:ABC8.租赁合同是()A.诺成合同B.有名合同C.有偿合同D.实践合同参考答案:ABC9.下列关于提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据特定情况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传统的固定式合同相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类型1. 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一种合同形式。
调整内容可以包括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终止原因可以包括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既规定了可以对内容进行调整,也规定了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该类型的合同具有最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也需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三、适用范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履行期较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2. 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张的竞争关系,需要随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市场变化。
3. 合同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四、注意事项1. 约定变更或者撤销条件时需要明确具体条款和时间节点,避免产生歧义和分歧。
2.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如涉及到法律问题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可撤销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撤销权合同:撤销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一方有权撤销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依据约定行使该权利时,合同即被撤销。
2. 违约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义务,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即进行违约撤销。
3. 效力撤销合同: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因当事人一方的虚假陈述、威胁、贿赂、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原因,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4. 无效撤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出现了无效情形,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5. 撤销通知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注:具体可撤销的合同类型还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限制。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在成立后可能会出现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本文将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 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已成立: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法定事由而可能被撤销的合同。
(2)合同存在瑕疵:可撤销合同存在瑕疵,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3)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2. 法律特征(1)相对性:可撤销合同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关。
(2)可变更性: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3)追及性: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1. 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 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 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魏振瀛民法第八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魏振瀛民法第八版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非赔偿。
如何赔偿在五十八条下一项中有规定。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3、行政处罚。
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属非法所得。
非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并课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撤销合同的要件构成
浅析可撤销合同的要件构成【摘要】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因此应该在尊重其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允许其提出主张,进行纠正,既可改变,也可撤销。
但是,在其没有提出争议进行处理以前,这种合同事实上已经发生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受害人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要求,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就可以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而合同一经被撤销,自合同订立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要件构成一、可撤销的合同概念及特点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通过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再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可以做如下分类:(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是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不应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该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1)显失公平的合同定义。
我国关于显失公平的界限尚无法律规定,有的国家对此有具体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售价低于不动产价值的十二分之七者;为显失公平。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复习资料
经济合同运行概论复习资料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使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下列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是(保管合同) 。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合法原则)。
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鼓励交易)。
下列不属于合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的是(任意撤销合同的自由)。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的两个法定阶段是(要约和承诺)。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任意多元与法定形式相结合原则)。
为达到合同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尽可能将矛盾条款的内容作统一解释属于(符合合同目的解释)。
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不包括(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履行期限条款是(相对必要条款)。
合同的文字与词语存在多义性时,为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应该(整体解释)。
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关系建立时的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使合同关系显失公平。
这种变化发生是因为(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依据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有(电视机买卖合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买卖合同原签订的标的物数量为菜瓜 1000 公斤,后经协商改为菜瓜 2000 公斤。
这一变更情形是(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称此理论为(约定解除)。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涉及第三人的除外,被称为(混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可以附期限)。
具备法定抵销条件的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时(应通知对方)。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售货合同:即买卖双方就买卖物品进行议定、确认而签订的合同,双方拥有撤销权。
2、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情况下,由施工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也
具有撤销的权利。
3、承包合同:也是一种拥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中双方之间要就合同
内容有所约定,遵守合同规定,当双方因为合同发生变化,可以就发生的
变化撤销合同。
4、租赁合同:当租赁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特别是出租房屋时,租
赁者可以撤销合同。
5、技术合同:当双方就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进行协商,
而签订的合同,双方都具有撤销权。
6、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签订之初,就赋予双方撤销权,双方可以
随时根据双方约定撤销或解除合同。
7、共同借款合同:当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而签订的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撤销。
8、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来说,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初,双方
就可以拥有撤销权,可以约定撤销的时间与买卖的条件,但是有些合同可
能会有不可撤销的条款,此时双方协商可以将不可撤销条款撤销。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一、合同的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变更后的内容取代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就改变合同的内容,不仅变更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其做法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
(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图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注: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有
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有
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 涉外合同:涉及到境外交易的合同,如进出口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
2.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规定了雇佣的工作性质、地点、时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款。
3. 租赁合同:双方之间订立的租赁物(如房屋、车辆、设备等)使用、租金支付、保修等相关事宜的合同。
4. 委托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委托人)将特定事项托付给另一方(受托人)处理的合同,如律师、会计师、代理人等的委托合同。
5. 购销合同:商品销售时订立的合同,规定了双方之间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运输、保险、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6. 借款合同: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的合同,按照协议规定借款的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7.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规定了转让股权的比例、价格、条件、履行方式等方面的条款。
8. 共同经营合同:共同经营的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了
经营目标、贡献份额、利润分配、管理权、关系变更等相关事宜。
9.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商与工程业主双方之间
订立的合同,规定了施工标准、质量、进度、工期、偿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10. 知识产权合同:包括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等。
规定了知识产权使用、授权条件、授权期限、使用费用等条款。
以上合同需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并且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并且各项条款是符合法律要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有哪些现⾏的《合同法》确⽴了新的合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就是其中之⼀。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对债务⼈或第三⼈的⾏为⾏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不受损害,合同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种类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使的规定,有以下⼏种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2、⽆权代理⼈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善意相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使撤销权。
3、合同⼀⽅当事⼈因重⼤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可以⾏使撤销权。
4、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为,受损害的债权⼈有权⾏使撤销权。
上述第⼀、⼆两种情况,系⽆订⽴合同⾏为能⼒⼈订⽴的合同,相对⼈可以⾏使撤销权。
第三种情形是违背意思表⽰真实原则,可⾏使撤销权。
第四种情形是违背诚实信⽤原则,可⾏使撤销权。
所以,《合同法》规定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况有4种,然⽽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种情况作为撤销权的⾏使,这是不完整的,导致审判实践中,理解发⽣分歧,适⽤法律产⽣⽭盾。
《合同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使条件分析来看,有其不同之处。
(1)⾏使主体有两种情况,⼀是合同的⼀⽅当事⼈,包括上述第1、2、3种情况;⼆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为上述第4种情况。
(2)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的权利受损害或⾜以受损的权利⼈⾃⼰的名义申请⾏使。
(3)从⾏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当事⼈、或双⽅当事⼈实施了损害或⾜以损害另⼀⽅当事⼈或第三⼈(债权⼈)的合法利益的⾏为。
⼆、合同撤销权之⽐较(⼀)申请撤销权时限不同前述第1、2种撤销权,申请撤销权时限为1个⽉,第3种、4种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1年,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时限为5年。
00043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
4
简答题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204
争议解决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204
2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204
第九章:劳动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10
种类
1
简答题
劳动合同的种类。
213
无固定
期限
1
简答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简答题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
189
第八章: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93
消协职能
1
简答题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195
经营者
义务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199
2
论述题
缺陷产品的召回形式。
200
3
简答题
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123
第四章:专利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客体
1
简答题
专利权的客体
134
职务发明
1
简答题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135
专利权
范围
1
论述题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36
2
简答题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行为中,可撤销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它是指在法律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为人或者相对人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从而要求撤销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即是指撤销该法律行为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定义、撤销的条件、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定义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在成立后,由于存在瑕疵,导致行为人或者相对人对于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依法可以请求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瑕疵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三、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条件1.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行为中,对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明确或者存在误解。
撤销条件包括: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所表示的意思不一致;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2.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
3. 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要求。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
四、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行为的效力被撤销: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后,其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撤销后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自始不存在。
2.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是指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被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人必须具备撤销权的主体资格;(3)撤销权人必须具备撤销权的行使能力。
3. 法律责任的承担: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
具体包括:(1)合同责任:合同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如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2)侵权责任:可撤销法律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撤销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3)刑事责任:可撤销法律行为可能涉及犯罪行为,撤销后,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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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哪些合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进行撤销后就为无效合同,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会归为五个种类,并且多数其实是由于对方的欺骗与不公所造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在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又哪些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想要更清晰的认识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就要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案例中来分析,通过一个案例我们可以更形象的认识到这份合同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
下面将为您带来一个关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的分析。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案例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
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
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情2019年3月2日,牟xx与其丈夫卢xx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
2019年,卢xx因病去世。
2019年3月23日,牟xx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
牟xx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裁判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xx与卢xx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xx在其夫卢xx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xx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xx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xx的诉讼请求。
牟xx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xx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xx的份额发生继承,牟xx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
此后,牟xx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xx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19年5月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xx 继承了卢xx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评析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并无法律障碍。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
卢xx死亡后,牟xx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xx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xx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
很显然,卢xx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xx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涉案房产物权。
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xx死亡后,牟xx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xx的遗嘱。
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xx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xx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xx死亡后均已归属牟xx个人财产,牟xx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xx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
在法律上可变更合同是怎么规定的?1、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
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2、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得租赁的房屋有哪些?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租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障。
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若出现产权纠纷,承租人随时都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没有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到纠纷影响而不能得到权益的保障。
2、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原所有权人的房屋其他权利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在一定程度将受到限制。
租赁该类房屋,承租人会因为房屋权利的瑕疵,使得承租权利得不到合法保护。
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租的共有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是不能出租的。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租赁这种房屋,会侵犯对未同意出租的共有人的权益。
4、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能租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时即权属有争议的,这时,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将难以得到保障。
5、违章建筑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合法建设手续建造房屋,之后也没有补领规划许可证。
这类房屋,属于建设规划手续不齐的建筑,规划部门随时对其实施规划执法监督。
租赁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