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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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按苏劳社险[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000元。
三、其他死亡人员的有关费用在原渠道列支。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4000 4000 1300
无锡4000 4000 1300
徐州3300 3300 900
常州4000 4000 1300
苏州4000 4000 1300
南通3400 3400 1100
连云港 2800 2800 800
淮安2800 2800 800
盐城2800 2800 800
扬州3400 3400 1100
镇江 3400 3400 1100
泰州2800 2800 800
宿迁2400 2400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