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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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摘要:中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是国家医改政策的日臻完善,公司经营模式的

日渐成熟,居民实际需求的日益强烈。大病保险也存在着业内对大病保险产品属性认识模糊,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

力,服务管理水平提供不到位,专业化人才队伍存在缺口的瓶颈制约,招标投标操作过程不够透明。需要规范市场准入

退出机制,建立风险联动机制,以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道德习惯和非道德习

惯的宣传引导。

关键词:大病保险;瓶颈;对策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医改政策日臻完善

2012 年8 月31 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后的一项具体医保举措。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保险形式,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作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与补充,是减轻中国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制度安排。它以非营利性、高保险额度、百姓零负担的特点构建起中国医疗保险事业的“雕梁画栋”,是泽被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公司经营模式日渐成熟

目前,开办大病保险的这一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一而足,人保财险、人保健康、平安养老、中华联合财险等诸家公司都在探索自己的运营模式。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试点范围覆盖清远、佛山、顺德、阳江、韶关、潮州、揭阳、云浮、汕尾、汕头9 个网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而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模式”上的成功更是取得了业内有口皆碑的赞誉,它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了“大病再保险”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有机对接。这些可圈可点的成功模式,为大病保险由理想变为现实提供了借鉴和推广的依据。

(三)居民实际需求日益强烈

首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大病保险的参与度。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中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人口总数的9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分出的一定比例额度,这是为推广大病保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大病重病多发易发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住院次数和接受大病服务的次数增多,需求变大。此外,城乡失业人群、特殊疾病发病群体发病率、贫困地区大病发病率、农村偏远地区大病发病率也较高,一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统筹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是实现“小病有所医,大病医得起”的迫切需要。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制约检视

(一)对大病保险产品的属性认识模糊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它虽然具备一般商品的盈利属性,但更多具备的是“让利于民”的非营利属性,这就对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为苛刻的经营要求。企业在这个不可分割的

盈利与非营利价值区间里,只能在为社会服务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不能本末倒置、背道而驰,否则就事与愿违了。所以大病保险的产品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块“鸡肋”,而不是一块“鸡胸”,不是要以此“发大财”,而是要以此“做公益”,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提升经营水平,提高社会声誉。

(二)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力

一是医药合作制度积重难返。大病医疗往往需要使用更高端的医疗设备,投入更先进的治疗药物,配备医术更精湛的医务人员,花费更高昂的医疗费用。长期以来,中国医疗机构实“医药合作制度”,医院享有处方权、药品销售权、医药费解释权,医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得不将医疗费用的很大部分转嫁到药品价格上,从而导致了药品价格的虚高不下。而医疗和医生的收入直接与药品的收入挂钩,这种制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不必要医疗服务大行其道、任意追加医疗费用、过分延长住院时间、昂贵保健诱导等。而医疗服务方的这种过渡供给使得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而这些费用在医疗过程的终端又转嫁给了医疗保险机构。二是医病合谋现象积久成弊。医病合谋,就是医院与病人之间在各自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共同利用保险机构对信息不知情的优势地位进行不道德的“逆向选择交易”。一些被保险人为了从保险公司索取最大限额的赔付,动用人情在医院开具虚假证明,出现“无病小医、小病大医、大病重医”、“一人医保、全家吃药”的现象;一些被保险人与医院合作提高消费费用、奢侈医疗消费、保健医疗消费、虚假事故或虚报损失常有发生。保险公司作为医后赔付人,无法掌握治疗过程的详细情况,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较弱,难以规避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三是医疗事件监控存在缺位。医疗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动态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而长久以来,医疗服务与保险服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游离于就医事件的整个核心过程,这就在产生了费用监控的“盲区”。保险公司缺乏介入医疗费用监控的行为预见,在风险源头上就居于了被动地位,往往是在医疗事件发生后做出医疗赔付,也就是投保人“先自付,后报销”,而这就给“道德损害”行为以可乘之机,投保人利用这个机会钻营取巧,经营风险不言而喻。事实上,在投保人经诊断确认需要医疗服务时,保险服务就应该及时跟进,主动参与到检验补偿、确诊补偿、住院前补偿和住院后医疗补偿的过程之中。这样既可以提高投保人的满意度,又能尽量避“道德损害”的行为,减少保险失信带来的损失。

(三)服务管理水平提供不到位

一是服务流程不畅通。作为大病保险,它是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最主要的就是有效实现商业运作与社会服务系统对接,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大病保险虽然建立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但不能照搬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标准。大病保险的实质是“医疗再保险”,它的商业性更明显,灵活性更大、赔付额更多、专业性更强、审核程序更复杂这就特别需要创新产品的服务流程。目前,大病保险的的服务流程虽然取得了重大改善,但在筹资标准、待遇补偿的科学性、获得补偿的便利性、医保商保合作的稳定性、承办机构责任与全方位医疗服务监督责任之间的协调性等方面,还有足够大的探索空间。一些保险公司不能满足社保部门关于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的要求,缺乏从社保补充保费的征收、医疗服务及监管、补充保险医疗赔款发放的“一站式服务”。二是管理模式不统一。中国大病保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各地社保及分公司在设备和管理形式上不同,加之各个保险公司在所有制方式、地缘因素、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各色各样的运营模式,诸如“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江阴模式”“厦门模式”、“上海模式”等。个中差异性体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运营模式的不同、同一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不同,这就造成了经营过程的各自为“营”,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模式,从而制约了大病医保这一新项目在更大范围内的宣传与推广。

(四)专业化人才队伍有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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