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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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1. 引言海难救助是指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对涉事船只、船员和乘客进行人员搜救、财产救助和善后处理的一种行动。

海难救助旨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难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海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被广泛采用,旨在提供对受伤或死亡乘客及其家属的额外支持和补偿。

本文将探讨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的原则、内容和规定。

2. 特别补偿制度的原则特别补偿制度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补偿。

以下是特别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2.1 人道主义特别补偿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人道主义。

在海难救助中,乘客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

特别补偿制度应确保在救助行动中尽力拯救被困乘客,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

2.2 公平正义特别补偿制度应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被遵守。

所有受害者都应获得平等的待遇,不论其国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3. 特别补偿制度的内容特别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特别补偿制度可能包括的内容:3.1 赔偿金特别补偿制度会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和伤害。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基于受害者的伤势程度、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2 医疗费用补偿特别补偿制度应承担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该制度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助服务,帮助受伤乘客恢复身心健康。

3.3 家属赔偿特别补偿制度还应向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乘客提供赔偿。

这些赔偿通常用于补偿家庭失去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

3.4 交通费用补偿特别补偿制度可能还包括为受害者提供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样可以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减轻经济负担,方便受害者获得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4. 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通常由政府、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规定:4.1 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别补偿制度可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经典:海商法课件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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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中世纪海商法发展的典型标志有:A:康索拉度法B:维斯比法C:海牙规则D:奥列隆惯例集答案:ABD2.1897年在国际法学会的努力下成立的第一个海事组织是A: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B:国际海事委员会(CMI)C:国际海事组织(IMO)D:国际劳工组织(ILO)答案:B3.下列属于海商法发展的趋势的是A: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B:货方责任进一步加重C:国际统一的趋势D:船员立法地位下降答案:AC4.下列属于我国海商法的法律渊源的是:A:国际惯例B:海商法学说C:国际公约D:国内立法答案:ACD5.我国海商法生效的日期:A:1992年7月1日B:1990年7月1日C:1993年7月1日D:1994年7月1日答案:C第二章测试1.下列哪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A: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B:军舰C:政府公务船舶D: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答案:A2.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A:船籍港B:任何港口C:所有人国籍港D:起始港答案: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不得超过:A:6海里B:3海里C:12海里D:24海里答案:C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海是指()的全部海域。

A:一个国家毗连区以内B: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内C:一个国家领海基线以内向陆地一侧D:一个国家管辖海域以内答案:C5.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A:船体B:船舶属具C:船舶设备D:船上的食品答案:ABC6.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B: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C: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D:甲轮沉没答案:BCD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有:A:抵押权人B:船舶所有人C:造船人D:修船人答案:CD8.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有:A:秘密性B:优先性C:法定性D:追及性答案:ABCD9.以下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A:船员工资报酬给付请求B:引航费C: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出的货物损失赔偿D: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答案:ABD10.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B: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C: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答案:C第三章测试1.船长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B:对于敌方人员无需救助C:出于本船利益的考虑可不救助D:需签订救助合同答案:A2.我国《海商法》对船长的责任与职权加以明确规定,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A:紧急情况下,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可以不经船舶所有人的同意作出抛弃船舶的决定B:船长作出弃船决定后,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自己应当最后一个离船C: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D: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答案:D3.下列关于船舶遇险时船长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A:遇险船舶的船长订立救助合同必须征得船上财产所有人同意B:遇险船舶的船长订立救助合同要征得船员们同意C:遇险船舶的船长订立救助合同必须征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D: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答案:D4.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的下列措施恰当的是:A: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B: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C: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只能等靠岸后由公安人员处置D: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答案:ABD5.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船上人员尽力施救,下列船长的做法正确的是:A:船长应首先组织船员离船寻求救援B: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贵重财物,对于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薄等一些不必要的文件可以抛弃C:任何情况下船长都不得作出弃船决定D:船长应当最后离船答案:D第四章测试1.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A:承运人B:船舶代理人C:发货人D:托运人答案:AD2.《海商法》中定义的承运人包括:A:将船舶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B: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的人D: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答案:BD3.广义的船舶适航包括:A: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B:不进行不合理绕航C: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D:狭义上的船舶适航答案:ACD4.我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时间是:A:开航后B:开航前C:整个航程D:开航当时答案:BD5.下列属于合理绕航的情形的有:A: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而发生的绕航B:遣返偷渡人员而进行的绕航C:船舶在海上遭遇台风,避台风绕航D: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财产而发生绕航答案:ACD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可以免责的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货物是否有损害,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B:只有迟延交付货物满六十日后,才对迟延交付货物承担赔偿责任C:在迟延交付货物满六十日后,有货损才承担赔偿责任D:仅当货物也有损害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7.下列哪项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A:战争或者武装冲突B: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火灾C:货物标志不清、欠缺D:引航员引领船舶中的过失答案:ABCD8.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下列原因造成货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是:A:冷藏船的冷藏设备在开航时突然损坏B:船员在航行途中在休息室吸烟,不慎引起火灾C: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未标注重心位置,导致货物起吊时倾斜坠落D:船舶在到达某港口时被当地政府机关扣押答案:A9.根据《维斯比规则》,如果托运人在托运集装箱时,正确地申报了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并在提单中载明,则如发生货损,承运人在享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时,是依照:A:按提单中载明的箱内所装的件数限额B:一个集装箱作为一个单位限额C:按A+B计算D:以上都不对答案:A10.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哪些?A:提供约定的货物并加以妥善包装的义务B:妥善托运危险货物C: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D: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各项手续答案:ABCD11.依据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提单可以分为A:指示提单B:清洁提单C:不记名提单D:收货待运提单E:记名提单答案:ACE12.《海商法》第四章中有关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是:A: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B: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C:开航前、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D: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卸货港交付货物答案:BC13.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A: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者泊位B:船舶已经开始进行装卸货作业C:天气条件适宜货物装卸D: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的必要准备答案:AD14.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会喜欢下列哪种条款计算滞期费A:一旦滞期永远滞期B:按同样的日C:节省全部工作时间D:节省全部时间答案:A15.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会喜欢下列哪种条款计算速遣费:A:按同样的日B:一旦滞期永远滞期C:节省全部工作时间D:节省全部时间答案:D第五章测试1.通常约定有停租事项的合同是下列哪一种(些)合同:A:航次租船合同B:定期租船合同C:多式联运合同D:班轮运输合同答案:B2.定期租船下常见的停租事项包括A:船员或物料的不足B: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出现不适航的情形C:海损事故引起的迟延D: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答案:ACD3.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负责的事项包括:A:港口装卸费用B:配备船员并支付工资C:燃油及物料D:船舶维修保养费答案:BD4.下列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定期租船下承租人未使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B:船舶在租期内出现不符合适航状态的情形的时候,承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C:定期租船合同必须书面订立D:定期租船下承租人必须征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才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答案:AC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合法的最后航次中的超期期间的租金如何支付?A:按照市场的租金率支付B: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C:先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但是如果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D:按照法院核定的租金率支付答案:C6.下列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交付船舶时,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提供一艘满足约定用途的适航船舶B:在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C:在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转让船舶所有权D: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以任何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答案:A7.在在光船租赁期间,假若出租人要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满足下列哪项条件?A:承租人不再进行转租B: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C:承租人事先书面表示同意D:根本不能设定抵押权答案:C8.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A:承租人B:船长C:船舶代理人D:托运人答案:A9.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特别补偿1.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而未能根据第13条获得的至少相当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的报酬时,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2.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款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其最大增加额可达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30%。

然而,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并且考虑到第13条第1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可将此项特别补偿进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增加总额不得超过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百分之百。

3.救助人所花费用,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系指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

同时应考虑第13条第1款(h)(i)(j)项规定的标准。

4.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其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才能在所高出的范围内支付。

5.如果由于救助人疏忽而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可全部或部分地剥夺其根据本规定应得的特别补偿。

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追偿权。

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制定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和货物或人命进行救助.维护海上航行的安全。

考虑到救助人施救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法律赋予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请求救助报酬的特殊权利,用以补偿其船舶和设备的损耗。

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的救助,而且也防止发生救助人将获救财产占为己有的现象。

但是,海难救助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船舶和利害关系人,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救助合同出现后,由于各国救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各异,给实务操作带来不少困难,于是,国际社会出现要求统一海难救助立法的强烈呼声。

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3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制订并通过《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1910年公约》)。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海难救助第八章打捞清除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4、延滞费
起拖的延误和目的港的延误均可能导致延滞费的支付。 延滞费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约定。
5、拖航作业和航线
双方可以约定拖航作业由何方指挥,一般来说,拖航由 承拖方指挥,•只有在拖轮协助大船离靠码头或移泊等少 数情况下,才由被拖船船长指挥。
6、救助不索取报酬
依合同的规定,一般在拖航中,被拖物自拖轮脱离, 拖轮应守护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服务,救助被拖物,并 重新接上拖缆,此项服务是属于拖航合同范围内的, 因此,合同一般约定提供此种救助不索取救助报酬, 但拖轮进行的是超出拖航合同预期范围以外的救助性 质的特殊服务则不在此限。
11、承拖方的免责
《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 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 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 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 失。
12、留置权
如果被拖方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及其他合同费用,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此种留置权属于占有留置 权,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 权。该留置权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被拖方 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格式 采用较多的及我国海上拖航公司使用的拖航合 同格式主要有:
1、国际远洋拖航协议(日租)格式,代号为 “TOWHIRE”,由欧洲拖轮船东协会、•波罗的国际航 运公会和国际救助同盟联合推荐。
2、日本航运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 INC.)•拖航合同格式•,•代号为"NIPPONTOW“
The tugowner shall,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owage,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tug seaworthy and towworthy and to properly man the tug and equip it with gears and tow lines and to provide all other necessary supplies and appliances for the intended voyage.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安法》的基本构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八章 打捞清除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总则的基本知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的形式的国家,总则虽非任何一个法所必具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的法、绝大多数法所应有的。 从中国法的结构看,有些应当设有总则的法却没有设总则。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这样重要的基本法没有设总则。《海安法》设置总则比较合理。 总则是作为法的结构中对全法具有统领性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原则、有关法定制度或基本法定制定;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等。
不特指的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
《海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一部一般法律 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海事法规框架体系
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子系统 船舶法规子系统 船员法规子系统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子系统 海事综合法规子系统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地方性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 内容: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属于本地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鲁滨逊漂流记第八章的概括

鲁滨逊漂流记第八章的概括

鲁滨逊漂流记第八章的概括
鲁滨逊漂流记第八章概括
《鲁滨逊漂流记》是一部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的励志小说,本书以鲁滨逊在太平洋上的一次不幸的漂流故事为题,主要描述了鲁滨逊和他的伙伴们的种种苦难与坚强的精神,启发人们勇于克服困难、珍惜生命、不辞而别,书中第八章也不例外,带给了我们更多的正能量。

第八章以鲁滨逊与其他朋友在船上度过困境开始,鲁滨逊和伙伴们在苦难中展现了无私的海员精神,而且他们还积极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借助机智的头脑和执着的毅力把船上的条件改善了起来。

在这一过程中,鲁滨逊还靠着自己的才华,在船上制作出一台钟表,准确记录了一段时间的运行,他的技术和智慧也得到了众人的认可。

接下来,他们在船上把聪明的办法用在海上生活中,他们用有限的食物充实自己的体力,而且他们发明了多种浮标和投掷犁筒子的方法,使他们在海上游荡时拥有更大的安全感,他们甚至还建造出一种谷物磨坊,用于磨粉吃,使漂流生活更加充实。

最后,鲁滨逊和他的伙伴们靠着自己的勇气和毅力,终于离开了艰难的漂流中,后来,他们经历了更多艰难,最终也成功回到了英国。

在这个过程中,鲁滨逊给了我们许多深刻的启示,他以勇气、坚持、机智和团队精神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

总之,《鲁滨逊漂流记》第八章以及整本书都是一部浪漫而又富有哲理的小说,通过它,我们可以受到极大的启发和鼓励,在遇到挫折时也能够有信心去克服它,以此来致敬传奇般的海员鲁滨逊。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学大纲与进度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海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涉外性或国际性,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定、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一)本课程的重点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章船舶。

(1)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第五节船舶抵押权。

(3)第六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第二节船员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节提单。

(3)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4)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5)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2)第三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2)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

(2)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船舶碰撞。

(1)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2)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1)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成立条件。

(2)第二节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

(3)第三节救助合同。

第十章共同海损。

(1)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2)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理算。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第二节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1)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

(3)第四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本章省略)(二)本课程的难点第一章绪论。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船舶。

(1)船舶的概念与分类。

船舶的法律性质。

方便旗问题。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3)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海商法(第四版)第七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四版)第七章共同海损

助,原因是当《海商法》涉及海难救助报酬请求问题时,是针对
船货的救助报酬的,单纯的人命救助不能获得报酬请求权;只有
在救助船货的同时又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
酬中的合理份额。
海难救助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对海难救助的形式规定不同,总结一下, 大致有表6-1中的几种类型。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商法
(第4版)
01
第1章 海商法概述
02
第2章 船舶与船员
03
第3章 船舶租用合同
04
第4章 海上运输合同
05
第5章 船舶碰撞
第6章 06 海难救助
目录 CONTEN
T
07
第7章 共同海损
08
第8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9
第9章 海上保险合同
10
第10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6章 海难救助
【学习目标】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
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包括对人、物的救
助;而狭义的海难救助仅限于对物的救助,即对船舶或船上、海
上其他财产的救助。《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并没有将人命救
助包括在海难救助范围内。《海商法》中之所以用狭义的海难救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别补偿的数 额没有超过救助报酬的数额的,该船舶所有人不支付特别补偿, 而只由各被救助人按各自承担的比例支付救助报酬。
救助拖带合同与海上拖航合同
6.4.1 救助拖带合同
• 救助拖带是指在海难救助过程中,救助人采取拖带手 段对遇险的船舶或者其他物体实施救助的行为。救助 拖带合同是救助人采取拖带手段对遇险的船舶或者其 他物体实施救助而由被救助财产的UR ATTEN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海商法:海难救助

海商法:海难救助

§5.第五章海难救助§5.1海难救助概述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或活动,救助取得效果,救助人有权取得救助报酬;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即使救助未取得效果,救助人也有权获得特别补偿。

二、海难救助的种类(一)纯救助A.概念:纯救助,即船舶遇难后,救助人未经请求自行实施救助的行为。

B.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无需签定合同;2、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二)合同救助A.依据救助方和被救助方所订立的协议,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所进行的救助。

B.最主要形式,合同自由等因素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介乎于法定之债和合同之债中间(三)雇佣救助A.也称实际费用救助,以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时计算报酬。

雇佣救助:救助指挥权在被遇险船方;无论救助成功与否,均按投入的人力物力支付报酬。

B.现代海商法不把雇佣救助纳入海难救助范畴。

*我国海难救助的规定是参照1989年救助公约制定的。

三、海难救助的性质1.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准契约说;2.特殊行为说;--海难救助的行为和海难救助结果3.特殊的法定之债说---既有法定的要素又有合意的要素四、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一)被救物必须为法律所承认MC171: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救助标的是物,不包括对人的救助。

对获救人员无报酬请求权。

(救人是法定义务,但若海难中获救财产成功,可从救助财产中可获得对人救助报酬) 【案例】AB船救助C船,A货物,B人,成功后,B对人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从A处得到一部分报酬,报酬中对人命救助因素考量1、船舶(MC172:本章所指船舶,是指第3条所指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结合第171和第172,船舶之间的救助:A.第一,救助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B.第二,救助关系的客体中必须有第3条所指的船舶;(其中一方具备海船标准)(并未限定遇难船本身,也未限定海难救助一定要用海船,飞机也可,鼓励救助财产增加C.第三;无论救助船或是被救助船都不应包括用于政府公务的和军事目的的船舶。

海商法海难救助

海商法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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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特别补偿的条件
我国救助人要获得特别补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对船舶或船上的货物进行了救助 2、存在环境损害危险 3、该危险来自被救助的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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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C )
A、特别补偿制度是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修正 B、如同支付救助报酬一样,货主也应支付适当的特别补偿 C、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支 付 D、只要救助方有效的防止了环境污染,就要支付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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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
广义: 包括对人、 物的救助。
狭义:
仅限于对物的 救助。 即对船舶或船 上、海上其他 财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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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救助
• 人命救助丌被包括在海难救助范围之内, 单纯的人命救助人无报酬请权。
唯一例外:救助船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 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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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救助
海 • 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难 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 救 助 的 特点: 行 式 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
海难救助
小组成员:张萍萍、郑乐意、周园艳
开门见山
一艘载有多名游客的内河游艇倾覆沉没 ,一救助人对落水旅客进行了救助,但对 游艇并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请问: 1、该救助人形成了海难救助吗?
海难救助
•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 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戒者不海相 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 行为。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二)合同救助
• 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 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是当今海难救助应 用最普遍的形式。

海商法第七讲 海难救助

海商法第七讲 海难救助

4、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1994年“中 国还是仲裁会救助合同标准格 式”CMCA1994):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2)特别补偿:
(3)船长的代表权 (4)担保 (5)人命救助规定:不得请求酬金,但同
时救助船舶和财产,可获得合理份额;
(6)安全地点
(7)仲裁: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终 局。
属于自救;但在可脱险的情况下施救,或 对救助作出了非常的贡献,可请求救助报 酬。
依法律: (1)公务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的救助; (2)人命的救助:强制性的。
被救助人的拒绝救助权的限制:
如果没有明确禁止救助,即表明是一种默 示的同意。
4、救助要有效果,环境污损救助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 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 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 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第17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
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 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 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 运费。(到付运费:保全货物,并运至原 定目的港)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 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 酬、酬金或者补偿。
(2)依救助的性质: 1)纯救助:未经请求自行救助 2)合同救助: a.“无效果,无报酬”救助 b. 雇佣救助 3)义务救助:救助人职务范围内的救助
(3)从施救的紧急程度: 救助:船舶未脱离船员占有
捞救:已脱离占有,行将沉没或漂浮
此种区别仅存在于大陆法中,英美法、 《1910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 未区分。

商法

商法

第一节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第二节商人的营业能力 第三节商人的分类 第四节商事登记 第五节商号
第一节营业实现 第二节营业转让
第一节商业账簿的设置 第二节商业账簿的保存与提出 第三节商业账簿的基本种类 第四节会计计量
第一节商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商行为的通则
第一节本票 第二节支票
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 概述
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 原则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业法概述
第七章保险组织的监 管
第八章保险经营的监 管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坚持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近因原则
第一节和解制度概说 第二节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二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章证券与 1
证券法
第二章证券发 2
行制度
3 第三章证券交
易制度
4 第四章信息公
开制度
5 第五章上市公
司收购
第六章证券 业
第七章证券 市场监管体 制
第一节证券的意义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第三节证券发行的一般程序 第四节证券承销
第一节债务人财产概说 第二节破产撤销权 第三节取回权 第四节破产抵销权 第五节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一节破产债权概说 第二节债权申报 第三节债权确认
第一节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二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第三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说 第二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效力
0 2
第二章破产 申请与受理

海商法学习体会[合集5篇]

海商法学习体会[合集5篇]

海商法学习体会[合集5篇]第一篇:海商法学习体会海商法学习体会07年是新的一年,我面对的是一个新的学期,也面对着新的课程。

这个学期学校安排了选修课,在众多科目中,海商法吸引了我的眼球。

海商法对于我而言是很陌生的一个词汇,从字面意思来看,这部法规必与“海”和“商”有关。

而在上了几堂课后,对于海商法这个词我也有了新的,更全面的认识。

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由于还是上运输也与船舶有关,所以海上运输关系不能与船舶关系并列,正确而言,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其他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使用船舶而发生的船舶物权关系,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租赁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

2 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关系,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关系等。

3 因海上损害而发生的侵权关系,包括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关系。

4 因分担海上风险而发生的特殊法律关系,难看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等关系。

5 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船舶登记,船长的特殊法律地位,船员资格和管理,航海安全,沿海航行权等关系。

选修课的学习使我对海商法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于许多的定义和问题却还未能完全理解,如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是怎么一回事等等。

于是,通过网络,我对海商法便有了等全面的理解——调整海上商业航运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对于海商法学术上存在两种解释。

(1)把海商法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两种(如:日本)。

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指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海商法。

实质意义上则指以海商企业,特别是以海上商业运输企业为对象而制订的各种私法规范,以及直接关系到海商企业正常秩序的各种公法规范。

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除包括商法典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国内立法,参加的国际公约和认可的航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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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 根据《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四项主要义务。 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 合理要求。
公约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油轮救助于防止环境污 染等新问题,对油轮救助做出了特殊规定。该公 约没有改变“无效果,无报酬” 约没有改变“无效果,无报酬”的传统救助原则, 但增加了油轮救助的“特别补偿” 但增加了油轮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即如果 对由环境污染危险的船舶或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救 助时,救助人在没有过失但未获成功的情况下, 仍有权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 助人获得了成功,更有权得到不超过救助费用两 倍的特别补偿。该公约1996年 14日生效。 倍的特别补偿。该公约1996年7月14日生效。
《海商法》还特别规定,船员的获救的私 海商法》 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不 计入获救价值。这是因为这两类财产一般 种类繁多、价值不大,而且难以核定,如 果计入获救价值,必然增加救助报酬计算 的难度,实际价值不大。由于不计入获救 价值,这两类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参与支付 救助报酬。
2、救助报酬的支付 (1)谁应该支付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 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 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 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被救船舶的船东通常 与救助人先行全部解决,然后再要求货物 所有人补偿其应分担的比例部分。
(四)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 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 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 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 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 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3、情景:遇险,即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 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如台风、海啸 等异常天气情况,发生碰撞、搁浅等海上 事故,遭遇战争、海盗袭击,船上燃料、 食品告罄,船员患急性传染病等等,只要 是以通常的技能和谨慎所不能防御的风险 都可算作真实的危险。
4、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 施救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施救行为必须是自 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不过 判断的标准是这些人员或机构所作出的行为有没 有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如果超 出了,其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共同海损。如船员对 本船遇险时提供的劳动虽然一般不能算海难救助 行为,但如果船长已经下令弃船,船员随后又重 返船舶进行救助,这种行为就已经超出雇佣合同 的范围而可以列为救助行为。
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 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 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 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 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 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 运人构成一种损失。
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的对象只限于船舶 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的对象只限于船舶 及船上货物。但我国没有采取这种态度, 根据我国《海商法》 根据我国《海商法》,不管财产是什么, 来自于何方,只要落进了海里就属于“其 来自于何方,只要落进了海里就属于“其 他财产”。因此从岸上掉到海里的货物, 他财产”。因此从岸上掉到海里的货物, 因失事坠毁在海上的飞机,回收时落入海 中的卫星等都属于海上财产,都可能成为 中的卫星等都属于海上财产,都可能成为 海难救助的对象。如美国法院曾判决捞起 海中的尸体的人可对尸体中所带的财物有 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但是,《海商法》 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但是,《海商法》 特别规定,该法中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 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 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 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由于这些因素具有许多不确定性,难以精 确计算,因此不管是救助的哪一方,如果 仅仅以计算错误而提起上诉,往往是徒劳 无功的。救助报酬的计算,至今没有哪个 国家有精确的计算方式。法院所要做的是 避免过于慷慨,使救助报酬过高,或过于 吝啬,使救助报酬过低。
救助作业中,如果由于救助人的过失或操 作不当致使被救财产进一步遭受损害,救 助人可能会丧失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然 而,这种丧失不是自动的,除非救助人有 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法院可能仅 仅是酌情减少救助报酬金额。
所谓“雇佣救助合同” 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 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 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 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 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 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 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已经不再 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 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 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 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 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 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 调整。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即姐妹船之间进行 的救助是否是有义务的行为曾有争议。但现在一 般认为,由于船长船员受雇的范围只包括对本船 提供劳务,因此对姐妹船提供服务不是义务,仍 然可以构成救助行为。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 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 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 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 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Lloyd’ 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loyd’s Open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 《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 海商法》 175条规定:“ 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 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 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 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第a 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第a、b、d三项提出了保留。 保留内容分别是:(a 保留内容分别是:(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 而且涉及的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 而且涉及的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 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并不涉及船舶; (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 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根据保留,以上 三种情况下的救助,在我国不适用公约,而应适 用我国国内法。
(二)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 无报酬的救助合同” 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 雇佣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规定根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 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 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 合同。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 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 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 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 对人命的救助,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规定, 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 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 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我国《海商法》 174条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船长在不 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船长的这种 人命救助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违反,船 长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船东对 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救助报酬在船东与货主之间为共同海 损费用,船东就此项费用对货物享有留置 权。如果由于货物所有人迟延支付救助报 酬影响载货船舶的营运,船舶所有人有权 向货物所有人索取赔偿。船舶、运费和货 物应分摊的比例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而得 出。
如果救助是应船舶保险人的请求而为的,船 舶保险人也可能被认为有义务支付救助报 酬。甚至有人提出,凡是对获救财产具有 直接的金钱利益的任何人都应对救助人承 担个人责任。
(二)被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 根据《海商法》规定,被救助方有三项主要义务。 1、必须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必须在获救船舶和船上货物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 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被救助财产的要求。
第三节 救助款项
一、救助报酬 1、救助报酬的确定 根据《海商法》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考虑因素有 以下十项: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 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节 救助合同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 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 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 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 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 价值。《海商法》 181条规定:“ 价值。《海商法》第181条规定:“船舶和 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 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 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 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 费用后的价值。” 费用后的价值。”
三、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 目前,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国内法 主要是《海商法》 主要是《海商法》第九章,国际法规范主 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 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 1989年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组织制定的。 1989年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组织制定的。 该公约对1910年公约进行了若干修正,如扩 该公约对1910年公约进行了若干修正,如扩 大了救助标的,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并增设了特别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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