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设置燃气暗厨房相关规范条文共1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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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
规范中认为不可以的条文: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19)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这同样是强制 性条文,也不允许住宅内设置暗厨房。
为何《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这两本规范对于厨房的设置与《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的不一致呢?现实情况下,建设单位、设计院及政府相关审查部门, 应该遵循哪本规范呢?从法律层面讲,我们不能违反现存有关厨房的任何一本规范。 但遵从前两本规范设计施工,不会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反之则不然。 那么,究其根源,高层公寓、住宅的燃气暗厨房设置,到底是否存在着不安全隐患? 有没有难以操作的可能性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当然可以设置燃气暗厨房以 丰富建筑的多样性、完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以下的两本相关规范,对于燃气厨房的 安全使用,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释义。
2013-4
什么是8.2.2的“通风良好”?排气一般都会安装专用的排油烟机,而给 气条件是什么呢?给气条件不够好,“通风”也一定谈不上“良好”。条文 说明中的解释是:“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主要是考虑燃具燃烧需要氧 气,而通风条件差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能及时排至室外,使环境缺氧就会加剧 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会对燃具的使用者构成致命伤害。但规 范没有给出“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解释,那么可能会有人推测—— 有外窗的明厨房可以归入“通风良好”,而无直通室外的外窗、外门要达到 这一要求,就必须借助机械通风的条件。
2013-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2009
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 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 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3.3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 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2013-4
规范中认为不可以的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9)
5.3节中规定,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和3.5 m2,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这可 以理解为住宅内不允许设置“暗厨房”。 5.8.6条要求厨房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 小于30mm的缝隙。——要保证足够的进风通道面积。 6.9.1条规定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7.1.3和7.2.1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 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7.2.4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定: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 —以上条文给出了厨房对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基本规定。 8.4节中对燃气管道及设备作出以下规定: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 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在通风排气竖井内。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 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 台内;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这可以理解为燃气设备不允许设置在“暗处”。
2013-4
一、现行规范或标准的有关表述
由于公寓和住宅在使用性质上都是居住类型建筑 ,因此,我们姑且不论其是商业公建类型还是住宅类 型的特性,总之在使用燃气厨房这个问题上,都可以 参照和遵从目前国家已有的所有相关规范或标准。那 么,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对此到底是如何规定和说明 的呢?设置燃气暗厨房是否有足够合理合法的依据呢 ?
8.3.3条对于“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除了 采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4.4提到的“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 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 施连锁”外,还强调了有“泄爆装置”,对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尚有此要求, 就更不必说对于住宅了。
2பைடு நூலகம்13-4
规范中认为可以的条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9)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 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 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设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自动切 断阀)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提高压力等级、探伤等) (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2013-4
规范中认为可以的条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9)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 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 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 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然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 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 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许多大、中城市都有很多在建和已建的高层公寓/住宅 ,它们的厨房大部分都是紧邻外窗的燃气厨房或者是位于内 区的电厨房。中国居民的烹饪和消费习惯往往认同管道燃气 做能源的方式,大多数的建设者倾向将其设置为燃气厨房, 但是,由于户内套型布局和建筑外立面的影响等因素,又有 不少的项目其厨房无法紧邻外窗设置。于是,是否可在这些 区域设置燃气暗厨房,就成了多方关注的、颇有争议的一个 问题。
规范中认为不可以的条文: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19)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这同样是强制 性条文,也不允许住宅内设置暗厨房。
为何《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这两本规范对于厨房的设置与《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的不一致呢?现实情况下,建设单位、设计院及政府相关审查部门, 应该遵循哪本规范呢?从法律层面讲,我们不能违反现存有关厨房的任何一本规范。 但遵从前两本规范设计施工,不会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反之则不然。 那么,究其根源,高层公寓、住宅的燃气暗厨房设置,到底是否存在着不安全隐患? 有没有难以操作的可能性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当然可以设置燃气暗厨房以 丰富建筑的多样性、完善居民的生活条件。以下的两本相关规范,对于燃气厨房的 安全使用,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释义。
2013-4
什么是8.2.2的“通风良好”?排气一般都会安装专用的排油烟机,而给 气条件是什么呢?给气条件不够好,“通风”也一定谈不上“良好”。条文 说明中的解释是:“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主要是考虑燃具燃烧需要氧 气,而通风条件差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能及时排至室外,使环境缺氧就会加剧 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会对燃具的使用者构成致命伤害。但规 范没有给出“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解释,那么可能会有人推测—— 有外窗的明厨房可以归入“通风良好”,而无直通室外的外窗、外门要达到 这一要求,就必须借助机械通风的条件。
2013-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 2009
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 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2.2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 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3.3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 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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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认为不可以的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9)
5.3节中规定,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和3.5 m2,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这可 以理解为住宅内不允许设置“暗厨房”。 5.8.6条要求厨房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 小于30mm的缝隙。——要保证足够的进风通道面积。 6.9.1条规定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7.1.3和7.2.1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 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7.2.4条规定,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定: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m2。— —以上条文给出了厨房对自然采光和通风的基本规定。 8.4节中对燃气管道及设备作出以下规定: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 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在通风排气竖井内。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 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 台内;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这可以理解为燃气设备不允许设置在“暗处”。
2013-4
一、现行规范或标准的有关表述
由于公寓和住宅在使用性质上都是居住类型建筑 ,因此,我们姑且不论其是商业公建类型还是住宅类 型的特性,总之在使用燃气厨房这个问题上,都可以 参照和遵从目前国家已有的所有相关规范或标准。那 么,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对此到底是如何规定和说明 的呢?设置燃气暗厨房是否有足够合理合法的依据呢 ?
8.3.3条对于“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除了 采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4.4提到的“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 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 施连锁”外,还强调了有“泄爆装置”,对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尚有此要求, 就更不必说对于住宅了。
2பைடு நூலகம்13-4
规范中认为可以的条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9)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 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 开。 5 应按本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设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自动切 断阀)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3条要求。(提高压力等级、探伤等) (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2013-4
规范中认为可以的条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19)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 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3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 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 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然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5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 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 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许多大、中城市都有很多在建和已建的高层公寓/住宅 ,它们的厨房大部分都是紧邻外窗的燃气厨房或者是位于内 区的电厨房。中国居民的烹饪和消费习惯往往认同管道燃气 做能源的方式,大多数的建设者倾向将其设置为燃气厨房, 但是,由于户内套型布局和建筑外立面的影响等因素,又有 不少的项目其厨房无法紧邻外窗设置。于是,是否可在这些 区域设置燃气暗厨房,就成了多方关注的、颇有争议的一个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