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民法系列
李建伟民法彩色笔记Ⅴ

民法彩色笔记①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
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补:民事法律关系区分问题,以下不是民事法律关系:1、道义:恋爱关系。
但给了彩礼或以玩弄感情为目的而恋爱的,构成。
2、社交:因客气给人夹菜,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规律,不是;劝酒构成。
3、亲友间帮助行为:一般不构成,如帮亲戚看孩子,但如果有委托监护的,构成。
4、行政关系:拆迁、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委托等。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主流观点是行政关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
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李建伟 民法二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主干梁慧星教授的专著,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或者看看台湾的谢在全的物权法。
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成文法,学习中国的基本法,要随时查阅法典。
首先先要介绍一下民法的体系。
恩格斯说,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他认为民法有三个制度,民事主体、物权与债权。
足以让民法来调整财产关系。
由物权为起点,经由债权达成新的物权关系。
人民群众中,物权容易被当作财产权看待。
但是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和债权。
斧头和羊的例子。
英美法把物权和债权都成为财产权。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三种。
他物权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包括三个,抵押质押和留置。
入法的用益物权就是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法律上的处分有卖掉,事实上的处分包括摧毁等等。
用益物权是指另外一个人可以在本人的房屋或者土地上使用或者收益。
城市土地国家唯一所有,而农村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他人由于国家设定用益物权而使用土地,前提是支付一定的对价。
北京市国土局代表北京政府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土地无非是盖房子和种庄稼两种用处,比如联想桥土地例子。
担保物权是指如果某一个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可以要求企业还本付息。
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而由于这个事实占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类似物权,就纳入物权体系调整。
债权法:在侵权之后还会有债总合同,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单方允诺之债。
缔约是有成本的,(恶意出售)总括起来,大陆法系的财产权也就是这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银行存折也是债权。
物权立法是第一次,86年曾经想用物权来概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未果,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以物为标的物产生的权利。
债权:特定人对特定人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的特征和效力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支配权:支配并排他。
请求权:请求为一定行为。
李建伟民法彩色笔记Ⅴ

民法彩色笔记①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
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补:民事法律关系区分问题,以下不是民事法律关系:1、道义:恋爱关系。
但给了彩礼或以玩弄感情为目的而恋爱的,构成。
2、社交:因客气给人夹菜,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规律,不是;劝酒构成。
3、亲友间帮助行为:一般不构成,如帮亲戚看孩子,但如果有委托监护的,构成。
4、行政关系:拆迁、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委托等。
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主流观点是行政关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
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李建伟《民法60讲》学习笔记全书中的精华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李建伟民法主观题讲义2022电子版

李建伟民法主观题讲义2022电子版
李建伟民法主观题讲义2022电子版
本讲义主要围绕民法主观题展开,涵盖了民法学基础知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错误等内容。
其中,重点探讨了民法中的
主体行为能力问题,为读者深入理解这一领域提供了指引和参考。
一、民法学基础知识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 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3. 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是什么?
二、民事主体
1.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有哪些?
2. 未成年人的民事能力如何确定?
3. 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和丧失有哪些情况?
三、行为能力
1.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和作用是什么?
2. 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有哪些?
3. 行为能力限制的种类和效力如何?
四、真实意思表示
1. 真实意思表示的概念和作用是什么?
2. 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和形式有哪些?
3. 契约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论证?
五、错误
1.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错误类别有哪些?
2. 不同错误类型的效力和效果有何不同?
3. 如何纠正错误?
本讲义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深度剖析了民法主观题中的重要概念和知
识点,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错误等问题。
对于法律专业学生、从业人员以及有民商经验者均有很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李建伟2023民法合同篇解释

李建伟2023民法合同篇解释一、合同双方的事儿。
咱得先搞清楚,这合同是哪两方签的呀。
一方呢,就是甲方,你看这甲方得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啥的都写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叫啥名字,住哪儿,联系方式是多少,就像咱交朋友得知道对方是哪儿的、咋联系一样。
另一方呢,那就是乙方啦。
乙方也得把自己的情况仔仔细细地交代清楚。
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出了啥事儿,都不知道该找谁。
比如说,有的乙方是个公司,那得把公司名字、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是谁,都得写得妥妥当当的。
这就好比是给合同上了一道保险,让双方都心里有数。
二、合同的目的是啥。
咱签这个合同,总不能是瞎签的吧,肯定是有个目的的。
比如说,是为了买卖个东西呀,还是为了合作做个项目呀。
这个目的得写清楚,就像咱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去哪儿一样。
要是不写清楚,那到时候双方可能就会各说各的理,那就乱套啦。
比如说,甲方想从乙方那儿买一批货,那合同里就得写明白,这批货是什么,有多少,质量得达到啥标准。
不能说甲方想着买的是高品质的货,乙方却给发了一堆次品过来,那这不得闹翻天呀。
三、合同的具体内容。
这部分可是合同的重头戏哈。
咱得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讲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交货,那乙方呢,就有义务保证货物按时、按质量送到甲方手里。
要是甲方不按时付款,那乙方也有权利采取一些措施呀,比如说催款,甚至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这就好比是一种约束,让双方都得守规矩。
再比如说,要是乙方提供的货物有问题,甲方有权利要求退换货,乙方就得乖乖照办。
这就像是咱们买东西,要是质量不好,肯定得找卖家解决呀。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签好了,那就得履行呀。
双方都得按照合同里说的去做,不能出尔反尔。
比如说,约定好了交货时间是下个月10号,那乙方就得想尽办法在10号之前把货送到甲方手里。
但是呢,有时候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像地震、洪水啥的,导致没办法按时交货。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txt版本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人身权(亲权/亲子权、亲属权、配偶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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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合同法总则
目录
07 合同法分则
09 婚姻继承法
08 侵权责任法 010 后记
《李建伟讲民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是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民 法进行系统讲解。书中不仅对民法总则中的基础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对民法分则中的知识点也进行全面系统的 介绍。《李建伟讲民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对民法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广大考生 系统学习民法,掌握民法基本知识。
01
专题十七 共有
02
专题十八 用益物权
03
专题十九 占有
04
专题二十 担保及担 保物权原 理
05
专题二十 一 抵押 权
06
专题二十 二 质权
专题二十三 留置 权
专题二十四 保证
专题二十五 担保 法上的几项特殊 制度
专题二十六 定金
债总与法定之债
专题二十八 不 当得利
专题二十七 债 之基本原理
约责任
专题三十六 合 同之债的消灭之
二:解除
专题三十八 合 同(债)的相对
性
合同法分则
专题三十九 买卖 合同之一:交付
专题四十 买卖合 同之二:特种买 卖
专题四十一 其他 转移财产所有权 的合同
专题四十二 转移 使用权合同
专题四十四 提 供劳务(服务)
合同
专题四十三 完 成工作成果合同
专题四十五 技 术合同
侵权责任法
01
专题四十 六 侵权 责任的基 本概念
02
专题四十 七 归责 原则
03
专题四十 八 免责 事由
04
专题四十 九 多数 人侵权与 共同侵权
05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和约束甲乙双方在合同编相关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涵盖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12 权利义务1.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合同相关信息。
甲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1.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权益。
乙方有义务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乙方应当保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13 违约责任1.13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3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泄露甲方机密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获取的利益、赔偿甲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33 具体的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1.14 争议解决方式1.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14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8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标的及范围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就合同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
b. 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合同标的)。
① 合同标的的交付、验收及质量保证;② 合同标的的售后服务及维修;③ 合同标的的保管及运输;④ 合同标的的知识产权保护;⑤ 合同标的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合同履行a.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质量要求,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
b.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c.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正常使用。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a.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b.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分期付款、一次性支付等)。
c.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合同价款。
第四条保密条款a.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标的的任何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合同内容或合同标的的相关信息。
c.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第五条违约责任a.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是指由中国法学家李建伟主编的一本关于民法典合同部分的编著。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合同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契约、协议等法律行为。
李建伟民法典合同编主要围绕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问题展开阐述,对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实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该编著以理论研究为基础,结合实际案例和实务经验,详细解释了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论点和观点。
该编著的目的是为法律学者、法官和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个参考和借鉴的依据,以推动合同法的研究和实践发展。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李建伟民法

一题张甲(20岁)与乖张的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见张丙的狗静卧在家门口,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量。
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
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多选)A 张丁可以请求张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张丁可以请求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张丁可以请求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就其全部赔偿数额,张丁可以请求张甲与张乙的监护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析:这道题牵涉到两个考点。
一是饲养动物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与第三人都可以被被侵权人要求担责。
可见饲养人并不免责,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所以A项当选。
二是教唆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第三人有两个且构成教唆关系。
关于教唆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与原来的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也有很大变化。
依据前者,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
所以D项正确。
既然D正确,B、C当然都是错误的。
答案:A、D第二题某个午夜,王某在某栋居民楼下路过的时候,突然不知道从楼上谁家的窗户里扔出来一只烟灰缸,正砸在王某的头上,导致住院治疗一个月余,经济损失3万余元。
经查,该居民楼共8层,除去一层以外,还有7层35家住户。
关于该事件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如果35户中的甲户能够举证证明为乙户所为,则包括甲户在内的其余34户不承担责任B 如果35户中的丙户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不承担责任C 王某可以将这35户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D 如果这35户不能举证免责,则应当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析:本题就是选择ABC 很简单的,就是参见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可以了.另外,依据通说,本条文的责任就是一个连带责任,虽然立法没有明确使用连带的字眼。
民法讲义-李建伟教学文案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例2】(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
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
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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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系列民法专题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体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及其关系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前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不要求。
举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违约、侵权)——丙次承租人(侵权)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举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
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3-57,多选)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一)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适用于财产权被受害的场合,但赔偿损失也适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场合。
非财产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被侵害场合。
案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95-3-18,多选)A 姓名权、名称权B 肖像权C 名誉权、荣誉权D 生命权(三)无限责任、有限责任1.本来的含义:海商法上的责任限制(人为限制责任额度)《海商法》第117条第1款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2.法人上的另类应用:到底是谁承担有限责任【例】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
这里谁负“有限责任”?(00-2-8,单选)A “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B 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C 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D 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3.构成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二: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vs 物保人的有限责任(保证的含义就是愿意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履行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以个别财产为限,而必须是保证人的所有财产。
)举例: 1000万元甲→ →→ 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 丙↗(保证人,当事人)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从丙的角度出发,希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1000万元甲→ →→ 乙(主债权人)(主债务人,第三人)↗↖ 丙↗(保证人)↗丁↗(物保人)思考问题:从丙、丁的角度出发,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比较?民法专题原是取得与继受取得得到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有效有效合同+交付/登记=所有权(继受取得)原则上,相互返还,即可无效如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善意取得(原始取得)思考题:1. 善意取得的使用前提情形是什么?2. 为什么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3. 善意取得与作为正途的继受取得的关系如何?【例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3-55,多选)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例2】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3)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民法专题六、物权变动模式(一)物权与变动的含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两种情形1.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也即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合同)——用益物权合同(质押合同)2.基于合同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司法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等举例:略。
(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物权与债权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据例: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区分原则的含义:1. 效力不同:——合同(债权行为)的债权效力表现在:要求交付彩电(财务之债);要求交付价款(货币之债);——交付或者登记(物权行为)的效力表现在:彩电所有权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民法专题六、物权变动模式【例1】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
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川08-3-57)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例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6,单选)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 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 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 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例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3-94,不)A 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 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 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 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1. 物权行为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
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
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00-2-41/97-2-60,多选)A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98年10月5日 C 小牛应归乙所有B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98年10月8日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标的3 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
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
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1998年卷二14题,单选)A 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B 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C 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D 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2. 债权行为是否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德国:不影响,无因性理论;中国:影响,有因性理论。
详见后文(四)基于法律行为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法日中)(1)物权的设定与移转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只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价金也未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由出卖人之手移转给买受人之手。
(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
换言之,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要件。
以买卖为例的公式:(有效的)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第三人举例1: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楼房卖与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能对抗丙。
2.物权形式主义(德台)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如前所述,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始能移转所有权。
以买卖为例的公式:(有效或无效的)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举例2:某年4月1日,甲乙在德国柏林巴黎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不影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
3.债权形式主义(瑞韩中)物权变动公式可以表述为:(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2)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买卖为例的公式:(有效的)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举例3: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